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请解除装修款十年返款担保协议(每年返现1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京0115民初3453号
原告:常OO,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亚胜(中国)通讯技术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OO,职务不详。
被告:实O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1层5单元173。
法定代表人:朱OO,职务不详。

原告常OO与被告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装公司)、实O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O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OO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极装公司、实O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O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极装公司解除装修十年返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违约金(即返款金额)414684.63元;2.判令极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3.判令实O公司共同承担极装公司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12月31日与极装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极装套餐VR版合同补充协议(V1.0版),对大兴区格林云墅9-4-902房屋进行装修,同时与极装公司、实O公司签订十年返款担保协议,约定房屋装修竣工后将装修款每年返现10%,累计返还10年。我先后通过银联刷卡及支付宝网络支付方式交付了装修工程款共计429214.93元,2017年11月装修竣工,2018年4月10日我与极装公司签署极O吉O样板间VR设计大赛十年返款协议,明确最终竣工金额429214.93元,返款金额414684.63元,分10年返还,每年返现装修款10%,第一个返现期为2018年8月。自2018年8月起,我多次与极装公司联系返款事宜无果,2019年极装公司客服电话已无人接听,至今极装公司、实O公司未做任何返款处理。综上所述,我特提起所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
极装公司未作答辩。
实O公司未作答辩。
常OO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极装套餐VR版装修合同签客户告知函、极装套餐VR版合同补充协议(v1.0版)、十年返还协议、十年返款担保协议、发票等证据。极装公司、实O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因极装公司、实O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6年12月31日,常OO与极装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极装套餐VR版”合同补充协议(V1.0版)。前述协议约定极装公司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格林云墅小区9-4-902房屋进行装修,造价为408168元。
2018年4月10日,常OO与极装公司签订极O吉O样板间VR设计大赛十年返款协议,约定:自常OO交齐款项(合同款)次日(非工作日除外)起开始进入计算,从第13个月开始进入返现期,每次返现10%,累计返还10年;合同金额408168元;工程竣工金额429214.93元,返现金额414684.63元。常OO与极装公司、实O公司签订十年返款担保协议,约定实O公司自愿作为极装公司返款协议的担保方,如极装公司无偿付能力,由实O公司代为偿还需返还给常OO的款项(担保返还仅包括返款金额不含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当且仅当极装公司无偿付能力(指极装公司出现破产等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实O公司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常OO提交的发票显示已向极装公司支付工程款434638.93元,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
庭审中,常OO表示装修十年返款协议解除日期为本案庭审之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极装公司、实O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常OO与极装公司签订的十年返款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常OO已经履行了支付合同款义务,根据前述十年返款协议,极装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常OO返款。极装公司未按前述协议向常OO返还款项,且失去联系,其行为已显示出其不再履行协议义务,故对常OO要求解除装修十年返款协议,极装公司支付返款款项414684.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十年返款担保协议约定实O公司为担保人,在极装公司无偿付能力时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其为一般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实O公司在常OO与极装公司的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并就极装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对极装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实O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常OO与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极O吉O样板间VR设计大赛十年返款协议于2023年1月28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常OO支付款项414684.63元;
三、在对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实O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执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实O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常OO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27元、公告费560元,由极O吉O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可赞
书 记 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