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案 我方代理被查封人 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杨OO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758号

解除查封申请人:东莞亿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塑胶原料市场四期9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X0T2Y。

法定代表人:姚OO。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凌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中心路新二体育中心综合楼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CTC65。

法定代表人:杨OO。

被申请人:杨OO,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东莞亿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杨O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杨成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236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杨成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东莞亿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一银行账户(户名: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36********、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及被申请人杨成美名下一银行账户(户名:杨成美、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一银行账户(户名:长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36********、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及被申请人杨成美名下一银行账户(户名:杨成美、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