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商家被许可植入网购平台页面跳转,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客户由页面跳转到入驻商家下单,不属网购平台以外的平台

【根据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典O公司不能将飞O购用户引导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交易,除非取得飞O购公司的同意,该合同条款明确约束的是典O公司引导飞O购用户与其他平台发生交易的行为。然而,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涉案合同第5.2条第6项又约定了例外情形,即典范智选商城被许可植入飞O购平台进行入驻和销售。实际履行中,飞O购平台仅为典范智选商城提供页面跳转功能,飞O购用户在典范智选商城的下单、付款等交易行为均独立于飞O购平台。因此,将典范智选商城认定为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中所指向的“其他平台”的依据并不充分。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通过飞O购平台客服微信发送“典范智选”商城链接,违反了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的约定,无论是依据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还是依据对关联条款的整体解释,均不能确定无疑地得出此结论。】

广东飞O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典O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飞O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座1105、1106。
法定代表人:赵O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典O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北区3号楼南楼3101室-3。
法定代表人:吴O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治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飞O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O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典O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O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飞O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被上诉人典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治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飞O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飞O购公司仅需向典O公司支付货款863601.29元,且无需支付利息;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典O公司向飞O购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130946.15元及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典O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典O公司私自导流的行为违反了《委托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的约定,应向飞O购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根据涉案合同第5.2条第6项的约定,飞O购公司同意典范智选商城植入飞O购平台,该约定系飞O购公司同意的唯一引流方式,双方并未约定其他的引流途径。典O公司在微信中将典范智选商城的链接直接发送给飞O购公司的客户,使飞O购公司的客户不经飞O购平台的跳转而直接在典范智选商城下单,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植入链接存在本质区别,属于未经同意将飞O购用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交易的违约行为,造成飞O购公司流量利益的减损,构成违约行为。(二)典O公司从未向飞O购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应向飞O购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130946.15元。典O公司运营飞O购平台期间采取了所谓的销售价等于采购价的经营策略,且把飞O购平台的主要供应商变成典O公司本身,该经营策略严重违背商业逻辑,剥夺了飞O购公司的合理收益,且采购价由典O公司自行确定,飞O购公司无法核实飞O购平台运营期间的真实采购价,更无法得知典O公司运营飞O购平台期间取得的收益。根据苏宁易购的审计报告结合家电电商平台的经营情况和行业惯例,大型家电电商平台的行业毛利率为15%左右,小型家电电商平台的毛利率为5%-7%。因此,应当判决典O公司按照一般的行业最低毛利率5%向飞O购公司支付最低可分配收益。(三)飞O购公司仅需向典O公司支付货款863601.29元,且无需支付利息。典O公司已于2020年4月9日和2019年5月10日收到飞O购公司支付的美的返利款49693.32元和20243.15元,原审判决重复计算了这两笔款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因典O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可分配收益以及违约金,双方互负债务且均已届清偿期,飞O购公司有权主张法定抵销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且不属于迟延履行。原审判决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支付利息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典O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典O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不会造成飞O购公司的利益损失,不构成违约。典O公司经营飞O购平台期间没有收益,不应当向飞O购公司分配利润。对于两笔美的返利款,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相关事实,并未包括在典O公司所主张的欠付货款中,原审法院认定的应付货款金额正确。飞O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算规则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损失。飞O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飞O购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典O公司向飞O购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4万元;2.判令典O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135520.3元;3.判令典O公司支付飞O购公司涉案合同违约金100万元;4.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约定,飞O购公司提供飞O购平台(包括商城平台、旺旺购物小程序)、会员、供应链体系、财务体系;典O公司负责该平台的日常运营与发展、推广策划、会员服务、商品采销的联合运营模式;飞O购公司负责飞O购平台财务管理、统计、核算及最终审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典O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可分配收益,且未经飞O购公司同意将飞O购平台客户吸引到其他平台进行交易,严重损害飞O购公司利益,导致飞O购平台销售量下滑严重,涉案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条件及必要,应予解除并由典O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典O公司原审辩称:同意解除涉案合同,请求驳回飞O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于2019年9月7日协商一致确认飞O购公司免除典O公司技术服务费,从2019年9月开始典O公司再未支付技术服务费,飞O购公司也未就技术服务费的问题向典O公司提出异议,证明飞O购公司认可双方确认的免除技术服务费的事实。关于利润部分,为了导流和扩大影响力,典O公司在飞O购平台已经成为主要供应商,其供货价格就是售价,销售没有利润。飞O购公司所称的飞O购平台客服向客户发送典范智选商城链接进行交易,是飞O购公司已经同意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典O公司反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2.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货款933528.76元;3.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支付货款占有使用期间的利息24139.5元(以933528.76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为24139.5元,实际应计至货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4.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交易架构为客户在飞O购平台下单,并向飞O购公司账户支付货款,然后典O公司向供应商下单并直接支付货款,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向飞O购平台客户直接发货。因典O公司与供应商是现款交易,所以双方约定飞O购公司应当每日向典O公司支付前一日的货款,每周二对上周订单进行详细对账。但飞O购公司自2019年12月下旬开始拖延对账和付款,截至2020年3月底,飞O购公司共拖欠应付货款933528.76元。2020年3月底,因飞O购公司冻结了典O公司运营飞O购平台的微信账号且飞O购平台更名,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飞O购公司原审辩称:因典O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可分配的收益及违约金,飞O购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无需向典O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货款及利息。涉案合同签订后,飞O购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名下农行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移交给典O公司,典O公司通过农行账号与飞O购公司进行货款结算,飞O购公司已于2019年4月9日、5月10日将两笔美的返利款支付至上述农行账号,典O公司要求支付的货款中包括上述两笔货款。典O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其反诉请求飞O购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缺乏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合同的签订及内容2018年11月11日,飞O购公司作为甲方、典O公司作为乙方在广州番禺签订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形式。甲方提供飞O购平台(包括商城平台、旺旺微信小程序平台)、会员、供应链体系、财务体系;乙方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与发展、推广策划、会员服务、商品采销的联合运营模式;甲方负责飞O购平台的财务管理、统计、核算和最终审核。2.运营期限、目标及对应奖励。2.1运营期限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2可分配净利润为协议有效期间产品、服务的毛利扣除商城运营所有费用及公摊办公和税款后形成的净利润的20%作为甲方收益,80%作为乙方收益。合同签订之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或未完结事项,与乙方及后期形成的利润没有关系,不参与可分配利润……2.4技术服务费用:甲方提供网站维护、财务管理、技术支撑等技术服务,保障乙方顺利运营飞O购平台,技术服务费用为5万元/月,由乙方承担,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5.违约责任。5.1甲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100万违约金及经济损失,且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1)擅自将飞O购平台经营权授权给乙方以外第三方运营的;(2)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甲方委托经营期尚未届满,甲方提前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3)故意干扰乙方的经营致使其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的;(4)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奖励的。5.2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及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1)乙方没有经过甲方同意擅自将飞O购平台经营权授权给第三方的……(2)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甲方委托经营权尚未届满,乙方提前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飞O购用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飞O购数据、利用飞O购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6)甲方同意乙方平台商城(典范智选)可以植入飞O购网中进行入驻和销售。5.3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需结清相关价款及货款,仍需继续提供委托经营期间产生订单的售后服务……9.其他条款。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8年12月19日,飞O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OO与典O公司张兆峰通过微信沟通调整涉案合同技术服务费的事宜。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兆峰提出4项建议“a.1%的毛利不要,典O公司保证飞O购商品不赔钱,扣除手续费后,每天直接打款到典O;b.所有飞O购网的开发费用由飞O购承担;c.2019年开始每月给到飞O购网的运营支持费用改为3万;d.股份20%,50万继续有效,2019年1月份工商变更,飞O购不做保底任务,典O全力运营。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赵OO回复“就按前三条,最后一条不要。运营支持费用从2019年1月份开始按3万每个月,12月份的依旧是5万,其他不变。”张兆峰回复“确认,关于飞O购网1%的毛利不要,典O公司保证飞O购商品不赔钱,扣除手续费后,每天直接打款给到典O;所有的飞O购网的开发费用,飞O购承担;2019年开始委托运营协议规定的每月给到飞O购网的技术服务费用5万元改为3万元。以上信息同步给飞O购财务黄总。”2019年9月7日,赵OO与张兆峰通过微信沟通变更合同条款事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沟通后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在飞O购网销售平稳上升的前提下,同意:1.3万的技术服务费取消;2.每月高于3万的毛利部分返还典O;3.每月低于3万的毛利部分明年春节前返还典O;4.典O一直经营飞O购网到明年春节前;5.股份部分不再续费,仍按10%计算;6.9-12月毛利在2020年1月份支付给典O。(二)飞O购平台交接及沟通情况2018年11月19日,飞O购公司采购部向典O公司移交苏宁易购相关资料。11月20日,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交付飞O购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开户行、制单UKEY号码及网银登陆密码;11月29日,又移交该农行账号的复核UKEY号码(该账号以下简称飞O购农行账号)。11月27日,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移交飞O购公司支付宝账号及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12月5日,飞O购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典O公司交付飞O购平台运营微信号,邮件记载:飞O购已准备两个运营微信号给典O,目前已添加的客户有518个。微信账号:飞O购运营1,XXXzs;飞O购运营2,×××06。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涉案合同履行事宜,包括飞O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OO与典O公司张兆峰微信聊天记录、“飞O购网_典O账目往来群(4)”(以下简称账目群)、“飞O购-典O财务沟通群(6)”(以下简称财务群)、“飞O购上海技术”(以下简称技术群)等群聊记录,上述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微信群双方工作人员均以公司名称指代):1.赵OO与张兆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日,张兆峰称:在飞O购网找一个地方帮我们增加一个典范智选的入口?我们也增加一个飞O购入口,相互导流。赵OO回复:好,我和研发说一下。2019年1月17日,赵OO称:关于每天回款的事情,手续费比较高,只要过万每天都是8到12元,1万到10万之间都是这样的,能不能5、6万时再给你汇款。张兆峰回复:赵总,我们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周转,要每天回来的,很多都不要手续费的。赵OO称:上个月的手续费有近200,这个月预计更多。双方协商后同意几千元的回款第二天支付。3月14日,张兆峰问:赵总,咱们做决定是不是通知一下,典范智选icon想下就下?通知也没有。赵OO回复后,张兆峰发送截图称“典范智选还是放在老位置”。4月28日,赵OO发送截图后称:还有25万,这个月应该收回的,截图显示4月份总金额为257557.52元。6月4日,张兆峰问:赵总,飞O购网看看有没有合适的运营团队运营,我们团队感觉运营不好。6月15日,张兆峰再次称:赵总,您有没有和其他朋友沟通,整合一下资源,一起做飞O购。或许飞O购能做起了。赵OO回复:已经约好了,过几天见面。12月1日,张兆峰询问:咱们飞O购下家找到了吗?赵OO回复:有两家现在在谈,但是都还不是很明确。12月19日,张兆峰问:赵总,飞O购现在找到下家了吗?我在做明年的计划,我就不做飞O购了。12月底结束,飞O购就正式完成了我们的约定,也算给您老哥一个交代了。12月28日,张兆峰称:赵总,还要尽快找到下家。我们现在真没精力做了。这块业务和公司方向不吻合了。2020年1月8日,张兆峰称:赵总,按照我们的约定,您安排把之前的所有费用结算一下。1月14日,张兆峰称:赵总,你安排人结算我们之前费用。就是之前我们约定的所有预留的利润和退利。赵OO回复:我问一下什么情况,上次财务说你们给我们结算的几个就是给客户的零售价,利润从哪里来?张兆峰称:赵总,飞O购扣掉0.6%的手续费,其他就是典O的费用,上次我们微信沟通过的。赵OO回复:那利润你们都已经提前拿走了,怎么还要利润呢?这和我们沟通的也大相径庭。当初我再三强调我这边需要利润,可结果是你们提前就截留。如果我这次不问还不知道。张兆峰称:让财务对一下吧,赵总,飞O购怎么安排。赵OO回复:按照我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走。张兆峰称:那就过年前把飞O购给您了,您有人接吗?别没人接,整个飞O购不就完了吗?2.技术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日,飞O购公司称:张总,前6项明天开始开发,最迟周五上线,请您安排一下,明天提供icon图片和典范智选的链接地址。典O公司回复:收到。我已准备好,明天再复演一下,尽量逻辑不漏。12月5日,飞O购公司问:张总,APP上典范智选点击跳转后,只是调整到提供的页面上,在该页面中操作的商品、购物车等是无法和飞O购app互通的,这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典O公司回复:对的,只要跳转就可以。典O公司还称:我们典范智选小程序快好了,到时候换小程序链接,可以吗?飞O购公司询问明后天能否提供?12月7日,飞O购公司问:你的那个链接修复了吧。典O公司回复:链接还是用原来链接,服务器修复了,http://www.dianfanzhixuan.com/wap.php。飞O购公司回复:好的,那我就让发布了。3.账目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4日,飞O购公司称:一、结算规则。1.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已发货”状态的订单货款预结算至典O管理的飞O购农行账户,预结算时预留订单成交价1%在飞O购、扣除订单结算手续(含退款)后转账汇款(转账金额=订单成交金额-订单成交金额*1%-结算手续费)。2.每月2号双方对账,按上一月实际订单毛利情况,扣减结算手续费、税费等必要订单成交支出后,得出可分配收益。双方将可分配收益按照典O:飞O购=80%:20%的比例分配,综合上一月每天预结算的资金,汇总清算,并结清资金。二、对账周期。每周二进行上一周期订单的对账,主要复核订单退款、采购退款、成交订单的采购成本、返点情况、毛利率、结算状况、物流信息、付款信息等。飞O购公司称:这个是根据昨天双方沟通过后拟的一个备忘录……如果确认,我们马上就发起付款流程,结算到13号已发货订单。4.财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17日,飞O购公司问:你的采购价=零售价,是吗?典O公司回复:典O供货是的。飞O购公司问:采购=零售价,这是明显亏本的生意为什么还要做呢?典O公司回复:典O供货就是不挣钱为了跑规模,同时称:账单请安排发出来,我现在估算下来飞O购有11万款未回。2020年1月6日、8日、9日、11日,典O公司多次向飞O购公司追要12月29日之后的对账单。1月2日、1月15日、2月25日,典O公司要求飞O购公司支付回款,飞O购公司于2月25日回复已付。3月17日,典O公司称:我从后台拉了一份12月25日到现在的发货数据,算了一下,你们的回款不对啊,12月25日之后才回了40万不到。又称:赵总,飞O购的账单已经3个月没发给我们了,现在我们后台拉出来的订单和我们收到的回款相差72万,请尽快出具账单核对,这期间我们暂停维护飞O购网的客户及订单处理。飞O购公司赵OO回复:我了解一下。典O公司称账上的款请先回下。赵OO回复要对一下账。随后,典O公司发送了“新建XLSX工作表.xlsx”“农业银行回款.xlsx”并称请安排对账,接着又发送了“飞O购12.25-3.17对账.xlsx”并称这是从后台导出来的账单。3月19日,赵OO回复:整理账目需要时间……争取周一上午发出。3月24日,典O公司发送截图一张并询问:赵总,订单结算款对应的订单明细需要提供下,技术服务费怎么每个月还在收,9月开始不是免了吗?订单毛利额也是不对的。3月25日,典O公司发送截图一张并称这是飞O购应回给典O的金额,明细账单已发邮件。4月2日,典O公司要求飞O购公司尽快回款并称:飞O购的2019年12-2020年3月典O供货开票明细已发邮件。4月3日,赵OO回复:账目不清,请对清账目。典O公司问:赵总,账目不清指的是开票明细这个不清楚,还是应付典O的93万多不清楚?93万是我们的账目,你对一下数据,哪里不清楚,直接指出来。赵OO回复:邮件已多次说明,请认真看邮件。4月7日,典O公司向赵OO询问回款时间并于4月10日、13日、14日多次告知赵OO已开发票并要求其确认发票邮寄地址。为证明典O公司的违约行为,飞O购公司提交了飞O购网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主体分别为“店茂名梁冠荣XXX6107”(以下称飞O购用户)、飞O购客服小飞(以下称飞O购客服)、飞O购运营2(微信号:×××06)。上述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1.飞O购用户与飞O购客服聊天记录。飞O购用户发送订单截图一张并称2月26日下单的,飞O购客服回复:您截图的整个订单应该不是在我们飞O购网下单的订单,请您核实一下。飞O购用户另发送两张订单截图、飞O购运营2的聊天记录截图2张,称:是你们的客服给链接我下单的,前两天还下单了三台电视。2.上述订单截图显示:2020年2月26日,飞O购用户在“典O自营-大家电”下单购买美的冰箱5台,实付款4850元;3月11日,飞O购用户在“典O自营-大家电”下单购买创维电视机3台,实付款1800元。3.飞O购用户与飞O购运营2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2月26日,飞O购运营2称昨天两台已经安排发货了,您要下单的话,另下五台可以优惠。飞O购运营2回复:今天这边给您申请600元1台的价格,2台起订您看可以吧,之前的2台不用退了,http://www.dianfanzhixuan.com/index/php?m=goods&a=detail&id=305159这个链接下单。飞O购用户:好的。随后发送美的冰箱型号及截图一张询问5台多少钱。飞O购运营2回复:990一台,您申请一下,我给您链接下单。飞O购用户回复申请了。飞O购运营2发送链接http://www.dianfanzhixuan.com/index/php?m=goods&a=detail&id=304652。4.上述聊天记录中的网页链接截图,显示页面“亲,欢迎您来到典范智选商城”等内容。典O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典范智选商城植入飞O购平台是飞O购公司同意的,典O公司确认www.dianfanzhixuan.com是其公司官网。飞O购公司确认其同意典范智选商城植入飞O购平台,但是该植入是指进入典范智选商城的客户首先应进入飞O购平台,而不是跳过飞O购平台直接进入典范智选商城,直接进入典范智选商城会造成飞O购平台客户流失、销售量下滑。2020年3月27日,飞O购公司向典O公司发出《关于冻结飞O购网平台运营微信账号的通知函》。该函记载:你方长期多次利用我司授予的运营微信账号向飞O购的客户发送非飞O购平台的产品链接及在飞O购客户朋友圈内吸引飞O购客户微信群到你司所有的典范智选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及结算,并在飞O购客户微信群内推广飞O购平台以外的产品链接及产品二维码,使得我司客户大量流失,销售额大幅下滑,该行为属于未经飞O购公司同意将飞O购客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交易,为《委托运营协议》第5.2条第5款禁止的行为。同时,你司经常拖延发货,甚至不发货,尽管我司多次催促你司要信守履约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发货、配送等工作,但一直未得到你司任何回应,由此直接造成大量客户退货和投诉,严重损害我司的信用和声誉。你方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飞O购公司合法权益……即日起申请冻结飞O购平台运营微信号。(三)技术服务费用及款项结算等情况2018年10月25日,典O公司向飞O购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典O公司向飞O购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情况如下:2018年11月26日,支付5000元;2018年12月11日,支付23333元;2019年1月11日,支付5万元;2019年2月14日,支付3万元;2019年3月12日,支付3万元;2019年4月12日,支付3万元;2019年5月13日,支付3万元;2019年6月11日,支付3万元;2019年7月12日,支付3万元;2019年8月15日,支付3万元。关于飞O购公司拖欠货款金额,典O公司提交了飞O购回款明细表、飞O购农行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飞O购支付金额明细汇总表等证据。1.飞O购回款明细表。典O公司主张该明细系从飞O购平台系统后台导出的电子数据,从时间、结算金额(订单口径)、飞O购支付金额、差额等几项分别进行了统计,其中飞O购支付金额是根据飞O购农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统计出来的数额。该明细内容如下:2018年11月,结算金额为40919.1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9525.97元,差额为21393.19元;12月,结算金额为347005.57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274626.41元,差额为72379.16元;2019年1月,结算金额为594257.9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613654.89元,差额为-19396.93元;2月,结算金额为390299.38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419039.84元,差额为-28740.46元;3月,结算金额为1085026.42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937455.58元,差额为147570.84元;4月,结算金额为1206109.85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354068.64元,差额为-147985.79元;已收到的美的返利,结算金额49693.32元,差额49693.32元;已收到的美的返利,结算金额20234.15,差额20234.15;5月,结算金额为835322.47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892027.15元,差额为-56704.68元;6月,结算金额为1339856.8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344922.46元,差额为-5065.6元;7月,结算金额为542625.63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530908.23元,差额为11717.4元;8月,结算金额为1573867.4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454788.11元,差额为119079.35元;9月,结算金额为866246.84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855095.43元,差额为11151.41元;10月,结算金额为1019906.8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996812.49元,差额为23094.37元;11月,结算金额为1376677.86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522189.86元,差额为-145512元;12月,结算金额为829494.47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547211.68元,差额为282282.79元;2020年1月,结算金额为418629.22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67944.85元,差额为174506.43元;2月,结算金额为306096.8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131590.37元,差额为174506.43元;3月,结算金额为206488.32元,飞O购支付金额为71261元,差额为135227.32元;应付未付的美的返利,结算金额为17893.12元,差额为17893.12元。结算金额合计13066651.72元,飞O购支付金额合计12133122.96元,差额合计933528.76元。2.飞O购支付金额明细表汇总表。该明细表系飞O购公司按照期间、飞O购支付金额、网银回单编码后四位、金额明细等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制作。该表记载:2018年11月,支付金额19525.97元;12月,支付金额274626.41元;2019年1月,支付金额613654.89元;2月,支付金额419039.84元;3月,支付金额937455.58元;4月,支付金额1354068.64元;5月,支付金额892027.15元;6月,支付金额1344922.46元;7月,支付金额530908.23元;8月,支付金额为1454788.11元;9月,支付金额855095.43元;10月,支付金额996812.49元;11月,支付金额1522189.86元;12月,支付金额547211.68元。2020年1月,支付167944.85元;2月,支付金额131590.37元;3月,支付金额为71261元。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显示飞O购平安银行账号向飞O购农行账号、飞O购公司名下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多次转账支付“典O订单销售款”“典O销售订单预付款”“典O美的返利结算款”“批量结息”。根据电子回单计算各月度转账数额如下:2018年11月转账19525.97元,12月转账274626.41元;2019年1月转账613654.89元,2月转账419039.84元、3月转账937455.58元,4月转账1354068.64元(其中包含2019年4月9日飞O购平安银行账号向飞O购农行账号转账49693.32元,该笔转账附言为“典O美的返利结算款”),5月转账892027.15元(其中包含2019年5月10日飞O购平安银行账号向飞O购农行账号转账20243.15元,该笔转账附言为“典O美的返利结算款”)、6月转账1344922.46元,7月转账530908.23元,8月转账1454788.11元,9月转账855095.43元,10月转账996812.49元,11月转账1522189.86元,12月转账547211.68元;2020年1月转账167944.85元,2月转账131590.37元,3月转账71261元。对于典O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飞O购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飞O购回款明细表、飞O购支付金额明细汇总表不予认可,认为系典O公司单方制作,但同时又认可其中飞O购回款明细表所记载的数额。关于美的返利款结算情况。飞O购公司提交了平安银行2019年4月9日、5月10日业务回单,两张回单记载付款人为飞O购公司、付款账号为飞O购公司平安银行账号(即涉案合同所载甲方账号),收款人为飞O购公司、收款账号为飞O购公司农业银行账号(即交付给典O公司的资金账号),转账金额分别为49693.32元、20243.15元,备注为典O美的返利结算款。飞O购公司提交的这两笔款项的业务回单与典O公司提交的飞O购农行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致。(四)其他事实为证明行业利润,飞O购公司提交了中泰证券、天风证券对苏宁易购的证券研究报告,其中,中泰证券研究报告记载苏宁易购公司损益表毛利2018年为15%、2019年为14.5%、2020年为14.3%;天风证券记载:苏宁易购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报,公司综合毛利率15.63%。飞O购公司据此主张行业利润为5%-7%。典O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为证明典O公司运营飞O购平台期间没有盈利,典O公司提交了飞O购平台20**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账目表、飞O购项目人力支出明细及统计表。飞O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关于技术服务费。飞O购公司主张按每个月3万元计算,从2019年8月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8个月共计24万元。典O公司确认已经支付2019年7月之前的技术服务费。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典O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飞O购公司主张其有权解除涉案合同的事实根据是典O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典O公司未经飞O购公司同意将飞O购用户引流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场所交易;2.典O公司未按约定向飞O购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典O公司多次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由于其无心经营导致飞O购平台每个月销售额下降;4.典O公司未向飞O购公司支付运营期间的应分配利润。关于违约行为一。飞O购公司提交的飞O购用户、飞O购客服、飞O购运营2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由典O公司掌握的飞O购平台运营微信账号“飞O购运营2”分别在2020年2月26日、3月11日向飞O购用户发送典范智选商城链接并告知通过该链接下单,典O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飞O购公司同意典范智选商城植入飞O购平台,故不构成违约。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5条第2款第5项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飞O购用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飞O购数据、利用飞O购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可见,上述条款约定的是未经飞O购公司同意的导流行为。其次,涉案合同第5条第2款第6项约定“飞O购公司同意典O公司商城(典范智选)可以植入飞O购网中进行入驻和销售”。结合技术群聊天记录内容,飞O购公司同意典O公司的典范智选小程序植入飞O购APP,双方亦确认在飞O购APP上点击典范智选后跳转到典范智选商城页面,可见飞O购用户在飞O购平台可以进入典范智选商城页面选购商品。第三,飞O购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第5条第2款第6项的约定仅限于从飞O购平台进入典范智选商城的行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并未就该植入行为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结合涉案合同第5条第2款第6项在第5项约定之后,应当视为飞O购公司对典O公司将飞O购用户引流至典范智选商城交易的行为是知悉且同意的。故,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存在未经其同意将飞O购用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违约行为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行为二。双方确认典O公司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区间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典O公司辩称双方经协商已经免除技术服务费。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2条第4款约定技术服务费为5万元,典O公司每月10日前支付给飞O购公司;双方经协商,约定2019年1月起技术服务费改为每月3万元;2019年9月7日,双方再次协商免除技术服务费事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沟通后约定“在飞O购网销售平稳上升的前提下,同意3万的技术服务费取消”,对该取消条件“飞O购网销售平稳上升”双方并未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对“飞O购网销售平稳上升”是否为免除技术服务费的前提条件及该条件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结合至双方纠纷产生前飞O购公司并未通过微信等途径向典O公司主张支付技术服务费等事实,在双方对技术服务费应否支付尚存在争议且飞O购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亦未催告典O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典O公司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至于典O公司是否应支付技术服务费,将在后续进行论述。关于违约行为三。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履行期限。赵OO、张兆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19年9月7日已明确约定“典O经营飞O购网到明年春节前”,可见,提前终止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典O公司的违约行为。至于飞O购公司所称的飞O购平台每个月销售额下降亦与事实不符,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后,2019年9月-11月期间的销售额是逐月上升的,从2019年12月销售额才开始下降,而且销售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飞O购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销售额下降系典O公司不当经营所致。故,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存在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行为四。涉案合同第2条第2款约定,可分配净利润为协议有效期间产品、服务的毛利扣除商城运营所有费用及公摊办公和税款后形成的净利润的20%作为甲方收益,80%作为乙方收益。虽然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可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时间,但是双方在微信群即“账目群”中对于结算规则和对账周期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每个月2号进行财务核算,飞O购公司称双方未分配收益是因为典O公司提出日后统一核算,而典O公司则主张双方每月结算是所有数据均从飞O购平台后台导出,飞O购公司清楚每个月的利润是亏损还是盈利。涉案合同第1条约定,飞O购公司负责飞O购平台的财务管理、统计、核算及最终审核,结合双方每周进行对账及每月进行结算的约定,飞O购公司应当提交对账及结算数据证明其可获得净利润,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双方多次沟通中,特别是财务群、账目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显示飞O购公司曾向典O公司主张过可分配净利润,而飞O购公司在2020年3月27日发出的《关于冻结飞O购网平台运营微信账号的通知函》中亦未主张典O公司存在拖欠可分配净利润的违约行为;2019年9月7日赵OO与张兆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9-12月份毛利在2020年1月份支付给典O公司”,同时张兆峰要求结算之前的毛利,赵OO回复飞O购公司财务称8月份之前的毛利已经结算给典O公司,可见微信记录显示系典O公司向飞O购公司主张未分配的毛利。故,飞O购公司称典O公司未向飞O购公司支付运营期间的应分配利润,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关于飞O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典O公司反诉主张飞O购公司存在拖欠货款、干扰其运营飞O购平台的违约行为。关于应付未付货款的数额。典O公司主张飞O购公司拖欠货款933528.76元,并提交了飞O购应回款明细、飞O购农行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飞O购公司对飞O购应回款明细所记载数据予以认可,但认为未支付货款应当减去两笔美的返利款,即2020年4月9日支付的美的返利款49693.32元、5月10日支付的美的返利款20243.15元,实际未付货款是863601.29元。因典O公司对飞O购农行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的转账数额均确认是飞O购公司已支付货款,结合回单中记载的“典O订单结算款”等字样,原审法院根据飞O购应回款明细记载双方货款结算情况以及银行电子回单的转账记录,扣除两笔典O美的返利结算款后,认定飞O购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为933528.76元。关于货款结算周期。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4日,双方就结算规则在微信账目群进行沟通后达成一致,即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已发货”状态的订单货款预结算至典O管理的飞O购农行账户,预结算时预留订单成交价1%在飞O购、扣除订单结算手续(含退款)后转账汇款(转账金额=订单成交金额-订单成交金额*1%-结算手续费);2019年1月17日,赵OO以货款每天回款手续费过高为由向张兆峰提出更改回款结算时间,双方协商后张兆峰同意几千元的回款第二天支付;同时,结合典O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的转账时间,并非规律性的2天回款一次,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货款结算周期是除几千元以外的货款,均为每天回款一次。根据财务群聊天记录显示,典O公司于2020年1月-4月期间多次催告飞O购公司对账及回款,飞O购公司于4月3日回复账目不清,但却未明确账目不清原因及约定对账时间。故原审认定飞O购公司未按双方约定的结算规则及回款周期履行付款义务,经典O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关于飞O购公司是否干扰典O公司运营。因双方实际已就涉案合同提前终止达成初步意向,典O公司亦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初多次催告飞O购公司就合同进行结算及交接飞O购平台事宜,因此典O公司对于运营飞O购平台至2020年年初知情且同意,且典O公司在2020年3月、4月催告货款时并未对飞O购公司冻结其飞O购微信运营账号提出异议,即可视为其对停止运营飞O购平台无异议。故飞O购公司冻结飞O购微信运营账号不属于非法干扰典O公司运营飞O购平台的违约行为。(三)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双方均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权。如前所述,典O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飞O购公司也不存在故意干扰典O公司的经营致使其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飞O购公司、典O公司主张其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解除时间。飞O购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于2020年3月23日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典O公司亦于2020年11月5日邮寄反诉状,飞O购公司确认其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反诉状。因双方在起诉状、反诉状中均作出了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且双方在2019年9月已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飞O购公司本诉请求,原审法院评判如下:1.关于技术服务费24万元。双方在2019年9月7日通过微信沟通变更合同条款事宜,即“在飞O购网销售平稳上升的前提下,3万的技术服务费取消”,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双方存在争议。飞O购公司认为销售平稳上升指的是每个月的销售要高于上一个月,期限是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典O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销售平稳上升约定不明,其在2019年9月份后未支付技术服务费,飞O购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不应再支付该费用。从“销售平稳上升”字面含义理解,结合双方已就2020年1月提前终止涉案合同达成初步意向,可以理解为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飞O购网的销售额逐月增加。现有证据显示飞O购网销售额从2019年9月至11月系呈上升趋势,从2019年12月开始至2020年3月逐月下降,免除技术服务费的条件未成就。典O公司确认其未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的技术服务费,故飞O购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技术服务费24万元。2.关于可分配收益135520.3元。飞O购公司提交了中泰证券、天风证券对苏宁易购的证券研究报告拟证明小型家电电商平台的毛利率为5%-7%,上述证券研究报告系针对苏宁易购所作的分析,不足以证明家电行业的利润率,飞O购公司以此作为行业利润率的依据不充分。因飞O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典O公司运营飞O购网期间存在收益或未向其支付可分配收益的事实,对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向其支付可分配收益135520.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违约金100万元。如前所述,典O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飞O购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典O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支付货款的请求。飞O购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为933528.76元,构成违约,典O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飞O购公司支付,对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典O公司于2020年1月至4月多次向飞O购公司催告支付货款,且于2020年3月25日向飞O购公司发送了应回款明细账单,但飞O购公司仍迟迟未付款,典O公司主张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飞O购公司应付利息以933528.7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关于违约金100万元。如前所述,飞O购公司不存在故意干扰典O公司经营的违约行为,典O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飞O购公司与典O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典O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飞O购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4万元;三、飞O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典O公司支付货款933528.76元及利息(以933528.7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驳回飞O购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五、驳回典O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179.68元,由飞O购公司负担13743.68元,典O公司负担343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09.51元,由典O公司负担5772.51元,飞O购公司负担5437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典O公司将典范智选商城链接直接发送给飞O购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二)双方合作经营飞O购平台期间是否存在可分配收益;(三)原审判决认定的未付货款数额是否正确,飞O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损失。

◊1◊关于典O公司将典范智选商城链接直接发送给飞O购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约定的违约行为
飞O购公司上诉主张,典O公司通过飞O购平台客服微信引导客户到典范智选商城下单,属于未经同意将飞O购用户吸引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交易的违约行为,损害了飞O购公司的流量利益,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的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典O公司则主张其行为符合涉案合同第5.2条第6项的约定,且取得飞O购公司同意,不构成违约。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与第6项的内容相互关联,双方的争议实际涉及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解释,综合考虑合同文义、合同履行以及公平原则,典O公司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所指向的违约行为,飞O购公司要求典O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涉案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根据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典O公司不能将飞O购用户引导到飞O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交易,除非取得飞O购公司的同意,该合同条款明确约束的是典O公司引导飞O购用户与其他平台发生交易的行为。然而,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涉案合同第5.2条第6项又约定了例外情形,即典范智选商城被许可植入飞O购平台进行入驻和销售。实际履行中,飞O购平台仅为典范智选商城提供页面跳转功能,飞O购用户在典范智选商城的下单、付款等交易行为均独立于飞O购平台。因此,将典范智选商城认定为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中所指向的“其他平台”的依据并不充分。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通过飞O购平台客服微信发送“典范智选”商城链接,违反了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的约定,无论是依据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还是依据对关联条款的整体解释,均不能确定无疑地得出此结论。
其次,关于对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约定的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的考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仍然为补偿性,虽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约定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但该约定仍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并以损害赔偿额为参照。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第5.2条第5项是对故意造成飞O购平台用户流失,损害飞O购公司利益的重大违约行为的约定,双方对此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在根据该条款确定违约责任时,应当考量如果该条款被适用,其法律责任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可预见的后果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即便如飞O购公司所主张,其许可的“植入”仅限于从飞O购平台页面跳转进入典范智选商城,并不包含通过飞O购平台客服微信推送链接的方式,典O公司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违反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具体理由为:第一,根据前述查明事实,飞O购用户通过飞O购平台页面跳转进入典范智选商城的交易完全独立于飞O购平台,除飞O购公司所称的“日活量”数据等流量利益外,飞O购公司并不能从该交易中获取其他利益。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典O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存在故意规避平台页面跳转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三,飞O购公司未提交飞O购平台“日活量”减少的数据,也未提交其因典O公司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证据,其主张100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退一步来说,即便典O公司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的约定也并不协调。
综上,本院认为,典O公司在双方合作运营飞O购平台期间,通过飞O购平台客服微信向用户发送典范智选商城链接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反涉案合同第5.2条第5项约定的行为,飞O购公司依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典O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方合作经营飞O购平台期间是否存在可分配收益
飞O购公司上诉主张典O公司从未向飞O购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应按照小型家电电商平台行业的最低毛利率5%,向飞O购公司支付应分配的收益130946.15元。典O公司则主张运营期间的净利润为负值,无可分配收益。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第1条约定,飞O购公司负责飞O购平台的财务管理、统计、核算和最终审核,对双方合作期间飞O购平台是否有收益以及具体收益数额应当知晓且充分举证,而飞O购公司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其次,从双方微信沟通的情况看,对飞O购平台的收益预期和结算规则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合同签订之初约定的“预结算时预留订单成交价1%在飞O购、扣除订单结算手续(含退款)后转账汇款”,到2018年12月19日约定的“1%的毛利不要,典O公司保证飞O购商品不赔钱,扣除手续费后,每天直接打款到典O公司”,2019年9月7日约定的“3万的技术服务费取消,每月高于3万的毛利部分返还典O,低于3万的毛利部分明年春节前返还典O”,双方不断下调收益预期,降低相应费用,仅就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飞O购平台在双方合作期间实际存在可分配收益。最后,飞O购公司主张典O公司在运营飞O购平台期间所采取的销售价等于采购价的经营策略错误,违背商业逻辑,剥夺了飞O购公司的合理收益,这实质是对双方合作期间典O公司所采取的商业模式提出的异议,涉案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禁止性约定,飞O购公司据此主张典O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收益并无合同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飞O购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未付货款数额是否正确,飞O购公司应否支付利息损失
飞O购公司上诉主张未付货款中重复计算两笔美的返利款,典O公司则主张两笔美的返利款已予扣除,其请求的货款数额中并不包含这两笔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典O公司提交的飞O购回款明细表、飞O购支付金额明细汇总表记载的内容与飞O购农行账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20年4月“飞O购已支付金额”1354068.64元包含4月9日飞O购公司支付的美的返利款49693.32元,2020年5月“飞O购已支付金额”892027.15元包含5月10日飞O购公司支付的美的返利款20243.15元,且飞O购公司亦认可典O公司制作的飞O购回款明细表所记载的数额。因此,飞O购公司上诉所主张的两笔美的返利款已经被计入该公司已付款项予以扣减,典O公司诉请的未付货款数额并不包含该两笔款项,原审法院认定的未付货款数额无误。
关于飞O购公司应否支付利息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飞O购公司与典O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对货款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即:除几千元的小额货款次日支付外,飞O购公司应当每日向典O公司支付货款。自2019年12月开始,飞O购公司支付金额明显低于结算金额。典O公司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向飞O购公司申请对账并催告支付货款,但飞O购公司一直未付款,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典O公司主张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飞O购公司上诉还主张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不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关于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法定抵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已届清偿期,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主张抵消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等。

本案中,飞O购公司以技术服务费、可分配收益、违约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飞O购公司能否以技术服务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涉案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而技术服务费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条件地予以取消,虽然因取消条件不成就,原审法院判决典O公司仍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但飞O购公司应付的货款和典O公司应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履行期的债务,且飞O购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未就技术服务费行使抵销权,故飞O购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抵销权并以此免除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应支付的货款和技术服务费可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予以抵扣。其次,关于飞O购公司能否以违约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本院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且飞O购公司关于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典O公司并不负担违约之债,因此,飞O购公司不能基于其在本案中的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最后,关于飞O购公司能否以可分配收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如前所述,飞O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分配收益,其要求典O公司支付130946.15元收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此,飞O购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综上,飞O购公司关于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飞O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9.11元,由广东飞O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周桂荣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