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处分的认定与举证责任:从“现存财产”到“追加计算”——台湾高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7号判决评析
文/夏卫 一笔资金从台湾汇入本人香港账户,首先改变的是存放地点,未必改变财产权归属;款项后来支出,也不当然意味着处分具有减少配偶分配的目的。台湾高院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7号判决的研究价值,正在于一审与二审虽然都将争议的120万美元计入女方婚后财产,却分别采取了“基准日仍然存在”与“处分后追加计算”的认定路径。二者所需证明的事实、适用的估值时点以及对反证的要求,并不相同。 本文认为,二审运用间接事实审查处分目的,并结合实际资金来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