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 中国大陆催收非法债务之定罪量刑标准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加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注意:不是合法债务)。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是目的犯,这是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区别。如果是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低级趣味等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同时兼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则与寻衅滋事竞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债务,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

刑法法条规定了三类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即:

一、暴力、胁迫;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刑法法条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列举了三项,并没有规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财产威胁的方式,比如起诉、报案等。二是在认定情节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从情节上分析,三类催收方式行为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故从行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适当增加。

(三)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仅指金钱之债,也包括其他财产等民法意义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对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钱、财物,也可能对象本身是非法的,如违禁物品。

催收的债务,法律条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贷行为为典型产生的非法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是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常见的有因吸毒、赌博、嫖娼、强迫等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债务,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

——催收非法债务之定罪量刑标准:

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欠非法债务未还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赌博、高利放贷行为比较多。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危害性较小的催收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此罪。目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主体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抢劫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但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催收非法债务罪低,年满14周岁,就可以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了。

二、主观故意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客体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四、客观方面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下列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方式,还有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比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方式,有且仅有上述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三种方式,没有其他行为方式。

(二)侵犯的对象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的对象,是高利贷、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若行为人催收的非法债务的数额超出了非法债务约定的范围,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一、主观故意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但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催收债务,也可能是为了泄愤报复,为了逼取口供等等。

二、客体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三、客观方面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的对象,为高利贷、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二)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成立非法拘禁罪,需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需要达到定

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没有类似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一部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纳刑法打击范围。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有可能同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这时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式,择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