軍用無人載具誰主管?國防部、經濟部權限與國產優先採購界線
第四篇|國防部與經濟部的行政權限配置
基本判斷|雙主管機關不是二選一:經濟部負責產業生態、技術與供應鏈;涉及國防軍用採購時由國防部依據作戰需求負責。行政院則須處理跨部會衝突。所謂“國造優先”應以符合安全、性能與作戰需求為前提,不能反向綁住軍方規格。 |
同一技術,同時具有產業與國防屬性
無人機、無人艇及其飛控、通訊、感測器、人工智慧與維修體系,既是產業鏈,也可能成為武器系統。三讀條文因此把一般主管機關設為經濟部,但把涉及國防軍用採購的事項交由國防部,並要求優先採購、整合與訓練使用臺灣製造的低成本、高性能無人載具。
這項分工的重點不在部會位階,而在不同專業問題應由誰負責:產業政策追求規模、創新、投資、出口與可信任供應鏈;軍事採購則必須先回答威脅、任務、性能、後勤與戰力形成。
國防部應掌握哪些決定
• 作戰需求與任務情境:需要偵監、攻擊、通信中繼或其他能力。
• 系統規格與驗收標準:航程、抗干擾、資安、可靠性、訓練與後勤。
• 採購優先順序與數量:依敵情、部隊編裝、交付期程與全壽期成本判斷。
• 軍事機密管理:對敏感性能與部署資訊依法分類,並在保密條件下接受監督。
行政院原草案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也反映國防需求應由承擔戰備責任的機關主導。三讀後雖改採雙主管結構,但軍用採購的需求與規格決定權仍不宜由產業扶植目標取代。
經濟部應掌握哪些政策工具
經濟部適合負責產業發展綱領、研發與投資環境、人才、檢測認證、供應鏈韌性、非紅供應鏈與國際市場。它可以協助廠商理解需求、提升量能與通過認證,卻不應為了扶植特定廠商,先決定軍方必須採用的作戰規格。
同樣地,國防部也不宜把所有民用無人載具政策納入軍事邏輯。農業、物流、測繪、救災與商業服務需要市場競爭、民用認證與出口規範;若全部以軍用採購管理,產業多樣性反而可能受限。
「國產優先」不是無條件採購
“優先”表示在政策排序與採購評估中,應給予符合條件的國產方案實質機會;它不同於“不論性能都必須採購”。更穩健的執行順序是:先由國防部確認必要能力與安全門檻,再在符合門檻的方案中落實國產優先、供應鏈安全與生命週期維護。
若國產方案暫時不符關鍵需求,主管機關可以採用分階段驗證、研發補助、少量試購或技術合作提升能力,而不是降低驗收標準。反過來,若國產方案已經滿足需求,採購機關也應具體說明為何未予優先,避免政策停留在口號。
跨部會爭議由行政院負責收束
經濟部可能希望穩定訂單以鼓勵擴產,國防部則可能因敵情與測試結果調整數量;兩者發生衝突時,不能讓廠商、特別委員會或個別機關自行決定。依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行政院應建立需求確認、技術驗證、經費排程及爭議升級機制,並對最終政策負責。
立法院的角色則是制定清楚法律、審議預算、要求階段報告與追蹤採購績效。對單一採購案超過一定金額的書面報告要求,可以增強監督,但公開內容仍應區分總體財務資訊與可能暴露戰力的機敏資料。
先下判斷
雙主管機制能否運作,取決於“軍方先定義作戰需求、經濟部門協助形成可供選擇的國內能力、行政院解決衝突、立法院監督結果”。一旦產業機關替軍方決定規格,或軍方壟斷全部民用產業政策,權限配置就會失衡。
常見問題
軍用無人機最後由誰決定採購?
涉及國防軍用採購時,應由國防部依作戰需求與採購法制負責;經濟部提供產業、供應鏈與技術政策支持。
國產優先是否排除外國產品?
不當然排除。應先看三讀條文、採購規範及個案需求;“優先”通常不是在性能或安全不符時仍強制購買。
立法院可以要求軍方採購特定型號嗎?
立法院可以立法與審查預算,但若直接決定具體作戰規格或個案選擇,可能混淆監督與執行,並影響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