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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北高行政法院驳回陸配亞亞案,學者: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直接適用法律責任之界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停字第17號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4-03-21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停字第17號),經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二、爭訟概要: 聲請人與訴外人台灣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聲請人前乃經相對人所屬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嗣聲請人在台灣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其於民國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媒體所上傳之多部影片,遭檢舉有鼓吹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言論,經相對人約談後認聲請人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後於同年月15日,相對人再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命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聲請人旋於114年3月20日向相對人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按原處分二意旨,聲請人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考量翌二日為週末假期,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 三、理由要旨: (一)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為禁止,台灣並已頒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該等條款內國化,若以網路社群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自屬鼓吹戰爭之宣傳。經本院當庭播放聲請人在抖音媒體發布之影片一(檔名BCQZ7261.MP4)、影片二(檔名FHMP1712.MP4)、影片三(檔名OPZL2361.MP4)內容,依照聲請人散佈影片的前後脈絡,依社會通念作判斷,聲請人顯然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自不能僅以聲請人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之單一片段,而認定聲請人之言論「只是反對台灣獨立,並無鼓吹戰爭宣傳」,且此事實...

議題研析: 總統人事提名應兼顧多元來源,以大法官提名為例,應有部分人選禮讓國會依政黨比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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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之總統人事提名權行使規範之立法初探  - 2025年3月20日 一、 題目:總統人事提名權行使規範之立法初探 二、 議題所涉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及監察院組織法等 三、 背景說明(緣起) 報載,總統府表示,依大法官提名審薦作業慣例,對外徵才時「皆未行文任何政黨推薦」,呼籲各界依限踴躍推薦或自我推薦1。 四、 問題爭點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亦即,上開憲法機關人事權,係由總統與國會各依職權行使。本文擬就前述各憲法機關人事提名相關法制及作業程序規定等,是否妥適,提出研析意見。 五、 探討研析 (一)目前未有單一之總統職權行使規範,人事提名權雖為總統職權之一,但現行提名法制採個別規範 總統人事權包括憲法機關的人事提名權及其他機關之人事任命權2等。其中憲法機關人事提名權部分,因須經立法院同意,在總統所屬政黨並非國會多數黨時,提名人選即未必當然獲得國會認同,而引發爭議。 目前因未有單一之總統職權行使規範,人事提名權相關規定,僅見於例如: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考試院組織法第 4 條及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分別明定大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資格條件等;其餘提名作業則分別訂定大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敦聘社會賢達組成審薦小組進行審薦工作,以襄助總統行使憲法機關之人事提名權(113 年3及 114 年4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第 14 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5、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6均由副總統擔任召集人)。簡言之,目前人事提名相關法制不僅分散、不完整,且僅有外界不易查詢及位階甚低之審薦小組作業要點,提名作業透明度有待商榷。 (二)人事提名應兼顧多元來源-以大法官提名為例 在大法官提名部分,依總統府發布之新聞稿,係在總統府官網刊登徵才公告,並函請機關、學校及團體推薦候選人,惟行文範圍依慣例未及於國會政黨推薦7。論者認為,總統提名權跟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彼此是制衡的,倘若提名人選太過親近執政政黨,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自然不容易獲得國會在野黨多數同意8。因而,不乏有論者認為總統雖有提名權,但應有部分比例人選,禮讓...

取代最高法判例和决议(法官联席会议)之大法庭裁定,与宪法诉讼之差异何在?

一、宪法诉讼 2020年修正通过宪法诉讼法且预定于2023年1月实施。其内容增订包含对于判决等具体内容之例外救济可能、判决化、法庭化、引进法庭之友、并将得提起之机关及其提起条件明文化于宪法诉讼法之中,是一个跨世纪的修改。 宪法诉讼本次修改,参考德国宪法诉愿以及美国之宪法诉讼,尝试引入一定之具体审查模式,使人民对于法院判决有一个可以为宪法合宪于否检验之空间。 二、大法庭 大法庭制度则是为了修正判例制度,希望将判例制度明文化,并且给予一定之事实及一定之民主基础而生(毕竟由立法者三读通过所生,与当时乃以大理院等非民意机构有所差别)。则大法庭制度其实是一个使最高法院将下级审之不同见解尝试予以统一,使人民有一定判决明确性的一套措施,仍置于普通救济范围之内。 上路的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实务上行之有年的「判例」和「决议」制度 (一)什么是判例? 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参考时(例如完整说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确区分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等。如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号民事判例:「当事人提出之私文书必须真正而无瑕疵者,始有诉讼法之形式的证据力,此形式的证据力具备后,法院就其中之记载调查其是否与系争事项有关,始有实质的证据力之可言。」正因为这个裁判明确且详细的指出,私文书在什么条件下会有形式及实质的证据力,值得其他法官参考,因此被选编成「判例」),就会透过会议或总会议等决议方式,将这些裁判选编为「判例」,供各级法院法官参考。如:2019年删除前法院组织法第57条第1项:「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之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所以说,判例就是「具指标性的裁判」。 (二)什么是决议?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为了统一法律见解,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来研讨法律问题而作成的结果,就称为「决议」。法院组织法第78条:「各级法院及分院与各级检察署及检察分署之处务规程,分别由司法院与法务部定之。」 最高法院处务规程第32条:「院长对于有关法官司法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得分别召集法官会议或民、刑事庭会议决议之。」 2019年删除前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3项:「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见解,各庭间见解不一致者,于依第一项规定编为判例之前,应举行院长、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以决议统一其法律见解。」...

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怒怼川普,譴責其呼籲彈劾聯邦法官

綜合媒體報導,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與司法部門之間的激烈衝突已演變為公開對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 2025年3月18日罕見公開譴責川普呼籲彈劾聯邦法官。 川普呼吁弹劾一位试图阻止政府驱逐委内瑞拉黑帮成员的联邦法官,引来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强烈驳斥。罗伯茨严肃地说,两个多世纪以来,弹劾从来就不是用来对付司法裁决分歧的正确办法,有正常的上诉审查程序在,别瞎搞。 川普为啥这么生气呢?原来是因为一名由前总统奥巴马任命的华盛顿特区首席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他下命令暂时阻止了川普政府依据1798年《外国敌人法案》驱逐数百名委内瑞拉黑帮成员的行动。川普一听可不乐意了,在社交媒体上直接开喷,说人家是“极左疯子法官”,是“麻烦制造者和煽动者”。他觉得自己在2024年大选赢了七个关键州,有打击非法移民的民意支持,法官这么做就是在妨碍他执行选民的意愿。 川普这一呼吁弹劾,可把之前就存在的和联邦地区法官的矛盾激化了。之前,法官们在政府削减联邦劳动力等事情上就和川普政府意见不合,副总统等官员也指责法官想抢行政部门的权力。 虽然弹劾法官这事很少发生,但国会是有权这么做的。众议院只要简单多数同意就能弹劾,不过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的人投票才能把法官定罪免职。现在参议院里民主党人数不少,真要给法官定罪很难。德克萨斯州的共和党众议员布兰登·吉尔已经提出了针对博斯伯格的弹劾条款,其他一些共和党议员也在起草针对别的和川普作对的法官的弹劾条款。民主党那边也不干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主党领袖杰米·拉斯金就说,共和党这是在因为法官维护法治、反对川普的不当行为,而报复弹劾人家。 司法部还要求把博斯伯格从这个案子里换出去。其实罗伯茨之前就提醒过,联邦法院的独立性正受到威胁,官员批评司法工作的时候得注意,别乱说话引发危险,更不能无视法庭意见。 罗伯茨可不是第一次出来说话了。2020年,他批评过纽约州参议员查克·舒默在最高法院外关于堕胎权利集会上说的危险言论;2018年,川普把做出不利裁决的法官叫“奥巴马法官”的时候,他也出来纠正,说法官不应该被这么随意标签化。 这次的事儿是这样引起的:川普想用《外国敌人法》把近300名委内瑞拉黑帮成员驱逐出境,博斯伯格法官赶紧下了口头和书面命令想拦住。结果呢,两架驱逐航班还是飞走了。...

遵循依法獨立裁決,而非政治忠诚,川普第一任期末趕在選舉前强行提名的自由派女大法官Barr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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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决,否决了川普总统试图取消近20亿美元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支出的紧急请求。这一裁决不仅是对川普政府的一次重大挫败,更凸显了一位女性大法官的独立精神和法治信仰——她就是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由川普亲自提名上位的她,却在关键时刻选择了法律而非政治忠诚。 新闻背景 故事的起点是川普总统的一纸行政命令。2025年1月20日,川普第二次入主白宫后,迅速签署命令,暂停所有国际援助资金发放,声称要“重新评估”这些支出是否符合他的“美国优先”政策。根据USAID的报告,若其中这20亿美元被冻结,2025年将有超过300万儿童无法接种疫苗,50万孕产妇失去医疗援助(USAID,2025年2月数据)。 这一举动引发了强烈反弹。多个非营利组织和企业迅速联合起来,将川普政府告上法庭,指控其越权。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官阿米尔·阿里(Amir Ali)先是于2月13日下达临时禁制令,要求政府继续支付资金。 川普政府拖延不执行,阿里法官随后于2月25日发出强制令,限期2月26日午夜前支付20亿美元。川普政府急了,紧急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暂停这一命令。然而,3月5日,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川普的请求,政府不得不掏出这笔巨款。 这场裁决的关键人物,正是艾米·科尼·巴雷特。她与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站在了一起,与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共同投下赞成票,确保了法律的执行。 这不仅让川普的“权力秀”翻车,也让巴雷特成为了舆论的风暴中心。川普的MAGA支持者怒不可遏,在社交媒体上称她为“大问题”。毫无理性可言的MAGA支持者,又拿她在川普国会咨文讲演后,不与川普握手,“据说”还投来了鄙夷的眼神为由,要联合罢免她,但法律界却为她的独立性拍手叫好。 川普“强行”提名的英雄 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1972年出生于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毕业于圣母大学法学院,后来在该校担任法学教授,学术背景扎实。2017年,川普提名她为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2020年,已故自由派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川普在大选前夕强行提名巴雷特接替这一空缺。 当时正值大选白热化,民主党人指责川普“偷走”了最高法院席位,提名过程充满争议。但最终,...

行為人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折讓證明單,乃是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無從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統一發票、折讓證明單均是用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行為人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折讓證明單,乃是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的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從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的文書。本案附件一附表B編號1至4所示盤元買賣合約,乃是由被告甲○○、丁○○指示被告洪OO、由被告乙○○指示被告戊○○以仙宗公司、振任公司名義所作成的業務上契約,且其等分別在該2家公司負責犯罪事實一所示業務,自屬前述被告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無誤。】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OO 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張OO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林OO 選任辯護人  周章欽律師、黃宣喻律師、林仲豪律師 被      告  許OO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蕭乙萱律師、唐小菁律師 被      告  洪OO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曾靖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95號、第12178號、第16644號、第1673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35號、第1867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111年度偵字第4839號、第18082號、第18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犯附表1編號1至16「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各該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