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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常见类型及其实务中法院案例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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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民法典》关联法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及常见类型 (一)《民法典》关联法条 1.《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由于精神利益难以认定,也无法返还,这里的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使他人受损失,指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一般形态是使用与消费他人之物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在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允许、为了使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因此损害他人而增加自己的财产。这里的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利的另一方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没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实质要件,是得利人的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而没有法律根据,也被称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在于给付。而给付是有目的或原因的,所以,在原因丧失或目的丧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常见类型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一)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获益方对获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编号:2023-07-2-1
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一审开庭审理后是否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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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公司、钱某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141号 原告:芜湖市链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O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钱O,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芜湖市链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汇公司)与被告钱O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链汇公司诉称,2019年9月18日,经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信公司)推荐,钱O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钱O提供特定比例的连带责任担保。随后,信托公司向钱O发放贷款。2020年12月16日,维信公司按照与信托公司约定,就钱O的欠款向信托公司履行了债权受让义务。2022年6月13日,维信公司将对钱O的债权转让给链汇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发送给钱O。至起诉日前,钱O未履行偿还代偿款及相应费用的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钱O向链汇公司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用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依法有效,故本案有管辖权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92民初146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
主管機關以書面限期催告繳納差額地價,達致執行要件之法律效果,為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容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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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原 告 李O金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O福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代 表 人 李O聖 訴訟代理人 柯光彥 徐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2301026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至行政機關所為觀念之通知,既不因此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而撤銷訴訟之合法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否則其訴即屬不備要件,起訴為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從補正,自應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又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乃指前後兩訴係就相同當事人及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已起訴而訴訟繫屬中之事件,該訴訟之當事人復以他造為相對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自應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 二、緣○○市71期市地重劃區經○○市政府以民國107年3月15○○市府地發字第10770325900
解读: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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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继承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矛盾,解决群众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天就来了解一下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申请办理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登记: 1.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 2.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 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二、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是指继承人无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这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推行的一项惠民举措,可以为群众节省相关费用,降低时间成本。 三、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收费吗?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费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继承)时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首次询问并告知)→材料查验→收件具结→公告公示→入窗办理→审核→登簿→发证。 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有哪些?继承(受遗赠)手续前置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且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须由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盖公章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单位的须提交履历表复印件(盖骑缝章);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注: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提交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公证书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六、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如何办理? 1、对承受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市域范围内可提供上门服务。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
非公证继承办理指南: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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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各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等相关法规二、申请主体继承权人申请(无公证书的,继承权人共同到场签订继承协议)。 二、申请主体继承权人申请(无公证书的,继承权人共同到场签订继承协议)。 三、申报材料 四、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者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3.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五、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警示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待证事项已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六、承诺时限: 1.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17个工作日(含门户网站公示15日) 2.提交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注:涉及到缴费主体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送达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电子证照。 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地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二、遗产
常见家庭纠纷之房屋过户中非公证继承过户详解 哪些情形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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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的原则、顺序、方式和程序,为房产继承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房产价值巨大,继承过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利益分配,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家庭纠纷,甚至诉讼。 继承过户是房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房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转移给合法继承人。以下是继承过户需要满足的几个关键条件: 合法财产的确认 (1)房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房产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并且没有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如抵押或查封等。这一点是继承过户的前提,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可转移性。 (2)继承的时效性: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房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过户,但可以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 (3)合法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通常具有优先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不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4)继承权的行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 (5)遗产的分割: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示进行合理分割。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 (6)法律程序的遵循:继承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清点、继承权公证、税务处理、不动产登记等。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继承过户的合法性、合规性。 (7)税费的缴纳:继承人在继承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种类和数额根据遗产的价值、性质和当地税收政策确定。 (8)证明材料的提交:继承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嘱(如果有)等,以证明其继承权和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房屋继承过户的三种主要方式 (1)公证继承:作为最普遍的继承过户方式,公证继承要求继承人在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出具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持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该证明完成房产过户。 (2)诉
自辦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如有爭執,屬民事法院審判權限,惟在民事判決確定前,主管機關除形式上審查書面文件及地號是否相符外,就每一異議個案,依法定分配原則合理關聯之土地,亦應有一定之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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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90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原 告 洪OO女 洪O芳 洪O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王松山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市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1201046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原告洪OO女所有○○市○○區(下同)長春段423-3地號土地及原告等所共有長春段422、423、423-2地號土地,坐落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範圍內,經參加人以民國104年12月4日長春劃松字第0600號公告(下稱參加人104年12月4日公告)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間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105年1月11日止,原告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參加人召開協調會,協調結果為不成立,嗣原告以參加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確認參加人104年7月27日之理事、監事會議通過將系爭重劃區之「土地分配成果送請臺中市政府准予公告」之決議以及104年12月4日公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均不成立。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原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嗣參加人於111年7月25日以長春劃松字第1451號函(下稱參加人111年7月25日函)、
土地重划业务分类?为什么需要土地重划?市地重划土地分配方式?自办市地重划实务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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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土地重划业务:市地重划、农地重划、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早期农地重划区农水路更新改造 市地重划:系依照都市计划规划内容,将一定区域内,畸零细碎不整之土地,按原有位次交换分合为形状方整的各宗土地后,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行政措施。经重划后各宗土地不但直接临路、立即可供建筑使用;同时由于重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沟渠、儿童游乐场、邻里公园、广场、绿地、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停车场、零售市场等公共设施用地,都由土地所有权人依照受益比例共同负担,所以是一种「受益者付费」的开发方式,而且市地重划可平衡因都市计划规划使用分区(如有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用地等),所产生之不公平,所以亦是都市土地比较公平的土地开发方式。市地重划除由各级主管机关办理外,亦可由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组织重划会办理之。不论公办或自办市地重划,对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取得皆十分有效,对于可建筑用地的供给,也有相当的正面意义,其有效缓和房地产的供需失调,同时也疏缓政府取得、兴辟公共设施的财政压力,亦可平衡都市计划规划所产生之不公平,使得都市的整体开发脚步更为健全、快速。 农地重划:农地细分导致农户持有农地面积平均仅一‧一公顷左右,由于规模过于细小,农业经营效率无法有效提高,为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场结构,必须有赖农地重划以达成调整农场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环境等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然推动农地重划困难度即高,惟重划系政府为配合日后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而加强推动办理的建设项目,不容置疑地,农地重划工作系需继续推动的农业政策。 农村社区土地重划:系针对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为乡村区、农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地区,将当地居民参与重划意愿较高者,先行整体规划。依规划结果办理土地重划,藉地籍整理,使各宗土地成为坵块方整,面临道路适合建筑使用之土地,并配置必要之公共设施;同时结合社区发展、农宅辅建、守望相助、防治公害、美化环境等作法,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强化民众社区意识,促进社区整体力量之发挥,俾建设农村社区达到优质的生活环境。农村社区土地重划计划自76年度起至112年度止,计办理重划建设57区,面积约418.99公顷。 早期农地重划区农水路更新改造:为因应当前农业发展需要,提升农业竞争力,针对60年度以前完成之农地重划区内原有农路路面宽度未达4公尺者,予以拓宽改善至4公尺,并将与农路并行之给、排水路配合施设混凝土
民事诉讼之审判权与管辖权是什么?主管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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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管辖权大略来说是指某法院就某诉讼案件得否为具体审判之问题,按照不同的层次区分为审判权以及管辖权二者。审判权和管辖权皆为民事诉讼的诉讼要件,均属职权调查事项。审判权是将全国的所有民事法院视为一个整体,就特定诉讼是否应由民事法院审判的问题,也称为“抽象的管辖权”。若具体诉讼案件被定性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则民事法院对该案件即无审判权。通常审判权的冲突会发生在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又可以分为“审判权的积极冲突”和“审判权的消极冲突”二者,前者系指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体诉讼均认其有审判权,后者则相反,即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体诉讼均认其无审判权。实务上所发生的审判权冲突大部分属于后者,前者则相当罕见。因为审判权的消极冲突可能使人民求助无门,对其权利保护至为不利,因此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针对此情况设有相关配套之规定。 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各种矛盾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多种多样。在这些民商事纠纷中,哪些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即法院主管问题。因“法院主管”的称谓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通常称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因此,对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已经有其他制度安排的纠纷(如已经约定仲裁且约定合法有效)等,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哪一个具体的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具有受理和审理的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案件分配问题。 综上所述,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在日常办理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管辖权异议”的表述,管辖权异议实际上主要特指法院之间如何区分管辖权,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而主管权异议解决的是当事人对于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还是法院主管的问题。 一、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主管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权,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
刑事管辖权: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主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本法域保护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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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是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更确切地说,法域是指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如美国一个州为一个法域,英伦三岛则有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四个法域。不同法域的存在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中国三法系三法域。三法系:中国大陆法系,澳门属于欧洲大陆法系(成文法),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三法域:大陆、香港、澳门。 不同法域实际行使管辖权,进而实际管辖的法域的刑法得以适用;这一思路的落脚点是刑事管辖权冲突,至于法律之间的冲突并没有直接表现出来,即实际管辖法域的法院仅适用本法域的刑法,而不考虑他法域刑法的适用问题。从某种意义说,这一思路与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思路是相通的;当然在原则设定、规则设计上有很大差异。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主义都是用以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这些原则由于具有主权属性而不应适用于解决一国之内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从理论缘起分析,这一观点有点道理;但是,在一国之内仍可以借鉴相通的原理来解决相似的问题。对于一法域居民在他法域侵犯本法域或同一法域居民的刑事案件,确定由该法域基于属人管辖行使管辖权更为妥当;而对于诸如一法域居民在另一法域针对第三法域政权实施的犯罪,由利益被侵害的法域管辖,亦有相当的合理性。因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仍可以作为确定实际管辖的根据。 为了与确定具有国际性的刑事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原则相区分,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可以提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本法域保护管辖权的概念,因而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原则应为:以属地管辖为优的原则;对一法域居民在他法域侵犯本法域或同一法域居民的刑事案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优先行使的原则;特定情形下本法域保护管辖权优先行使的原则;以“先理为优”为补充的原则。 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是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事关国家主权,各国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