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國民+3位職業法官2023年1月1日起組合議庭審理 第一審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大刑事案件

擔任國民法官,是權利,也是義務。2023年1月1日起,每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重大刑案,將會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9個人的合議庭,這是一個工作團隊,經由9個人仔細、充分地討論,才會進行表決,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判有罪時,應判多重的刑,每位國民法官都不會孤單,與夥伴討論、集思廣益之後,也將保有自己獨立的決定權。

依《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完成國民教育者,原則上皆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案件審理,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合審合判」,但如果有自身因素,如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或身心因素,如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有與案件有關及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或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與審判案件部分以適用「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之罪」如殺人案等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酒駕致死等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除外;另2026年起,要加入最輕本刑10年以上徒刑的罪,如貪汙案也將納入國民法官審判範圍。獲通知出席國民法官選任及審判程序者,依法可向任職公司請公假並支領日費與交通費用。

國民法官法庭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 二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 5 條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第 6 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

第一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裁定前已依法定程序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 7 條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