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裁定,承认美国旧金山县高等法院离婚判决 (效力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
黄OO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粤01协外认24号
申请人:黄OO,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黄OO申请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县高等法院对朱OO(WEIGUANGZHU)与黄OO(FUZHENHUANG)离婚一案,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案号为FSD-21-367287的离婚判决,证明法院已对朱OO(WEIGUANGZHU)与黄OO(FUZHENHUANG)解除婚姻关系作出判决。离婚判决已于2022年1月18日生效。
本院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县高等法院对朱OO(WEIGUANGZHU)与黄OO(FUZHENHUANG)离婚一案作出的案号为FSD-21-367287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县高等法院对朱OO(WEIGUANGZHU)与黄OO(FUZHENHUANG)离婚一案作出的案号为FSD-21-367287的离婚判决。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OO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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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在中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内法院是否认可并执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国内,比如房产在国内需要过户,此时需要回到中国法院执行,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直接由中国法院执行。
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的,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的内容并申请执行。实践中,更多的是针对财产部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律解读
外国离婚判决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内容,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内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单独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而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此规定。
此时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关于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原因在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内容不需要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在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国内法院对财产部分的处理方式
1、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前提条件: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的
2、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在不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由于涉及婚姻关系,此类财产分割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案件,如果起诉程序存在错误,很容易被法院驳回起诉
(1)先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内容,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此类案件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须以离婚为前提,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尚未依法取得我国人民法院认可,起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条件尚未成就,应当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中国法院未承认,直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驳回起诉。
(2)直接起诉离婚并要求一并分割财产。
因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当事人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可以一并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3)不需要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直接提起财产分割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要求当事人有一方必须是中国公民,才可以申请承认,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结婚时是中国人,但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取得了外国国籍,这种情况下,无须在经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程序,直接提交外国离婚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即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所以,可以直接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外国离婚判决都要经过国内承认才可以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