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辩护 获法院判缓刑

涂OO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427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OO,男,1959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裕光,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运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运生及其辩护人何裕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运生为打猎,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分别从工友钟某平处获赠一支旧的射钉枪,从同村人丘某强(另案处理)处买来钉管套,还从手机微信小程序“拼多多”购物平台购得无缝钢管和瞄准镜,后在蕉岭县**************的住家通过拆解、打磨、胶水粘合等方式利用上述部件组装制造枪支。涂运生组装制造好枪支后曾在住家内多次试射,均能击发,后一直将其藏在家中。

2019年8月16日,民警依法传唤涂运生并对其住家进行搜查,在其住家房间内扣押枪形物1支、射钉枪、钢珠、内六角、内六角螺丝等物品一批。
2019年8月20日,经梅州市********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C201908004001号枪形物是由建筑工具射钉枪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运生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运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涂运生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涂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涂运生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运生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一、被告人涂运生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涂运生用射钉枪改装成猎枪,目的是回老家的山上打鸟。改装后仅在卧室试射两次,且试射时用的是射钉,没有放入钢珠之类的东西。后被告人涂运生将改装过后的枪形物放在自己卧室角落,一直未带出套房。二、被告人涂运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运生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调查阶段都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涂运生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深表悔意。三、被告人涂运生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运生无犯罪记录,其本人老实本分、勤劳善良、乐于助人,此次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是因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有机械维修的经历,一时贪玩,触犯了法律。被告人涂运生已六十多岁,身体状况不好且主观恶意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被告人涂运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涂运生的供述与辩解,有物证铁精1个、内六角2个、弹簧2个、内六角螺丝3个、充电器1个、电池1个、管夹1个;有书证受案、立案、强制措施材料,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涉案物品处理材料;有证人江某玉,钟某平,丘某洪,丘某强的证言;有鉴定意见;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运生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被告人涂运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涂运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运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精1个、内六角2个、弹簧2个、内六角螺丝3个、充电器1个、电池1个、管夹1个,予以没收,随案佐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 吉
人民陪审员  刘永均
人民陪审员  古永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