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刑事案件 代为被告人辩护 - 案例分享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OO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罗OO(辩护人王桂义,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罗OO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刑初31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OO,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桂义,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2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廷术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具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廷术及其辩护人王桂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起,被告人罗廷术以每月1000元人民币租赁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综合楼旁负一楼,提供麻将牌及麻将桌在该处组织参赌人员以打“转转红中麻将”“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其男朋友谭某(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望风、抽水、开门,并雇请李某园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给参赌人员做饭、刘某桂在赌场负责给参赌人员卖烟,从中抽头渔利至少15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廷术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21]285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廷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廷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关键是准确把握“赌场”的开放性:开放性是指赌博场所对参赌者的接纳性,表现为外来人员是否可以加入;2、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控制性特征,符合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构成赌博罪;3、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开放性特征:被告人并未吸引更多参赌人员,尽可能避免外人知晓,具有隐秘性;参赌人员不具有不特定性;4、本案符合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5、本案并未达到与开设赌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6、起诉书指控赌资为27820元,24820元并非被告人贴身携带,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作赌注,换取筹码、赌博赢取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赌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至少150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不能认定;7、本案应参考深圳中院的类案,认定本案为赌博罪;8、被告人罗廷术犯罪性质一般、罪行较轻、归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9、被告人母亲患有××。综上,请求法庭对罗廷术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起,被告人罗廷术以每月1000元人民币租赁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综合楼旁负一楼,提供麻将牌及麻将桌,组织人员在该处以打“转转红中麻将”、“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请李某园负责打扫卫生、给参赌人员做饭,刘某桂在赌场卖烟给参赌人员,谭某(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望风、抽水、开门,从中抽头渔利至少15000人民币。
2021年7月28日凌晨,民警在该处抓获被告人罗廷术及14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麻将一副、POS机一台、赌资人民币40800元(包括水钱123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蒋某虹、雷某、李某园、廖某良、刘某桂、刘某权、潘某艳、唐某英、郑某祥的赌资共12150元,其中11750元人民币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麻将、POS机、赌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陈某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廷术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廷术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廷术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廷术租赁场所,提供赌博工具,在一段时间内较为固定地组织人员赌博,其行为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4820元不能认定为赌资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雷某、潘某艳等多人证实,参赌时如果有人没带现金,可以找罗廷术换钱;证人蒋某虹、郑某祥陈述,被查当次两人均找罗廷术拿了现金,其中蒋某虹扫码换了1000元现金,郑某祥拿了5000元现金准备用于赌博;被告人罗廷术在侦查阶段则供述,警察从其身上查获的现金是其拿来给客人换钱用的,并明确指认该24820元系其为赌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所用,故该24820元应当认定为赌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至少150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廷术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开设赌场有50天,平均每天抽水300元,至少抽水15000元;证人谭某陈述,罗廷术开设赌场一两个月,几乎每天都营业,平均每天抽水能有五六百多元;证人李某园陈述,其受罗廷术雇请,从2021年6月15日左右开始到赌场工作,赌场几乎每天都营业,罗廷术每天抽水能有七八百元;证人刘某桂则陈述,罗廷术的赌场每天晚上都有人玩,平均每天抽水约七百元,可见,被告人罗廷术抽水至少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廷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开设赌场罪,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廷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廷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9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麻将一副、POS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招华
人民陪审员  谭小兵
人民陪审员  欧计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