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單獨繼承侵害特留分時,能否逕以金錢補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評析
文/许明哲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處理一個常見而容易被誤解的問題: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某一繼承人單獨取得土地或其替代利益,致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後,受益繼承人能否自行換算價值並匯款,即免除返還土地持分的義務。最高法院認為,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該權利屬物權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侵害部分即失效,原則上應按特留分比例回復權利狀態。受益繼承人不得僅憑單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