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收归国有公告发出 十三侄甥辈异议主张代位继承寡老人过世遗留的存款和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来源:余江法院

案情简介

自妻子离世后,老唐便与独生子小唐相依为命。2020年3月,小唐因意外事故去世,终身未婚未育。老唐备受打击,于2020年4月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没有留下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2020年7月,老唐身前住所地的镇政府就老唐的遗产向法院提起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一年的公告期满后,老唐的遗产若无人认领,将收归国有。

2021年3月30日,老唐的13名侄甥看到公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无主异议申请书,主张依据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老唐的遗产应由老唐的侄甥代位继承,不属于无主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老唐共有四位兄姐,兄姐均先于老唐去世,四位兄姐生育了多名子女,即老唐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目前在世的共有13名。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法定份额进行继承,即老唐的四位兄姐各应继承老唐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三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四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六分之一份额。后双方协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原来《继承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列为被代位人,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