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31条下 遗产分割判决的执行范围与限制 ——原判确定分配取得或分别共有,执行能否另行拍卖变价?
文/夏卫 一、问题提出:遗产分割的实现必须受原判内容拘束 遗产分割判决确定后,继承人仍可能面临存款无法领取、证券投资尚未处理、保管箱物品未实际分配等困难。此时,能否要求执行法院统一收取、赎回或变卖这些财产,再将价款交付各继承人,取决于原判已经确定何种权利义务,以及申请的执行事项是否在其范围之内。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抗字第138号裁定处理的,正是这种分割方案与执行申请不相一致的情形。法院一方面否定仅凭分割判决对未被判命清偿的银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