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標準更透明及可預測: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資訊化在綫量刑計數器)

一、 量刑規範之法制研析-以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為借鏡
二、 所涉法律:刑法。
三、 問題研析

(一) 我國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57條雖訂有科刑審酌因素,但卻未規定各因素應如何評價及對量刑影響程度。法官只要依該條規定,遵守量刑之核心原則-「罪責原則」,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該條各款情況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原則上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認為量刑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刑法上述規定,可謂賦予法官極大裁量空間。

(二) 美國聯邦量刑指南

1.沿革
美國亦有賦予法官之裁量權過大,造成量刑不公之現象。量刑差異原因,來自法官差異與法庭地社會環境之差異,法官差異包含個別法官之刑罰觀不同、合議庭組成不同、法官個人因素(年齡、是否曾當過檢察官、從事審判時間長短)等,而法庭所在地之社會法律文化、案件數量、政策實踐等差異,亦會影響量刑。
為改革上述現象,1984年國會通過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授權成立聯邦量刑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由總統指派委員,負責制訂聯邦量刑準則(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聯邦量刑準則是由量刑委員會整理篩選美國法典(the United States Code)中的數百個刑事法律,針對準則出現前之個別罪名搜集約5萬份案例資料(含4萬份有罪判決的簡要報告與1萬份的審前調查報告),歷經十幾年總結、分析與比較,確定每一種犯罪的適當量刑幅度。在一般情形下,準則中的量刑會接近準則出現前量刑實務的平均值,將有效消除量刑中之同罪異罰問題。

2. 法源依據、生效日與修正
聯邦量刑準則之法源依據來自美國法典第18編聯邦犯罪及刑事程序法(Title 18,U.S.Code,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3553(a)(2)規定,摘要略以:法院所處刑罰應充分考量下列刑罰目的,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A)反應罪行嚴重性,施以必要懲罰;(B)嚇阻犯行;(C)避免再犯,保護社會大眾;(D)提供必要教育或職業訓練、醫療照顧及矯正治療。顯示刑罰最主要目的在於應報、嚇阻、隔離及矯治。
量刑準則於1987年11月1日生效。除每年例行修正一次外,亦可依據國會特定刑事政策指令而修正。
3.技術化、量化的量刑方法-量刑表(Sentencing Table)
拘禁刑之刑期計算原則上依據量刑表,是一張雙軸式圖表。此表之縱軸將犯罪行為依嚴重程度分為43級(犯罪級數),橫軸則依犯罪歷史危險性(前科)分為6類(被告點數),由其交叉而成的區間刑度則為法官量刑幅度範圍(以月份為單位)。量刑準則所設計出的量刑表,呈現量化、數值化的量刑方法,具有明確、簡易操作、可預測性等特性。
觀察量刑表的變化趨勢為,犯罪級數越低,法官可量刑區間越小,反之,級數越高,量刑區間越寬;級數較低的犯罪,級數增加,量刑區間增加不多,反之,級數較高的犯罪,級數增加,則會高度影響量刑區間,可見準則對輕微犯罪與重大犯罪採取不同態度,即落實「輕輕重重」的兩極化刑事政策。
4.對聯邦法院判決之拘束力
依量刑改革法,聯邦法院判決必須在量刑準則範圍內裁量刑度,僅在發現該案有準則未考量到之因素時,才可超出準則規定判處刑罰,但法院必須在判決說明偏離指南規定之理由。不過,2005年U.S.v.Booker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量刑改革法強制法院應適用準則以為量刑之規定違憲,意指,自此以後,準則不再具有強制力,但法院仍可適用準則(僅具參考性)。

四、 我國法制建議事項

在美國,量刑準則面臨的主要爭議即是,量刑委員會制定之量刑準則,是否侵犯立法權以及量刑準則拘束法官裁量權,是否侵犯司法權(法官獨立審判)?
因此,欲使量刑委員會所制定之量刑準則具有一定效力,必須有法律規定,由立法者授權量刑委員會制定量刑準則,並由立法者於法律中明定準則之效力。具體言之,相關法制化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 量刑委員會之組織、定位及運作等

參考外國立法例,如要使量刑委員會發揮功能,是否必須賦予其獨立不受干擾之地位?另要採取常設型或任務型設計?組織成員來自法官或其他成員之專業及性別比例如何?產生程序如何?配置於司法權或立法權或行政權之下?以美國量刑委員會為例,係由國會主導;但英國量刑準則機構包括量刑準則委員會與量刑諮詢小組,均是獨立於法院外機構(但成員主要是法官),不附屬於國會。

(二) 量刑準則之規範模式、適用對象及效力

參酌外國立法例,量刑計有下列不同模式:美國之數值化量刑標準、英國之敘述式量刑標準、澳洲之資訊化量刑標準。
美國的數值化量刑準則模式,已如上述。英國量刑準則,採用論理敘述方式,重點論述量刑的具體適用原理與法官應注意事項,針對行為人主觀罪責與客觀危害或危險,訂出相應的起刑點及量刑範圍,法院可依據加重或減輕因素,進而決定刑期,都是敘述性的,不同於美國的數值化量刑模式。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New South Wales)也有專門的、獨立的機構負責量刑一致性的指導,並存有「量刑準則」概念。但其量刑準則其實是一套量刑資訊系統(簡稱SIS),2003年擴充整合成司法資訊研究系統(簡稱JIRS),提供法官相關連、大量的類似案件判決結果,透過系統對個別犯罪之量刑趨勢分析,提供類似案件之最高與最低量刑規定,由法官決定,從量刑一致性角度,盡量選擇該資料庫提供之平均值。澳洲量刑模式只是要經由統計,使「量刑資訊系統」成為「有用的僕人,而非個案量刑決定的主人」,與英國量刑準則對法院具有法律拘束力或美國聯邦量刑準則對量刑具有某程度效力的模式有別。
如我國欲對量刑制度法制化,則採行何種量刑準則模式?是否針對不同罪種(少年事件、竊盜案件、毒品犯罪、智慧財產案件?),設立不同量刑準則?準則效力如何?等事項,均需加以明定。

(三) 其他相關配套(量刑前調查報告與資訊系統建置與分析等)

由於量刑需考量因素太多,故而美國法另設計有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配置有調查官調查各種量刑因素,製作報告提供法官為量刑參考,報告內容亦可供量刑辯論之素材,促進雙方武器平等及賦予程序性保障。再者,不論是採取何種量刑模式,均需要大量判決之歸納、整理與分析,大量資訊統計之人力、物力資源及耗費時程,均不容小覷,且需定期檢討更新。我國在建構相關量刑規範制度時,相關配套制度及資源均需到位,方能克竟全功。

撰稿人:方華香    (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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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系統係以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實務判決資料後,依焦點團體建議及調整量刑因子及影響力大小製作而成。
 
2. 本系統僅供參考,倘個案中有重要之量刑因子未收錄於本系統,仍請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量刑。 

3. 法定刑包括死刑及無期徒刑之罪者,囿於死刑及無期徒刑無法數值化,故不在本系統建議範圍內,仍請依個案具體情節,適切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