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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OO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4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及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系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集雄,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2016年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刘集雄、被害人陈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涂志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蔡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黄某乙、蔡某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该栋A座27楼的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因蔡某与被害人陈某之前的矛盾,双方见面后又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打斗,后蔡某离开房间到楼下告知黄某甲,黄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丙,黄某丙又打电话叫来房某和谢天、侯某利。当日2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及房某、谢天、侯某利进入上述房间,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房某、谢天、侯某利对被害人陈某及陈某一方的余某、柯某、张某、马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用酒瓶、烟灰缸砸被害人陈某的头部,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先行离开房间,房某及谢天、侯某利将被害人陈某等带离房间并实施威胁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余某、柯某、马某乙、张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诉讼代理人涂志鸿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黄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黄某甲否认控罪,辩称:1、案发前,其父亲的状态是有时清醒有时醉,其停好车在卓越世纪中心楼下打电话给黄某丙是为了让他过来等着,接其父亲回家;2、之前在家里其父亲就已经喝了很多酒,其父亲身材较胖,其怕抬不动他,所以打电话给黄某丙帮忙;3、一开始黄某丙说好,第二次给他电话问他到了没有,他说有事过不来,但有叫人过来帮忙送其父亲回家,但没告诉其叫了谁,哪些人过来;4、其没有注意到在去公司的车上其父亲有无给黄某丙打电话;5、后在公司楼下,蔡某也下来了,其见到三个人过来了,其不认识,一个人喊了一声强哥,蔡某说陈某的司机打了他,等下上去他叫打谁就打谁,帮他报仇;6、其担心父亲,所以上去公司带他离开;7、在上楼的电梯里,蔡某说不能让陈某看到他,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蔡某就和他侄子先下去了;8、其进到房间,找到其父亲,他当时半躺在沙发上,眼睛微闭,其将他摇醒后叫他走;9、在其离开之前房间内没有发生打斗,其不清楚那三个人进去后有无跟陈某直接交涉,但没有跟其父亲交涉;10、在现场其和父亲都没有动手打人;11、下楼后其直接开车送其父亲回去,其跟父亲说蔡某被打到流鼻血,后来其二人又去了蔡某家;12、蔡某在家里跟他老婆述说事情经过,期间还打电话给他的亲戚朋友,他儿子听到后还拿着把刀要去砍陈某;13、其父亲劝蔡某不要打架,其父亲没有说“有人比你伤得更重”这句话,二人不久后就离开了;14、陈某是其父亲多年的朋友,也是中伟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其没有理由去打他,其刚读书毕业,也没有能力找人去打他;15、其开始害怕,但其什么都没做过,就想要去面对,所以去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人刘集雄作无罪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主观有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伤害被害人陈某的行为;1、黄某甲在该案中仅仅电话通知黄某丙去卓越世纪中心接黄某乙,黄某丙有事转委托房某去接黄某乙,房某等人到达目的地后,黄某甲和黄某乙随即离开,打架斗殴的起因是蔡某先受伤下楼后遇到房某等后要求房某为其出气临时引发的,黄某甲和黄某乙均未参与打架斗殴的伤人过程,对房某等人伤害陈某的行为没有事先商量及其他合意;2、被害人陈某的两次陈述不一致,证人的多次证言不一致,且与房某、黄某丙关于黄某甲是否参与伤害陈某的关键事实证言明显不同,相关证人均属被害人陈某一方的人,与陈某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有串供可能,明显加重了黄某乙和黄某甲在该事件中的责任;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甲电话召集并授意他们伤害陈某,在被告人黄某甲有没有实际动手伤害陈某的问题上,相关证人证言与房某、黄某丙的证言矛盾,在犯罪嫌疑人谢天、侯某利未归案之前,无法查明涉案关键事实的情况下,应采信有利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证人证言;二、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黄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有罪,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审理中)、蔡某、蔡某濠来到本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时26分许黄某乙、蔡某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该栋A座27楼的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濠在楼下停车。因蔡某与被害人陈某之前的矛盾,黄某乙、蔡某与陈某见面后双方又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打斗,后蔡某离开房间到楼下告知黄某甲等人。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均有电话联系黄某丙(已判决),接着黄某丙又打电话叫来房某(已判决)和谢天(另案审理中)、侯某利(在逃)。当日2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及房某、谢天、侯某利进入上述房间,被告人房某等人对被害人陈某及陈某一方的余某、柯某、张某、马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用酒瓶、烟灰缸砸被害人陈某等人的头部。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先行离开房间,房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等人带离房间并实施威胁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余某、柯某、马某乙、张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或庭外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材料,证实黄某甲的身份情况,未查询到有前科劣迹情况。
(2)被害人陈某的就诊病历资料,证实陈某于2014年2月15日19:50至2月17日16:09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双侧额叶及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14年2月17日至3月20日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叶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高血压病、I度房室传导阻滞(21日行右侧颞顶叶去骨瓣减压术)。
(3)被害人马某乙、张某出具的门诊病历各一份,证实马某乙、张某受伤就医情况。
(4)涉案通话记录,证实黄某乙(189××××****)于2014年2月14日晚23时18分主叫蔡某(138××××****),通话时间57秒,15日凌晨2时16分、30分、44分、46分四次主叫黄某丙(137××××****),通话时间均不足60秒,15日凌晨2时47分被叫蔡某(138××××****),通话时间35秒,15日凌晨3时7分被叫黄某丙(137××××****),通话时间19秒;黄某甲(135××××****)于2014年2月14日晚22时至2月15日15时17分之间没有通话,黄某甲(189××××****)于2014年2月15日2时6分主叫黄某丙(134××××****),通话时间38秒,2时36分被叫黄某丙(134××××****),通话时间18秒,2时37分主叫房某(138××××****),通话时间12秒;蔡某(138××××****)于2014年2月14日晚23时18分被叫黄某乙(189××××****),通话时间57秒,14日晚23时32分和15日凌晨2时35分分别两次主叫其妻子张某娟(138××××****),通话时间分别为21秒和1分28秒,15日凌晨2时47分主叫黄某乙(189××××****),通话时间35秒;黄某丙(137××××****)于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16分至3时7分之间与黄某乙(189××××****)、房某(138××××****)有多次通话往来;房某(138××××****)于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17分被叫黄某丙(137××××****),通话时间30秒,在该时间点至当日凌晨3时6分与黄某丙共通话9次(6次主叫3次被叫),15日凌晨2时37分被叫黄某甲(189××××****),通话时间12秒。
(5)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蔡某妻子张某娟,蔡某本人自行到福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丙于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皇都酒店1419房被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毒品冰毒及麻古若干;房某于2014年5月21日11时许到福田派出所投案;黄某甲于2014年5月28日14时许到福田派出所投案。
(6)取保候审保证书,证实蔡某于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7)福田派出所情况说明材料,证实谢天、侯某利仍在抓捕中,目前均已办理网上追逃措施,蔡某濠目前一直下落不明,被蔡某殴打的女子因身份不明,无法找到。
(8)涉案人员刑事判决书:房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后于2015年2月10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丙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认定涉案故意伤害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的证言
2014年2月16日笔录:2014年2月14日元宵节晚上,黄某乙打电话给其要其去他家里喝酒,后黄某乙提议去其妻舅陈某的公司坐一下,其和陈某关系比较僵硬,黄某乙和陈某是合伙伙伴,黄某乙说他试一下能否弥补其和陈某之间的关系。15日凌晨2时许,其和侄子蔡某濠、黄某乙、黄某乙二儿子黄某甲共四人驾车到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只是其和黄某乙两人到了陈某的办公室。陈某一见其就骂其,并唆使他司机冯某打其,其没有躲开,被打中鼻子,其很气愤和冯某扭打在一起,其把冯某按到在地上并用拳头打了他几拳,这时有一个胖子把其抱起来,几个女的就穿高跟鞋踢其胸口。陈某一直坐在沙发上唆使这些人打其。其一个人挣扎着坐电梯跑下楼之后,看见黄某甲带着三个男子和其侄子准备上楼,黄某甲说他爸叫其一起上去,其等六人就一起坐电梯上27楼,但其觉得事情太突然,其就和侄子蔡某濠二人留在电梯,并立即乘电梯下到一楼。其和侄子下到一楼后,步行至卓越世纪中心马路边,看到有两个女的在路边,其问她们是否从27楼下来,她们说是,其看到其中一个女在27楼用高跟鞋踢过其,就用右手揍了她面部一拳,并马上和侄子坐的士回家。其回家后,15日凌晨4时许,黄某乙和黄某甲到其家里,其说其被打了,要报警,黄某乙说这点伤算什么,他刚才已经叫人把陈某打了一顿,比其伤得严重多了,其明天就知道。其老婆张某娟也在场听到了。黄某乙称他带其去陈某那里,被陈某的人殴打,他没面子,所以才找人打陈某。其却认为是黄某乙事先安排好了人手,故意找其为借口要打陈某,但具体原因其不清楚。
2014年2月17日笔录:黄某乙与陈某是合伙人关系,听说他们俩有合作上的不愉快,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2014年4月3日笔录:2014年2月14日元宵节晚23时许,其接到黄某乙电话让其到他家里喝酒,其就和侄子蔡某濠一起去了,当时黄某乙家里的人都睡觉了,只有他一个人在客厅。喝酒喝到15日凌晨2时许,黄某乙就说让其和他一起去陈某公司坐一下,其打了陈某的电话,陈某没有接,黄某乙就说直接去,并把已经睡着的二儿子黄某甲叫起来,开车送其们去陈某公司,因为其等都喝了酒不能开车。在开车去公司的路上,黄某乙拿起他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说叫几个人到公司,是用潮州话说的,其当时因为喝了酒也迷迷糊糊的,没有想太多,只是觉得有点怪,但现在回想起来黄某乙可能是预先准备好了给其下套。2月15日下午17时许,其去过黄某乙家,当时有个姓肖的人也在,那人问其有没有去打陈某,黄某乙就插了一嘴,说不关蔡某事,那些人是他叫的。当时在电梯里,黄某甲带的那三个男子看上去像黑社会一样,其觉得他们要进去打人,其就感觉要出事,所以其不敢出电梯,不敢进公司。其之前从来没见过那三个男子。
2014年5月29日笔录:到27楼后,其觉得不妥,那三个人不像生意人,其就没出电梯,就和蔡某濠坐电梯下楼走了。其不认识那三个人,有可能是之前喝酒见过,但其记不清,最多一次。其记得当时黄某甲有跟那三个人说其是强哥,那老三有说谁被打,当时其说是其,他又问被谁打,其说被司机打,他问其认不认得那司机,其说认得,然后黄某甲就跟老三说,他爸叫打谁就打谁。其在电梯里听到这些话,觉得不妥,就走了。其没有叫老三帮其出气。案发当日其回家后,黄某乙和黄某甲也到其家里来了,当时说到打架的事情,他们说是其叫老三他们打的,其说其没说过,是黄某甲说他爸叫打谁就打谁,黄某乙当时还说其神经病,人是他叫的,他们哪里会听其的,其们有争辩过这个事情。案发后,黄某乙老婆、黄某乙弟弟、黄某乙大儿子有到其家里闹过,说其和陈某亲戚之间吵架,他们两父子来劝架,结果其害了黄某乙两父子,还说要带投案的这个人(老三)家里人来其家里闹。其不认识老三,也不知道是哪里人,在其印象中没见过,其不知道他有没有见过其。
其辨认出蔡某濠、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并对涉案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辨认。
(2)证人张某娟的证言
2014年2月15凌晨时许,其的丈夫蔡某在家接到黄某乙打来的电话到他家中喝茶,其丈夫就去了。到了凌晨3时许,黄某乙与黄某甲来敲其家的门,而其丈夫蔡某却在楼下不停打电话,过了一会才和蔡某濠回到家。这时,其看到丈夫鼻子流血了,不停的发脾气,很委屈的打电话给陈某(胞兄五哥)的妻子和其大哥诉说他好心去给陈某拜年却给陈某的司机冯某殴打。他坐在沙发上边哭边说要报仇,还说要报警。这时黄某乙说:“你不用报警了,你这点伤算什么,有人比你伤得严重多了,不信你明天去陈某公司问一下就知道了。”当时其没在意黄某乙说的伤得比其丈夫更严重的人是谁。到了第二天傍晚,大哥来电话说其五哥陈某被打得很重住院抢救了,还说已经报警了。让其们准备好去公安局把情况说明白。其和丈夫蔡某商量了一下,才发觉他是被黄某乙下圈套了,黄某乙借了他的名义叫了一帮人把陈某给打伤了。其等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其于2014年2月16日凌晨陪同蔡某到福田派出所陈述事实。当天其丈夫蔡某就因本案受到牵连被当作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现在蔡某濠已回老家了。其不清楚是谁打伤了陈某,其只是后来才听陈某公司的人说是黄某乙叫他儿子黄某甲带了三名男子去陈某公司将陈某打伤的。
(3)证人冯某(陈某司机)的证言
2014年2月15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其与老板陈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在公司一起喝酒,这时就有几个人上来(大约五、六个人),他们上来就开始打其们,后来就把其老板和几个朋友打伤了,伤者去了医院,现在其来派出所报警。打人的有其老板的妹夫阿强,另外动手打人的人其不认识,但是叫人来打人的其知道是谁,就在现场,而且在现场与老板发生了冲突,他嘴巴里讲出来让那些他带来的人动手打老板,他是黄梓楷(黄某乙),因为他与老板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但是具体是什么其就不清楚了。当时动手的人是用酒瓶子及桌子上的玻璃烟缸打的,还有人是用手打的,有五、六个人的头部及身上都被打伤了。其是被老板的妹夫打伤的,他是用手打的。
2014年2月20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其老板和一群朋友在位于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公司内一起喝酒,这时突然来了两个人,一个老板的合伙人黄某乙及一个老板的妹夫阿强(蔡某)。进来之后黄某乙就跟老板争吵了起来,什么原因也不清楚,接着黄某乙就拿矿泉水泼洒了陈某,两个人就推拉起来。阿强也要过去打陈某,其就过去拉住阿强,后来其和阿强就打起来。其他人就在旁边边劝边拉开其,后阿强就下楼了。当时黄某乙还在跟陈某吵,因为两个人都是公司的老板,其也不好说什么,就一直拉着劝黄某乙。但黄某乙还是硬挤到休息室内坐在沙发上跟陈某继续争嘴。过了几分钟,突然进来四个人,其后来通过监控看到是黄某乙的儿子黄某甲及三名男子,他们一冲进来,黄某乙就喊打,其还没反应过来就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拳,头晕晕的。看到几个女孩子往外跑,其也跟着她们跑出去。其就在外面打电话给陈某的家人,过了一会其再进去时,公司里已经没人了。其找了一下没找到人,就下了楼,这时才看见陈某和柯某,陈某已经晕过去,因为没有看出什么外伤,其以为陈某是喝醉了,就将他送到附近酒店休息。到第二天中午,陈某醒来,他就一直喊头痛,意识也不是很正常。其就马上将他送到医院,到了医院检查后,才知道是颅内出血。陈某就指示其报警。当时黄某甲跟那三个男子进来后,一下就起冲突了,现场比较混乱,其就跟着几个女孩子跑出来了,当时并没有看仔细和打人者一起进来的有黄某甲,后来其通过监控看了,才知道有黄某甲,另外三个男子其不认识。黄某甲是否参与打人其不清楚,当时其跑出去了,回来时所有人都走了。陈某还没有度过危险期,意识还不清醒,现在广州南方医院重症ICU病房。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黄某甲并对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
(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2014年2月21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0时许,马某乙带着其与张某等人一起到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一个叫陈总的公司喝茶。到凌晨2时30分许,来了两名男子,一个姓黄的(黄某乙)和一个陈总的妹夫,刚开始他们两人一起坐在沙发上,也不知道怎么的,阿鹏(冯某)与陈总的妹夫(蔡某)就吵起来了,并相互拉扯起来,大家就去劝架,并拉开他们。这时,姓黄的与陈总也边吵边拉扯起来,他们拉扯了一下,大家连忙去分开他们。这时,阿鹏与陈总妹夫两人又打到休息室门外,其们去分开他们,陈总妹夫就走了。过了大概五分钟,突然进来四个男子,这时姓黄男子(黄某乙)就站起来挥手让人打,这进来的其中一个很高大的男子踢了其一脚让其蹲下,其马上蹲下,不敢看他们,其他人怎么打其不敢抬头看,反正就知道不听他们的话都被打了,余某就是没听他们的话就被打破了头。后来其就瞥到那个姓黄的男子跟一个戴眼镜的年青人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打人的三个男子就要把其们全部都带到楼下,其在出来搭电梯的过程中就趁机躲到27楼其他办公室没有下楼,等过了一会儿其才下楼的。下楼时都已经没有其他人了,于是其就自己走了。当时就听到姓黄的男子挥手喊打,那几个男子就开始动手,其就被一个短头发的高大男子踢了其肋骨一脚,并喊其蹲下,其就蹲下了,之后谁动手打人其就不敢看了。其不清楚谁打了陈总。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黄某甲、房某、谢天、侯某利,并对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辨认。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2015年2月3日笔录:2014年2月14日元宵节那天晚上10点来钟,蔡某和他侄子蔡某濠来到其家中吃宵夜,他是自己来的,其没有叫他。其知道蔡某和其合作伙伴陈某是亲戚,但关系不好,搞得其很尴尬,只是一些经济问题,没什么大矛盾,其便想调解他们的矛盾,于是提议去公司给陈某拜年,大家都喝得有点多,比较兴奋,蔡某也同意了。于是其叫醒二儿子黄某甲,叫他开车送其三人去公司。15日凌晨,其四人到了公司,因为公司楼下没有车位,其就和蔡某两个人先上去公司,留下黄某甲和蔡某濠去停车。其和蔡某进了公司最里面的房间,有人递酒,其就坐在陈某隔一个沙发位的旁边同陈某干了一杯。这时,蔡某进来叫了一声“小哥”,陈某就对蔡某破口大骂,后蔡某也生气了,就骂回陈某。陈某就叫他司机冯某上去打蔡某。其看到冯某一拳打到蔡某鼻子流血,二人扭打在一起,屋里其他人就都上去围着蔡某打。其看到这个情况马上去拉架,但有名年轻女子打得最凶,其就说:“你再这么窜,我就打你!”这个女的就停手了,蔡某也趁这个机会跑出房间了。之后就坐在陈某斜对面的窗边的沙发上劝陈某,亲戚之间不要这样。其还同陈某干了两小杯纯洋酒,还同冯某干了一小杯,其就感觉酒劲上来了,于是半躺在沙发上闭眼休息。其不清楚过了多久,其儿子黄某甲过来把其摇醒,拉其走,于是其就跟着黄某甲走了。在回去的路上,其儿子黄某甲开车,告诉其蔡某受伤了,还在公司楼下碰到三个男子。其和黄某甲回到小区就直接去了蔡某家里,蔡某在拼命打电话给亲戚,告诉对方他被陈某打,他一定要报仇、要报警。等他放下电话,其劝蔡某都是亲戚,不要说报仇报警的话,到时其帮他联系陈某调解。后来其还听黄某甲说当时蔡某儿子听到他爸被陈某打,要拿菜刀去砍陈某,被人拦下了,其当时没注意这个情况。15日下午2点钟左右陈某二哥来了其家,其同他说了蔡某被打一事,要他帮忙联系陈某调解和蔡某的关系。陈某二哥就打电话给陈某,陈某没接。后来他通过联系其他人才知道陈某受伤住院了,听说伤得还挺严重。后其联系了几个朋友,得知陈某家里人认为陈某是其打伤的,于是其就怕了,赶紧回汕头潮南两英老家的亲戚家躲了起来。其想着等蔡某和陈某两郎舅之间把事情搞清楚了、调解了,就能证明其清白,但这么长时间他们也没有调解好,其还听说蔡某说这个事情是其设的局,陈某也说是其打的他,于是其才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只认识房某,是几年前黄某丙带着房某回其老家扫墓,其才认识的。其不清楚房某等人是否认识黄某甲,可能回老家扫墓时他见过其儿子黄某甲。房某与黄某丙关系好,有时其在夜总会喝酒,黄某丙有带房某来过几次。案发时,其刚进公司的时候还比较清醒,结果再喝了那四、五杯洋酒后就觉得人迷糊了。蔡某离开后,其没有看见再发生打斗,但是黄某甲把其摇醒后,其看到房某还有另外其不认识的两名男子在同陈某这边的人吵架,说“你们来干什么?”、“我为什么不能来!”之类的,当时公司的音响还开着,很吵。其走之前都没有看到房某他们有动手打人,也没看到他们手上拿着什么东西,其也没有同他们说过话或是暗示过什么。在黄某甲开车接其回家的路上,黄某甲告诉其他要黄某丙来接其,当时其打了黄某丙两、三次电话,都通了,但信号不好,听不清楚,所以通话时间都不长。后来回到家,黄某丙给其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里告诉其,他安排房某去接其,结果房某在公司里打架了,房某告诉他说碰到蔡某,蔡某被打了,替他出气。但黄某丙没有告诉其打架过程中陈某受伤了。其平时在外面吃饭就是其儿子送,去夜总会其就安排黄某丙和黄某辉送,其不想小孩子去夜总会那种地方。黄某丙当时在其公司名下在盐田沙头角的“奇石多彩珠宝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去香港进货(原材料)。其和陈某是十几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两个人老家都是两英镇的,所以关系不错,其同他做生意有三、四年了,大家都赚了钱,公事和私事上都没有矛盾。中伟投资有限公司是2012年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的儿子陈鹏宇,公司出资人是其儿子黄某甲(名义上),出资1亿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之初有四个股东,其占22%股份,到案发时就剩其和陈某两个股东,其的股份不变,陈某占余下的78%股份。陈某是董事长,其是董事、总经理。涉及境外银行业务是陈某负责,其负责国内资金的调集(融资)。其和黄某甲在公司内没有动手或持械打人,在现场其也没有叫房某等人对陈某及其一方人员进行殴打,其不清楚陈某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其觉得其被指认打人是诬告、陷害其。
(6)证人黄某丙(黄某乙堂弟)的证言
2014年3月14日笔录:元宵节的第二天(时间不记得),黄某乙的弟弟黄某辉电话联系其说黄某乙和陈某两人喝醉酒打架了,当时其问打得怎样,黄某辉说应该没什么问题,后来就听说陈某被打得脑出血,而且是黄某乙带老三(电话138××******、158××××****,姓房)等人打的。其与房老三(房某)认识差不多十年了,经常一起喝酒,其也认识他老婆,事发后,其出于道义叫黄某辉给了她五千元人民币,最后谁去送的,其不清楚。
2014年3月14日第二次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其接到黄某甲的电话说黄某乙喝多了,让其去公司(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接黄某乙,其当时没事做着,又不想见黄某乙,其就电话(号码137××******)联系房老三,让他开车去接黄某乙,后来房老三电话告诉其在公司打架了。说先是跟陈某在一起的几名河南佬打蔡某,黄某乙去拉开,途中黄某乙被那几名河南佬打了,还有一名跟陈某一起的女孩要用酒瓶砸黄某乙时被房老三拦下,然后房老三拿过酒瓶砸了那女孩子,这时陈某也刚好站了起来,房老三又顺手用酒瓶砸了陈某的头一下。后其开车(现代吉普车,车牌粤B×××**)赶到公司楼下后,看见房老三和另外两个安徽男子(之前有见过,姓名不详),房老三说黄某乙走了,打得不重,没什么事。后其致电黄某乙询问伤情,黄某乙说没事,他说当时他不知道陈某被打了,只知道房老三把跟陈某在一起的几个河南佬打了。后来其自己开车走了,房老三驾驶他那部银灰色本田轿车离开。当日下午,黄某乙弟弟黄某辉约了陈某的大哥在黄某乙楼下等,准备去看陈某,黄某辉当时打通了陈某电话,后来无人接听,所以其等就没去看陈某,接着其就找不到也联系不上黄某乙、黄某甲、房老三等人了。再后来其看房老三老婆带着几个小孩无人照顾,就让黄某辉拿五千元给她帮补生计。其感觉是其叫房老三过去才出事,心里过意不去就让黄某辉拿了钱。
2014年3月17日笔录:黄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接黄某乙,其当时懒,就打电话给房老三让他去接。后房老三说喝酒时在公司里面一个女的拿酒瓶想打黄某乙,房老三就把酒瓶抢过去打了那个女的,陈某就想追打房老三,房老三就用酒瓶打了陈某头部几下。因为感觉房老三是其叫过去的,现在出了事,其心里过意不去,就让人送了五千元给房老三老婆。
2014年3月24日笔录:黄某甲给其电话叫其过去接黄某乙回家,只是其有事,其才打电话给房某让他去接。其不知道房某去公司时去了多少人,当其赶去公司时才知道房某带了另外两人过去。房某跟其说是蔡某被陈某的司机打了,房某到公司楼下时正好碰上蔡某,蔡某就说黄某乙也被打了,还在公司,之后蔡某就带房某他们几人上去了。房某到公司门口就听到黄某乙在里面跟人吵,所以他们就冲进去打人了。没有人指使房某打人。
2014年4月3日笔录:在房某电话告知其打架之前,其没有与黄某乙有过电话联系,其得知打架赶往公司途中,黄某乙打了几次电话给其,但接通后一直没声音,可能是信号不好,后来其见到房某等人并再次联系黄某乙,电话才接通,黄某乙说他已经在家里睡觉了。黄某甲应该是2月15日凌晨零时左右给其打的电话,当时其就跟黄某甲说其去不了,其安排房某过去接,当时其没问黄某甲黄某乙在何处,黄某甲也没讲,之后就没跟黄某甲联系了。通完电话后其就立刻给房某电话,让他去接黄某乙。其没有与蔡某通过电话,一开始其也不知道蔡某在现场被打。蔡某是陈某的妹夫,但两人之间关系一直很差,听说有吵架,但具体原因说不清楚。房某本来也认识黄某乙,有时黄某乙喝多了其不能去接也是让房某去接的。其不清楚房某为何带了另两人一起去接人,估计当时他们一起吃宵夜。
黄某丙辨认出房某、黄某甲、蔡某、黄某乙、谢天和侯某利(当晚与房某一起的两个安徽人)。
(7)证人房某的证言
2014年5月21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0时许,其和候小利、候小利妻子、谢天一起在吃宵夜,期间其接到黄某丙的电话,他说他堂哥凯哥(黄某乙)喝多了,叫其到福田区卓越大厦公司那里接一下他。其就驾驶自己的那部广州本田雅阁车(粤B×××**)载着候小利、谢天一起去了。到了公司楼下,其见到强哥(蔡某),强哥在楼底下等其,说他在楼上被人打了,而且楼上很多人。然后强哥领着其三人去到卓越大厦27楼,他很生气地跟其说兄弟你等一下给我出口气,给我报仇,其就回答没事,我给你报仇,其是笑着跟强哥说的。其们上到27楼后,强哥让其几人自己进去公司,怕被人知道是他叫其几人去打人的。于是其和候小利、谢天、还有一个年轻小伙子(黄某甲)一起走进公司最里面的那个包房。进到包房后,看到凯哥应该是喝大了,坐着一个小凳子挨着旁边一个玻璃墙睡着,其就往该方向走过去,此时候小利、谢天就跟对方的人争吵起来,并打了起来。当时有一名女子坐在沙发那里态度很嚣张,指着候小利和谢天在骂,其就随手拿起沙发前面茶几上的一个洋酒瓶扔向那名女子,那名女子躲开了,那瓶子就砸中了坐在旁边的伟哥(陈某)。此时有一个瘦小的男子过来打其,其又顺手拿起另一个洋酒瓶砸了那个瘦小男子头部一下,那名男子当场趴下躺在地上。当时都安静了,在场很多人也往外跑,其过去看了下,才知道刚才砸到伟哥了,其就知道事情搞大了,其赶紧叫候小利、谢天不要打了,其再看一下发现凯哥不见了,其知道伟哥被砸了,另外一个被其砸中头的人也流血了,其感觉要马上送医院,其就叫在场的人全部下楼。下楼以后,被其砸破头的人坐出租车走了,伟哥被那名女子扶着向晚妆酒吧方向走去,其看伟哥走的状态挺好,其就没管了,其开车载着候小利、谢天一起回罗芳村。黄某丙说到了以后再打电话联系,其当时一到就见到强哥了,强哥就说他被打了,还说凯哥在楼上。之前去接凯哥都要叫多几个人,人多好扶,其跟侯某利、谢天说一起去接个哥。其称打完架后,其有打电话告诉黄某丙打架的事,他当时就埋怨其,后来还说伟哥是黄某乙的拍档,是很有料的人,其知道后就害怕,怕被报复,就叫上侯某利和谢天一起躲一下,后来三人分开了。当晚凯哥没有与其有言语交流,也没有发话让其打人,凯哥喝醉了,没有动手,其没有注意看那个年轻小伙子,其没有看到他有参与打架。其认识黄某丙好多年了,凯哥是黄某丙的堂哥,强哥叫什么其不知道,是凯哥的朋友,跟凯哥一起喝酒时见过。
2014年5月23日笔录:其到了楼下时,碰到强哥,强哥说他在楼上被人打了,让其帮他出气,所以强哥带其等上了27楼,其等进去就吵了起来,接着就和在场的人打起来了,其当时拿起一个洋酒瓶扔到沙发那边,想扔一个女的,可是砸到伟哥。另外有一个年轻男子抓其挠其,其用另一个洋酒瓶砸了他的头一下,同时谢天、侯某利也在打,拳打脚踢。其后来才听说跟其一起进屋的那个年轻男子是凯哥的儿子。其没有看到凯哥和他儿子有动手打人。
2014年5月26日笔录:在电梯上去的过程中,其没有同小伟(黄某甲)交谈过。在整个打斗过程中,其们这方就是其和侯某利、谢天参与了打斗,对方就是那两个高大男子(应该是伟哥保镖)及被其打破头的那个瘦一点的男子在打,另外还有那个很“窜”的女的主要是在骂,她也有朝其扔酒杯。其没有看到凯哥参与打架,小伟只是在两年多前吃饭时见过一次,其没怎么留意他,没看到他打架。这是突发事件,就是因为一时意气用事,其看到强哥被打了,有想给他出头,本来也没什么事,但是一进去没想到对方人这么“窜”,其们也喝了点酒,所以就打起来了,其们也没想把人打得这么伤,现在很后悔。其同强哥关系一般。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人指使或授意其们打人。其同黄某丙在六七年前回过他汕头老家祭祖,在那里认识了凯哥,之后一起喝过多次酒就熟了。凯哥是黄某丙的哥,其很尊重他。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谢天、侯某利、黄某甲、黄某丙,并对涉案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辨认。
(8)证人许某的证言
2007年其因赌博被关在罗湖看守所,当时在里面认识了一个安徽籍的男子房某,后来其在沙头角开了一间酒吧,他会过来喝酒,接触就多了。2014年2月15日晚上22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是房某打的,说要开间房住,其就安排人到沙头角星亮酒店去开了一间房给房某。次日下午,其又接到房某用那个陌生手机拨打的电话,房某向其借一万元,其就让朋友庄某开车拿去星亮酒店给房某。庄某回来说房某托他拿一张农业银行卡及一部手机放在其车上。过了两天其就听说房某因为打架躲起来了,这时其打房某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直到四月份房某的朋友杨子找其拿房某放在其处的银行卡和手机,但是手机找不到了,其就将银行卡给了杨子,之后没有再与杨子联系。
其辨认出房某、黄某丙、谢天、侯某利。
(9)证人庄某的证言
其和许某是多年的朋友。正月十五左右,当时其和许某在沙头角中英街入关口旁边一个杂货店打麻将,许某在打,其在看,许某就让其送一万元现金去沙头角星亮酒店门口给一个叫老三的朋友。其就开着许某的车到星亮酒店,当时老三已经在星亮酒店门口的停车场出入口那里等着,老三和另外三、四个男子在一起。其和老三见面后就把一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了老三,他说要其送他们几个去前面公交车站坐车,其就送他们过去。路上老三拿出一个很旧款的诺基亚手机和一张银行卡,要其转交给许某。其就送老三等人去公交车站,并把手机和银行卡拿回去给许某。
其辨认出房某,并辨认出侯某利是其之前见到跟房某在一起的人,送钱当天没有印象。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2014年3月12日笔录(南方医院):其与几名朋友在公司(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吃饭喝酒,到了2014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黄某乙、黄某甲、蔡某三人进到房间,黄某乙一进来就开口骂其,其也骂回他,接着黄某乙就喊了一句“打”。黄某甲就捡起地上一个空洋酒瓶往其头上砸,当时其被打晕了。黄某乙也冲上来往其身上拳打脚踢,当时其的朋友就把黄某乙他们父子俩拉开,其看见黄某甲离开了。过了一会,有几名男子冲进来,黄某乙跟那几名男子说“打”。那几名男子拿起烟灰缸和洋酒瓶往其身上砸,其的几名朋友帮其劝架也被黄某乙叫来的人打伤了。后来,其就被打得失去知觉了,迷迷糊糊不知道被谁架到公司楼下,在楼下其又被打了一顿,之后其就什么都不记得了,等其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其右边的头盖骨被打碎了,碎片引起颅内出血,深圳的医院做不了这手术,转到广州南方医院,经开颅手术取出了6CM的头盖骨碎片。当时黄某乙叫来的那几名男子是黄某乙的马仔,是替黄某乙做事的,不清楚名字,以前曾去过公司几次,也一起吃过饭,如果见了面能认出来。蔡某没有动手打其。其与黄某乙是老乡,另外其们还是生意上的搭档,其是中伟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黄某乙是董事总经理,黄某甲是黄某乙的儿子,也在中伟投资有限公司上班。
2014年3月18日笔录(南方医院):到了凌晨2时多,当时其已经喝多了,头晕晕的,其看到黄某乙和蔡某进来了,蔡某就冲着其骂,冯某可能看不过眼就跟蔡某推打起来了,打了一下蔡某就跑了。接着其们就回到房里,黄某乙也回房里坐在沙发上,过了一会,就看见黄某乙的儿子黄某甲带着几个男子进来了,黄某乙就站起来指着其喊打,黄某乙先冲过来用拳头打其,之后其就感觉被好多人打,反正其看到黄某乙和黄某甲拿酒瓶打其,那几个黄某甲带来的男子抱其,后来其就被打晕了。不知道怎么就被人扶下楼,感觉在楼下还被人踢了几脚,之后就完全无印象。等到其醒来时是在2月15日下午,其头很疼,意识模糊,其就喊冯某送其去医院,到医院后其又没意识了,醒来时已是好几天后的事了。黄某乙跟黄某甲两人都有打其,而且是拿酒瓶砸其头和身上,那几名男子有抓着其、抱着其,当时其就被砸晕了。黄某甲带来的那几个男子其以前见过几次面,但不知道他们名字,只知道他们跟着黄某乙。
其辨认出谢天、侯某利、房某是黄某甲带来的三个男子;辨认出黄某甲用六斤装的酒瓶砸其头部,其头部就是被他打伤的;辨认出黄某乙是当晚动手打其并叫人来打其的男子,他还用玻璃烟灰缸砸其头部;辨认出蔡某。
(2)被害人余某的陈述
2014年2月16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2点时10分许,其接到朋友阿大电话叫其到陈某公司喝茶,于是其开车到了公司。其刚进公司,就看到陈某妹夫阿强和另外一男子往外走,其就进了公司,和陈某及另外几个人在一起喝茶。刚坐下有五分钟左右,就有六、七名男子冲进来,他们进来就对其们喊让其们全部都跪下,其想其是来喝茶的,就没理他们,站到一旁去了,他们中就有人说其“窜”,过来动手打其,其也没吱声。他们中的三、四个人冲过去打陈某,有人用公司桌子上的蓝带洋酒瓶子要砸陈某的头,其就过去拦着,并用手护着陈某的头,其的左手被他们用瓶子砸伤了。在这过程中,他们还有人用酒瓶砸到其头上,其左侧头部当场就被砸伤流血了。当时其还看到阿大被他们殴打,陈某公司里的一个女孩子也被他们打倒,后来其头晕晕的,其他的事情就没记得很清楚。其头上左侧被对方用酒瓶子砸伤了,左手也是被他们用酒瓶砸伤了,陈某也被对方打倒在地并被拳打脚踢,还被用玻璃杯、酒瓶子等东西砸了多下,其不清楚他都哪里有伤。其还看到有三、四个人围着阿大打,他们还打了陈某公司的女孩子,其看到阿大和那个女孩子头上都有流血。其不认识打人者,也不清楚这些人为什么要来打人。
2014年3月3日笔录:案发的时候,其不知道很多事情,现在听朋友说,知道那时是陈某妹夫和黄某乙、黄某乙儿子带人上来打的人。那天晚上其朋友马某乙打电话给其叫其到陈某公司喝茶,其是凌晨2时30分左右到的,到的时候其看到陈某和黄某乙在公司那个唱歌的房间门口拉扯推打,陈某的妹夫阿强(蔡某)就跟冯某也在那里拉扯,其他人在那里拦开,其也去帮忙拦架。最后陈某的妹夫就走了,黄某乙就停手没有打了跟着陈某进去了房间。在房间坐了一会儿,黄某乙儿子带着三个男子冲进了房间,黄某乙看到他儿子带人进来后,就喊打。黄某乙儿子带过来的人就叫其等跪下,其不理会,也没有跪。这时黄某乙、黄某乙儿子、黄某乙儿子带上的人就冲过去打陈某,用拳脚打陈某,其去帮陈某挡,黄某乙儿子就拿一个蓝带洋酒瓶砸陈某,其用手帮陈某挡了一下,其的手就流血了。接着黄某乙儿子带上来的其中一个人就用酒瓶砸其的头,其一下就被砸晕了。其被砸后,黄某乙和他儿子他们还有在打在场的人,其朋友马某乙也有被对方的人打,最后其们都没有反抗能力了。对方的人就叫其们下楼去,他们就押着大家下楼了,下楼后对方的人就走了,其就去了医院。当时其看到黄某乙指着陈某,黄某乙儿子带上来的其中一人就先冲过去打陈某,接着其他人也过去打陈某,其也没有怎么反抗,但是其看到黄某乙儿子拿起一个蓝带酒瓶砸向陈某的时候,其就用手去挡了一下,因为其用手去挡,其就被对方其中一个人拿酒瓶砸了一下其的头,其流血了,就晕晕的,其就躺在地上了。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还辨认出拿蓝带酒瓶砸陈某的男子是黄某甲并对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
(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
2014年2月16日笔录:2014年2月14日晚上21时许,其接到冯某的电话,说让其到公司玩,其到公司时,看到陈总(陈某)、冯某、还有陈总的几个朋友在喝酒。到了凌晨1点到2点时,来了两个人,一个是陈总的妹夫(蔡某),一个是和陈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黄姓男子(黄某乙)。他们谈了一会儿就吵了起来,先是陈总与陈总的妹夫动起手来,被其们拉开,冯某过去推开陈某妹夫,两人互相撕扯到公司门口时都摔倒在地,后来其将他们拉开,就推着陈某妹夫让他走了。姓黄的男子还在其公司,笑着说让大家等着,没多久,就冲进来四、五名男子,姓黄男子就站起来指着陈某说:“就是他,打他。”于是这几名男子和黄姓男子一起过来就打陈某,姓黄男子先把陈某打倒在地,然后上去就拳打脚踢,打了很多下,他们上去就用公司桌子上的玻璃杯和烟灰缸往陈某身上和头上砸,其过去挡着不让他们打,他们还打到其身上。其把陈某拉起来扶到沙发上坐下,那帮人又用玻璃杯和桌子上的三、四个空洋酒瓶撇过来砸陈某和其,其用衣服挡,但是还被砸到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冯某的三个朋友说不要打,并要打电话报警,那三个朋友都被他们打得更凶了。那帮人打累了,姓黄的男子就先走了,其他人就押着大家下楼,他们还威胁大家不能报警,然后他们才离开的。
2014年3月3日笔录:后来不知怎么的,冯某就跟陈某的妹夫打起来,当时其也是气不过,就跟着上去打了陈某妹夫,之后其他人过来就把其们隔开了,之后陈某妹夫就离开了,但那个黄姓男子不愿意离开,大家又回到了娱乐室。当时印象中姓黄的还去把音乐声音扭小了,之后还对其们说让其们等着。黄姓男子一开始只是拳打脚踢,后来其们过去拦的时候,他就从茶几上拿起了个酒瓶(其不能很确定,也可能是玻璃杯)砸陈某。反正进来的几个人都拿东西砸过来,谁砸了陈某的头其真分辨不出来,因为其自己也在护着自己。其没有留意到谁拿烟灰缸砸陈某的头,现场很混乱,其也没有留意到那个戴眼镜男子(黄某甲)是否打人。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黄某甲并对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
(4)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2014年2月16日笔录:2014年2月14日凌晨1点时许,其接到朋友冯某电话叫其到陈某公司喝茶。其与张某一起过去的。到凌晨2时许,来了两个陌生男子,他们来干什么其没注意,他们两个人在陈某办公室呆了有两分钟左右,其中一个男子就先走了,期间那先走的男子有跟陈某说话,说话有点大声,但是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其当时没在意他们说什么,只是问了一下冯某,冯某说那个跟陈某说话大声的是陈某的妹夫。跟陈某妹夫一起来的那个男子还在那里,不一会,就冲进来四、五个男子打其们,这四、五个男子一进到陈某办公室就拿办公室里面的酒瓶和烟灰缸打人,有两个男子打其,用酒瓶砸其头,其就用手去挡,其的手都被砸伤了,后来对方又用脚踢其的头,其的脸部也受伤了,其们被打的过程很混乱,其、陈某、冯某、张某等人都有被打,在场的女孩子也有被打。那余某当时说了一句要报警,也遭到毒打,余某被打得很惨,头流了很多血。对方的人打了有几分钟后就停手,陈某被打得倒在地上不会动了。对方的人就拿着酒瓶威胁其们一起下楼,陈某是其搀扶着下楼的,下到楼下出口的地方其又被对方其中一个男子踢了其脸部两下,之后对方的人就走了,其们受伤的这些人就去医院治疗了。其不清楚跟陈某妹夫一起去的那个留在现场的男子有无参与打斗,因为当时很混乱。
2014年2月21日笔录:因为上一次刚刚被打,思维混乱,现在其看过录像了,再讲讲。那天晚上其是跟张某等人一起上去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玩的,是冯某约其们去的,其们就在那里喝酒,后来陈某还有一些女孩子也过来一起喝酒玩。到凌晨2时许,陈某的妹夫和黄某乙就过来了,在这个事情之前其不认识陈某妹夫和黄某乙,是其们被打后,冯某跟其们说起,其才知道的。刚开始,陈某妹夫和黄某乙先是坐下来跟陈某聊了几句,黄某乙就用水泼陈某,之后陈某与陈某妹夫吵起来,冯某看到了就过来骂陈某妹夫,接着冯某就与陈某妹夫相互拉扯打起来,黄某乙与陈某也动起手来。其们在场的人就去拉开陈某妹夫和黄某乙,但是双方还在争吵还要动手,最后双方一直拉扯到了房间门口。陈某妹夫还去打了几拳冯某,冯某也追出去还手,两个都摔在地上。其就去拉开陈某妹夫,有一个女的就冲上去打陈某妹夫,同时陈某和黄某乙也在那里拉扯,而且黄某乙动手打了陈某一拳,陈某也去还手打黄某乙,但是陈某喝醉了就自己倒在地上,黄某乙又上前踢了一脚,其就去拉开陈某,冯某就去抱住黄某乙。这时陈某妹夫已经走了,黄某乙在房间坐了一会,有四个男子就冲进来房间打人,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是黄某乙儿子,这个其也是事后才了解到的,是黄某乙儿子带着三个人上来打人的,他们四个人进到房间后,黄某乙就喊打,所以那几个人就开始动手打其们,其被冲过来的两名男子用酒瓶砸其的头部,其用手挡,其的手就受伤了。接着他们叫大家蹲下,其蹲下后对方其中一个人就用脚踢其的脸,同时黄某乙在里面也有打陈某,其与张某被酒瓶砸,他们打完其与张某后又去打陈某,余某和一个女孩与陈某在沙发上,那帮人就把陈某打倒在沙发上,女孩帮陈某挡,那女孩也被打。余某也在陈某隔壁,他说要报警,那帮人就把余某打得更惨,头被酒瓶砸流血了。黄某乙儿子带上来那三个人在陈某倒在沙发后又继续打陈某,用脚踢陈某胸部和头部。他们打了几下其们,还骂了其们一会儿,黄某乙与黄某乙儿子就先走,那三名男子就拿着酒瓶威胁其们,押着大家下楼去。黄某乙儿子带着三个人上来后,其中有两个人上来打其,用酒瓶砸其,这时黄某乙就打陈某,因为其当时也在被打,其就没看到黄某乙是怎么打的陈某,只是后来其被打了之后对方叫其蹲下,其蹲下没有反抗后,看到黄某乙儿子带上来的三个人有去踢陈某。这一次笔录是准确的,因为其是看完案发时录像回忆的。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2014年2月16日未辨认出黄某甲,2014年3月2日辨认出黄某甲、房某、谢天、侯某利,还辨认出带三名男子来打大家的是黄某甲,并对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
(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2014年2月16日笔录:2014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马某乙带其到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玩,其们在那里喝茶喝了一会儿,就来了两个男的。这两个男子跟老板在说话,其听不懂他们说什么,说着说着,其中一个男子就用手推那老板,而同行的另一男子就用手上的矿泉水泼老板和马某乙等人,那两个刚来的男子就跟那老板相互拉扯,其们就把双方分开。分开后那个没有泼水的男子就离开了,而那个泼水的男子还在那里。过了十分钟左右,就上来六个男子,这六个男子一进到办公室就开始打人,见人就打,其被两、三个男子追打,其中一个用酒瓶砸其的头部,另一个用拳手打其的脸,期间其还被对方用脚踢了几下。当时打的很混乱,在办公室的几个人都有被打,那个老板被打得倒在沙发上了,其中有一个说要报警也被打得好惨,头都被打流血了。打完后,对方就威胁其们一起下楼,其们就跟着下楼了,下楼后在门口有个人踢了几脚马某乙,之后那些人就走了。留在现场的那个泼水的男子在打斗中好像没有动手,因为其没有注意看到。
2014年2月21日笔录:(看过录像后)事后其听马某乙说,当时是老板陈总的妹夫和合伙人黄某乙叫的人来打的,后来上来打人的其中一个人戴眼镜的是黄某乙的儿子。陈总的妹夫跑了以后,黄某乙就跟着进去房间了。过了一会儿,黄某乙的儿子就带了三个人上来进到房间,黄某乙就喊:“打”,黄某乙儿子以及黄某乙儿子带上来的三个人听到黄某乙的话之后就开始动手打其们,还喊其们蹲下,其没有蹲下,就上来一个人用酒瓶砸其的头,另一个就上来打了其嘴巴一拳,其就流血了。同时黄某乙也在那里打陈总,陈总被打倒在沙发上,而马某乙也有被打,因为当时陈总和一个女的,也有一个马某乙的朋友在沙发那边,那女的也有被打,而那个跟陈总在一起的那个马某乙的朋友说要报警,还被对方打得很厉害,头都流血了,是被对方用酒瓶砸的。当时其被打之后,其就自己蹲下不反抗了,所以那些人就冲过去帮忙黄某乙打陈总和陈总旁边那女的。对方看到其们被打老实了,就说要其们跟着下楼,还用酒瓶威胁其们,押着其们坐电梯下楼。下楼后,马某乙还被对方的人踢了一脚,因为当时他扶着陈总,那些人看不惯就踢他。当时是其和马某乙先被打,同时黄某乙在打陈总,把陈总打倒在沙发上,因为其和马某乙没有反抗,蹲下了,那些人就过去帮黄某乙打陈总,踢陈总的头部和胸部,其还看到有一个黄某乙儿子带上来的人用烟灰缸砸倒在沙发上的陈总的头。
其辨认出黄某乙、蔡某,2014年2月16日未辨认出黄某甲,2014年3月2日辨认出黄某甲是黄某乙儿子、戴着眼镜和那些打人者一起来的,2014年3月20日辨认出房某、谢天、侯某利,并对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辨认。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5月28日笔录:其高中毕业后就没有读书了,先是到其父亲朋友的工厂奇石多彩珠宝有限公司上班做文员,后到中伟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主要做其父亲的司机,有时帮忙做一下业务。2014年2月15日凌晨,其父亲黄某乙和蔡某、蔡某濠在家里喝酒,后父亲叫其开车送他们到公司去找陈某继续喝酒。到了位于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的公司以后,其在楼下找车位,父亲和蔡某就先上去。其将车停好后,其打电话给黄某丙,跟他说其父亲喝多了酒,叫他过来帮忙扶父亲回家,因为平时其父亲喝醉其很难扶得动他,而且其父亲喝醉会比较疯,所以其一般都是叫黄某丙来扶。过了一会儿蔡某就下楼了,其当时看他很激动地在打电话,其没有注意听他讲什么。此时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三名男子,那三名男子见到蔡某后就叫:“强哥”,蔡某就跟那三个人说在楼上被打了,还叫那三个人跟他上楼。其中一人就说等下跟蔡某上去帮他报仇。接着蔡某就带着他们三个上楼去了,一起上去的还有其和蔡某濠。在电梯里蔡某跟那三个人说他被冯某打了,还交代那三个人说:“等一下我叫你打谁就打谁。”在电梯里,蔡某的鼻子在流血,那三人中的一个还帮蔡某擦鼻血。电梯到27楼后,蔡某对那三个人说:“不要不要,我姑爷(指陈某)在里面,不要让他看到我们是一起的,你们进去就好。”说完那三人就一起进去公司了,其也跟着进去,蔡某和蔡某濠没有进去,而是坐电梯下楼了。其跟着那三个人一起进到公司最里面的饭厅,进去后其看见有十个人左右,其父亲挨着坐在沙发上,眼睛是半开半闭,喝醉的样子。当时蔡某那三个朋友就跟现场的人在说话,因为现场开着音响,声音很大,其听不到他们在说什么,其就去摇醒父亲,他就起来跟其一起离开了。到楼下后,其就开车送父亲回去睡觉,之后就没有再出去了。其称蔡某的那三个朋友与现场的人有争执,其就顾着去叫醒父亲走人,没有看到他们有打。其和其父亲没有动手打人,其不认识蔡某那三个朋友。后又称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其告诉父亲蔡某被打了,鼻子流血,其就跟父亲去蔡某家里看望蔡某,其父亲安慰蔡某,蔡某很激动,还在骂粗话。案发后其父亲于2月15日18时许在家吃完饭就外出了,之后就没有回家,后有民警来其家里找其父亲,其当时打不通父亲电话,第二天民警打电话叫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一宗打架案件,其当时害怕就不敢去,自己坐大巴回汕头祖屋躲着,直到两天前其妈妈回来找到其,劝其自首。其因为知道陈某受伤了,其怕被误会,就躲起来了。案发当天从家里出发前,其打了黄某丙电话,告诉他其父亲还要去公司喝酒,叫他过来帮忙接其父亲,到了公司,其停好车,又打了黄某丙电话问他到了没有,他就说还没有,其没有问黄某丙安排什么人来接。其父亲和陈某是合作关系,都是中伟投资的股东,关系很好。其父亲和陈某在经营公司上没有纠纷。
2014年11月12日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其表示不认罪。2014年元宵节晚凌晨,其爸黄某乙叫其和蔡某、蔡某濠一起去陈某公司喝酒,其在楼下停车,停好后看见蔡某下楼。他在给别人打电话,还有他的朋友过来,他对他朋友说,他被陈某他们打了,其当时看见蔡某有流鼻血。后来其、蔡某还有他朋友一起上电梯,其准备上公司扶其爸走。上去之后,其找到父亲,把他摇醒,然后就走了,这期间其什么都没看到,其注意他们。其跟黄某丙说其爸喝多了,叫他过来送其爸回家,他说好,没有说其他人来,其一共给他打了两次电话。因为黄某丙是其亲堂叔,如果其爸喝多了其一般都会叫他过来扶,其爸有150-160斤,其很瘦,抬不动。其之前不认识房某,是案发后才知道的。当天房某过来时,蔡某跟房某说陈某有打他,有很多人打他,有男有女。房某说:“强哥,你说打谁就打谁,我们帮你报仇。”电梯到27楼时,蔡某说他不进去了,其就没管他们,就走到走廊尽头的房间找其爸。由于房间里有音响,人很多,其就没注意,只找到其爸就走了。其不知道房某为什么来。黄某丙说赶不过来,但是叫了朋友过来,没有说叫了房某过来。其没有动手打陈某,因为他是其爸的朋友,也是老板,其没有注意看房某有无打。
其对蔡某、蔡某濠、黄某乙、黄某丙、房某(在案发时在电梯里和蔡某说话并且给他擦鼻血的男子),并对涉案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辨认。
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经鉴定:1、根据伤者有顶部损伤的形态特征及邻近部位触及头皮下血肿、右侧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并脑内出血,分析钝性物体直接作用可以形成。2、伤者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额颞叶多发脑挫裂伤,手术行颞极部分切除,并发脑内出血,右侧额颞顶枕部广泛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侧脑室明显受压变窄,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继而出现伤者头痛、恶心、烦躁不安等颅内压增高症状,查体反应迟钝、对话不切题,嗜睡(GCS评分13分),左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3级等体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g条款规定,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但由于外伤造成的迟发性脑出血等情况可加重损伤后果,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伤者陈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害人余某、张某、柯某、马某乙所受损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队四中队分别于2014年2月15日21时52分至22时24分对案发现场(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7楼中伟投资公司)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7、案发现场外监控录像及截图
卓越世纪中心的监控录像显示,蔡某在第一次互相殴打后独自下楼,在该楼楼下门口与黄某乙的儿子黄某甲碰面交流,同时也与另外三名男子一起走进该楼电梯上到27楼的过程。
公司内27FA通道西及通道二通过正反面拍摄涉案房间门口的情况:凌晨2时29分涉案房间门打开,蔡某与陈某在房间内动手推搡,被人拉开,后蔡某出房门将冯某打倒在地,柯某上前帮忙,黄某乙与陈某搂抱在一起出房门,陈某推黄某乙,黄某乙扇陈某头部后被拉开进房间。38分29秒,房某、黄某甲、谢天、侯某利进入房间,约30秒后五名女子从房间内跑出逃走,后冯某也逃出来,40分20秒侯某利走出房门看了几眼又回去房间,41分45秒黄某乙及儿子黄某甲先行离开,43分20秒被害人陈某被搀扶着和柯某走出房门,后跟着房某手持洋酒瓶押送致电梯,侯某利、谢天出门后返回将余某、马某乙、张某等人带至电梯,几人一同下楼。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前电话联系黄某丙,黄某丙又打电话叫来房某等人,之后房某等人进入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A座27楼中伟投资有限公司殴打被害人陈某等人,能否因此而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丙就是授意黄某丙叫人前来殴打陈某等人?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丙、房某到案后均辩称黄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丙是因为黄某乙喝多了所以通知黄某丙到现场来接黄某乙,而黄某丙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遂电话叫来房某等人去接黄某乙,三人的供述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虽然,三人的供述与辩解之间存在一定细节差异,但不能因此推导出黄某甲实施了通知黄某丙叫人殴打陈某等人的行为。另外,蔡某曾指认案发时黄某甲在电梯里对房某说他爸叫打谁就打谁,但仅有蔡某一人指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而黄某丙已因本案被判决,并未认定黄某丙电话通知房某系指使房某去中伟投资有限公司打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现有证据情况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有叫人进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如何采信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在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有无故意伤害行为,现有证据是否充足,能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的主要证据被害人陈某的两次陈述不一致,被害人余某、柯某、马某乙、张某的多次陈述、证人冯某、马某甲、蔡某、张某娟多次证言均不一致。
被害人陈某于2014年3月12日第一次陈述称,15日凌晨1时许黄某乙、黄某甲、蔡某三人进到房间里来,黄某乙一进来就开口骂其,接着黄某乙喊了一句“打”,黄某甲就捡起地上的一个空洋酒瓶往其头上砸,当时就把其砸晕了。黄某乙也冲上来往其身上拳打脚踢,当时其那几名朋友就把黄某乙他们父子俩拉开了。其看见黄某甲一个人离开房间了。过了一会儿,有几名男子进到房间,黄某乙跟那几名男子说“打”,那几名男子就捡起烟灰缸和酒瓶往其身上砸,其在场的那几位朋友过来拉架也被打伤了。被害人陈某的该陈述,指认黄某甲第一次就与黄某乙、蔡某进入公司对其进行殴打,后又独自离开房间,明显与相关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不符。被害人陈某于2014年3月18日第二次陈述称,蔡某跑了后,黄某甲带着几个男子进来了,黄某乙就站起来指着其喊打,黄某乙先冲过来用拳头打其,之后其就感觉被好多人打,反正其就看到黄某甲和黄某乙拿酒瓶打其。被害人陈某的两次陈述不一致,有加重黄某甲在本案中责任之嫌。
被害人柯某、余某、马某乙、张某虽然均陈述称,蔡某离开后突然冲进来四、五名男子,并一起拿办公室里的酒瓶和烟灰缸打砸陈某与其等,证人冯某、马某甲证实案发时办公室突然进来四个人并开始打人。然而,被害人柯某还陈述称其没有留意到谁砸了陈某的头,现场很混乱,其也没有留意到那个戴眼镜的男子(黄某甲)打人;被害人余某在第一次陈述中并未直接指认黄某甲打人,第二次陈述中余某称案发后其听朋友说,才知道那是陈某妹夫和黄某乙、黄某乙儿子带人上来打的人,并直接指认黄某甲拿一个蓝带洋酒瓶砸陈某,余某的该陈述受他人影响,有先入为主之嫌;被害人马某乙在第一次陈述中未直接指认黄某甲的行为,亦未辨认出黄某甲,第二次陈述中马某乙称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是黄某乙的儿子,这个也是其事后才了解到的,并辨认出后来上来打人的三个男子就是黄某甲带上来的,其证言受他人影响,真实性存疑;被害人张某在第一次陈述中并未明确指认黄某甲的具体行为,未辨认出黄某甲,在第二次陈述中张某称马某乙后来告诉其当时是陈某妹夫和合伙人黄某乙叫的人来打的,后来上来的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是黄某乙儿子,黄某乙的儿子带了三个人上来进到房间,黄某乙喊“打”,黄某乙儿子及三个人就开始动手打其等,并辨认出黄某甲是黄某乙儿子,当时带了打手上来打其等,其两次陈述、辨认矛盾、不一致,受他人影响,真实性存疑。证人冯某证实后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才看清黄某甲当时跟三个男子进来公司,现场起冲突后其就跑出房间,未能证实黄某甲的具体行为;证人马某甲仅辨认出黄某甲是和打人者一起来的戴眼睛的年轻人,未能证实黄某甲的具体行为。
证人蔡某系被害人陈某的妹夫,曾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与本案被告人黄某甲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对于为何没有与黄某甲等人一起进去公司,蔡某2月16日笔录解释称黄某甲带着三个男子准备上楼,说他爸叫其一起上去,其觉得事情太突然,就和侄子蔡某濠二人留在电梯并下到一楼;4月3日笔录解释称在电梯里黄某甲带的那三个男子看上去像黑社会一样,其觉得他们要进去打人,其就感觉要出事,所以不敢出电梯;5月29日笔录解释称黄某甲跟房某说,他爸叫打谁就打谁,其在电梯里听到这些话,觉得不妥,就走了。可见蔡某对黄某甲带人上楼打人的描述是一个逐步详细、具体、加深的过程,真实性存疑,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证人张某娟系蔡某的妻子、被害人陈某的妹妹,与蔡某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其虽证实案发后黄某乙与黄某甲到其家中,黄某乙称有人比蔡某伤得更严重,但其对黄某甲的具体行为是不知情的,其之后听公司的人说是黄某乙叫黄某甲带了三名男子去陈某公司将陈某打伤的证实,属传来证据,证明效力低。
故被害人陈某一方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本身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与证人之间存在相互影响,有串供可能,证明效力低,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有共同故意伤害的行为。
2、本案存在有利于被告人黄某甲,认定黄某甲无罪的证据。被告人黄某甲的多次供述与辩解稳定、基本一致,均辩称其打电话给黄某丙是叫他去接黄某乙;黄某丙、房某均未指认黄某甲有叫人殴打陈某等人的行为,对接黄某乙一事进行了印证,黄某丙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亦未认定黄某丙联系房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而房某称在现场没有看到黄某甲有动手参与打架;黄某乙亦证实其儿子黄某甲把其摇醒后,拉其走,二人一同离开公司,未参与打架。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与黄某丙、房某、黄某乙的证实基本能够吻合,本案亦存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无罪的证据。
3、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本案的起因系2014年2月15日凌晨黄某乙、蔡某来到中伟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打斗,蔡某鼻子被打出血,故本案中蔡某亦可能具有之后故意伤害陈某等人的主观故意,且案发时蔡某与黄某甲、房某等人乘电梯上到27楼后又下楼回避的形迹可疑。被告人黄某甲及房某均直接指认蔡某告知房某等人他被殴打,让房某等人帮他报仇,并因与陈某的亲戚关系而有意回避。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证人房某的证言基本能够互相印证,本案中不能排除蔡某指使房某等人殴打陈某等人的合理怀疑。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菁菁
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婷
                         李明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