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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31条下 遗产分割判决的执行范围与限制 ——原判确定分配取得或分别共有,执行能否另行拍卖变价?

文/夏卫 一、问题提出:遗产分割的实现必须受原判内容拘束 遗产分割判决确定后,继承人仍可能面临存款无法领取、证券投资尚未处理、保管箱物品未实际分配等困难。此时,能否要求执行法院统一收取、赎回或变卖这些财产,再将价款交付各继承人,取决于原判已经确定何种权利义务,以及申请的执行事项是否在其范围之内。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抗字第138号裁定处理的,正是这种分割方案与执行申请不相一致的情形。法院一方面否定仅凭分割判决对未被判命清偿的银行实施…

遗产分割补偿款能否执行继承人的固有财产 ——评台湾最高法院115年度台声字第12号裁定

文/周志远 遗产分割判决一面分配遗产,一面命部分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能否以补偿款源自继承为由,要求债权人只能执行其分得的遗产?当受补偿人已就分得的不动产享有法定抵押权时,是否还可以查封债务人的固有财产?本案再审裁定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 本文认为,该裁定最有价值之处,在于将遗产分割的对象、补偿债务的承担主体与强制执行的责任财产分开判断。不过,允许执行固有财产,只解决财产能否成为执行对象的问题;查封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