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冒险娱乐活动:好好玩,好刺激!一旦有人受伤,谁承担责任,“自甘风险”就会冒出来

自甘风险原则,指当事人在已经知道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简单来说,就是风险出现时,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这个词很多同学一定听过,多出现在群体组织活动中,例如驴友组织的爬山、拉练、团建、小型民间足球赛等等大家伙一起玩的场合里。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一个条款,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根据归责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而一旦在文体活动中产生健康权纠纷,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免责、推卸责任。

“自甘风险”可不是一个谁都能拿来挡枪的万金油,今天让我们看这个理由到底能用在哪里?先看一个案例,让你分得清“自甘风险”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和主体。

一、鲁法案例【2022】410

明知足球场内有人练习踢球射门,却仍在球门附近逗留,结果被球场内踢过来的足球砸伤。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双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某日,娄某在足球场踢足球。任某在足球场南边球门底线约1米处捡东西时,被娄某踢出的足球砸伤右眼。后任某在医院治疗10天,诊断为眼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5261.68元,被评为10级伤残。任某请求法院判令娄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653.75元。

娄某辩称:1.已尽到提醒义务。任某进足球场玩耍时,娄某便已主动告知球场比较危险,但任某未听从劝告,在球门底线附近玩手机;2.被告应基于“自甘风险”规则免责。任某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体育活动的危险性,经娄某告知足球场比较危险后仍在球门底线附近低头玩手机,使自身置于体育活动的危险之中。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娄某在足球场内练习踢足球射门,任某在球门附近底线处逗留,娄某踢出的足球踢到任某眼部,造成任某受伤,事实清楚。在此次事故中,娄某练习踢球射门时,没有全面观察球门周围的状况,在球门附近有他人时,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将足球踢到他人身上,但娄某不慎将球踢到在球门附近的任某眼部,对此具有过错;任某在明知足球场内有人在踢球射门的情况下,在球门附近逗留,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有被足球踢到的可能性,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娄某的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定娄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所辩称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法律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中当时只是娄某自己在练习踢球,任某并非参加者。故被告要求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全面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这个案例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为本案中当时只是娄某自己在练习踢球,任某并非参加者。自甘风险承担责任条件之一,需是活动的的参加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属于狭义的“自甘风险”,将免责情形限定在:

1、“自愿参加”
2、“有一定风险”
3、“文体活动”
4、“其他参加者”等范围,

因此,适用该免责条款应受到严格限制。

观众等场外人员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主体,同时,场外人员也可能因自身的不合理行为构成过错。观众等场外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以及场外人员自身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与“自甘风险”无关。本案中,任某并非娄某踢球射门活动的参加者,娄某只是自己在练习踢球射门,故被告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二、另一个“自甘风险”案例

回顾案情:

于某原系某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进行小组对抗训练时,于某左膝扭伤,篮球队教练让同学将于某送回家中休息,于某未进行治疗。于某休息一月后,自行活动无异常不适。某天于某称下楼梯时活动受限,遂住院治疗。经鉴定,于某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故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学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总计14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相应的对抗训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院对于某的受伤虽无主观过错,但于某受伤后,学院并未安排于某立即就医,不能排除未及时治疗对于某伤势的预后产生不良影响,亦不能排除于某目前的伤残后果系训练时所受伤害所致,故学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学院向于某支付相应费用。

学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篮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成年的篮球活动参与者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于某虽在学院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故其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学院的体育教师在于某受伤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且主动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就医,但于某表示可自行就医,且于某在事发第二日前往医院就医,学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于某未及时进行后续治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基于学院系于某拟参加之体育赛事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故对相应费用的数额予以了调整。

~~~律师提示

~~作为参加者:

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还有以下一些问题:

问:“自甘风险”原则的“前世”是什么?
答:“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问:“自甘风险”原则的“前世”是什么?
答:“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答: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0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0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0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问:如果在户外探险中受伤,哪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旅友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若旅友对你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