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大陆遗嘱继承纠纷中房屋遗产的实际分割

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对于可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遗产采用实物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特别是房产,除非当事人同意共有(权利分割),为减少诉讼,实质化解纠纷,一般应采取变价分割,包括折价与适当补偿、拍卖或者变卖,不能仅判决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折价的方法及补偿的金额等,首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利用遗产的能力,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从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的角度出发,通过评估等方式,由法院确定某个继承人取得,取得人按份额给其他继承人对应的价款,或者通过变卖,分得相应的遗产份额变卖款】

基本案情

原告邵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与四位被告系亲兄弟姊妹关系,原、被告之父被继承人邵某某与原、被告之母被继承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相继去世,留下遗嘱三份。二位被继承人离世后,原、被告多次就遗产分配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请求:1、判令原告按照被继承人遗嘱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邵某某、李某某的遗产(主要遗产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路80号4号楼4单元202号房产一套,价值约为25万元;位于青州市某某村平房及院落内物品,价值约为5万元)。共计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平分。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一、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路80号4号楼4单元202号房产(登记在邵某某名下)一套归原告邵甲所有,原告邵甲分别支付被告邵乙、邵丙、邵丁各4万元,支付被告邵戊7万元,以上款项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款项付清后,原告邵甲凭调解书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二、位于青州市某某村瓦房四间(带院)由被告邵丙继承一间、被告邵丁继承一间、被告邵戊继承两间,院落共同使用,原告邵甲、被告邵乙放弃继承。三、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邵甲、被告邵乙、被告邵丙、被告邵丁、被告邵戊均担。

案例解读

继承诉讼首先确定遗产分割的依据。通常而言,遗产分割的依据有三种,即依据遗嘱的分割、依据协议的分割和依据裁判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夫妻共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夫(妻)遗嘱处分了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涉及该部分的遗嘱无效。无效部分财产未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确定好遗产依何分割后,再确定遗产分割方法也即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四个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平均份额的原则、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产为被继承人邵某某、李某某的共同财产,邵某某所立遗嘱对全部房产进行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其处分李某某的部分无效。李某某后于被继承人邵某某去世,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邵某某的遗嘱,对于属于其有权处理的财产归继承人邵甲继承。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同确认位于临淄区的房产价值为3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母亲)份额部分,该房由其继承,房屋价值按38万元计算,由其支付各被告相应的份额。位于青州市的老屋放弃继承。原被告最终达成如上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涉案遗产继承纠纷圆满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一审独任审判员:刘海红
● 书记员:边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