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大陆多地法院首次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经过三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举措,盼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全国首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湖南高院发布消息,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衡阳县法院表示,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衡阳县人民法院先后制订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2023年1月2日,江苏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也发出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江苏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也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2023年1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因涉及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冯盛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法官将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
----上海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件情况

2023年1月3日,上海闵行法院正式受理一起离婚纠纷。该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相处多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一直未提出离婚。目前二人所生之子已满10周岁,而原、被告间情感始终无法修复,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杨 婷   上海闵行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对该方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同时,也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专家点评   胡雪梅    闵行区人大代表、区人大法制委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第六十七条,不仅将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还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上海闵行法院发布的(2023)沪0112民初1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新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发布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个案意义与社会意义十分突出,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