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費(裁判費)逾1.94億人民幣,案涉標的金額會是多少?不禁想到:訴訟費2億港币,鷹君羅氏六佰亿遗产,滙豐家庭信托基金争议案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申請費標準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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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怎麼算?

打民事訴訟要支付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裁判費是由法院所收取,由起訴的原告預先繳納,之後再和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依照兩造勝敗比例、案件類型,由雙方當事人分擔。

先區分是不是因為財產權起訴的。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一口價3,000元。

👉因財產權而起訴,在金額或價額確定之後,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

✿ 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 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不過,條文規定的算法跟實際有差,這是因為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一。結果會變成:

--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

👉如果不是因為財產權起訴,比如在勞工案件請求前雇主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名譽權侵害訴訟,請求登報道歉等,這些不是針對財產權請求,一口價3000元。

👉以上都是一審的情況,如果上訴二審或三審,則要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也就是乘上1.5倍的意思。

👉最後還是要說,裁判費別自己算,司法院有免費的小工具,不止裁判費,聲請再審、抗告、聲請非訟事件、調解、強制執行,甚至是勞動事件法的新制度,都可以幫你試算。

<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Web版計算程式: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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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2億港币,鷹君羅氏六佰亿遗产,滙豐家庭信托基金争议案

2016年底,羅鷹石遺孀杜莉君突然入稟法院,要求撤換家族基金信託人。2018年5月,羅氏爭產案在高院開審。是次爭端主要是鷹君創辦人羅鷹石遺孀羅杜莉君(原告),不滿羅氏家族信託之信託人(Trustee)滙豐(被告),未有按共識(common understanding)根據她的意願處理資產,最終告上法庭。惟高等法院於2019年5月22日頒下判辭裁定羅老太敗訴。

2015年,羅氏家族內鬥拉開序幕,當時杜莉君96歲。
2017 年,羅啟瑞被踢出董事局,當時杜莉君98歲。
2018年,服侍她十多年的保姆反水成間諜,當時杜莉君99歲。
2019年,起訴親兒子卻以失敗收場,當時杜莉君100歲。
2020年,再一次起訴親兒子依然以失敗收場,當時杜莉君101歲。
2021年,羅啟瑞代母起訴羅嘉瑞仍未獲得成功,當時杜莉君102歲。

鷹君羅氏六佰亿遗产爭議,一案數起官司,結果都是一樣,原告(杜莉君老人方)的主張,皆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訴訟費加起來超過2億港元。

这一切,要从罗鹰石和杜莉君发家史说起。<以下來源网易新闻 https://c.m.163.com/news/a/HLLF7APH0553E0DM.html>

一、 罗氏家族的崛起

罗鹰石,杜莉君的丈夫,鹰君地产的创始人。他既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只是广东地区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娃儿。他的家庭条件十分艰苦,家里的收入基本都被用来还祖父的债。由于家里贫穷,7岁时,罗鹰石就随父亲来到了泰国,一家人为生计而奔波。罗父一开始只是做一些小买卖,靠着薄利多销能勉强维持生计。
但罗父十分能吃苦,善于钻研,在他的苦心经营下,生意渐渐步入了正轨,销量和利润逐年增加,小买卖变成了大生意,家里的债,也慢慢地还清了。

罗家的生意从此扶摇直上,遍布了洋杂、布匹、贷款等各大领域。罗鹰石在这个过程中,积极表现,吃苦耐劳,故而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为他日后单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罗鹰石的成功,不仅在于经验的累积,还有杜莉君的扶持。

正如那句话所说:“每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都有一个默默付出的女人。”罗鹰石就是在杜莉君的支持和陪伴下,一路走披荆斩棘的走过来。当然,杜莉君陪他从摆地摊到创业成功,想必也吃了不少苦,吞了不少委屈。但好在风雨之后见彩虹,多年的历练和铺垫,不仅让罗鹰石夫妇积累了财富,更是让他们一次又一次地抓住了对的商机。

那时,他十分看好中国香港未来商业的发展,于是在和父亲商量后,带着杜莉君来到了香港。刚开始,他们夫妻二人还是继续为罗父的生意效力,开辟香港市场。当香港市场逐渐稳定后,罗鹰石有了自立门户的想法,罗父也大为支持,给了夫妻俩几十万的创业基金,让他们大施拳脚。罗鹰石也没有辜负父亲的期望,仅仅用了4年时间,他手中的资金积累就达到了100万。他把这些钱作为启动资金,罗氏企业很快就初具雏形了。

90年代,房地产盛行。罗鹰石夫妇紧跟时代潮流,他们将手中原有的生意拓展、转移到了房地产等其他热门领域,赚得是盆满钵满。随后,罗鹰石用夫妻二人的名字,创立了“鹰君置业公司”,这个名字,包含了两人之间的情谊和不易。此时的夫妻二人,乘着房地产市场的帆,远航在发家致富的道路上。

30年后,乘上时代巨浪的罗鹰石跻身一跃,成为了香港的十大富豪之一。鹰君置业,也随之上市并更名为鹰君地产。

二、 龙生九子各不同

事业成功,佳人在旁,幼子承欢。一时间,罗鹰石迎来了他人生的巅峰。杜莉君更是典型“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女人,她在辅佐丈夫公司经营的同时,生儿育女是一样也没落下。杜莉君为罗鹰石生了9个孩子,6男3女。

9个孩子在杜莉君和罗君石的养育下,个个成绩优异,能力出众。为了不让孩子们养尊处优,罗鹰石还特意制定家规:每位罗家子女外出学习者,必须半工半读,自给自足;凡进入罗氏企业的子女,均须从底层做起,不得走捷径。磨炼一个人就要先磨炼他的意志,罗鹰石正是用这样的方式,锻炼着自己的子女,让他们无一不独立坚韧且有头脑,不畏艰险。

杜莉君也颇为赞同丈夫的理念,只是没想到,子女的能力太大,日后竟也给她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长子罗孔瑞,成为了第一个进入鹰君地产的人。

在公司创立的关键时刻,罗孔瑞辅佐父亲,把公司经营的有条不紊,蓄势待发。与此同时,能力超群的罗孔瑞也有了野心,一方面帮父亲打理鹰君公司,一方面又和堂兄一起开了一家建筑公司,想要另立门户。罗鹰石希望老大能一心一意的在“鹰君”工作,成为他的接班人。而罗孔瑞却不以为然,两边的公司都被老大经营的风生水起。就在父亲快要妥协的时候,一场官司风波,让罗孔瑞从此绝迹“商场”。

1980年,香港廉政公署起诉罗孔瑞涉嫌行贿,讹骗254万港元贷款。罗鹰石听到这个消息后勃然大怒,但作为父亲,他不得不帮儿子奔走,免除他的牢狱之灾。事情平息后,罗鹰石又不顾父子之情,果断将其辞退!

罗孔瑞就这样退出了鹰君的舞台,次子罗旭瑞粉墨登场。罗旭瑞的经商能力同样不容小觑,有“股盘狙击手”的称号。但在公司的经营上父子二人却各执己见,矛盾一触即发。当时,恰逢香港房地产经济的低靡期,鹰君地产也是危机重重。面对这个问题,罗鹰石认为应该出售鹰君旗下两家上市公司,而罗旭瑞却认为应该扩张。俗话说:“道不同不相为谋。”

在多次争论无果的情况下,罗旭瑞选择退出鹰君,自己创业。两相无事亦是风和日丽,可罗旭瑞偏偏要发起争端。在家族企业的危难时刻,他非但没有施以援手,反而落井下石,联合外人收购了父亲之前想要出售的两家上市公司。罗鹰石被老二伤透了心,直到去世这个心结都没能打开。接班人计划又中断了,此时的罗鹰石,只能让还在美国的老三罗家瑞回来接替。为了避免重蹈覆辙,这次又同时安排老六罗启瑞一同进入公司,相互压制。

老四和老五则各有自己的宏图伟业,无意参与家族之争。在老三和老六的共同经营下,罗氏集体终于稳定了下来。然而,2006年,罗鹰石的去世,再次卷起了罗氏家族的风波。

罗鹰石去世前交代了两件事:一、把背叛家族的老二罗旭瑞从祖籍中除名;二、把自己名下的680亿港元交由妻子杜莉君打理,除了老二,其他人均有权参与分配。正是这680亿,让罗氏家族的子女们个个蠢蠢欲动。

三、百亿遗产争夺战

罗家瑞虽然在父亲在世时,在集团有绝对话语权,但是他的股权份额在集团却只是排在第二位,排在第一位的是罗氏家族基金会。一次偶然的机会,杜莉君发现,在罗鹰石生前表现出色的老三罗家瑞,在丈夫病重时,就开始私下收购鹰君的股票。

杜莉君知道儿子的私心,但并没有直接质问,而是悄悄地吩咐家族基金汇丰国际信托,也赶紧跟着购买集团股票。两两抗衡,此消彼长,想以此来打消老三的念头。让杜莉君没想到的是,罗家瑞也不是好对付的,他提前买通了汇丰,抢先一步拿到了更多股份,成了第一大股东。有了足够的股权后,罗家瑞有了足够的底气。他在家庭会议上,公开提出让自己的儿子加入董事会的想法。

其他子女对老三罗家瑞打的什么算盘,心里是心知肚明,因此极力反对。母亲杜莉君更是如此。因为老三这一举动,不仅会影响罗鹰石的遗产分割,还会直接导致自己最爱的小儿子罗启瑞的股份,受到影响。

虽然众人反对,但罗家瑞才不会因为这些原因放弃自己筹谋多时的大计。他接下来的做法,不仅引发了杜莉君不满,也将罗氏兄弟姐妹勾心斗角的场面,引入了高潮。罗氏子女分成两派,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相互勾结。其中,一派是以母亲杜莉君为首,大儿子、二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和六儿子同一战线;一派是以罗家瑞为首,四儿子、五儿子、大女儿同一战线。

老二罗旭瑞更是抓住了这次家庭裂变的机会,开始关心和投靠母亲。为了能够翻身,重新得到遗产分配的资格,罗旭瑞把原本住在老五罗鹰瑞家的母亲接到了自己家。此后,他表面上和妻子儿女一起,把母亲照顾的无微不至,甚至退掉所有工作,亲自下厨给母亲做一餐一饭。

他和母亲忏悔,说:“妈,当年是我年轻气盛,非要和父亲一较高下,这才伤了父亲和您的心。现在我们年纪都大了,我也知道错了,我只想好好孝顺您,让您安享晚年。”杜莉君毕竟年纪大了,听到老二的忏悔,她心软了。“没有哪个父母会和自己的孩子生一辈子气,妈原谅你了。”杜莉君和老二说。但让杜莉君不知道的是,老四和老五几次来看她,均被罗旭瑞的手下拦了回去。

就这样,母亲在不知明的情况下,被罗旭瑞软禁了。另一边的罗家瑞,作为鹰君集团的头号股东,权势滔天,他先是踢出集团的异党,这其中包括他的六弟和侄子通通被降了职,然后将自己的心腹安排到了各个部门。

罗家瑞的做法彻底激怒了杜莉君。2019年,年近百岁的杜莉君将老三告上了法庭。她的目的很简单,并不是想将老三收监,而是想通过法律的干预,让家产可以重新得到分配。

官司一打就是3年,100岁的杜莉君却只等到了败诉的消息。老太太内心不忿,当场拍桌决定:继续上诉!2020年和2021年,杜莉君两次将老三告上法庭,皆以失败落终。3次官司花费了杜莉君2亿港币,103岁的她心如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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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君爭產】羅老太指信託未跟指示,狀告滙豐;高院判羅老太敗訴,指羅嘉瑞對家族無威脅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狀告滙豐國際信託,要求撤銷滙豐信託作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審訊期間雙方就信託事宜爭持不下,亦爆出羅氏家族兄弟間的不和。高等法院2019年05月22日頒下判辭裁定羅老太敗訴。

本案原告為羅老太,被告則為滙豐國際信託。案件編號:HCA 3246/2016, HCA 355/2018

羅老太2016年突要求增持股份:羅老太一方指,她與亡夫羅鷹石1984年在滙豐成立一信託,任何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將全權擁有,成立這信託的目的,正是為了保持其家族對鷹君控制權,故認為信託應跟羅老太的指示行事。原告律師指,羅老太認為鷹君須控制在孩子們的手中,而非單一孩子,但羅嘉瑞不斷增持股票,威脅該信託的單一控股股東地位。羅老太在2016至2017年間這兩年內,曾4次要求滙豐增持鷹君的股票,但滙豐並無跟隨從。

滙豐指或涉集中風險:滙豐卻反駁稱,羅氏信託成立以來,一直以全權委託形式運作,羅老太要求增持股份時,若持股超過三成,或觸發全面收購,可能構成集中風險,故沒執行羅老太指示,又強調滙豐對是否增持有最終決定權,亦否認決策時偏向優惠羅家三子,鷹君的主席羅嘉瑞。

多名家族成員曾出庭作供:雖然案件表面上是羅老太與滙豐的訴訟,但案件始終涉及羅家的主要資產-鷹君集團的股份,原告多名羅家成員均曾出庭作供,庭上爭拗已非只集中在管理信託,原告認為信託的人與三子嘉瑞的關係密切。

六弟啟瑞指三哥罪魁禍首:過於去年底設過百歲壽宴的羅老太,作供時對很多事實都有點混淆,作供時更稱現在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她又直斥嘉瑞為錢對付媽媽,不斷增持鷹君股份,又指他對兄弟姊妹揚言「炒哂你哋」,擔心有人獨攬鷹君控制權,支持羅老太的六子啟瑞作供時更直指:「嘉瑞是所有事情的罪魁禍首。」

嘉瑞疑羅老太被操控:滙豐傳召的證人,包括康瑞、鷹瑞及嘉瑞,則認為羅老太被人操控,對於所作的指示懵然不知,鷹瑞在庭上大力支持嘉瑞增持鷹君股份,更直言不諱表示啟瑞「not my favourite brother」(非我喜歡的兄弟)。

庭上亦曾爆出嘉瑞與滙豐信託高層Paulina Lau的電話錄音,嘉瑞質疑有兄弟姊妹在他背後有所動作,估計「佢地(即長女羅慧端、六子羅啟瑞及大子羅孔瑞)成班人圍住佢(羅老太)可能矇查查簽咗」,又稱他們「除左買兇咩都做得出架喇」,直指「阿Lu(羅啟瑞)真係古惑得好犀利」。

啟瑞亦入稟告三哥:除了本案外,啟瑞亦有入稟告三哥嘉瑞、長姊羅慧端和滙豐等違反信託責任,並在入稟狀中透露與嘉瑞關係破裂,又指嘉瑞近年不斷增持鷹君股份威脅家族信託基金的地位,要求法庭撤銷三哥作為家族信託基金任命人和監護人的資格,並向他和滙豐等索取違責賠償。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駁回羅老太要求撤換信託公司及要求滙豐信託交代帳目或賠償的兩項申請,亦下令羅老太需於二十一天內向滙豐信託支付訟費。法官指法庭不需考慮羅嘉瑞與其他家庭成員的糾紛,而羅嘉瑞根本沒有足夠的鷹君股份去把其兄弟姊妹「踢出」董事會,亦指根據證據顯示羅嘉瑞並沒有對羅氏信託或羅家構成威脅,故認為羅老太的想法虛無縹緲。

    羅老太在判決後透過公關向傳媒指其律師團隊正在研究會否提出上訴,更指「我好好,大家不用擔心,我身邊還有支持和尊敬我的兒女」。屬羅老太陣營的羅啟瑞暫時沒有回應,並指大家在忙碌地研究判詞,如有新消息才會再通知傳媒。被母親指欲增購鷹君股份超越其家族信託的羅嘉瑞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希望事件告一段落,母親能盡快回家團聚,一家人和諧融洽」。

  陳嘉信法官昨頒下長達二百四十八頁的書面判決,裁定羅老太指控滙豐信託多次不按其指示增持鷹君股份在法律上並不能成立,信託契約條款明確地指出滙豐信託擁有絕對的酌情權,並不受任何限制,而羅老太多次致函滙豐信託要求對方執行其要求,根本是不容許的嘗試(impermissible attempt)。如果羅老太欲論述滙豐信託有責任跟從她的指示行事,她必須證明羅氏家族信託契約是偽造的,但羅老太早於開案陳詞指明她並非要斷言羅氏家族信託契約屬虛假,且接納它是有效的全權信託,故羅老太根本沒有可能有權逼使滙豐信託跟從她的指示做事。

  羅老太又指控滙豐信託對於羅氏家族信託在維持鷹君控股權一方面有嚴重疏忽並故意違反職守,但法官認為羅老太無法證實家族信託在鷹君擁有任何控股權,亦無法證明羅嘉瑞的一舉一動威脅家族信託在鷹君的地位,而滙豐信託亦曾屢次向羅老太明確表示,滙豐信託是因考慮到過度集中的風險才拒絕繼續購入鷹君的股份,法官同意滙豐信託有合理原因不增持鷹君股份。

  羅老太指滙豐信託同為羅氏家族信託及其三子羅嘉瑞旗下信託KSL Trust的信託人,存在利益衝突,但法官批評指羅老太及其九位子女一直知道KSL Trust以滙豐信託作其信託人,多年也沒有反對,卻在入稟後才提出此事,頗為牽強。法官認為羅老太不能證明任何實際可行的利益衝突可能性,而且滙豐信託並不能為KSL Trust作任何投資決策,亦沒有證據顯示羅嘉瑞或KSL Trust對鷹君的控股權構成威脅。

  法官認為,羅老太基於錯誤假設,才會認為滙豐信託有負責去購入更多的鷹君股份,或增加羅氏家族信託在鷹君的控股權,但滙豐信託實質並沒有負責亦無義務要去增持鷹君股份,更或維持羅氏家族信託在鷹君的單一最大股東地位,故認為羅老太的觀點「虛無縹緲」。

  羅老太入稟時指滙豐信託故意偏袒羅嘉瑞,例如滙豐信託曾因為羅氏家族成員之間的紛爭使信託管理程序有困難,而提出要重組家族信託的申請。法官指重組家族信託是為羅氏家族着想,而非如羅老太所指只偏袒羅嘉瑞。法庭指根據滙豐信託致羅老太的信件內容,可反映滙豐信託是在一個精密、困難和變幻無常的困境下作出了小心而適當的決定。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三二四六——二〇一六、三五五——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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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羅啟瑞,5名被告為滙豐國際信託(下稱滙豐信託)、羅嘉瑞、羅慧端、KSL Management Ltd.(羅嘉瑞私人公司)、HSBC Trustee(Hong Kong)Ltd.(滙豐信託子公司,「羅鷹石慈慧基金」的受託人)。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早前要求撤銷滙豐信託作為家族信託受託人敗訴,其孻子羅啟瑞另入稟指其三哥羅嘉瑞違反責任,要求法庭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要求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滙豐信託及羅嘉瑞均指入稟狀中逾70段文字所述,有關增持鷹君股票、鷹君股東會、利益衝突等事宜,與羅老太早前的訴訟重疊,要求刪除有關段落。

陳嘉信法官2021年06月01日頒布判詞批准刪除有關段落,避免濫用法庭程序以重新審理完全相同的爭議,下令羅啟瑞需支付滙豐信託及羅嘉瑞的訟費。獲准刪除的入稟狀段落包括:第32至100段,第135至137段,第 138及140段的部分段落,第142段,以及D,E,F,G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