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盒类游戏整体画面属类电作品,整体抄袭玩法规则及游戏元素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高院:侵权方承担不利推定后果,判赔5仟万RMB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诉深圳迷你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迷你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删除游戏中230个侵权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据了解,这是截至目前中国大陆盗版(仿冒)游戏软体侵权纠纷案件最高判赔数额。

指控:《迷你世界》游戏核心元素抄袭,整体画面高度相似

《Minecraft》(中文名:我的世界)是一款由瑞典Mojang公司于2009年开发的风靡全球的沙盒类游戏。2016年5月,网易公司宣布获得该游戏在中国区域的独家运营权,有权针对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同月,深圳迷你玩公司在手机安卓端上线《迷你世界》,其后又陆续上线手机ios版及电脑版。2019年,网易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迷你世界》多个游戏核心基本元素抄袭《我的世界》,两者游戏整体画面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00万元等。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迷你世界》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侵权游戏元素及赔偿网易公司2113万余元。随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判决:游戏细节诸多重合,超出合理借鉴范畴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涉案两款游戏属于沙盒类游戏,这类游戏中只设定有基本的游戏目标和规则,并提供给玩家基础的木材、食物、生物等游戏资源或元素,让玩家在虚拟世界中自由探索、交互。

玩家可利用游戏预设的基础游戏资源,通过破坏、合成、搭建等方式创造出虚拟的物件、建筑、景观乃至游戏世界。《迷你世界》主要通过用户充值获利,各渠道下载数量累计超过33.6亿次,上线运营至今获得超过4亿注册用户。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即新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但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游戏元素设计而非游戏画面,因此驳回网易公司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诉请。

同时法院认为,《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在玩法规则上高度相似,在游戏元素细节上诸多重合,已经超出合理借鉴的界限。迷你玩公司通过抄袭游戏元素设计的方式,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价值,以不当获取他人经营利益为手段来抢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认为迷你玩公司作为侵权方,理应掌握经营所得相关数据,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供,应当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根据第三方平台显示《迷你世界》下载量、收入数据等优势证据,综合多种方法计算均显示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远超网易公司诉请赔偿数额,遂全额支持其赔偿诉请。
-----------------------------------------------------------------------------------------------------------------------------------------------------------------------------------
~~~第二审判决解读

本案中,虽然《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类电作品,但其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玩法规则层面的游戏元素设计,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两款游戏在视听表达上有较大差异,故法院未支持网易公司有关游戏画面著作权侵权的诉请。

网易公司针对迷你玩公司整体抄袭游戏元素及相关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对该部分纠纷的审理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考察其是否能给经营者带来独立的可保护利益,该法益是否因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受损,以及评判被诉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而综合认定迷你玩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停止侵害责任,综合考虑了沙盒类游戏特点、侵权内容比例、整改可能性等因素,着重考虑玩家在游戏中可能享有的作品权利,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玩家群体利益角度出发,未支持网易公司要求《迷你世界》停止运营的诉请,而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迷你世界》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
------------------------------------------------------------------------------------------------------------------------------------------------------------------------------------
~~~第一审判决解读

游戏《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侵害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游戏动态画面是指随着玩家操作而由电子设备所呈现的包括文字、美术、音乐等要素连续动态画面的集合,是网络游戏的外在表现形式,若游戏动态画面关于游戏核心玩法和实质内容的综合表达是游戏开发者独立制作且不属于公有领域或司空见惯的表达,则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应当认定为作品。

即便游戏画面的呈现可能因为不同玩家的互动操作具有差异,但在游戏画面生成的时刻即已固定,具有可复制性,即游戏画面看似随机,其实仍受游戏开发者设计游戏时的预设情境和素材的限制,即使不同玩家玩游戏时呈现的游戏画面存在差异,也是在游戏开发者的预设范围内。

沙盒类游戏由于主打玩家创造、高自由度、剧情薄弱、预设内容少等原因,其是否可归入类电作品的范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案判决的作出,无疑又一次扩大了类电作品能够涵盖的游戏种类。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诉深圳迷你玩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纠纷案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之易公司”)

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迷你玩公司”)

审理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57号

《我的世界》(英文名:MINECRAFT,简称MC)是由瑞典Mojang公司于2009年5月研发完成并在全球范围发行的一款沙盒类游戏,《我的世界》(包括PC版和移动版)自2016年5月在中国大陆地区由网易公司独家代理并运营,并有权维权。

《迷你世界》是由深圳迷你玩公司研发并运营的一款沙盒类游戏,于2016年5月陆续上线手机安卓版、手机IOS版及电脑版。

二原告认为《迷你世界》游戏将《我的世界》游戏中包括:自然元素方块、合成元素方块、动物、植物、物品道具、各游戏交互设计的外观、功能、组合规则等游戏内容整体移植,导致两游戏无论是游戏机制、方块设计、元素设计、交互设计等均高度相似,以致游戏呈现的整体画面高度近似,构成对《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抄袭,严重侵犯《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作品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迷你世界》游戏整体抄袭《我的世界》的核心元素,使玩家产生混淆,亦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论

(一)本案原告请求保护的《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品类型如何确定?

本案中,原告展示的《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是由元素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像、声音配乐等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画面,上述动态画面中的元素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像、声音配乐等均是游戏开发者的个性化设计,具有独创性,且游戏软件本身可被复制下载到不同的终端设备上运行,在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游戏画面在生成时相对固定,也可以有形复制,故游戏软件本身及其运行时产生的游戏动态画面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认定。

上述游戏动态画面实质上是游戏开发者将游戏规则设计、数值设定、场景转换等设计构想编写成可被计算机识别执行的代码,通过玩家在运行游戏时发出的不同操作指令,调动游戏素材中的元素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像、声音配乐进行有机组合,在终端屏幕上动态呈现出可供感知的综合视听表达,该游戏画面的视听表达是在游戏开发者的预设范围内,相当于游戏开发者将游戏素材“摄制”成了可视动态画面,故《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被告《迷你世界》游戏是否侵犯了原告《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1、《迷你世界》游戏与《我的世界》游戏的267个基础核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原告列举的《我的世界》游戏中的基本核心元素可以看出,游戏中元素的名称叫法、合成物品的名称叫法及合成的数值、生物元素的攻击规则、游戏数值的比例等均是游戏的核心玩法的具体表达,不属于“思想”范畴。

本案中,进行比对的151个合成元素和70个基础元素中的物品或合成物品的名称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即使存在少数元素名称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不同,其所属类别和实现功能也是基本相同,即便《迷你世界》元素图案的合成规则是文字描述性表述,《我的世界》元素图案的合成规则是较为抽象的公式和图案表达,但呈现的画面效果相同、用户感知相同,体现了对相同游戏规则的表达。进行比对的9个生物元素在游戏中是否主动攻击玩家、在受攻击后是否会还击的规则相同。进行比对的37个游戏数值中,元素名称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有的数值相同,有的数值是5倍系数,均有一定规律可循。

上述267个基础元素的玩家操作、使用、合成元素的步骤和方式几乎完全一致,故两款游戏的267个基础核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2、《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主张其游戏元素多达5000多个,即使上述267个元素构成近似也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由于涉案游戏作品不可能像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一样具有时空和表现上的边界限制,故客观上无法穷尽游戏的全部元素进行静态或动态比对,而涉案游戏是以方块为基石,通过破坏方块、合成方块为主题的游戏,游戏设计者以方块的形式设置各种各样的游戏元素,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不断的破坏各种方块获得基础元素方块,再按照游戏中设定的规则和数值,将基础元素方块去进行合成新的物品,物品之间再进行搭建和合成,从而体验游戏乐趣,原告列举并用于比对的是涉案游戏中最为基础的元素及合成规则的动态表达画面,均是游戏玩家开启游戏时必经的过程,故本案不宜根据原告列举元素在全部游戏元素中所占的比例来判断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即便玩家与游戏进行深度人机交互后呈现出的游戏画面的静态元素或动态画面已相当丰富宏大或相对独立,也不可能脱离上述基础元素而凭空出现,即被告主张的玩家直接使用“迷你工坊”中形成的游戏画面,就不属于使用上述元素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故上述267个元素的出现、破坏、合成等动态画面均是两款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整体游戏动态画面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是游戏玩家实现用户视听操作体验的最主要因素即通俗成为的核心玩法,这些元素的相似性能够决定玩家利用这些元素合成物品、再搭建破坏物品时构成的游戏动态画面的相似程度,故通过上述元素的实质性相似足以判断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3、《迷你世界》侵犯了《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我的世界》游戏发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条件,通过上述基础核心元素的比对,这些元素的实质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础核心元素是来源于《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可以看出被告对游戏元素名称命名、呈现出来的美术画面、数值比例等基础内容进行了直接套用或简单替换,但仍使得游戏玩家能够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侵害了权利作品的改编权。

被告通过互联网发布运营《迷你世界》游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游戏画面内容,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其他混淆行为?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依据是两款游戏基础核心元素构成相似足以造成用户混淆,该被诉行为与前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被诉行为相同,本案已根据基础核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结果对权利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且原告也明确表示优先选择以著作权法整体保护权利作品,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起补充性保护的作用,在已支持原告有关著作权保护主张的前提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重复评判。

判决结果

1、被告深圳迷你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侵害《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删除《迷你世界》游戏中涉及的267个核心基础元素;

2、被告深圳迷你玩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2110.77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47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