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互联网法庭(网上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在线诉讼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在线询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