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大陸地區繼承人二百萬元限額:跨境繼承差別待遇、國際比較與修法建議——從遺產稅、資金匯出、不動產管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檢驗比例原則
文/周志远 關鍵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7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二百萬元限制、平等原則、財產權、比例原則、跨境遺產、外匯管制、國家安全 一、問題的核心在於身分限額是否必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條目前仍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時,每人取得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依序歸臺灣地區同順位繼承人、後順位繼承人,最後才歸國庫。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遺贈,也受相同金額限制。配偶雖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