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信息:包含姓名、人脸识别(大头照)、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非法获取或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

  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坤(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坤处通过利用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坤,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坤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被告人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闻巍、朱旭东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沪02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院对闻巍、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松、白楠、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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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涛等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二审案件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刑终105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巍,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时任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成都魔方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上海时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旭东,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哲峰,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江涛,男,1996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巍、朱旭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闻巍、朱旭东,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叶某、安某、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调取的百度网盘信息、网盘链接截图及微信聊天截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定: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某(另处)经事先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经核实,从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万余组,从朱旭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三千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41,654组,从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为60,101组。被告人朱旭东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闻巍于2020年7月29日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江涛于2020年9月1日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XX村XX路XX号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闻巍、朱旭东、张江涛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单位犯罪,其中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江涛系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闻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旭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江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上诉人闻巍辩称,并不知道给其提供信息的人的企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闻巍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的个人信息并非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闻巍的行为也未造成信息所有人实质性损害,闻巍仅是单纯使用个人信息为公司卖卡,民事和行政法律并未规定此种行为系侵权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谦抑原则,刑法也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即便认定该行为为犯罪,闻巍也不与其他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也不成立主犯,由于闻巍情节较轻,应对闻巍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朱旭东辩称,其仅仅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要求和老板要求开展工作,并不知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没有任何获利,是从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朱旭东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的个人信息并非危及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朱旭东所涉业务收入均归公司所有,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朱旭东仅是公司财务,只是执行公司老板陈某及总监闻巍的指令,应认定为从犯,朱旭东作用明显低于张江涛,其量刑也应轻于张江涛,本案所侵犯的公民信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朱旭东主观恶性小、家庭条件特殊,请求对朱旭东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闻巍、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两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居民身份证信息并非可能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信息以及闻巍、朱旭东犯罪情节较轻等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居民身份证信息涵盖居民的人脸、唯一身份号码、户籍地址信息,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公民生产、生活中具备重要地位和作用,关系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且具备相当程度隐私性,显然应认定为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对此,刑法应予以从严保护,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闻巍、朱旭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白 楠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欣欣
书 记 员  牛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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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等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9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巍,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时任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成都魔方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上海时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贺、陈沛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旭东,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炜昕,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江涛,男,1996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守伟、卢茂诚,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陈颖出庭支持公诉。各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某(另处)经事先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万余组,从朱旭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三千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41,654组,从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为60,101组。
公诉机关依据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叶某、安某、沈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调取的百度网盘信息、网盘链接截图及微信聊天截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本案部分事实系单位犯罪及共同犯罪,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均系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判处。
庭审中,各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张江涛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另被告人闻巍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闻巍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某(另处)经事先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万余组,从朱旭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三千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41,654组,从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为60,101组。
被告人朱旭东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闻巍于2020年7月29日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江涛于2020年9月1日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XX村XX路XX号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闻巍、朱旭东、张江涛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叶某、安某、沈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调取的百度网盘信息、网盘链接截图及微信聊天截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并无矛盾,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观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现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及法律适用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问题
经查,《解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往往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往往被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解释》第四项将入罪标准设置为“五百条以上”,翻档标准设置为“五千条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本项规定有“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等外解释,但应当确保所适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理信息、交易信息”在重要性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基于此,本案中各名被告人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比较单一,均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的信息(有些含有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内容有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完全符合第四项的信息门槛标准,原因在于公民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故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闻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经查,被告人闻巍作为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代表好体公司与B公司谈妥联名预付费卡推广业务后,为快速完成公司业绩指标,获取工资奖金,在明知“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作为“信息黄牛”大量办卡目的在于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中国A公司优惠补贴的情形下,仍伙同朱旭东积极获取该些“信息黄牛”非法提供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以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信息黄牛”批量注册激活相关预付费卡,社会危害性大,综观其犯罪行为表现,对本案其所参与部分的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结果的促成起了直接、关键作用,故理应认定为主犯。故被告人闻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闻巍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均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单位犯罪,其中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江涛系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琦
审 判 员  郑樱
人民陪审员  洪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