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尚在母胎中的胎儿?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遗嘱信托有什么风险?超高净值客户该如何利用遗嘱信托法律工具?

遗嘱信托是依照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是委托人为使其死后的遗产发生信托法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为的行为,委托人死亡时该信托生效,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信托。其中,《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因此遗嘱信托同时受《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定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遗嘱信托也可以为胎儿安排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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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重提遗嘱信托制度,让遗嘱信托进入普通大众视野,为寻常百姓的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但对于超高净值家族,需要认识到《民法典》只是对普通大众的基础性权益保障,需要利用民法典赋予的制度空间,为自己提前做好安排,依靠民法典,更要超越民法典。从实务层面,可在生前设立家族信托提前做好现金类资产的传安排,对于部分无法装入家族信托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可设立遗嘱信托,在身后进行资产处置变现后置入信托。很显然,不论是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无法完全满足客户的财富传承需求。总体而言,遗嘱信托只是为超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提供了一个更为多元化的制度选择,但财富传承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是需要专业团队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制度进行安排。

一、什么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信托法》第8条明确遗嘱是信托设立形式之一,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现行《继承法》为1985年颁布,并未涉及遗嘱信托的内容。今年《民法典》继承提及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继承法》将失效,自此,《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内容得以与《民法典》形成了呼应。

二、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

相较于遗嘱信托刚进入大众视野,家族信托近几年已成为超高净值人群熟悉的财富传承方式。两者有何区别呢?

1)签署形式不同。根据《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家族信托是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而遗嘱信托,是以遗嘱设立。

2)受托人不同。根据《信托法》第24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内目前的家族信托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参见信托法第3、4条,属于营业信托,组织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信托法》第13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遗嘱信托只是信托设立的方式不同,关于受托人的选任并未有限制,如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则是营业遗嘱信托。但目前遗嘱信托中受托人选任更多是委托人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之一等自然人主体,并非信托公司,此时遗嘱信托为民事遗嘱信托。

3)设立门槛及保密性不同。遗嘱信托并未有设立门槛要求,家族信托根据银保监会37号文规定,需达到1000万的资产规模,适合超高净值家庭。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在生前未雨绸缪规划财富传承方案,生后直接按照信托合同要求进行受益分配,对于各受益人来说具有保密效果,无需在家族内部公开,避免了遗嘱信托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公开导致家族内部矛盾,而影响遗嘱信托最终生效。

4)债务隔离的效果不同。由于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具有他益性,而具有资产隔离的效果。但由于遗嘱信托在立遗嘱人死亡之时才得以生效,在立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随时修订甚至废弃该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时,必须先以其遗产清偿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可以成为信托的财产可能会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因此,在订立遗嘱信托的当下,直至立遗嘱人死亡之前,受托人真正进行受托管理之前,均没有债务和破产隔离功能。

三、遗嘱信托有什么风险?

遗嘱信托尽管才伴随着民法典才进入大众的视野,但在实务中,已有多起遗嘱信托民事审判案例,包括(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2017)豫15民终4342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这些判例反映出民事遗嘱信托在实践中的运用,但同时也反映出遗嘱信托在实操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容易引起民事纠纷。根据三起可查遗嘱信托案例,笔者总结了以下遗嘱信托的风险点。

1)遗嘱信托中遗嘱的效力认定极易引起争议

在实务中,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得以生效,遗嘱中包含的信托内容,信托关系也成立生效。但前提是遗嘱需符合生效要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此时遗嘱信托得以在继承人之间公开,极有可能引起法定继承人的质疑,如存在潜在家庭矛盾,此时法定继承人往往会以遗嘱效力为由提起诉讼。遗嘱所绕不开的继承权公证关,笔者认为仍是遗嘱信托实现立遗嘱人意愿的最大障碍。

2)民事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勤勉诚信品质难以认定,无有效的监督制约

民事遗嘱信托中以自然人,即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之一作为受托人较为常见,而自然人最大的特点是“有限生命、无限责任”。即使是值得信任的自然人也有生老病死,如何长久地实现委托人的遗愿是给自然人受托人的出的一个难题。此外,如果受托人违背委托人遗嘱信托的要求,基于自身利益处分了受托资产,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该处分行为仍有效。而此时遗嘱信托受益人只能事后进行追偿,信托财产已被处分,能否追偿成功不得而知。因此民事遗嘱信托在受托人的选任上极为重要,尽管以信托形式保证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对于超高净值客群来说,仍然存在“用财富考验人性”的风险。

3)遗嘱信托受托资产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由于遗嘱信托中立遗嘱人能够通过遗嘱修改或者废弃该遗嘱信托,并且立遗嘱人死亡时,必须先以其遗产清偿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因此遗嘱信托中所称拟交由受托人财产并不当然存在,遗嘱信托能否生效或者受托资产范围具有极大不确定性。

四、超高净值客户该如何利用遗嘱信托法律工具?

遗嘱信托纵然有不少法律风险,但天底下没有完美的工具。2021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重提遗嘱信托制度,让遗嘱信托进入普通大众视野,为寻常百姓的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但对于超高净值家族,如现金类资产受托资产量达1000万,未雨绸缪进行财富传承方式仍是在生前设立家族信托。从现有公开资料显示,在设立现金类家族信托后,对于客户的不动产、股权类等非现金资产暂无法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已有信托公司宣传称可采用“公证遗嘱+家族信托”方式为客户设立遗嘱信托,明确在立遗嘱人身故后,将相关财产或处置财产的收益纳入家族信托。

笔者认为, 遗嘱信托中涉及的资产如包括不动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处置后变现将收益纳入家族信托,该方案的可行性无异议,在评估遗嘱信托风险后,可作为身后传承的一种备选方案。但如不动产、股权在身后直接装入家族信托,按照目前现行法律,信托公司如为遗嘱受益人,即使信托公司按照遗赠继承,需要按被继承财产25%的企业所得税承担成本,和生前设立不动产家族信托税费成本不相上下。高昂的税务成本目前仍是生前设立不动产家族信托和以遗嘱信托传承不动产的最大障碍。因此,媒体宣传中的信托公司成立的国内首单遗嘱信托案例是否真的能够顺利地将不动产纳入家族信托内,有待时间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