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法務部:賄選檢舉人身份絕對保密 每案最低50萬 最高1仟萬 近12年已發檢舉獎金11.9億

【關於檢舉人具名檢舉可能產生的疑慮,調查局強調,將嚴密保護檢舉人身分,凡製作檢舉筆錄,均採「化名」方式,相關資料置入密封資料袋內,由專人專責保管,不隨案移送地檢署或其他機關。關於檢舉獎金的發放標準,檢舉人若具名檢舉,協助司法機關查獲「賄選」,檢舉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每案可獲頒發1000萬元獎金;檢舉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每案可發500萬元獎金。若成功檢舉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每案可獲200萬元獎金;如若是檢舉候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競選辦事處負責人等涉及賄選,則頒發100萬元獎金。如檢舉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樁腳等賄選案,每案則可發50萬元獎金。】

ETtoday新聞雲 吳宇軒/檢舉賄選還能拿獎金

街道上開始布滿各式各樣關於選舉的競選旗幟,選戰煙硝味也漸漸濃厚。台灣將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全國性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屆時將由選民投票選出新任的地方公職人員,包括各級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公平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唯有透過公開、公正的選舉機制,才能選賢與能,選出真正能為國家、為社會、為百姓服務之人。

正是由於民主政治的可貴,我們更應該竭盡全力加以守護,堅決不讓任何不法手段來污染公平的選舉機制。為鼓勵檢舉賄選,將賄選買票這種嚴重影響選舉公平的不當行為繩之以法,法務部訂頒了「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希望民眾如果掌握有任何關於賄選買票的情報時,能踴躍提出檢舉,一方面可以讓非法買票者無法當選,以共同維護乾淨的選舉;另一方面也能因為檢舉賄選,而獲取高額的檢舉獎金,這種致富捷徑值得推廣與鼓勵。

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的規定,民眾檢舉賄選的個人資料絕對保密到家,讓檢舉民眾無後顧之憂。如果因檢舉而查獲的對象是得票數達到一定門檻的直轄市市長候選人時,每一件檢舉案件獎金是新台幣1,000萬元;如果因檢舉而查獲的對象是得票數達到一定門檻的縣市長候選人或是直轄市議員候選人時,每一件檢舉案件獎金是500萬元;如果因檢舉而查獲的對象是得票數達到一定門檻的縣市議員候選人時,每一件檢舉案件獎金是200萬元;如果因檢舉而查獲的對象是候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等這些人,每一件檢舉案件獎金是100萬元;如果因檢舉而查獲的對象是鄉鎮市長候選人、村里長候選人、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的話,每一件檢舉案件獎金是50萬元。從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的規定來看,可以知道政府打擊賄選的決心,每一個層級候選人的賄選行為,只要民眾踴躍檢舉因而查獲的話,都會發給高額的檢舉獎金,不僅合法且絕對隱密。

那何時可以領取檢舉獎金呢?只要民眾因檢舉而查獲的賄選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就可以先領取四分之一的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就可以再領取四分之一的檢舉獎金,之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就可以領取剩下的檢舉獎金。只要有共同維護公平選舉的決心,一個檢舉賄選的小小動作,就可以輕易的領取高額獎金,何樂而不為?在此誠懇呼籲,只要有賄選的情報,鼓勵大家撥打「0800-024-099轉4」的免付費檢舉專線,共同守護我們的民主政治,公平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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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一、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

三、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查獲農田水利會會長、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查獲前九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賄選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賄選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賄選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四、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六、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

七、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八、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九、於第二點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始檢舉賄選者,不給與獎金。

十、檢舉人為檢察官、調查人員或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者,不給與獎金。

十一、檢舉人誣告他人賄選,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 給與之獎金。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繼承人追回。

十二、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鼓勵檢舉賄選有關之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十四、受理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舉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核給獎金;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