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有权单独处分 大陆法院案例: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法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5民初2347号

原告:谭OO,女,汉族,1968年01月1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政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余OO,男,汉族,1966年02月15日出生,重庆市县云阳县。

原告谭OO与被告余OO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青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OO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OO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O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谭OO与被告余OO于1993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5月29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600万元成立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并占该公司30%股份,并完成了实际出资。双方离婚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后由被告归还原告150万元,望判如所请。
被告余OO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有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OO与被告余OO于1993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5月29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记载“男方:不分得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分割。女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胡杨路住房一套(现产权人谭OO),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住房一套(现产权人余OO、谭OO),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抵押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白桦路车位1(现产权人:余OO),该车位产权归女方所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白桦路车位2(现产权人谭OO),该车位产权归女方所有。无共同存款分割。备注: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男方享有及偿还”。
经原告提供2022年1月28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报告显示: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被告余OO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被告认缴出资600万元,实缴出资600万元,占该公司30%出资比例。报告中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显示,被告股权登记状况为出质,质权人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共计600万元。报告司法协助信息显示,被告股权处于人民法院冻结状态,冻结股权数额共计763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回单)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法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虽在四川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实际出资600万元,但该股权份额已被质押给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且被人民法院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夫妻分割出资额的规定,该规定是以实际股东一方同意转让出资额给夫妻另一方为前提条件,实质仍然是尊重自然人股东的意思自治。现本案股权原被告双方未协商一致,也未有其他股东表示愿意出资购买,且被告股权的现有价值本院无法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OO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谭OO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一航
书 记 员 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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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简要案情: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乙说: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会议纪要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