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嫌犯辩护 获法院减轻处罚 - 案例分享

周OO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刑初70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OO,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原国美(深圳)文化艺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红春,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道及辩护人谭红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3日,吴某伟(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国美(深圳)文化艺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吴某伟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周明道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运营。
国美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发布会,广告营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投资人在公司平台设立虚拟账户,购买虚拟茶叶票的方式,要求投资人缴纳数万元代理费用之后可以购买380元人民币/票的原始茶叶票,在价位提升后予以销售,由客户(买方)在平台上交易金额决定茶叶的涨跌价格,承诺投资人购买后收益不低于初始投资金额380元。客户在平台上可以看到茶叶的交易记录、走势图、涨跌幅等。每期交易规则不同,均由周明道予以制定,财务人员不定期向周明道汇报客户投资、提现金额,技术部门按照周明道的口头要求开发系统,只保存近三个月的交易数据,其余数据自动删除。
投资人的钱款通过连连银通支付平台、快捷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予以支付或者直接转账到吴某伟包商银行个人账户。2017年10月,投资人资金无法兑现后报警案发。
经鉴定相关转账记录,连连支付平台、杉德(sd)支付平台分别支付国美公司人民币8612735.87元、8890923.45元(合计17503659.32元),上述平台直接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344962.45元、1535000元(合计3879962.45元),其余资金汇入吕某、罗某等1000余人账户。投资人(54人)直接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的资金合计人民币2680966.98元。连连支付平台、杉德(sd)支付平台支付金额、投资人合计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金额合计20184626.3元。吴某伟账户合计收到投资人投资款6560929.43元,钱款用于经营及转账支出。经鉴定从平台提取的数据,用户充值金额14931893.55元,会员提现金额13633730.51元。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周明道在湖南省湘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报案材料、复函等书证,证人曾某、郭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伍某、金某、吕某、缪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明道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人曾某、郭某的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光盘五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道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9〕614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周明道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周明道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明道当庭表示认罪,但对自己的公司职务有异议,辩称自己不是公司总经理,是技术部经理(负责技术部门),并根据吴某伟要求,进行公司平台系统开发、接待客户及听取财务人员汇报关于客户投资、提现金额的情况。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辩护意见称:1.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人数未达到起诉点,涉案的金额较小,未提现金额有120余万元。被告人除了领取正常工资外,没有获得任何其他非法利益。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接到缪某报案,被告人于2018年9月1日在湖南省湘潭市被抓获。
2.吴某伟的自述材料,证实2017年初,周明道与自己成立一个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销售福鼎白茶。
3.曾某、郭某等人员工作职责表,证实周明道是公司总经理,公司运营与决策及与运营商代理商直接对接人是周明道,公司的规则由周明道跟代理商协商根据市场需求制定。
4.调取证据通知书、吴某伟包商银行尾号4317银行流水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国美公司涉案账户的开户材料及交易流水,涉案账户有多笔彭某等人的存款记录。
5.国美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证实涉案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设立,吴某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6.被害人缪某提交的自述材料、微信充值记录、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证实其在国美平台投资488146元,收款账户吴某伟包商银行尾号3417账户。
7.被害人吕某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放款审核表等材料,证实吕某2017年9月1日向刘晓东借款22800元,无借款日期。借款合同显示丙方(推荐方)为国美公司。该款项已经放款。
8.被害人陈某1、李某、彭某等约40人自述材料、身份信息、转账信息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参加了国美举报的招商会,该公司宣称股东有强大政治背景,客户投资其发行的茶叶票有投资价值,可以在国美公司发行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380元/票的最低价格购买,在交易平台如果涨到3582元/票后公司进行回购,也宣传客户可以拿原始票作为抵押给国美以380/票的价格贷款给客户,利息1.5%元每月,保证客户投资不会有任何风险,如果投资失败,贷款的钱不用还。价格一直由公司操控,被害人投资后,投资款变成原始票,国美说遇到问题不能贷款了,也没有给到承诺的收益。
9.关于金融许可证查证结果的复函,证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19年1月17日回复,该局未向国美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
10.吴某洏(曾用名:王某)提供的给客户发快递的记录,证实公司活动时向客户寄送奖品红酒等物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系公司技术员工)的证言及辨认: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周明道,董事长吴某伟。周明道是公司老二,几乎每天都会在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周明道一般口头叫我们技术部门直接修改平台的客户需求。目前茶叶的交易数据保存在阿里云服务器,后台里的客户交易数据已经被定时删除,只有充值和提现数据还保存着,还有客户虚拟账户的情况。这个交易系统开发的时候,周明道就要求我们只能保存近三个月交易数据,其他交易历史数据要进行删除,当时说是避免敏感数据泄露。
2.证人郭某(系公司技术总监)的证言及辨认:我在2017年5月下旬入职,周明道是公司总经理,平常在公司指导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工作。我入职的时候,周明道以占用内存为由要求技术部每隔三个月把客户的充值和交易记录删除,永久保存的只有几项内容:所有客户的信息,所有白茶的信息、客户的转账或是提现信息,具体由曾某等员工负责。有时他会根据客户需求直接口头上要求我们技术部修改平台的一些东西。
3.证人王某(系公司出纳,现用名:吴某洏)的证言:2018年8月份,我将王某改为现在的吴某洏。我是2017年5月份入职,2017年11月份离职,当时在公司担任出纳一职,我的上司是总经理周明道,公司日常运作和管理是周明道在负责。吴某伟是公司法人,他偶尔会来公司。我主要负责财务支出,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我每天平台进账和出账数据要给吴某伟和周明道分别发一份,给吴某伟发的进出账的记录已经不小心删除了。交易系统的价格不低于原始买入的价格。2017年11月前后,公司发现所有客户的买卖数据被删除了,无法恢复,公司就要求周明道出面来解决这个事情,他没有任何解释,然后就失踪了。这直接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对客户的买卖数据进行核实,所以就会有一些客户没有办法提现。现在公司客户充值的账户里应该没有资金了,都被客户提现提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我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平台投资105万,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我们转到对方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号上,以及国美公司在微信、支付宝上的商户还有通过POS机刷卡。国美公司的法人是吴某伟,股东吴某伟、刘某、周明道等。收款账户的户名是吴某伟。这个公司在微信、支付宝有公众号,还有手机APP开了一个商户平台,平台上卖的是虚拟商品,还可以买到真实商品,对方声称在该平台上的虚拟商品是会升值、贬值的,最多会升10倍。双方有签订合同,但是以盖章为由没给我。我购买的虚拟商品不能出售,因为无人接盘。平台上也不能提现,显示资金冻结。公司这边是周明道和客户主管宁玲跟我联系的。周明道说资金被吴某伟抽走了。
2.被害人伍某的陈述:2017年8月通过朋友介绍了解这个平台可以投资虚拟茶叶票(类似于买原始股票)赚钱。公司之前已经发行了五期,我是第六期入金投资的,当我入金后,想要交易的时候却交易不了,我的资金已经被公司冻结,无法出金,即便是现在第六期已经跌到342元,我想赔本出金,也无法实现,钱一分都拿不回来了。我的钱是转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里,后发现无法出金。
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017年9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周明道,他介绍了他公司的福鼎白茶原价380元,许诺通过平台炒作能够使茶价达到3000以上从中获利,他让我缴纳6万元成为代理商,我就下载该公司APP注册会员购买福鼎白茶成为代理商,我把钱打到公司法人、董事长吴某伟的个人账户上,对方就给了我两盒茶叶,一直没有返钱给我。直到2017年10月,吴某伟携款跑路平台也没有运营,所有代理商都没拿到钱,账户的钱也不能提现。当时汇款到包商银行吴某伟3417账号。
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2017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投资国美艺术电商的项目福鼎白茶,发行价值380元,之后可以通过交易和升值可以达到价值3980元退市,我前后一起投资38.5万,直到10月下旬公司法人吴某伟携款跑路,公司平台无法提现。2018年5月29日11时许我就来报案。对方当时收款账号是包商银行吴某伟尾号3417账号,还有微信号。国美公司法人吴某伟,我在北京市人民大会堂山东厅国美艺术电商的发布会见过吴某伟。
5.被害人缪某的陈述:2017年8月底,我在该公司的交易平台交易,前前后后总共投资了近50万,到现在一分钱没拿回来,想出金公司也不给,去公司找老板也找不到了。当时签了一份“国美电商代理商合作协议”。前期投资的钱是转到公司平台的对公账户,后期大概18万元左右是转到了吴某伟的个人账户。公司法人代表叫吴某伟,公司总经理周明道。之所以购买是因为该公司做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包括在人民大会堂搞发布会,让我相信该公司是一家正规公司,投资有保障。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周明道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7年5月左右,来公司上班,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每月工资37000元,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吴某伟,我不是公司实际管理者,工作职责是老板吴某伟交代我做一些日常事务。公司运营模式为:客户登陆公司网页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充值到公司在这些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充值后可以购买我们公司在平台上发行的茶叶(一种购买茶叶凭证),会员在平台上可以自由交易,我们向客户承诺,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团购价)在我们平台买到茶叶凭证,这个凭证在平台上会上涨,会员可以交易将它卖掉,获得丰厚收益。我们发行的茶叶凭证一般是人民币380元左右一饼的购买凭证。我知道有些客户拿到了我们的茶叶,是一种白茶,茶叶价值我不清楚。客户(会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连连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款项直接打到老板吴某伟的账户上。平台充值和提现的记录由财务人员向吴某伟汇报,资金去向由吴某伟掌握。平台上面的茶叶价格是投资人自己报价,公司自己修改不了报价。
五、鉴定意见
1.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21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材料来自于国美公司投资平台数据,存储于IP为“120.27.19.84”的服务器中。经过对平台数据进行分析与提取,得到涉及平台信息的表格,内容包括国美公司电商积分规则等用户协议。经鉴定,该平台共发布团购6中茶类商品,会员团购商品订单共4284笔,参与团购的会员账号2263个。线上商城共销售25种不同品牌的商品,共100种类型,其中上架的商品共57种。该平台团购后的交易商品茶类记录共10508条记录,其中显示“挂单买入成功”的共5254条记录,显示“挂单卖出成功”共5254条记录。经查看光盘,显示用户充值记录表中用户充值记录共8175条,合计充值金额14931893.55元,会员提现记录4173条,合计提现金额13633730.51元,公司资金流水显示平台共收到金额137778433.9元。
2.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粤财司【2019】会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连连支付平台共支付人民币8612735.87元,其中直接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资金为人民币2344962.45元,其余资金汇入吕某等1251人账户;杉德(sd)支付平台共支付人民币8890923.45元,其中直接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资金为人民币1535000元,其余资金汇入罗某等1674人账户;投资人(54人)直接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的资金合计人民币2680966.98元;以上汇入吴某伟包商银行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6560929.43元。以上6560929.43元中,其中195552用于支付工资,其余6365377.43元汇入吴某伟招商银行尾号4798账户内。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吴某2(曾用名:王某)与周明道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绝大部分时间吴某2均有汇总提现金额、商户余额发送给周明道,周明道对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均知情,公司的交易规则由周明道指定。经吴某2辨认,周明道拒绝签字。
2.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提取国美公司后台数据光盘、国美公司支付宝相关账户及流水光盘、杉德支付电子数据光盘、国美连连支付平台电子数据光盘、包商银行吴某伟4317账户信息光盘各一张,证实涉案公司平台各项数据(包括交易数据、充值金额、提现金额等),国美公司连连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吴某伟个人账户与各被害人账户的进出账明细流水。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道协助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该公司设立时即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关于被告人周明道辩称自己不是公司总经理,只是根据吴某伟要求行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明道按照吴某伟要求负责公司实际运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本案非法吸收资金及未返还数额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明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付斌
审 判 员  张庆荣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