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不动产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修缮费,或装饰、装修费,由谁来承担?

房屋维修是涉及入住安全的大修整,房屋修缮不涉及入住安全但又影响正常使用的小修整。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享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城市房屋维修修缮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装饰装修:是指不涉及入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以提高使用性能和加强审美效果为目的,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租赁房屋的维修费谁出? 首先,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前述法条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 一是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由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前提。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或者维修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收益,理应承担正常使用情况时的维修费用,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该条规定根据过错认定的原则确定维修义务的承担人,即当租赁的房屋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需要维修的,该维修义务或者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应对,不能放任不管。 《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

房屋租赁装修费和修缮费,由谁承担?漏水、冷气坏,谁出钱修?

圖片
租屋修缮纠纷案例:某甲上大学之后,就开始在学校附近租房子,但搬进租屋处之后,陆陆续续发生问题。首先是厕所马桶水管阻塞老是不通,每隔几天就要请房东来查看、请水电工来修理,让某甲不胜其烦。此外,房东当初承诺会提供冰箱,但实际上冰箱早已损坏,房东却不打算修理或换新。更惨的是,下大雨后,房间竟然开始漏水了!某甲虽立刻向房东反映,然而房东竟然回应:「等天气放晴就不会漏水了。」 某甲究竟该如何处理自己所遇到的租屋修缮纠纷?接下来将继续分析说明。 ~~室内装修费用,原则上由承租人负担 行政院消保处公布的「住宅定型化租约规范」应记载事项第十点,明订「室内装修应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增设部分若有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缮。」房客如果想作室内装修,必须征求房东同意才能做,但若损坏要自行修理。举例来说,如果房客在室内盖了一座溜滑梯,某天溜滑梯坏了,那么房客得负责修缮,房东没义务替房客修。 室内装修:1、租赁住宅有室内装修必要,承租人应经出租方同意,始得依相关法令自行装修,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之结构安全,并应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费用暨管理修缮之责。2、前项情形承租人返还租赁住宅时,应 □负责回复原状,□ 现况返还,□ 其他_________ 。 ~~租屋修缮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房东 依照《民法》第 423 条的规定,出租人(房东)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出租物品的使用状态,使承租人(房客)可以依合约的约定合理使用。另外《民法》第 429 条也规定,租赁物的修缮责任,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应由出租人负担。 另外,根据行政院版本的定型化租赁契约第 8 条规定: 1、租赁住宅或附属设备因自然或天灾损坏而有修缮必要时,在承租人通知后,应由出租人甲方负责修缮,但双方另有约定、习惯或其损坏系可归责承租人事由者,不在此限。 2、依前项应由甲方负责修缮者,如甲方未于承租人所定相当期限内修缮时,承租人得自行修缮,并请求甲方偿还其费用或于约定之租金中扣除。 3、甲方为修缮租赁住宅所为之必要行为,应于相当期间先期通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前项甲方于修缮期,致租赁标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请求甲方扣除该期间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上述的租屋修缮纠纷案例,并未叙明某甲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契约,有无约定租屋修缮责任的归属,假设租赁契约中并未约定,那么无论是马桶水管阻塞、下雨天漏水,还是冰箱不能用,这些都是房东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之事由,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或不存在(结婚无效)之事由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事由: 按民法第988条规定,结婚不具备第982条规定之方式或违反第983 条、第985条之规定者,无效。 ~~第 988 条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2 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第 985 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撤销婚姻事由: 若是未成年人结婚,因其违反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可于其成年或怀孕前向法院请求撤销。除年龄限制外,法律另外明定四种撤销事由分别:监护与被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结婚、不能人道、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结婚以及被诈欺胁迫而结婚,有以上三种情形者,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结婚撤销。 ----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 (一)民法第1050条规定,离婚应以书面为之,须有两位以上证人签名并至户政机关为离婚登记,故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有三:离婚协议书+两位离婚证人签名+户政离婚登记。 (二)其中,离婚协议书+户政离婚登记部分,户政部分会予以审查,故此两要件原则不会有问题。 (三)但就两位证人签名部分,户政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且依实务见解,该证人虽不须于协议离婚时在场,然其仍须为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故随便找个根本不认识夫妻双方之路人签名,则于后续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之诉,该离婚极高机率会被认定为无效。 ----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结婚无效) (一)离婚之外,另一个可能使婚姻关系解消掉的规定。 (二)依民法第982条、第988条第1款,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事务所为结婚之登记;结婚不具备前揭法定方式者,无效,

欧洲大陆公证具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英美公证属文书认证,只有形式证据力;律师见证属一般见证,遵循民法规范

圖片
公证制度的发展,随着各国法制体系的不同,也有欧洲大陆拉丁公证制度及英美普通法系公证制度之区别。于欧陆拉丁公证制度,公证人资格之取得,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训练,其执行职务有「公的职务」之性质,具「准公务员」的身分。而公证人执行职务时,除了审查文书的形式外,对于证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也需进行实质审查,且作成之公证书具有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中国大陆的公证制度即采取欧陆拉丁公证制度。 至于英美公证制度,公证人资格的取得,不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训练,属自由业者,主要的职务为证明本人的签名,作成的公证文书,仅具形式的证明力,并无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 公证与律师见证或地政士的签证有何不同? 公证本质上即「公的证明」,国家机关藉由公权力的行使,对于法律行为、与私法上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或文书,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减免当事人举证的困难或查证的困扰。而国家任命得执行公证业务资格者,即「公证人」。公证人依法制作的公证书,性质上为公文书,因此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推定为真正,在诉讼上,除非可提出与公证书内容记载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认定公证书记载的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确实存在。 至于见证,是指藉由第三者的在场,证明事实的存在。见证人并没有资格的限制,律师或一般民众均可为见证人。律师的见证也是一般的见证,只是律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经考试及格,与一般的见证人有所差异。而地政士的签证是指地政士得执行不动产契约或协议的签证业务。办理土地登记时,若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经地政士签证,证明签署人之身分及签章正确性,当事人可免亲自到场。但无论是律师见证或地政士签证,其所见证或制作的文书仍然属于私文书的性质,与公证书性质上为公文书不同,私文书在诉讼上并无推定内容为真正的效力。 ~~台湾民间公证人与律师认证业务 (一)公证 1. 法律行为的公证。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表达出意思,而在私法上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各式契约。其中,常见的公证业务有针对租赁契约、消费借贷契约、宿舍借用契约、承揽契约、买卖契约、离婚协议书、合伙契约、遗产分割协议及遗嘱等,由当事人请求公证人依法作成公证书,证明契约作成。 2. 私权事实的公证。私权的事实,则是指因人民的行为举止,导致发生与私法上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其中,常见的公证业务有针对保险箱开箱、网页侵权的证据保全等,由当事人请求公证人依法作成公证书,证明事实存在。 (二)认证 至于认

台湾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土地、建物登记誊本怎么看? 与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有何不同?

圖片
一、土地、建物所有权状 系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建物登记完竣后发给权利人之凭证,仅记载标示(如区、段、地号、建号、门牌等)、权利人姓名、统一编号、权利范围,每一权利仅核发1张权状,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由权利人申请补发或换给。 二、土地、建物登记誊本 系就土地、建物登记资料之标示、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等相关事项,予以抄录,所显示之资料比权状记载内容详细,可供民众申请参考,登记誊本之核发,并无份数之限制,如有遗失,无法申请补发,只能重新请领。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分类如下: (一)土地登记及地价电子资料誊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显示登记名义人全部登记资料;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登记名义人或其继承人,可申请含完整资料的「第一类誊本」。    第二类:隐匿登记名义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统一编号、债务人及债务额比例、设定义务人及其他依法令规定需隐匿之资料。但限制登记、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统一编号,不隐匿。任何人皆可申请,誊本上的个资会去识别化(例如所有权人王小名会变成 王**)    第三类:隐匿登记名义人之统一编号、出生日期之资料。利害关系人若欲取得完整姓名与住址的誊本,但又非属可申请第一类的登记名义人时,可检附相关证明以申请「第三类誊本」。 (二)人工登记簿誊本:为地籍资料未计算机化作业前,以人工作业办理之土地、建物登记簿复印本。 ~~誊本和权状的差异? 「权状」和「誊本」都是在不动产买卖中重要的文件,那这两种文件的差异在哪里呢?单看内容的话,其实差异不是很大,但在法律层面就有很大的差别!民法第 758 条中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而条文中所说的登记,就是在誊本中登记的意思,所以一切产权的变动,只有在誊本上有登记才算数。所以行政机关和法院也都会以誊本的登记内容,来做为行政或判决的主要依据哦!因此可以把权状想成是登记完成之后的一张简易的证明,是誊本的衍生品而已。 经过上述的介绍,就知道房屋买卖光看权状是不够的,只有去调阅誊本才能知道不动产的产权状态,而且还可以推敲出屋主的购房成本、资金成本,甚至屋主是否有急需现金的倾向。这些细节都有助于买家和屋主进行谈判,把握上述的知识,说不定就能帮自己省下一笔可观的费用。 三、看懂不动产誊本?现就誊本逐项内容来加以说明。 1、誊本类型 不动产的「誊本」和「权状」一样,也是分作「土地」和「建物」两种

人工輔助生殖子女之親子關係認定,誰是代孕孩子的法定母親?代孕母親、供卵母親、撫養母親?

作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張瑩 【基本案情】薛某與馬某相識,二人均未登記結婚,婚姻狀態均為離異。雙方協商赴泰國利用購買別人卵子與馬某提供的精子進行人工受孕,然後將胚胎植入薛某子宮。2018 年某月某日,薛某產下一女馬小某。十餘日後,馬某將馬小某帶離薛某,後薛某與馬某曾產生多次對立衝突。薛某曾起訴要求馬小某歸其撫養,被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馬某帶馬小某現與馬某前妻王某共同生活,馬小某日常稱呼王某為“媽媽”。後,薛某主張其作為馬小某分娩母親有權對孩子進行探望,且探望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教育,起訴要求每週探望馬小某一次。馬某辯稱薛某與孩子並無血緣關係,雙方實為代孕關係,薛某主張探望權實為索取錢財。 【案件焦點】1.雙方是同居關係還是代孕關係;2.薛某作為馬小某的分娩者,是否能認定為馬小某的母親,並享有探望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提交的通話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微信紅包及轉賬記錄等證據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可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而馬某提交的向薛某及他人轉賬的證據不能證明錢款性質屬於代孕費用,馬某向代孕公司支付費用的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缺乏必要關聯性,故對其所稱雙方系代孕關係的辯解不予采信。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薛某與馬小某雖無生物學上的基因關係,但馬小某系薛某與馬某在同居期間,經過二人合議,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方式由薛某經懷孕分娩所生,系薛某與馬某的非婚生子女。薛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馬某有協助的義務。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人民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本案雙方在探望問題上無法調和,在關係上存在較為嚴重的對立衝突,且馬小某現年僅3周歲,目前不適宜在雙方關係不和諧、互信度不高的情況下接受薛某的探望。馬小某自小在馬某處生活,形成了較穩定的生活狀態,薛某亦非其日常認知中的母親,在目前的情況下,亦不適合以接走方式探望。因不利於馬小某的健康成長,本案暫不具備探望的現實條件,故目前不宜支持薛某的探望請求。 綜上所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犯罪被害者补偿金为社会福利补助,政府无庸行使代位求偿权,亦不减除受害者民事赔偿或其它法定金钱给付

台湾地区之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于(112)年2月8日经公布修正名称及全文103条,其中第五章「犯罪被害补偿金」业经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亦自同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所推出之「犯罪被害补偿金」新制,作为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将其性质从「民事赔偿概念之代位求偿性质」改为「特殊社会福利补助之给付行政性质」,将向加害人诉求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权还给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减除损害赔偿或其他法定得受之金钱给付,更改采「单笔定额给付制」。 限定犯罪被害补偿金之适用对象为因犯罪行为被害致死亡者之遗属、致重伤者及性自主权遭受侵害之人,并排除可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请求给付或补偿之对象。犯罪被害补偿金,由地方检察署或其检察分署支付;所需经费来源如下:1、主管机关编列预算。2、矫正机关作业賸余。3、没收之犯罪所得。4、缓刑处分金。5、缓起诉处分金。6、认罪协商金。7、团体或个人之捐赠。8、其他收入。核发方式改为「单笔定额给付制」,遗属补偿金一案为新台币180万元;重伤补偿金参考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定其重伤程度,分级定额给付发80万元至160万元;性侵害补偿金则依起诉书所载被告所犯法条区分,给付范围标准为10万元至40万元。 犯罪被害补偿的对象或申请人 ⧫ 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之遗属。「遗属」申请补偿金的顺序,第一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兄弟姊妹;顺序在先的优先。 ⧫ 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者本人。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所称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本人。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0 条第2 项规定之家庭暴力、人口贩运、儿童或少年被害人本人。 犯罪被害补偿金的项目及金额 1、遗属补偿金:因犯罪行为致死亡者之遗属。 2、重伤补偿金:因犯罪行为致重伤者。 3、性侵害补偿金:因犯罪行为致性自主权遭受侵害者。 4、境外补偿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国民,于我国领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为致死亡者之遗属。 1、遗属补偿金:180万元。 2、重伤补偿金:80万元至160万元。(依等级) 重伤补偿金,依犯罪被害人之重伤程度分为九等级,各等级之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第一等级:新台币一百六十万元。 二、第二等级: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三、第三等级: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四、第四等级:新台币一百三十万元

什麽是认罪协商判决金、缓起诉处分金?何谓缓刑处分金?与易科罚金和易服社会劳动有何区别联系?

「如果你承认有罪,我们可以让你回家,刑期也能斟酌减少」这类认罪协商的台词,时常会在电影、影集里出现,民众可以从字里行间看出些意思,白话来说,认罪协商就是被告方承认犯罪,和检察官进行协商、讨论罪名和刑期裁量相关事项的制度。  ▓ 认罪协商条件、程序 一般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都会以通常程序来进行,法官需要调查被告方的自白、证据,再进行讯问、辩论,其中所花费的时间、人力成本并不在少数。为了要减轻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协商」程序,在侦查中认罪协商,或是法院辩论程序结束、简易判决处刑前认罪协商,再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做出协商判决。 ▲ 认罪协商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5-2条,想要进行认罪协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起诉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责「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是由高等法院审理第一审的重大案件; 3、在法院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进行 基本上,除了重罪(杀人罪、强盗罪、性侵罪等)不得进行协商,其余如窃盗、背信、诈欺认罪协商都是被允许进行交涉的。 ▲ 认罪协商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5-2条,检察官可以征询被害人的意见,或是被告提出请求(提交认罪协商声请状)向法院声请协商程序,法院同意后双方将在30日内,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1、被告愿意接受的刑责范围,或是否愿意接受缓刑宣告; 2、被告是否向被害人道歉; 3、被告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4、被告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 5、在双方都达成认罪协商的共识后,检察官会向法院声请「协商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5-3条,法官会在10日内讯问被告人,确认协商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并且充分理解协商的含意。这时候,法官将告知被告人「承认的罪名」、「相关的刑度」、「丧失的权利」。其中,丧失的权利包括下列4点: 1、进行言词辩论的权利; 2、保持缄默的权利; 3、诘问证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4、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得上诉。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二规定: 1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迳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

台湾地区:法官多元进用之法官遴选制度,职业法官产生方式和来源多元化机制

圖片
<来源:司法院> 早期法官之进用,向以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分发任用为法官者为主,检察官调任法官者为辅,法官与检察官考训合一,系出同源,彼此间具有高度的同侪意识,而常有「院检一家」之词。 且考试进用之法官,亦常遭批评社会经验不足,裁判不符社会通念,要求改革之呼声未曾间断。 法官法民国 100年07月06日通过,101年07月06日起施行,112 年04月26日修正,其中第5条对于法官多元进用之规定,为法官人事制度之改革树立里程碑。希望藉由延揽具适度社会历练及法庭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转任法官,以充实法官阵容,再配合调整法官考试进用比例,逐步落实法官多元进用的精神。 法官法虽未明定遴选不同资格者转任法官之进用比例,然立法院于法官法通过时,曾作成「自本法施行届满10年起,依第5条第1项第1款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应降至百分之20以下」之附带决议,考试进用法官人数比例势须逐年降低。 准此,司法院100年提报司法官考试法官名额时,将需用名额自99年之90名降为50名,101年降为45人,102年再降至40人,103年提报需用名额为35人。 为实时回应各界关注考试进用法官年纪过轻、社会历练不足之疑虑,并广纳法界优秀人士转任,法官法第5条明定之转任对象为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学者、研究员、简任公务人员等,具备一定年资即可申请转任法官,如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得申请转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官因故辞职亦得申请再任,以广拓法官进用管道,俾达吸纳各类优秀法律专业人士转任法官之立法目的。 ⚖️ 现行转任法官制度之法官遴选机制简介 司法院为延揽优秀人员转任法官,必须透过严谨之遴选制度,选任适合人才转任,法官法规定司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主要职司法官之遴选。另赋予遴定职务法庭法官,并提供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为候补、试署法官服务成绩审查之意见之职责。凡申请转任法官之人员,均经由该委员会审议合格,始得录取,因此该委员会肩负落实法官多元进用之重任。为使法官遴选符合多元价值,遴选委员会之组成,非仅囿于单一专业,除法官代表外,包括考试院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以及专长为法律、社会及心理之学者、社会公正人士(法官法第7条第3项规定略以,司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除司法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任期2年,得连任1次,由

涉外民商事爭議之標准必要專利SEP案件,國際平行訴訟外國禁訴令的簽發案例

💛 平行訴訟,就是一事兩訴或雙重起訴(parallel proceedings),指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於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平行訴訟的法律特徵包括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是相同當事人的重複訴訟(原被告共通型),即同一原告在國內外法院就同一爭議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其二是相反當事人的對抗訴訟(原被告逆轉型),即同一訴訟標的,國內法院的原告在外國法院又成為被告。 因平行訴訟而引起的管轄權衝突是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中最常見的情形。首先,相同當事人是平行訴訟的基本法律特徵;其次,基於相同事實提出爭議是平行訴訟的實質法律特徵;再次,訴訟必須在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不同國家/地區同時進行。 從國家角度而言,因各國存在不同的管轄權規則,加之當前一些國家不斷擴大本國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實踐,不可避免引發國際管轄權的積極衝突。中國在司法實踐中允許平行訴訟,且對平行訴訟有一定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要根據中國法律或者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中國法院有管轄權,則不管該案是否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起訴,或者該案是否已經由其他享有司法主權的國家/地區審理或者作出判決,均不影響中國法院對該案的管轄。現有的主要規定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承認,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和平行訴訟在程式上採取先來後到、不可並行的原則。如想要在中國提起平行訴訟,則需要在外國法院判決、裁定被中國法院承認之前進行,否則不會被受理。 2. 《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發(〔2005〕26號)第一條第10款規定: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享有管轄權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且被受理後又就同一爭議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決,不影響中國法院行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已有司法解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之理論與經驗不足,目前沒有配套法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日前第十四屆陸家嘴論壇上介紹了近年來證券司法的一些情況。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背景下,劉貴祥認為,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研究,一是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是證券市場的三種常見違法行為,也是司法實踐必須面對的挑戰。 “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已經出臺,接下來我們將著手研究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民事賠償問題。由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與虛假陳述行為在受害人範圍、責任構成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理論儲備與實踐經驗嚴重不足,急需各方深入研究。”劉貴祥稱。 資產支持證券糾紛的疑難問題。劉貴祥表示,資產支持證券制度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拓展融資管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重點專案建設。2020年3月施行的新證券法已經將資產支持證券規定為獨立證券類型。 近年來,已經出現了因資產實際收入不及預期、發行人虛構基礎資產資訊欺詐發行等引發的民事糾紛。劉貴祥分析稱,資產支持證券是“企業以未來收入獲取當下融資”的一種商業安排,從實質上看,原始權益人是證券發行募集資金的實際獲得者,從形式上看,受託機構或管理人從事了證券發行活動,如何在證券法的體系內定位原始權益人和發行機構的責任,需要予以深入研究。 ~~~~~~~~~~~~~~~~~~~~~~~~~~ 【虛假陳述類】 虛假陳述比較常見,實踐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所以專門在2022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詳細對虛假陳述的定義、常見情形、索賠以及處罰界限等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 虛假陳述是投資者常見的一類侵權行為,指的是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時沒有把對公司生產、經營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真實地告訴投資者,以至投資者對公司股票價值的判斷發生誤差,最終導致投資者在交易上受損。 實踐中常見情形主要是未嚴格披露、財務審計等報告造假等,比如康美藥業案件中,就是公司方財報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貨幣資金等情況,正中珠江會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最後被判定虛假陳述。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 案例背景:2019年8月16日,證監會宣佈,康美藥業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財務造假行為,惡意欺騙投資者,影響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證監會依法擬對康美藥業及馬興田等22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並擬對6名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認定

示範案件先審先判,平行案件比照處理,證券期貨之虛假陳述等引發群體性民事賠償案處理模式

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首先是基於群體性證券糾紛的特點。這類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投資者訴訟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二是投資者人員分散,訴訟能力弱;三是訴訟金額普遍較小,當事人訴訟成本偏高;四是法律爭議較大,適用規則有待統一。因此傳統的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方式顯然無法滿足此類案件審理的要求。 所謂示範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群體性證券期貨糾紛中,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範判決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可採取“示範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或“示範判決+集約化審理+自動履行”之糾紛化解機制。 具體而言,是法院在處理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時,選取具有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代表性案件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在審理中重點圍繞與其他平行案件共通的普遍問題展開,然後先行作出判決,統一法律適用,宣示法律規則。在判決生效後,通過示範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其餘平行案件以調解、和解或者簡化審理的方式化解糾紛。 【本案系投資者訴獐子島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平行案件】 【示範案件先審先判:該系列案件中餘某某訴獐子島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已生效[案號(2020)遼02民初1197號]。原被告雙方該判決中認定的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為2018年2月10日、基準日為2018年3月29日、基準價為4.46元/股和投資者在上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股票並持有至揭露日最終受到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投資者獲得賠償比例均予以認可。】 【關於本案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的確定及投資者獲得賠償比例,本院平行案件生效判決已對此作出認定,本案對此予以採納。】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3)遼02民初858號(發佈日期:2023-07-13) 原告:裴O洋,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敬國,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譚寧博,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長海縣獐子島鎮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李衛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尹航,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裴O洋與被告獐子島集團股份

國民参审凭啥要接受被法官操控或过度影響?司法院回應:臺灣陪審團協會"失控的國民法官制度"記者會聲明

    「臺灣陪審團協會」於2023年08月23日召開「失控的國民法官制度」記者會聲明內容,指稱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檢辯雙方失衡、法官過度影響判決及不重視專家證人等事,本院回應如下: 一、依據國民法官的實際體驗,法官均能給予國民法官必要之說明、解釋,讓國民法官充分討論、自由陳述意見、獨立自主作出判斷,並無所指「法官過度影響判決」之情        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為以隨機方式抽選一般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使得法院判決得以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國民會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被告雙方主張、出證,在與法官在充分審議、討論與思辨後,妥適作成論罪、科刑的決定。        在過去2年半的施行準備期間,也藉由1百多場模擬審判,經由審、檢、辯之反覆演練,尋求最能確保國民法官充分瞭解案情、自由陳述意見的審理、評議模式。        目前檢察官所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中,已有新北、臺北、基隆等法院共審結4件案件,而參考各個審判程序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宣判後分享的心得,均表示在評議過程中經充分討論、完整表達意見,獨立自主作出判斷。特定團體所稱「法官控制國民法官意見」之說法,顯然背離事實。 二、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判斷,為審判核心事項,更是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具體展現,各界應予尊重        國民法官制度目的既然引進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原本法律即預設國民法官加入審判後,所做的決定可能會與單純由法官作成的判斷有所不同,這其中當然也包含量刑判斷在內;為協助國民法官法庭作成妥適的量刑判斷,本院已陸續開發包含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刑事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等各種量刑工具。        再以兒童為被害人之殺人案件為例,過往判決有處以10年6月至20年不等之有期徒刑者,亦有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者,目前國民法官案件宣判案例不多,無從以單一個案之量刑為整體制度、量刑趨勢之評價。        尤其,具體個案之量刑輕重,涉及個案審判核心範圍。惟上述團體一方面聲稱國民參與審判所為量刑明顯重於過去單純由法官所為量刑,一方面卻又聲稱這是因為法官控制國民法官的決定所致,其論理前後自相矛盾,實難理解。 三、選任程序為保護國民法官隱私,故不對外公開,但檢辯均全程參與,絕非秘密程序        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過程中,為查明候選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