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交易及流通,最高院指导案例: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等值人民币赔偿给付,应予撤销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比特币/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深圳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朱萍、梁乐乐、赵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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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09月04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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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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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特71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哲宇,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代表人:李斌,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云丝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李斌,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滨,广东深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哲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哲宇请求: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哲宇需履行的是归还数字货币义务,并未约定高哲宇归还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金,也未对数字货币的定价进行约定。比特币及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资产为种类物不是特定物,高哲宇是可以归还李斌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货币的,仲裁庭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高哲宇必须归还数字货币而不是裁决赔偿损失。

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云丝路企业出具的收到李斌交来股权转让款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收据系伪造。

四、仲裁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高哲宇不知晓仲裁规则及程序,无法行使选任仲裁员的权利。

被申请人云丝路企业、李斌答辩称: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可以参考国际惯例进行仲裁,而比特币计价、确定价值、定价等等均属于国际市场惯例,采用美元计价、采用公开市场上的定价都是国际上通行做法。高哲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将承诺归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严重侵犯财产物权制度。有关数字资产的持有和返还、赔偿均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资产属于财产范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果高哲宇侵吞云丝路企业、李斌财产,按照高哲宇所说不能返还数字资产,也不用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金额的款项,财产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才是损害国家的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双方按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履行合同,返还财产,合同行为还是存在,不是说没有这个裁决,这个财产就不存在。即使没有本案裁决,国家也没有法律禁止高哲宇返还数字资产或者等值财产给李斌,按照公平、诚实原则和合同约定,高哲宇更加要返还相关资产,因此裁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其他申请理由。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因为高哲宇多次明确表示不归还相关数字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裁决事项属于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范围无疑。本案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事项。仲裁过程中,高哲宇也从来没有提出过本案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高哲宇在仲裁开庭中,明确认可仲裁程序合法,无异议。本案亦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了云丝路企业、李斌与高哲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64号,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负担。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