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 逐渐成为制毒的原料、工具、技术购销以及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

浙江张某锋从境外以快递方式从QQ名为'缅北将军'上家购买冰毒之贩卖毒品案

2021年12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二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03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锋(绰号“胖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1年12月20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7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9日因提供毒品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执行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于2020年1月14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人周OO,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0年3月14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单OO,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仁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锋、周OO、单OO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还提交了各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OO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单OO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庆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姚香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锋从境外以快递的方式,以6000元的价格从QQ名为“缅北将军”的上家处购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锋在湖州市南浔区姚某的汽车内,以1万元的价格将约4.4克冰毒贩卖给姚某及被告人周OO。当日,被告人周OO在湖州市吴兴区八里××镇紫金桥大东吴工地上,以5000元的价格将约2.2克冰毒贩卖给陈某。
3.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锋在湖州市南浔区××镇××路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单OO。当日,被告人单OO在湖州市吴兴区××镇××服装厂附近,将该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檀某。
4.2020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锋从境外以快递的方式,从QQ名为“缅北将军”的上家处购买70.67克冰毒,其在南浔区和孚镇拿到快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锋处扣押甲基苯丙胺70.67克,从被告人周OO处扣押银色HONOR手机1部,从被告人单OO处扣押黑色vivoX20手机1部。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姚某、陈某、彭某、檀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锋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周OO、单OO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锋、周OO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分别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锋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张某锋、周OO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应将新罪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三年未执行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OO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单OO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给相应被告人;对被告人张建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OO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单OO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的主要模式

第一,以互联网为途径传播制毒方法。在互联网时代,制毒方法的传播明显超乎传统模式,呈现出多元化样态,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其一,通过微信群、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传播制毒方法;其二,利用互联网公开发布或传播制毒方法;其三,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有关制毒方法的光盘或书籍;其四,利用网络平台与他人交流、发送、转发制毒方法。

第二,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买卖毒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件。一则案例中,被告人李某起意贩卖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其后,李某与一名外籍教员先后31次进行大麻买卖交易。另一则案例中,被告人梁某设立网络平台,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一起视频吸毒,陆某、梁某等人则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第三,利用互联网组织吸食毒品。非法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视频吸毒已经成为引发次生性毒品犯罪或关联性犯罪的重要诱因。

~~~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的新特点

第一,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犯罪方式更为多样化。当前,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十分活跃,据悉2018年全国破获互联网毒品犯罪案件近万起。通过上述类型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毒品犯罪行为模式更为多样,“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逐渐成为制毒的原料、工具、技术购销以及毒品交易的常见方式,并衍生出“暗网”交易、GPS定位运输等新型犯罪方式。

第二,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当前,不论是毒品制作、销售还是毒品运输抑或是交易方式,均伴随着互联网的虚拟性明显呈现出隐蔽化。在实践中,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和制毒物品,物色、诱骗、招募“马仔”运毒,“入伙”需要熟人介绍,通信联络使用隐语、暗语,交易采用在线支付方式。特别是,寄递物流贩运毒品愈加突出,即贩毒分子利用寄递物流渠道,通过假名、藏匿、夹带等手段走私贩运毒品。国际快递已成为跨国贩毒集团境内外走私的“双向渠道”。贩毒活动借助互联网显现出更大的隐蔽性。

第三,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新型合成毒品利用互联网平台增长迅速。目前,在传统毒品、合成毒品问题之外,出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叠加的问题。

2021年12月15日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共同发布了《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指出,当前,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一是“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成为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贩毒分子通过互联网络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使用隐语、暗语进行交易联络,使用互联网加密货币、比特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Q币等互联网络货币在线支付,在互联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收寄件不用真实姓名,毒品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互联网毒品犯罪在线交易一旦完成,贩毒分子便可通过任何方式的邮寄服务向全球寄递毒品。“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的互联网毒品交易方式,使得毒品犯罪不再囿于相对固定的区域,毒品来源范围更加广泛,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上下线、层与层传递毒品的传统链条模式,实现了人货分离、人资分离,降低持毒持币的毒品交易风险和毒品犯罪成本,大大增加了禁毒执法部门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难度。

自2009年比特币推出以后,比特币很快就被用作暗网市场中的一种支付方式。最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丝绸之路暗网市场开始在Tor网络内将比特币作为其主要付款方式。丝绸之路暗网市场第一次对多技术进行整合,使得毒品在暗网市场中的销售量明显增多。来自帝国市场、阿波罗市场、丝绸之路3.1、精英市场等4个暗网市场的综合数据显示,毒品是这些暗网市场上最普遍的非法商品类别,约占暗网市场商品总量的68%。

无可置疑,互联网络通信、第三方便捷支付、物流寄递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给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部分毒品犯罪从传统的接触式犯罪开始向非接触式犯罪转变,毒品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第三方支付、物流寄递等减少了物理空间的直接接触,降低了毒品犯罪的风险系数,给禁毒执法部门的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是犯罪主体及手法隐蔽。与传统的毒品犯罪行为相比,互联网毒品犯罪通常借助互联网络技术实现毒品犯罪主体与犯罪手法的隐蔽。由于互联网络具有虚拟性特征,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制造多重伪装,通过伪装实施他们的毒品犯罪活动。首先,毒品买卖的双方不必到交易地点进行现场毒品交易,通过互联网络的信息传递和物流寄递即可完成毒品线上交易与毒品运输;其次,毒品犯罪分子的互联网络账号完全是匿名的,禁毒执法部门很难溯源涉毒信息的真正发布主体;最后,在互联网络上进行毒品交易的信息交流时,毒品犯罪分子几乎完全在使用隐语或黑话,普通人很难察觉出任何反常迹象。因此,利用便利的互联网络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很难被察觉,毒品犯罪分子在“隐身”状态下即可实现其非法目的。

三是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无国界化特征。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犯罪,全球毒品问题愈演愈烈的首要标志就是毒品犯罪活动的有组织化、国际化和垄断化。互联网络的跨国性特征使得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较强的辐射性,毒品犯罪分子跨国进行互联网犯罪是为了隐藏自己的毒品犯罪行为。传统的毒品犯罪行为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地域性特征较为浓厚,但互联网络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各种信息、数据等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输时,时间和空间都出现了消亡,“时空压缩”为毒品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实施互联网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毒品犯罪分子只需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络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PC等,就可达到“连接城镇、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目的。当今,互联网及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络已遍布世界各地,利用互联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毒品的“线上”与“线下”交易,毒品犯罪在互联网络的“协作配合”下扩散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

四是互联网毒品犯罪成本低廉。互联网毒品犯罪成本低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人力成本少及犯罪分子涉毒行为风险低,互联网络上出售的毒品的价格比传统当面交易的毒品的价格要低廉;其二,互联网毒品犯罪最终实现了毒品与毒品所有者的“人货分离”、毒品交易双方的空间分离与信息分离、毒品与毒资的分离、幕后“老板”与运毒人员的分离,这样就使得毒品犯罪分子被禁毒执法部门抓获的风险大大降低。

五是互联网毒品犯罪取证工作难度大。传统的毒品犯罪需要禁毒执法人员通过公开查缉、现场勘查、缉毒特情、调查访问、技术侦查手段等方式获取毒品犯罪证据,但互联网毒品犯罪在发生的过程中很少遗留相关的犯罪证据,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时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论坛信息,使得禁毒执法部门的互联网络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互联网毒品犯罪通常利用第三方支付和物流寄递进行毒资的交付和毒品的转运,禁毒执法部门在情报线索的获取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毒品犯罪跨国、跨地域特征非常明显,需要进行跨国、跨地区的警务合作,无形之中增加了禁毒执法部门的取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