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大众点评'平台的特定店铺点赞好评(刷单炒信),造成平台内展示商户信用数据失真,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在上海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平台中,消费者在某店铺消费后,可对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上述内容显示在店铺主页且所有用户可见。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捧场客”软件中,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导致商户评价与消费者实际评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诉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平台内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扰乱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初913号 (发布日期 2022-11-04)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O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龙O。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金口碑公司法定代表人龙O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刘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金口碑公司:1.立即停止在“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端)中作出的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汉涛公司1000000元并且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向汉涛公司公开赔礼致歉、消除影响;3.支付汉涛公司合理开支51500元。事实及理由: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涵盖餐饮、外卖、电影、休闲娱乐等200多个品类。金口碑公司系“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段的开发人),其通过“捧场客”APP向消费者提供高额消费补贴券,并强制要求消费者消费后在汉涛公司平台发布四至五星的好评(最高好评系五星),同时对相应商家进行收藏、点赞和打卡,而后金口碑公司在审核消费者在汉涛公司平台发布的“好评”内容后返现给消费者。在大众点评软件中,消费者在查找商家时,检索结果页面会优先展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及门店星级等信息,消费者往往以门店星级或商家点赞数量、团购交易量等数据了解商家的受欢迎程度。金口碑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汉涛公司平台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汉涛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金口碑公司辩称:1.“捧场客”APP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向上家提供刷点赞量和好评量,也未虚构数据;2.金口碑与汉涛公司不存在同行业竞争;3.商业模式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4.金口碑公司没有给汉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影响,汉涛公司要求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汉涛公司及金口碑公司经营模式的情况
“大众点评”软件系汉涛公司运营的软件,其运作方式为:在软件内展示合作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并提供定做、外卖、优惠买单等服务。消费者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可在该软件上对相应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打分项目分为“总体”和各小项,小项内容以店铺服务类型作不同划分,打分与文字点评均显示在该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软件用户可见。
名称为“捧场客”的软件运营主体为金口碑公司。经审理查明,“捧场客”软件的运作方式为:消费者可提前在“捧场客”软件预约与金口碑公司合作商户对应的“捧场红包”,随后消费者在对应商户进行消费并在点评类网站上对上述商户进行点评后,将上述消费及点评截图上传至“捧场客”软件的相应位置,经审核后可以此兑换并提现其之前预约的“捧场红包”。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进入“捧场客”软件后,在“首页”位置显示“美食”、“休闲”、“娱乐”、“教育”等分类选项,进入每个选项后均显示多家店铺名称,每个店铺名称上方载有不同金额的“捧场红包”;点击店铺名为“桥头万州烤鱼小酒馆特色果酒”的商户后再后点击“20元捧场红包”,在红包使用规则页面显示“本次活动为大众の点评须注意:1.严禁同一手机等设备切换/登录多个账号,禁止使用WI-FI写点评,禁止搜索本次活动店名;2.按距离排序浏览附近其他店家,多打卡,浏览菜品等行为数分钟,增加账号活跃度;3.上传1份签到打卡截图(务必完成);4.上传1份评价凭证内容(务必总体4.5;小项4/4.5/5……)”、“请提供评价类平台的评价截图证明请在某点评:我的——个人主页(右上角)——签到,截图捧场店铺名称证明到店”、“DP凭证内容截图清晰地截图凭证内容、消费店铺名字、质量高,务必如图片标准所示需要一个4,其他全是5”。
点击进入“百姓百味民间拿手川菜(青白江店)”,并点击“150元捧场红包”,在商品详情页显示“捧场规则提醒:A本次活动为大众の点评需注意:1.严禁同一手机等设备切换/登录多个账号,禁止使用WI-FI写点评,禁止搜索本次活动店名;2.按距离排序浏览附近其他店家,多打卡,浏览菜品等行为数分钟,增加账号活跃度;3.若不严格执行1-2条,会有大概率不进精选(精选点评≠优质点评)系统及人工会根据作业质量进行报账30%-100%,严重者将限制参加捧场红包报账;4.进入精选评价优先报账100%,写完1-2天,大众系统,提示进入精选。B活动流程(严格执行):1.150元捧场券点评消费(自然浏览附近店铺并收藏、签到、禁止搜索本次活动店名);2.上传点评团购券码已使用截图,证明到店消费(务必完成);3.上传2个点评凭证内容,内容及图片不能雷同,内容30-70字,1-5图即可,多写无益(当天完成打卡任务,你和伙伴间隔3-4天,打分总体5;小项4.5、4.5、5都有)……”。
进入“捧场客”软件后,进入“我的”页面并依次点击“我的订单”、“138元捧场红包”,将“重庆渝达老火锅好实惠双人餐”的大众点评团购券截图、消费小票照片、该店大众点评评价、打分截图上传至“捧场客”软件并点击“提交”。其中“138元捧场红包”详情页面“使用规则”载明:“138捧场券大众消费一人团券(提前一天以上要有浏览附近店铺并收藏、分享、推荐菜点赞等行为数10分钟,可多方式找到店铺);2.上传大众团购券码已使用截图、支付截图、小票等证明到店消费(务必完成);3.当天打卡,上传2份大众宣传内容,30-70字,2-5图。点击推荐菜,填写人均……”。九日后用相同账户再次进入“捧场客”软件,依次点击“我的订单”、“已完成”、“138.0账户(元)”、“绑定”、“立即提现”等选项,随后进入该账号对应“微信钱包”,显示“捧场客(食神来了)提现”138元。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金口碑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3栋2单元1层附13室,法定代表人为龙O,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旅行社服务、旅游管理服务、票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等。
汉涛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法定代表人穆OO,经营范围包括航务信息咨询服务、人才中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
汉涛公司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1.《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40000元、包括本案在内的两案公证费11500元。
以上事实有(2020)沪浦证经字第821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822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874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950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1842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1841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2247号公证书、(2020)沪浦证经字第2287号公证书、《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金口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金口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八规定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首先,金口碑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且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本院认为,第一,金口碑公司属于向商户提供宣传服务的法人主体,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第二,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站主要通过展示商户信息等方式,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对象选择的同时为商户提供宣传渠道,而金口碑公司主要依赖于“大众点评”等平台的运行规则与商业环境完成对应商户的商业宣传,其服务内容与“大众点评”平台类似,且其运行方式将对大众点评平台的运行产生冲击与影响,故金口碑公司与汉涛公司成立竞争关系。
其次,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金口碑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同时对打分分数作出限制,即需要“总体打分5分,小项评分4.5分、4.5分、5分”。本院认为,第一,“大众点评”等点评类网站中消费者对商家的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均可在商户页面向所有消费者展示,上述内容也是消费者在该类平台进行消费对象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具有对外宣传的作用,构成一种商业宣传的模式;第二,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金口碑”微信公众号及软件平台上,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并对其中的打分分数限制在“总体打分5分,小项评分4.5分、4.5分、5分”,该行为将导致消费者最终展示在平台上的商户评价与其实际评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并最终导致其他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对象选择时对上述商家的经营、服务、商品情况产生虚假认知,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金口碑公司主张其平台上明确要求消费者实际在商户进行消费,不存在组织虚假交易的情况。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并未限制于组织虚假交易,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实际上达到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结果,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汉涛公司还主张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调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原则性条款,其适用条件应满足“其他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未进行规定”,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属于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不再单独适用第二条调整,本院对汉涛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汉涛公司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因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本案中,汉涛公司所运营的“大众点评”软件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以帮助其选择交易对象,并同时为平台内各商户提供正常有序的竞争环境。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同时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汉涛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汉涛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失。
综上,金口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金口碑公司应当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汉涛公司主张金口碑公司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向汉涛公司公开赔礼致歉、消除影响。本院认为,金口碑公司的行为在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导致了相关公众对大众点评平台的数据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降低信任度,故金口碑公司应当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至于汉涛公司主张金口碑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由于汉涛公司属于营利法人,不享有人格权,故其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金口碑公司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证明金口碑公司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商户点赞、收藏、打分、评价等信息对汉涛公司良好经营的价值与影响,金口碑公司进行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程度,金口碑公司的经营时长、规模等因素,酌定金口碑公司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关于合理开支,汉涛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40000元及公证费11500元。本院认为,上述费用为本案合理开支,但本案为系列案件,故对上述费用应当分担计算,故金口碑公司应支付汉涛公司合理开支共计257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实施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消除影响;若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在前述报纸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25750元,共计52575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4元,由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李泽丹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笑雨
书 记 员  谢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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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即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这种行为叫做刷单炒信。 

2021年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会议明确,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乱象,重点开展整治任务。包括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

~~~相关刷单炒信判决案例

2020年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时空公司利用“宝信”平台实施为微信公众号刷阅读量、粉丝数、评论和投票,为微信小程序刷关注量等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微时空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微时空公司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1年6月,青岛某公司因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刷单炒信”行为,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

2021年底,江西某公司同样因“刷单炒信”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赔偿大众点评公司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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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4日四川一家公司便因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单炒信”服务,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大众点评网站经营者100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融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经营大众点评代运营,具体方式是由智融公司组织人员编写点评,为客户提升好评度、点赞量,但大部分人员只负责编写评价,未实际到店体验。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点评公司)认为,其系大众点评网站经营者,大众点评网站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用户评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而智融公司为商家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点赞量、收藏量、用户好评数等“代运营”服务,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大众点评公司主张其作为“大众点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经大众点评公司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智融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小红书账号及微信客服账号等上使用“大众点评”商标,涉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大众点评公司将智融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200万元。

  对于该起诉讼,智融公司表示,其所从事的业务,是针对在大众点评网上的个体商户提供刷单、引流服务,故其在广告图片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是为了告知客户服务内容为帮助商户在大众点评网站进行刷单,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认定智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智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大众点评公司100万元。

  在智融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两审法院均表示,智融公司业务范围是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提供店铺装修、排名提升等服务,为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内容,智融公司有必要在宣传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但使用方式应当合理且必要,如果超出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导致消费者就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仍构成商标侵权。智融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处单独、突出使用“大众点评”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大众点评存在特定关联关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两审法院还对智融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智融公司为大众点评商户所作评价内容均系围绕商户提出的点评关键词展开,评价中所附图片均由商户提供,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短时间内多次组织人员帮助商户进行五星好评、优质评价,上述评价并非基于用户对商户服务的真实评价,其点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

  法院认为,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商户和有限的消费时间,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对象和商品时通常会关注该商户的信誉等级以及其他消费者对该商户和商品的评价,或根据平台设置的推荐榜单来选择商户进行体验,智融公司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店铺真实运营情况的误解。因此,智融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同时,该行为将导致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对象选择时对上述商家的经营、服务、商品情况产生虚假认知,消费者一旦发现商户的好评排位以及评论内容与其实际体验的不相吻合,将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对大众点评公司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大众点评公司的信用体系

  对于该案判决,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首先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即必要且合理。具言之,“必要”是指为了描述或说明某种客观情况而确有必要使用商标,“合理”是指使用商标不会达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程度。其次,该案判决明确了刷销量、刷点赞、刷好评、刷收藏等“刷单炒信”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会破坏网络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数据、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与信用体系、损害平台经营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