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高空抛物也可能入罪 中国大陆高空抛物罪之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从自己所在建筑物或高空的物理位置,抛弃所持物品,产生坠下结果,可能产生人身、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3、客体要件:本罪在修正案一审稿中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二审稿将其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本罪在刑法中体系位置的调整,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即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安感。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地点是建筑物或其他高空。“建筑物”是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包括居住建筑物、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其他高空”是指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建筑物”并非是普通的建筑物,而是要具有“高空”的特性;“其他高空”的解释也要符合“建筑物”这一特征,虽然不是建筑物,但是这一高空的周围要存在人员,这样其危险性才能同建筑物相当,如果某一高空周围完全不存在人员,刚抛掷物品不会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的可能 ,则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其他高空”。
(2)抛掷物品行为。“抛掷物品”是指行为人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其体现出行为是行为人主动的、自发的、积极的。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不同。所谓高空坠物,通常是指从处于高空的建筑物或者人的身上掉落或者坠下物体。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主要不同在于: 其一,前者是人主动为之; 后者是物的被动坠落。其二,前者的主体是人; 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建筑物上的物体自然掉落。其三,前者往往是人故意所为; 后者即便主体是人,也通常是过失造成的,甚至可能是意外情况。“‘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有本质不同,后者是过失行为导致……而前者明显存在故意、放任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威胁的主观意愿。”其四,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后者往往只涉及民事责任,即使涉及刑事责任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3)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解释未明确之前,可以参照《高空抛物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罪之定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造成损害后果也可能获刑。
按照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即使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发生实害后果,只要情节严重,就会被认定为犯罪。目前各地已经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中,除山东省宣判的首例案件系造成车辆损害的实害后果外,其他省份已宣判的首案均是未造成实害后果即被追究刑责。
——【案例】杨**高空抛物案((2020)粤0303刑初130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从高空向公共场所(人行道路,平时往来人员较密集)抛掷菜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案例】吴**高空抛物案((2021)皖0111刑初17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吴**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多次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罪数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罪的区分
适用中,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关系。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司法实践中,考虑情节严重,一般从手段或者后果上考虑。由于本罪手段比较明确,更多的区别在于后果方面。而对于后果的考虑,要么是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险状态,要么是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实害后果。
一是要注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因为该条第二款明确“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要注意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罪的区分。如果以实害后果考虑,则有可能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发生竞合。由于该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其他罪名法定刑均高于该罪名,因此,在考虑“情节严重”时,要将该情节与其他罪造成的后果进行区分,避免该罪名在实践中被“架空”。
结合《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定高空抛物罪。
(2)故意高空抛物,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且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有,要对行为人主观心态进行判断,如果对损害结果是故意心态,则视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损毁财物罪;若对结果持过失心态,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3)特殊领域中过失高空坠物,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4)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高空抛物行为,按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