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當國民法官?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國民法官合議庭的組成?

何謂國民法官制度?由一群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幫助司法判決更全面。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能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使得司法審判更加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反思,以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互相理解。

國民法官資格?

依照第12條規定,國民法官的來源是年滿23歲,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經隨機抽選方式的國民。但排除三類情形:

第一:特定情形

褫奪公權、公務員受免、撤、休、停職處分中、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刑案在身尚未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緩刑、緩起訴期間中及期滿2年內、施用毒品者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期未滿2年內、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其他身心缺陷致不能勝任職務、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尚未復權(第13條)。

第二:特定職業

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工、現役軍人警察、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及法律學科教授、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公務員、司法官或律師考試及格、司法警察(官)、未完成國民教育(第14條)。

第三:特定關係

包括被害人、被告一定範圍內親屬、有婚約、法定代理人、同居人或受僱人、曾經擔任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告訴(發)人、告訴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曾經參與偵查或審理,以及其他有具體事證,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之虞(第15條)。

誰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

第16條規定,被抽中成為國民法官之後,在下面幾種情形,可以拒卻,包括:

年滿70。
學校老師或學生。
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因為看護、養育親屬、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曾經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國民法官法庭組成:

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得於必要時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

備選國民法官

首先,由地方政府在年滿23歲以上、設籍4個月符合資格的國民中,抽選一定人數的「備選國民法官」,並把這份初選名冊交給地方法院(第17條)。

接著,由地方法院設置的審核小組對初選名冊加以審查正確性、排除依法不能擔任的人民,完成複選名冊。複選名冊完成後,地方法院要以書面通知複選名冊內的「備選國民法官」,他們就可能在之後的個案中,被挑選為國民法官(第18-20條)。

候選國民法官及選任程序

之後,當遇到實際案件時,法院會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確認資格後,通知他們到法院來,進行選任程序。選任程序前,這些候選國民法官要先填妥調查表交給法院(第21-22條)。

選任期日前2天,法院把當天會到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跟辯護人,此外之前填寫的調查表也會讓檢察官跟辯護人看,但不能抄或印(第23條)。

選任這天的程序不公開,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問,檢辯雙方可以附理由向法院聲請不選任特定人、也可以不附理由最多排除4位(第25-28條)。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

最後,法院再從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跟1-4位備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