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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12号文: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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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1.支持民营企业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意义,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2.营造自由贸易港尊重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关心服务,及时回应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关切。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实施新时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光彩精神,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积极推荐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和社会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程序、标准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委人才发展局等省级相关部门) 3.健全解决实际问题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省和市县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问题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贴近企业优势,集中反映企业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要注重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

一张完整的借条怎么写?来看最新借条参考范本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

涉犯選罷法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以提供免費往返臺馬交通費(含機票等)及食宿之方式,在11·26縣長和縣議員等選舉中進行賄選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李OO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選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甲○○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為配偶,二人支持乙○○之姑丈王OO(遠親)、乙○○之二舅林OO,及曹OO、陳OO,分別係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連江縣北竿鄉鄉長候選人、鄉民代表候選人、連江縣縣長候選人、縣議員候選人。因甲○○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課業指導組老師之故,知悉海洋大學學生陳XX、白XX、莊XX,均因在海洋大學馬祖校區實習1年,將戶籍遷至連江縣○○鄉○里村0鄰00號即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校址,至遲於111年8月底之前,即已結束實習返回臺灣就學,惟其等之戶籍仍設在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故均係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連江縣(北竿鄉)選區之有投票權人。 二、乙○○、甲○○為求所支持之候選人曹OO、陳OO、王OO、林OO順利當選,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賄選行為:   ㈠先由甲○○於111年9、10月間,以提供免費往返臺馬交通費(含機票等)及食、宿之方式,拜託陳XX返回連江縣北竿鄉投票,並請其詢問有無其他學生願意返回連江縣北竿鄉投票,透過陳XX向白XX、莊XX告知乙○○、甲○○願意負擔往返臺馬交通費及食宿,拜託其等返回馬祖投票,經3名學生允諾。  ㈡嗣乙○○以自己名下信用卡及委請不知情之林瑞蘭以其名下之信用卡,為陳XX、白XX、莊XX購買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6日上午抵達馬祖、同年月27日返回臺

為求所支持之候選人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 交付不正利益,以免除往返交通費及住宿之方式,作為賄選之對價而為賄選行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選任辯護人  何一民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2號、111年度選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陳OO係登記參選民國111年連江縣縣議員第二選舉區(北竿鄉)之候選人陳如嵐(所涉投票行賄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女;王忠銘、吳金平分別係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111年11月26日)連江縣縣長候選人、北竿鄉鄉長候選人,王冠予及王長源則均為該選舉北竿鄉鄉民代表候選人。因陳OO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馬祖校區行政人員之故,知悉關**、時**、常**、魏**、馬**、黃**、余**、謝**、陳**、楊**(前十人所涉投票受賄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等海洋大學學生,因在海洋大學馬祖校區就學1年,將戶籍遷至連江縣○○鄉○里村0鄰00號即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校址,至遲於111年8月底之前,即已結束課程返回臺灣就學,惟其等之戶籍仍設在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故關**、時**、常**、魏**、馬**、黃**、余**、謝**、陳**、楊**均係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連江縣(北竿鄉)選區之有投票權人。 二、陳OO為求所支持之候選人王忠銘、陳如嵐、吳金平、王冠予及王長源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以免除往返臺馬交通費(含機票等,每人來回機票依縣民票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73元、1,308元,共2,681元)及住宿之方式,作為賄選之對價,為以下賄選行為:   ㈠於110年12月起至111年6月間,陸續以免除往返臺馬交通費及住宿之方式,在海洋大學辦公室拜託關**、時**、常**,於本屆縣議員選舉時返回馬祖,投票予陳如嵐,並請關**聯繫魏**轉知上開事宜;在上述期間,亦以免除往返臺馬交通費及

投資詐騙案例:佯稱AI智能機器人代為操作股票外匯買賣,可保證投資穩賺不賠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OO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55、5136、5998、623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845號、111年度偵字第8959號、111年度偵字第110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1年度金訴字第35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OO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   張OO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金融帳戶資料交由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罪之工具有所預見,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75500000000號,下稱A帳戶【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77500000000號,應予更正】)、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預先申辦並綁定約定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壯」、「大罐」、「超人」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換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另一方面,該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則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詐欺嚴玉玲等7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A帳戶後,再旋即將各該贓款層層轉出至B帳戶及第三層人頭帳戶(第三層帳戶由檢警另行偵辦)。嗣經嚴玉玲等7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OO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本院112他14卷內112年1月12日訊問筆錄)。   ㈡A、B帳戶交易明細(111偵6231卷第52-54頁、111偵5136卷第12-13頁)。   ㈢附表編號1:證人嚴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詐欺集團佯稱,匯入指定帳戶投資網路量化交易平台可穩定獲利云云;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屬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OO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第149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87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士簡字第68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O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關於「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之記載均更正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暨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OO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他人,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郭于綸、蔡玉鈴、鍾秀蘭、林盈江、黃文杰、被害人吳珮詩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

全球AI审判第一案:AI法官、AI律师 已经从概念走向现实,ChatGPT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在实践中被反复论述和检验

来源:徐燕 张翰林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人工智能渗透司法领域。2023年2月15日笔者走进崇州市法院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这里除了法院干警还有一个长相呆萌的ChatGPT机器人“小崇”接受群众的咨询。“如果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谁?”面对咨询,“小崇”在与当事人进行几轮问答后,很快就给出了一份“孩子抚养权评估结果”。它的答案,与法官判决基本一致。 ChatGPT全称“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按照其自我介绍,它是一个由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室OpenAI开发的全新大型语言模型,被设计用来回答各种问题并为人们提供帮助。 ~~ChatGPT会替代法官吗?有意思的是,笔者也向ChatGPT提出问题:“你会替代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吗?”ChatGPT的回答是:“不好意思,作为一个AI模型,我不能替代法官。我可以提供法律知识和相关信息,但是关于法律案件的决策和判决,最终只能由法官进行裁决。” 2023年1月30日,哥伦比亚一名法官借助ChatGPT作出了一份关于自闭症患者免于支付治疗费用而获得医疗服务的法庭裁决。有人称该案为“全球AI审判第一案”。 据哥伦比亚广播电台Blu Radio报道,法官Juan Manuel Padill负责审理发生在卡塔赫纳的这起案件,使用OpenAI工具来确定这名男孩是否可以免交医疗费用,包括交通费用。Padilla向ChatGPT工具询问了一系列问题,以核实案件中的相关信息。他表示,按照哥伦比亚2022年第2213号法律,法官有时可以使用AI软件来协助做出裁决。 这家广播电台公布了Padilla与ChatGPT之间的问答记录,法官问道:“自闭症患者可以在治疗中无需支付医疗费用吗?”ChatGPT如此回答:“是的,可以免交费用。按照哥伦比亚法规,被诊断患有自闭症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治疗中无需支付医疗费用。”ChatGPT澄清2015年的第1753号法律规定了这项权益,“适用于为接受社会保障医疗系统援助的那些人提供公共或私人医疗服务的所有机构”。 Padilla告诉Blu Radio使用ChatGPT帮助节省了时间,并在接受英国《卫报》采访时表示,这有助于“为起草文本提供便利”。不过他补充道,使用ChatGPT并不是“为了取代”法官。他认为,ChatGPT工具可以“缩短”

将涉案作品通过制作成有声读物的形式上传至网络,并可在线播放,构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495号    发布日期:2021-10-20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大有互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郭有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合肥大有互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有为,住安徽省。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思源,住安徽省安庆市。 再审申请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儿童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合肥大有互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有公司)、郭有为、葛思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达儿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郭有为、大有公司在安徽瓦猫吉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瓦猫吉祥公司)清算时未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郭有为、大有公司应当对瓦猫吉祥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二、郭有为、葛思源作为清算组成员,不依法律规定要求郭有为、大有公司缴纳所认缴出资,不以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属于违法清算,造成债权人万达儿童公司对瓦猫吉祥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应当对万达儿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郭有为、大有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瓦猫吉祥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瓦猫吉祥公司存续期间,万达儿童公司主张的侵权之债在瓦猫吉祥公司注销前已形成,万达儿童公司在瓦猫吉祥公司核准注销时已是其债权人。万达儿童公司作为瓦猫吉祥公司的债权人要求郭有为、大有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瓦猫吉祥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五、二审判决生效后,万达儿童公司发现郭有为、葛思源为夫妻关系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大有公司、瓦猫吉祥公司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郭有为、葛思源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瓦猫吉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瓦猫吉祥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万达儿童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侵犯了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万达儿童

如无相反证明,涉案图书上署名的编委会全体成员视为作者,出版公司通过契约方式获得授权拥有著作权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594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伊O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O,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上诉人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建O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O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070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询问。建O出版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琴,环O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O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O出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建O出版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图书的市场价值高,环O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并存在重复侵权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判赔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低;一审法院未考虑案件专业性、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情况,判赔的合理开支数额过低。 环O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建O出版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O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环O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环O网校网站(www.edu24o1.com、www.hqwx.com)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服务;2.环O公司在其主办的环O网校网站(www.edu24o1.com、www.hqwx.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环O公司赔偿建O出版公司经济损失466834.5元及合理开支33665.5元(包含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10202.5元、住宿费1392元、装订印刷费51元、邮递费20元)。事实和理由:建O出版公司经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授权,合法出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7年版)》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减去合理来源"规则,并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表达的作品且各自分别独享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减去合理来源”的规则。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是:1、被诉侵权内容与主张权利的作品在表达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似;2、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到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可能性;3、被诉侵权人没有独立创作、具有其他来源、取得合法授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有效抗辩理由。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并非禁止而是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表达的作品且各自分别独立地享有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终1651号    发布日期:2020-03-24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方OO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702。 负责人:何OO,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润洪,广东奥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华轩,广东方OO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O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O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弘O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17号(住宅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魏OO。 上诉人广东方OO律师事务所(简称方OO律所)因与被上诉人兰O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O银行)、被上诉人北京弘O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弘O广告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6975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方OO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润洪、邝华轩,被上诉人兰O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李萍到庭参加了询问,被上诉人弘O广告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出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OO律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二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2.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200万元;3.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合理开支10万元;4.二被上诉人在《金融报》《兰O日报》《甘肃日报》及兰O银行的官方网站上就相关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方OO律所享有著作权的商标图案与案外人顺德市龙江镇华西家具厂申请注册的第92170号图案构成实质性近似是错误的,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方OO律所享有著作权的商标图案源于独有创作理念;二、一审

憲法法庭: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無限制地一律不許對難以維持婚姻負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牴觸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

判決字號: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原分案號: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 判決日期:112年03月24日 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 案由 聲請人一為審理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05號、109年度婚字第231號、第519號、110年度婚字第216號、第341號、第389號、111年度婚字第47號、第53號、112年度婚字第12號請求離婚等或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聲請人二、三因請求離婚事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4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上開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1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理由 1 壹、案件事實及聲請意旨【1】 2 一、聲請人一【2】 3   聲請人一為審理如案由欄所示之請求裁判離婚事件,認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權,並非最小侵害手段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憲法疑義。裁判離婚之要件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後,應有再檢討之必要。系爭規定有無牴觸憲法,將產生聲請人一是否須駁回原告之訴之不同結果,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屬先決問題,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憲法審查。【3】 4 二、聲請人二【4】 5   聲請人二與配偶於中華民國56年間結婚,婚後育有1子1女,自80年間起經常發生爭吵,曾於89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聲請人二於95年起定居香港,配偶則居住於臺灣。聲請人二於107年間依民法第

为节省税费,以赠与方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银行取款、转账凭证等证明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该赠与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初17253号 原告:太原兴OO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精密齿轮厂办公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招奇,福建天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宏,福建天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润莘,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太原兴OO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刘X、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147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太原兴OO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京02民终3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京0101民初1472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重新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追加刘**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太原兴OO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招奇、陈宣宏,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润莘,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兴OO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刘X与李XX就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旺西巷×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国旺西巷×号房屋(以下涉案房屋)的两次交易行为属于恶意转让资产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逃债,相关的交易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1.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向刘X转让涉案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系在原告债权执行期间,系恶意逃废债行为,相关《房屋买卖协议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李XX自认刘X向其赠与涉案房屋系逃税行为,亦违反法律规定;3.华电公司、刘X、李XX自知各方系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房屋买卖协议》、赠与合同将涉案房

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是为配合被告完成销量业绩,故此认购书是没有交易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0116民初60号 原告:陈OO,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青,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OO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OO,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O,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嬴O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OO,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OO与被告陕西金OO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嬴O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OO及第三人陕西嬴O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被告陕金OO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O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为完成集团公司销售业绩考核,要求其渠道合作商第三人认购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大道与XX路XX栋XX层XX室、XX栋底商1层106室、7栋底商1层107室商铺。被告承诺前述房屋通过其分销渠道再次销售后返还原告已支付相应购房定金。2018年8月6日,第三人委托员工暨原告陈OO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就上述商铺分别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150000元。此后,被告违反承诺,再次销售认购书项下商铺后拒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经多次催要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该认购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18年认购其公司的商品房,并交纳定金。双方签署商品房认购书,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构成违约,导致定金没收,不应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签订了不同的认购书,应当分别审理。 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3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大道与上林路十字向北

无实际租赁物,系名为融资租赁直租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按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鲁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寿县昌O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岔头镇板峪村。 法定代表人:范OO,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清律(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美丽OO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10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亿利OO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解新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利,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O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馨,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冉,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鼎OO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A座10层1008。 法定代表人:贾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贞,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灵寿县昌O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寿昌O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美丽OO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丽OO有限合伙)、青岛昌O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昌O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陕西鼎OO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OO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寿昌O公司上诉请求:1.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无效;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仅由青岛昌O公司承担相应款项本金、利息及律师费、诉讼保全费;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1.为规避美丽OO有限合伙无放贷资质,各方以鼎OO和公司为通道方发放贷款,《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款项收到说明》因系各方通谋虚伪的意思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错误。2.本案中的收款方是青岛昌O公司而非灵寿昌O公司,一审法院依据《款项收到说明》认定灵寿昌O公司系收款方错误,且依据鼎OO和公司当庭自认,其依据美丽OO有限合伙的指示,将案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