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老监狱?不得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 实质上的“无期徒刑”

目前中国刑事法中,不得减刑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加的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刑罚特点:

(一)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三)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除终身监禁刑罚以外,刑法中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其它情况不能减刑,有不得假释和对死缓犯限制减刑之规定。

(一)、什么情况下会适用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限制减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多少年?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二)、不得假释八种罪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

  (2)对判处拘役和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终身监禁是实质上的“无期”,除大赦或特赦等特定情形发生,罪犯真正需要“牢底坐穿”

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减刑之后最少只用在监狱中服刑13年,而终身监禁却是不会减刑。

关于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或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否影响终身监禁的执行问题。

学者认为,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再减刑或者假释,否则终身监禁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终身监禁,这是由死缓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终身监禁本身就是依赖于死缓而存在,故终身监禁不能突破死缓制度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83条的刑罚规定“……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规定的是在“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这并不妨碍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换言之,法律并没有限制或者说剥夺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大立功和减为25年的情形。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如果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有待在《刑法》和判决书中直接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