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陆遗产管理人之民法规定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赵某和妻子婚后育有4个子女,经过20多年辛苦打拼,他们积累下临街店铺等200多万元家产。然而,在一起意外事故中,赵某夫妇及其长子逝世,均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指定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呢?

点评:所谓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那么,如何区分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呢?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三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遗产保管人仅是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本案中,因没有遗嘱执行人,故继承人应先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推选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管哪些事

孙某的父亲早年前去世,母亲靠做保姆的收入,抚养孙某兄妹二人长大并各自成家。不久前,母亲病故,留下遗嘱指定孙某作为其遗嘱执行人。那么,作为遗嘱执行人,孙某应履行哪些职责?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设立遗产管理人的目的,就是要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的目的是为确立遗产范围。专业的遗产管理人会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详细清点、核实,以避免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一些较为隐蔽且不易被其他继承人掌握的遗产遗漏,有效地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要及时向全体继承人及时、如实报告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现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要负责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债务并非就此一笔勾销,在分割遗产前,要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理,被继承人去世后,也不意味着他的债务人可以不用再还钱,此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应予以确定并分配。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在分割顺序上,需要先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如无则按法定继承分割。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立法赋予遗产管理人必要时的职权,可以更好地管理遗产,保护继承人权益。如在确定被继承人债权时,遗产管理人可以继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本案中,孙某被母亲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孙某应履行清理母亲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义务。

遗产管理人未尽责要担何责

周大伯有4个子女,老人去世时留下公证遗嘱:在他去世后,属于他本人的所有现金及存款均不遗留给任何人,而只作为修建周家祠堂专用,并指定他的女儿和小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该笔款项。对此,他的大儿子认为,父亲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均在外地工作,如他们违背父亲的遗愿,其他合法继承人该怎么办?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两个前提:一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对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