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 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 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09月28日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推动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介绍,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数推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两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
“刷单”涉不正当竞争案 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我爱网赔偿百度205万元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原告发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

  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爱网 辩称等同于线下“居中介绍”行为

  被告我爱网辩称,被告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

  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解析

  法院:“做任务”属于虚假流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原告运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

  对展现为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通过我爱网“做任务”获得所谓“流量”,这种流量本身不稳定也不真实,并不能使搜索结果网络用户获得真正的“客流量”。对于其他搜索结果网络用户来说,“做任务”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过“做任务”获取流量的用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

  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

  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43224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OO,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袁O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锋云,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郭洁,被告我爱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破坏百度搜索生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在“我爱广告任务网”,设置针对百度搜索的任务专题等方式,帮助或诱导他人发布搜索任务、点击搜索任务,干扰百度搜索的客观排序,并从中非法获利;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在运营的“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www.5iads.cn)首页、《北京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法治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庭审中,原告认可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百度网(baidu.com)的实际运营者。百度网创立于2000年1月,经过20年的发展,百度搜索已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中文搜索引擎,每天响应全球用户数十亿次的搜索请求。为保障百度搜索的用户体验,百度公司每年投入数以千计的技术人员,投入价值数以亿计的服务器及相关资源,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提升算力,尽最大努力保障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被告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www.5iads.cn)(以下简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百度公司近期发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我爱网,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对百度搜索的客观公正性造成损害,不仅严重伤害百度搜索经过长期、大量投入后才形成的健康**态,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排序,是由百度公司在二十年的经营过程中,凝练几代互联网人智慧,投入大量金钱成本形成的,是用户之所以选择百度搜索、信赖百度搜索的基础。而被告的行为,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诱导百度搜索生态中的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通过虚假点击提高搜索排名,对搜索生态内其他合法经营者也不公平,是对竞争秩序的严重扰乱。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答辩称:1.关于涉案行为正当性,首先被告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原告系提供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经营者,被告的涉案行为系由“我爱网”商家填写关键字,并指定打开商家的网站,由用户在原告提供的搜索平台中搜索关键字,再在结果中找到商家的网站并打开的过程。可见,被告仅在自身网站上发布搜索任务,网站本身不提供该任务的搜索功能,该搜索任务需登录原告的网站,在原告的网站中才能完成搜索操作。该行为遵守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其次,被告未实施诱导用户、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被告在自身网站招揽广告时发布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用户完成任务所能获得的相应报酬。用户均清楚如何在被告网站发布广告、领取并完成任务,是用户自我选择的结果。2.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实施的行为,不是利用了原告在网络用户中被广泛使用的实际情况,而利用技术手段让原本使用原告搜索引擎的用户在登录原告网站进行搜索时将该用户诱骗、误导、强迫进入被告的网站完成搜索操作;相反,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如果禁止被告的类似行为,会禁锢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不利。3.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被告于2020年9月12日关闭涉案网站的被诉功能,于2021年3月11日关闭涉案网站。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网站的流量每日平均IP才2000至3000个左右,对于百度公司每天数十亿次的搜索量来讲微不足道,并不会给百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本案所涉及的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法益,系纯粹的经济利益,未涉及商誉及其他身份方面的权利,因此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6.被告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内,被告是利用自己的网站,招揽需发布广告的用户。对于发布广告的收费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和广告发布人之间存在的是真实交易。对于注册用户完成相关的广告任务能获得的相应报酬,也有明确的规定。注册用户领取任务、完成任务后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被告与用户之间存在的也是真实交易。对外,注册用户领取任务后,须打开原告的网站,且在原告的网站上完成任务的过程也完全遵循了原告的相关搜索设置的规定,在原告网站上完成对广告用户的搜索,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案所谓的“其他经营者”应当指的是在被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原告无证据证明在其网站搜索到的广告发布者的网站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形。7.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了何种影响或者实际损失,故其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百度公司是百度网(www.baidu.com)的运营主体,百度网主要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服务。
我爱网络公司是我爱网(5iads.cn)的运营主体,我爱网络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硬件及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20年8月3日、11日、12日、20日,2020年9月18日,原告进行了多次证据保全,并取得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多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屏幕录像文件、tsa文件,其中录像文件显示如下内容:
登录5iads.cn“我爱网”,该网站首页中间显著位置,显示“百度收录快准狠”,点击该标语进入被告设置的“我爱任务墙”,其中栏目分为“点击广告”“搜索广告”“浏览广告”“奖励任务”“商家问答”“朋友圈浏览”几个项目,下方内容包含“广告标题”和对应的“普通奖励”“VIP奖励”及其它。右侧载明:提高关键字搜索量——在我爱分享平台发布的文章很容易被百度、360、搜狗等搜索引擎平台收录,收录后的排名也靠前,欢迎您来我爱分享发布你的文章或产品信息。中间有弹框公示了搜索广告的步骤:第一步:打开网址http://www.baidu.com,第二步:“按以下【广告商的】要求对打开的网站进行操作,给出操作步骤”,下方给出截图样板。
注册“我爱网”成功后,即可免费获取200金币。注册成功登陆我爱网,页面上有“新人任务”,新手必经之路,快速赚取0.3元提现。获取的步骤为:1分钟了解我爱平台奖励10金币,完善资料完整注册,奖励40金币,完成一次任务体验领取奖励9000金币,完成该三项任务后可以立即提现0.3元。页面上弹出“亲爱的赚友,欢迎来到我爱广告任务网,只要简单的看看广告,点击广告,就能获得金币哦!随时可以兑换人民币,随时可提现喔!2000金币=1元人民币。”指引用户“通过首页进入任务大厅、打码平台、游戏平台,完成任务赚金币!2000金币=1元人民币”“我爱广告任务网每天都会增加新的广告,赚友可以在这里点击任意一个标题进行点击”。在用户的账户中,网站提示:当您账户金币大于600金币时,就可以提现换取人民币啦!2000金币=1元。点击首页的推荐好友,可以进入推荐好友平台。可以复制推荐链接给好友,注册我爱网账号。“邀请好友注册成你的一级好友,他玩游戏您赚钱,他点击广告,你赚钱,奖励是由我爱广告任务网额外付出的,好友的金币不会减少,您是在分享平台的成长成果。推荐好友提成高达15%,外加平台的推广奖励活动”推荐提成明细中包括注册提成、点击提成、搜索提成、领奖提成、任务提成、问答提成、打码提成、游戏提成等。每天可签到,每天都奖励。
登录5iads.cn我爱网,在“任务大厅”中点击“搜索任务”,进入前述“我爱任务墙”页面,该页面有387条任务,将鼠标放置在第一条任务上,该任务为“北闯只闯北动头变头动北京去京小程序开发”,出现操作步骤“第一步:打开网站http://www.baidu.com,点击打开网站,搜索词:北京小程序开发,可单击复制搜索词;搜索提示:从搜索结果中打开以chinakq开头的网站;排名位置:在第3页第5个位置左右,注:计算第几个时,只要找网址后带有快照字样的;网站截图样板,请对照下面的图片来定位网站。最后要求:请按下图规则提交打开广告的广告网址”下方给出截图样板。再以“百度电毕电脑堆脑端搜唬搜库云库搜使搜索”为例,其操作步骤为:第一步打开网站www.baidu.com,第二步:按以下广告商的要求对打开的网站进行操作——搜索词:友情链接买卖,搜索提示:从搜索结果中打开以.95lin开头的网站;排名位置:在第1页第1个位置左右,注:计算第几个时,只要找网址后带有“快照”字样的;网站截图样板,请对照下面的图片来定位网站,最后要求:点击导航栏“软文发布”,提交网址,第三步:点击操作后,提交广告商要求中需要提交资料(如网址或文字)提交结果http://www.95links.com/Home/,输入验证码后提交广告,页面弹窗显示“恭喜您!奖励成功”。如果是刚注册成功的新用户,在任务指引上网页还有相应的提示,如第一步特别提示“点击打开网站”,提示用户“这是第一步,一定要点才会出现提交的地方!”,下面的步骤提示“这是第二步:看清这里写的要求,按要求去操作,真实的点击!”下方提示“这是给你的提示哦”。
查看“发布搜索广告”的规则,备注:只给您自己看的备注,赚友不可见的,备注可不填写,如填写最多填写100个文字;广告标题:最多填写50个的文字;搜索引擎可选百度(百度为第一个备选,默认勾选状态);搜索目标:您需要用户在搜索引擎结果页中查找的网址,请填写结果可见的字符(一般为您的网站网址),搜索关键词:您要提升排名的关键词,排名截图:通过搜索关键词后找到推广的网站标题和描述截图(不含网址),且标题和描述中不能含有网址,联系方式等。(查看截图样本点击此处)。点击方案:1天内同一IP不重复点击;1天内相同网段不重复点击;3天内相同网段不重复点击。手机终端:两者都选,PC电脑。答案1通过点击要求最后一步1操作后得到的浏览器里的最终的网址,答案1的要求:请提交打开广告的广告网址;待网站完全打开后,点击导航(网站导航),待网站完全打开后,提交浏览器里的网址。为了防止爱客作弊,请您提交多个目标网址与最终的点击要求。最低发布500份点击;如果发布的点击广告次数转换成金币时超过账户余额,则网站提示要求用户充值。时间限制:每一小时一个时间段;每天点击:每天消耗广告的最大次数限制,填0表示无限制。金币总额:发布此任务总共消耗的金币数量,不包含竞价需要支付的金币;竞价金币:用户每点击一次浏览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自动从您账号中扣除相应金币数,请保持您的账号中有足够的金币,竞价奖励的作用,就是让你的广告排到别人的前面去!加快广告消耗的速度!当前汇率:2000金币=1元人民币。原告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实际进行了做任务的过程的保全。在“搜索广告”中点击“搜索一下念下。少。快来赚钱谢钱去搬去夺去钱”,普通奖励123.6,VIP奖励164.8,第一步:打开网站www.baidu.com,点此打开网站;第二步:按以下【广告商的】要求对打开的网站进行操作,搜索词:火币网,单击复制搜索词,搜索提示:从搜索结果中打开以99ppc.com/开头的网站,排名位置:在第1页第2个位置左右,注:计算第几个时,只要找网址后带有【快照】字样的,网站截图样板,请对照下面的图片来定位网站。最后要求:请按照要求操作。排名有时候在2名,有时在3名内找找,不然举报你,封号。待网站完全打开后,看到整个网站,一直往下拉,下拉,点击网站导航第四个栏目(金融)在这栏目下面的第一篇文章(币安成长速度惊人亦遭人嫉妒)打开。待网站完全打开后停留20秒,记住一定要停留20秒(不然要封号),提交浏览器里的网址。按照以上操作,找到该文章,复制对应网址99ppc.com/article/24225.html,填入第三步提交结果,选点验证码后提交广告,页面显示弹窗“恭喜您!奖励成功。”查看此时的账户明细,刚才做任务的奖励已经到账,增加123.6金币。
我爱网中有两类用户,网站中公示:VIP会员与普通会员比较说明:升级VIP费用:20000金币每次升级VIP,将延长VIP有效时间30天。普通会员首次登陆(每天首次登陆网站时奖励的金币)奖励4金币,VIP奖励8金币;普通会员赚钱奖励收入一般,VIP比普通会员多33.3334%的奖励;普通会员最低600金币可以提现,VIP300金币可以提现;普通会员最高提现40000金币,VIP最高100000金币;普通会员推荐奖励10%,VIP15%;普通会员发布广告无优惠,VIP5%优惠。购买1次为10元30天vip服务,需要更长的服务时间,需要购买多次。充值1000元,可获得赠送100元,充值2000元,赠送320元……充值10000元,赠送1800元。原告代理人充值10元,获得20000金币。每个任务普通奖励和VIP奖励的金币不同,VIP奖励多。原告代理人在取证过程中购买VIP服务,完成相应任务,获得了VIP奖励,同时还将账户中的600金币进行了提现操作,成功提现0.3元至支付宝中。原告主张被告还通过发布系统公告的方式,鼓励用户充值100以上,在2020年9月18日的时间戳取证过程中,5iads.cn网站首页中最新公告显示:【任务相关】发布的任务金额大于100元才会被百度收录,该公告发布于2020年1月31日,点击次数1009次,内容为“为了更好的管理任务,提供高质量、可操作的任务,今日决定只有任务的总金额达到100元的才会生成静态文件,才会在首页的最新任务中显示,才会被百度进行收录,不管任务的金额多少都不会影响在任务大厅中展示……如果你非常想希望自己的任务可以被百度收录,请充值100元后再发布总价值100元的任务。”
查看新手指南中发布广告的问题:1.我可以取消发布的任务吗?可以的。发布任务的会员如果想取消广告,剩余数量的金币将返还80%到发布任务的会员账号上。2.任务推荐条件:我们推出了官方推荐,我们这里推荐的任务第一单价比较高,二任务简单,三任务数量比较大。官方推荐任务标准为:(1)任务数量达到300个;(2)任务单价达到600金币;(指会员得到的任务单价,如果是发布价等于1000金币);(3)单个任务总金额达到100元;(4)手机验证任务金币大于2000(任务单价成本金币),满足上面第1,2,3中任意两个条件,如果任务还需要手机验证,那就在同时达到第4条,可以联系客服申请推荐。3.如何知道其他广告商的竞价是多少?点击广告及搜索广告等都是竞价排名的。有时想知道其他的广告商的广告竞价设置了多少,给自己的竞价一个参考。比如:下图是点击广告排名第一的广告的奖励金币,普通会员奖励及VIP会员奖励。计算时用普通会员奖励来计算,VIP会员多出来的奖励跟广告商无关,是由网站进行负担。现在排名第一位的普通会员奖励是132金币。下面来计算这个广告的竞价到底是多少?平台上所有的广告都是按60%奖励给会员的,所以这个广告商的总成本为132/60%=220金币,竞价金币为220-20=200金币,这里的20金币就是点击广告的基本成本。庭审中,被告认可平台获取40%的分成,但是辩称其给予用户奖励金币,该奖励金币是从40%的分成中支出。庭审中,被告称发布用户和接单用户无区分,认可我爱网从事了涉案行为,但表示不清楚是否会产生具体的结果。其从事该行为是为了通过有人发布任务和有人领取任务获得利润。被告还辩称其平台任务不只针对百度网,其他搜索引擎也可以发布任务。被告辩称其注册用户600余人。关于设置每天内同一IP不能重复点击的考虑,被告称每个IP地址反复点击肯定是虚假行为,为了遵循百度网站的规则。被告亦认可其清楚百度搜索网站的设计规则,并认为其遵循了该规则。
原告主张其搜索引擎在正常情况下应通过实际搜索量、权重等进行排名,而并非通过虚假人工点击影响结果。被告的涉案行为破坏搜索逻辑,干扰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提交《搜索引擎用户点击模型研究》,文章中称:搜索引擎的任务是在用户输入一个查询词时返回给用户尽可能相关的结果。返回结果越相关,用户的满意度越高,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度和忠实度就会越高,从而为搜索引擎带来更多的流量。因此,查询结果的质量是搜索引擎最关心的评价指标之一。为返回高质量的结果列表,现代的商用搜索引擎(如百度,搜狗等)在对候选文档进行排序时,使用了大量的特征。用户与搜索引擎的交互数据中包含了宝贵的反馈信息。一般来说,用户在查询结果页面上的点击行为被认为是对文档相关性做出的判断,因为点击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用户认为这个文档能够满足查询需求。考虑到搜索引擎的查询结果都是由纵向列表的形式展现给用户,并且查询结果首页的文档一般无法在一屏上显示出来,排在前面的文档自然有更大的概率被用户看到进而被点击。并且即使排在靠前位置的文档本身的相关性并不高,也会因为被用户看到的概率大而得到更多点击。《搜索引擎点击模型综述》一文中称“搜索引擎用户在搜索引擎的交互过程中反映出的隐性反馈信息(主要是点击行为信息),是搜索引擎用来改进结果排序的重要影响因素。直观来说,如果很多的搜索用户在搜索同一个查询时点击了某个搜索结果,那么该搜索结果就有可能是一个相关的结果。”《动态IP的自动点击及对搜索引擎排名影响研究》中称:PV是PageView的简称,是指对页面的点击量或者是浏览量,刷新次数便被加一,它与链接数量共同组成了Alexa排名,用户每1次对网站中的每个网页访问均被记录1次。PV的高低反映了网页的平均访问量,成正相关的关系,PV越高说明站点越受欢迎。关键词排名在前列,或者说推广方面做得好,为了使企业网页在百度结果中排名靠前,用户主动对网页进行点击,同时点击所使用的IP地址是可以变化的,这样就可以增加网站的流量,提升网页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为了增加网页的流量,这就需要百度引擎认可程序打开链接算作一次有效操作,所以我们打开链接时要使网页停留一段时间,而不是开后直接关闭。在站长之家网站中有《解析百度点计算法原理,实现SEO快速排名》的文章,其中称“百度更新几乎都是天天更新了,目的就是防止别人利用软件刷排名和流量,但是许多的软件还是在不断的模拟用户去点击网站。如果想利用点击算法增加网站排名的话,那就需要注意:第一,优化网站需要通过正规的手法优化。第三,如果是稳定流量的方法去点击网站,最好维持一周左右。第四,网站的用户访问时间一定要过长一些,避免出现一些跳出率高的现象。第五,控制好每天进入的IP数量,有效用户必须高于无效用户的IP数量。第六,通过用户点击的方式点击网站,最好是引导用户长时间的停留在网站上。第七,必须每天不停地去引流用户进入你的网站才能不断地增加有效用户。”小丑SEO博客中有文章《百度关键词点击算法详解》,其中称“关键词互点群,通过人工操作的方式,来搜索关键词点击到自己的网站,从而使自己的网站排名达到上升的效果,那么这种点击有用吗?有用。”另有多篇文章对百度点击算法工作原理进行了介绍,基本上包括不同区域IP的数量、PV数量、用户停留时间等,以上因素均可以影响百度点击算法规则。在《百度快速排名算法-模拟点击篇》中称“人工模拟搜索的方式,可以模拟真实的用户搜索,来提升网站的展现率、点击率,减低跳出率,让百度给予正向评分,认为网站更满足搜索者的需求,从而提升被点击页面的排名,可以通过设置真实的点击步骤来实现。步骤包括:输入百度网站;搜索一个跟目标关键词相近似的关键词;随机点击1-3个搜索结果的快照页面,打开页面停留时间控制在15秒以内;换成目标词搜索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涉案行为会对搜索引擎排序产生影响。原告提交其网站中的公告《百度搜索推出惊雷算法严厉打击刷点击作弊行为》《百度搜索将推出惊雷算法2.0》,证明其为打击作弊行为,营造健康的搜索生态对其算法进行了升级,被告的涉案行为会严重影响、干扰百度搜索结果的排序。原告主张现在通过机器刷量方式可以被监测到,但是被告这种人工刷量很难被监测到,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辩称其已于2020年9月12日关闭网站的搜索功能,停止原告主张的涉案行为,庭审中被告还辩称其于2021年3月关停了涉案网站。被告提交了其网站页面截屏为证。该公告点击次数2505次。被告提交百度网站中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惊雷算法解读》,辩称该解读中称“惊雷算法上线后,依靠刷点击提升搜索排名的效果将不再生效,以往刷点击行为将进行打压。”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对原告不构成危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仅计算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益的最小金额,被告获益也远超原告诉请金额,原告诉请金额应全额支持。
首先,从获益角度来说,被告存在三种途径的获益方式:(1)被告在每个任务中至少获益2元人民币。在“发任务”用户不购买被告提供的竞价广告的情况下,“发任务”用户每发布一个任务,每个任务设置最低限额点击数,被告至少获益2元(20*500*40=4000金币=2元人民币);(2)从“我爱网”用户角度来说,被告提供不同的会员模式,以此牟利。被告设置VIP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不同的用户类型,从中获取会员充值收入。相较普通用户,VIP类型的“接任务”用户完成一个任务会获得额外33个金币,且提取现金更为方便,被告以此获取经济收益;(3)被告也可通过用户直接进行人民币充值的方式获益。其次,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其平台任务总数,以及每个任务“发任务”用户设置的点击数和增值服务情况,且未提供VIP用户充值情况、现金充值用户的方式,原告仅计算被告通过撮合交易获益的最小金额,也已远远超过原告诉请金额。被告获益=被告从每个任务中获益金额*被告平台存在的任务总数*天数。按照被告每个任务、每个最低限度设置500个点击的方式,计算得知其获益至少为2元人民币;根据取证情况,其每页存在的搜索任务数量为20,其任务页数按100计算,则任务总数为2000;其网站成立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25日,合计天数约为4015。故被告获益至少为2*2000*4015=16060000元。
被告辩称其经营规模、影响力和总收入小,因涉案行为获取的收入更小。为此,被告提交了数据专家(www.cnzz.com)网站中的流量趋势分析,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期间访问被告的IP数量为63075户、浏览次数340962次,2020年8月15日至9月13日为70996户、浏览次数480711次,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之间79363户、浏览次数530512次,2020年6月16日至7月15日之间74135户、浏览次数584032次,2020年5月17日至6月15日之间103643户、浏览次数690607次,2020年4月17日至5月16日期间127525户、浏览次数704016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6日之间100023户、浏览次数497809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104042户、浏览次数373663次,2020年1月18日至2月16日期间80724户、浏览次数219855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之间72230户、浏览次数265058次,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之间74759户、浏览次数309478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载明:被告2017年缴税112.2元,2018年缴纳5331.9元,2019年缴纳31.1元。关于实际获利情况,被告庭审中称其无法对此进行统计。庭审中,法庭曾向被告释明,要求被告提交其网站中的任务数、广告商的充值情况以及相应的统计情况等相关证据,被告明确表示因是自用的网站,当时购买过来的程序都是个人开发的小型功能,所以网站后台并没有专门针对搜索获得收益的统计及分析,无法直接提供。本院向被告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交我爱网网站中的任务数、广告商的充值情况以及相应统计等相关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被告坚持称确实无法提交相应证据。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支出20万元,其提交律师费发票5万元。
以上事实,有ICP备案查询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章、发票、网页打印件、纳税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主张与本案证据所载明的事实,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百度公司与我爱网络公司均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如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通过虚假人工点击的方式影响原告经营的搜索引擎的算法,被告的涉案行为破坏了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干扰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述:
(一)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
原告运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主要的访问入口之一,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寻找目标信息,搜索引擎在用户输入查询的关键词时返回给用户尽可能相关的结果,返回结果相关性越高,用户的满意度也越高。因此对于搜索引擎来说,返回高质量的查询结果对于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原告提交的多篇文章中也可以印证上述内容。原告作为百度网的运营者,为百度搜索服务的运营投入巨大,其用户群体大,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在运营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过程中,其获取的用户关注度或由用户产生的点击数据是其商业运营的基础。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涉案数据所产生的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使原告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该种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证据显示被告运营的“我爱网”专门为其网站用户提供“发任务”“接任务”的网络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及VIP服务费用等,以此盈利。
首先,“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我爱网”首页显著位置标注“百度收录快准狠”,体现了其网站中“任务”的目的,吸引了用户在“我爱网”上发布任务,以期待被百度网更快、更准地收录。被告还在发布任务的步骤中,将百度搜索作为第一个备选项,默认勾选;在为“接任务”用户提供的任务指引中,被告直接提示用户点击百度网;被告在网站中提示“发任务”用户“1天内相同IP不重复点击”“1天内相同网段不重复点击”“3天内相同网段不重复点击”三种方案供选择,庭审中,被告解释这样设置是因为每个IP地址反复点击肯定是虚假行为,其亦认可其清楚百度搜索网站的设计规则,并认为其遵循了该规则。以上情况均充分说明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其次,被告运营的“我爱网”帮助、诱导“发任务”“接任务”用户完成相应任务的发布和完成并以此盈利。“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具体来说,被告提前设置好“发任务”的步骤,引导用户按照相应步骤发布任务,并设定最低发布数量,“接任务”限制等。同时,将“接任务”时的步骤进行拆解,并配以图示说明,在讲解的过程中,还进行了特别提示,如“目标网站的网址需要手动粘贴完成”,以实现“人工点击”的效果。再次,被告还通过多种方式盈利,并以此扩大刷量的规模。被告在其网站中设置了两种模式,即普通模式和VIP模式,以“奖励”为诱导,吸引用户成为其VIP用户,一方面可以扩大刷量的规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此外,被告还在其网站内部设置“竞价模式”,即为了使任务排名靠前,可以额外支付“我爱网”网站一定的服务费,以吸引更多人“接任务”。
综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三)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
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原告而言,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来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以匹配市场需求度,符合市场需求,此举是搜索引擎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丧失其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此外,百度公司为了维护其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分析点击数据,以及为了打击刷量等作弊行为必然花费大量的成本,而通过“我爱网”平台产生的人工刷量的数据具有比机器刷量更强的隐蔽性,使原告对此点击数据更加难以甄别和防范,如不加以规制,将扰乱原告的点击数据,使原告对其搜索引擎付出的大量成本付诸东流。
第二,对使用搜索引擎获取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是通过搜索某一个关键词得到相应的搜索结果,再在搜索结果中筛选出需求网站。因此搜索结果的排名对获取用户的关注度来说至关重要。反之,搜索引擎通过算法逻辑可以计算出哪些网站的用户需求度和关注度高,从而更加精准的为用户推送匹配其关键词的目标网站。限于竖版篇幅,靠前位置的搜索结果更容易产生更高的关注度。用户根据搜索引擎算法逻辑产生的搜索结果排名来选择目标网站,搜索结果越靠前,其更可能包含用户真正的需求。“我爱网”中的所谓搜索引擎用户,通过在“我爱网”中“做任务”的方式“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并非基于对搜索引擎根据特定搜索关键词所产生的搜索结果的需求,而产生的有效点击,而是为了获取“做任务”产生的收益。这一行为并不能真实反映出相应搜索结果的关注度,因而由此产生的流量系无效流量。而因虚假的点击量可能产生的排位在先的搜索结果则更容易被用户搜索到并选择,但这种虚假的点击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
第三,对展现为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从原告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排在前列的搜索结果可以获得更高的关注度,以此获得更高的点击率,即网络流量。在互联网经济中,流量越高则意味着更高的关注度和更大的财产价值。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流量,网络用户应当在其网站中匹配更多的用户需求,通过提升需求度权重、优化自身网站来获得稳定的流量,以提升排名。如果通过“我爱网”“做任务”获得所谓“流量”,则获得的流量并不稳定,“做任务”者仅为了获得相应奖励进行点击,这种流量极不稳定,流量本身也不真实,并不能使搜索结果网络用户获得真正的“客流量”,因此这种点击量虽然是人工获取,但并非真实受众,属于虚假的点击量。对于其他搜索结果网络用户来说,“做任务”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过“做任务”获取流量的用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在搜索引擎中可能被搜索到的机会减小或者丧失,致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
第四,如对被诉行为不予规制,则将严重影响搜索引擎的发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对机器刷量等行为进行监测和控制,但被告运营的人工刷量交易平台,在了解原告算法的情况下,对“任务”进行了提示,设置了交易的步骤和规则,所采用的刷量手段完全使非目标客户伪装成了目标客户,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原告很难对此进行识别和监测。同时,被告的人工刷量交易平台将零散的网络用户集合起来,有组织、有规则地进行了平台式的经营,扩大了网络用户人工刷量的规模和成功率。被告运营的人工刷量交易平台依附于原告的搜索引擎,并通过干扰原告经营活动的方式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该种经营模式无任何创新价值,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且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同时网站也会为了提升自身流量,采用“作弊”手段,而不是从优化自身网站、符合用户需求的角度进行内容上的提升。因此,该行为直接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行业的经营氛围,扰乱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秩序。
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领域市场参与者,均造成了损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涉案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不正竞争行为,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被诉行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会导致相关公众会对原告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排名可信度产生负面评价、降低对原告的信任度,有损原告商誉,因此被告有必要为其被诉行为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在运营的“我爱网”网站(www.5iads.cn)首页、《北京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法治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其被诉行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范围基本相当,鉴于被告自认其网站已经关停,现已无法实现在其官方网站上消除影响,故本院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本院对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首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次,原告主张仅计算被告通过撮合交易获益的最小金额,也已远远超过原告诉请金额,其主张被告获益=被告从每个任务中获益金额X被告平台存在的任务总数X天数。按照被告每个任务、每个最低限度设置500个点击的方式,计算得知其获益至少为2元;根据取证情况,其每页存在的搜索任务数量为20,其任务页数按100计算,则任务总数为2000;其网站成立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25日,合计天数约为4015,故被告获益至少为2*2000*4015=16060000元。但证据中显示,被告“我爱网”中的任务可能针对多个搜索引擎,原告主张的任务数不准确,且被告的获利应当以实际完成任务后收取的服务费或充值VIP等数额为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网站中的全部任务均已经完成,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收取到的服务费用或VIP充值费用。因此原告的计算方式虽有一定依据,但不准确,不能据此直接判定为本案经济损失。最后,在前述数据均不准确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如下因素判定本案赔偿数额:1.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引擎排序规则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涉案行为,且在网站中设置具体的操作过程,引导其用户制造虚假的点击量,以达到提升其在原告搜索引擎中搜索结果排名的目的。被告积极追求人工刷量的后果,在“发布任务”的步骤和“做任务”的步骤中多次提示用户注意,以更符合搜索引擎算法规则,如以手动粘贴的方式提交网络地址等,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得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可见其为了躲避原告搜索引擎的监测,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被告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其经营模式,获取违法利益,其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2.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从被告自行提交的数据专家网站中的流量趋势分析可知,仅在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其网站每个月的平均访问IP数量就达到79000余户,网站浏览量月平均有60万次左右。可见其网站规模较大,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也随之较大。同时,如前所述,被告的涉案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合法商业利益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于使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用户产生影响,同时还破坏了互联网环境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故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3.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定期限内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交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的实际运营情况、收款情况等证据均由被告掌握,如果被告不如实举证,则无法准确计算出其违法所得。在本院已经明确向被告释明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掌握证据一方拒绝提交证据,其不如实举证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依照该规定,本院认可原告从被告获利途径、以取证时页面上显示的搜索任务数为基础进行推算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推算本案赔偿数额。被告运营的“我爱网”网站中有多种获利途径,包括:(1)被告在每个完成的任务中可以获取完成任务的服务费,在普通会员完成任务时被告可以获得40%的服务费,VIP用户完成任务时被告可以获得33%的服务费;(2)在用户竞价提升任务排名时可以获取相应的服务费;(3)用户可以支付会员费,从普通用户变为VIP用户,被告可以获得会员收入。因此被告有多种方式可以获得收益。被告还在每个任务上设置了点击的最低限度,本院同时结合被告网站的运营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4.原告为运营其搜索引擎网络服务、监测不当行为,必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被告的涉案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
综上,本院酌定本案赔偿额为20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有相应票据支持的部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以上共计20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