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三讀<法庭直播事實審(舉証質証及法庭調查)>,不僅是對公開審理原則的落實,更是一個對法官、檢察官及辯護律師進行有效監督的方式
依本次三讀通過之條文,未來法律審(第三審)將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即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時進行辯論、裁判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
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之錄音、錄影原則上不公開播送,但若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可在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狀況等一切情狀後,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裁定,得為抗告。
對於何謂重大案件,提案說明舉例,如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的重大經濟案件,或者攸關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稅法的行政訴訟案件。
同時,本次修正案也明訂,若參與訴訟程序者擔憂公開播送的錄音、錄影會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可聲請將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相至無法識別個人。
若公開法庭審理時(指公開審理),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法院得將開庭影音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
本次修法的公開播送審判適用案件,不包含:
1、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
2、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
4、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
5、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之案件;
6、適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
三讀條文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2025/6/27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深圳衛律師認同:法庭直播不僅是對公開審理原則的落實,更是一個對法官、檢察官及辯護律師進行有效監督的方式
2017年年1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曾姓法官因在審理案件時,當庭對被告咆哮、恐嚇,為民間司改會提出評鑑案後,被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無故辱罵當事人,嚴重影響法官形象,情節重大,遭判罰現職月俸總額10個月。
這樣的情形不止一例,諸如心有旁騖不專心於案件、違反詰問法則、過度介入當事人詰問過程、揚言羈押被告、謾罵受訊問人等等情形,如在法庭直播的狀況之下,人民得隨時加以監督,在一定程度的公眾壓力下,應可減少此類不當行為之發生,避免黑箱審判,讓司法環境更加公開透明。
同時,透過法庭直播,民眾更能接觸法庭審理的實際運作,理解法官是如何做成判決的,減少「恐龍法官」的誤會,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院持反對修法立場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表達憂慮稱,法庭直播仍有太多複雜的問題必須解決,施行弊端恐大於利益,例如當法庭直播影像大量傳播之後,殺人、貪污等矚目案件的證人、鑑定人是否可以平常心到庭作證?直播可能導致輿論審判,是否將影響審判公平及司法公信力?
王梅英直指,直播會將法庭活動所透露的個人訊息流出,有侵害人格權、隱私權之虞,也可能出現人身安全疑慮,也擔憂在自媒體發達時代,法庭直播影像是否會遭濫用。
王梅英強調,應讓國民可以安心近用司法、放心上法院,不會有恐懼擔憂,同時也要讓法官不受外界干擾作出判決,基於保障審判公平、維護基本人權,司法院持反對修法立場。
法官協會持反對修法立場
法官協會新聞稿:「公開審理不等於法庭直播」別讓事實審法院變成流量秀場
部分立委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事實審規範「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法庭直播,可見,「公開審理」是事實審法院審判的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增加司法透明度及確保司法的可監督性,但「公開審理」的目的,並非透過「法庭直播」才能落實,法院不是秀場、當事人更不是網紅,法官審理案件靠的是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從來都不是為了博眼球、賺流量,目前除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外,一般民眾均可進入法庭旁聽開庭,法院也會視案件需求開放延伸法庭供民眾旁聽,法庭依法必須全程錄音,法官宣判後的判決書在排除依法不得公開或應遮隱個資後都可於司法院公開網站上查閱,這些都是在沒有「法庭直播」的現狀下,確保「公開審理」目的、有效監督司法的具體手段,司法公信力確實有待提升,但「法庭直播」從來不是問題所在,更不是解方,這樣的修法方向,恐怕會有「所為何來」的重大疑慮。
此外,修正草案稱一、二審(事實審)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情狀,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法庭直播。但事實審法庭直播,本即更可能對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產生心理壓力,影響參與訴訟及到庭作證的意願,從已經施行的國民法官案件審理實況就可推知,目前該法適用的案件都是修正草案所明訂的特殊類型,一旦都開放法庭直播,法律及法院念茲在茲保護的國民法官真實身分便可能被揭露,成為獵奇、肉搜的對象,其心證如果受到不當影響,「全民公審」扭曲後的判決結果,嚴重傷害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訴訟權;且修正案中只有被告擁有聲請權,但民事原告、刑事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不受惡意輿論、民粹打擾的陳述意見權與據實陳述空間同樣重要,反面思考,直視鏡頭卻侃侃而談、聲淚俱下,到底是表演還是講出真相?何況我國目前並無如同英美法的藐視法庭罪,無法遏止民眾翻拍法庭直播畫面後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一旦相關人等的個資及隱私受到侵害,法官如果擔憂這些負面效應而不准法庭直播,案件還沒開審,就已經各方爭論不休、被迫停審,不但模糊了公開審判及正當程序的訴訟目的,又妨礙個案的審理進度,如此,又滿足了誰的公平?
本協會慎重呼籲,事實審如何做到「法庭直播」,不是不能經由充分討論後形成政策,但沒有「法庭直播」的現在,法院依然是「公開審理」、公開透明,貿然開放「法庭直播」,缺乏具體政策評估與完整配套共識,扼殺的恐怕就是修正案希望提升的司法公信力,還望立法諸公為民三思,暫緩通過上述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