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之立法建议

先看看以下两个相互矛盾案例

北京市高院案例:律协对律师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本案中,市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被诉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京行申3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律师协会。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诉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纪律处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京0101行初518号(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京02行终453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和判例足以推翻一审、二审裁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提审本案或者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撤销京律纪处〔2021〕77号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分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本案中,市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被诉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故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李某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某某在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杉杉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苗冠琼
书 记 员   魏 彬

入库案例(158):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对被投诉律师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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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协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对律师实施处罚的主体。

律师法将对律师的处罚权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性质上将律师惩处定性为行政处罚。律师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律师的5种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协会不是受委托实施处罚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20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对律师惩处是自己的名义作出,不符合受委实施处罚的法律特征。

三、律师协会纪律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行政诉讼审理对象,其实质是律协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义务争议,应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法第43条,将律师协会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及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法第45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享有律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及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得职责,但同时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由此可见,

1)律师法此处所说的“惩戒”,实际上是指作为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的律师协会,对会员(律师)的内部纪律处分。
2)律师加入律协是法定强制性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加入律协,而律协同意持执业证的律师之入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律协没有权利中途取消或剥夺执业律师的会员资格。律协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即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3)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公司劳动纪律处分,不得违反劳动法,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循劳动争议诉讼解决(仲裁为前置程序);同样,律师协会纪律处分,不得违反《律师法》,如发生会员权利义务争议应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律师章程和纪律处分规定违反律师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2024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七)其他本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资格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第二款:

(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资格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此处律协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纪律处分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
     此处律协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说明:无论是“可以(或应当)、事先(或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都是一种”建议“,但司法行政机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避免先入为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如律协所愿。因此,律师章程和处分规则自我扩权,给予律协可自主(而不是依据相对应得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明显违反律师法规定。

▶ 《律师法》修改之立法建议

1、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地方律师协会对司法行政机构获准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入会申请应径予同意。

2、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就会员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应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律师协会作出限制或剥夺律师会员资格的惩戒处罚,应以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为依据。

▶ 本案件法律分析和判断所涉及的背景法理知识:

1、现代律师起源于资本主义早期,协助弱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抗衡具有强大权力的司法机关,从而维护弱势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作爲在野法曹,独立的法律执业者,须具备两个条件:经济自立、自律自治。”拿人钱财,替人办事“,律师费来源于当事人,为当事人办事;在朝法曹(司法人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吃国家俸禄,为国家办事。

欧陆法系律师的司法属性较强,否定律师的一般性商业角色的定位。律师养成不容易,入门门栏极高,律师人数少,社会地位高,自律性强。例如:德国律师实习期为期两年半,日本两年,法国一年但尚须任两年的候补律师。美国则须先于大学文理学院取得文学士或理学士,然后进入法学院(Law School),毕业取JD法学位才有参加律师考试资格。中国律师的国家属性较弱,入门宽松,人数较多,行业竞争激烈,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求生存普遍采取商业化、公司化经营模式,此为中国律师界特有的现象。

2、律师的自治自律,就是要尽可能排除官方机构对其不当或非法限制,使律师能充分协助弱势当事人。因此,律师自治自律即律师惩戒,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一种独立的惩戒程序,实行两审终审程序。完整的诉讼程序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此三类程序实行三审终审)、宪法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惩戒诉讼(包括:行政公务员惩戒程序、法官和检察官惩戒程序、律师惩戒程序,皆实行两审终审)。

3、律师惩戒机构或主体:律师惩戒委员会(其上诉、覆审或覆核机构: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通常情况下,律师惩戒及覆审委员会,由法官三人、检察官三人、律师七人及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二人担任委员,委员长由委员互选。律师惩戒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于高等法院,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于最高等法院。

通常,律师惩戒的处分共有5种:

(1)命于一定期间内自费接受律师伦理规范学习;
(2)警告;
(3)申诫;
(4)停止执业1月以上2年以下;
(5)除名。

在此,我引用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来说明律师惩戒处分的法律性质或效力。

司法院释字第378号解释:依律师法第41条(2020年律师法修正后为第78条)及第43条(2020年律师法修正后为第80条)所设之律师惩戒委员会及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性质上相当于设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审与终审职业惩戒法庭,与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等其他专门职业人员惩戒组织系隶属于行政机关者不同。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之决议即属法院之终审裁判,并非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争讼,本院释字第二九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4、中国的政务处分(过去叫行政处分)程序类似于惩戒诉讼,是独立的“类司法程序”,与行政诉讼并列,而不属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除了原来行政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实行“两审终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5、律师协会不具有对律师惩戒或处罚权,只有对律师会员得内部处分权

律师协会从其成立的宗旨看,它是律师互助合作组织,其经费来源于会员费,它不具有对律师惩戒或处罚权,但从维护律协整体形象和有效运作出发,它对律师会员违反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有一定的内部处分措施。通常,律师协会处分措施如下:

1、劝告(违反律师伦理和纪律轻微者);
2、告诫(违反律师伦理和纪律轻微者);
3、停权(对未缴纳会员费者,暂停会员权利);
4、移送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违反律师法或违背律师伦理规范而情节重大者);
5、中止会员资格(依据:受停止执业之惩戒处分而定之);
6、除去会员资格(依据:受除名之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