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案,被告应给付借款本金,及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京0116民初561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南街6号楼。
负责人:王OO,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O,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冯OO,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京川,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怀柔支行)与被告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石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怀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苏O,被告欧亚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京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怀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欧亚石化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按编号11010320210000007《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农行怀柔支行对欧亚石化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三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欧亚石化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4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欧亚石化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农行怀柔支行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农行怀柔支行与欧亚石化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订编号为11010320210000007《抵押e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21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期间,欧亚石化公司可在325万元额度内向农行怀柔支行申请借款。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等以贷款人出具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合同3.1.2条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同时,合同第二条借款人承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发生影响偿债能力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项。同日,双方另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欧亚石化公司以其名下的办公用房(分别位于北京市×)三处,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金额为325万元,担保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农行怀柔支行在上述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发生7笔借款,金额为320万元。现因欧亚石化公司征信报告出现不良记录,且未告知农行怀柔支行。根据双方合同第4.2、4.3、4.4条约定,贷款人可以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的救济措施。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为维护农行怀柔支行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欧亚石化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抵押e贷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与欧亚石化公司重大利害关系、加重欧亚石化公司义务、减轻农行怀柔支行义务,且农行怀柔支行未采取合理方式告知欧亚石化公司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等条款无效且不应当作为该合同的内容。农行怀柔支行据此主张欧亚石化公司违约,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2.即使不认定上述条款无效或不应作为合同内容,但农行怀柔支行的征信记录并没有盖章,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且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应当充分考虑欧亚石化公司在借款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不应支持农行怀柔支行主张立刻还款的诉讼请求。3.农行怀柔支行主张对罚息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或不发生效力,农行怀柔支行该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4.农行怀柔支行所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变相利息等费用的总和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上限即年利率15.4%。5.恳请法院考虑到目前的疫情情况以及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态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5日,贷款人农行怀柔支行与借款人欧亚石化公司、刘延江签订合同编号为110103202100000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e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3.1.1贷款人按以下借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借款币种及额度:人民币320万元整。(2)额度有效期:2021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3)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及实际借款金额以贷款人另行向借款人出具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3.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款人(企业)生产经营。3.3.1.1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5bp(1bp=0.01%)确定,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直到借款到期日。3.3.2.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还本付息。(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3.3.3.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固定利率借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3.3.4复利: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应付未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还款日之前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自还款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3.6.2.1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4.2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4.2.1(7)征信报告出现不良记录。4.3发生第4.1条、第4.2条或其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3)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欧亚石化公司在借款人(企业)落款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延江签名确认。刘延江在借款人(个人)落款栏签名确认。
同日,抵押权人农行怀柔支行与抵押人欧亚石化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110062021000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欧亚石化公司自愿为农行怀柔支行与债务人欧亚石化公司、刘延江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325.5万元;欧亚石化公司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与欧亚石化公司、刘延江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欧亚石化公司以其名下的办公用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1月19日,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农行怀柔支行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证,不动产证明编号分别为×号、×号、×号。
上述合同签订后,欧亚石化公司共计办理了7笔贷款。农行怀柔支行出具的电子借款凭证载明:1.借款金额为1万元,借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9日。2.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0日。3.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22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3日。4.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22年1月5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5.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22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5日。6.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22年1月7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6日。7.借款金额为69万元,借款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9日。上述7笔借款共计320万元,执行利率均为年利率3.9%,共同借款人均为刘延江,借款用途均为生产经营。
农行怀柔支行将上述320万元贷款发放给欧亚石化公司后,欧亚石化公司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期内利息。农行怀柔支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表载明:欧亚石化公司已还清了2022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及复利,之后未再偿还款项。
农行怀柔支行提举了一份关于欧亚石化公司征信查询记录,拟证明欧亚石化公司存在征信不良记录。欧亚石化公司对该征信查询记录不认可。
审理中,农行怀柔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抵押e贷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借款凭证、征信查询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怀柔支行与欧亚石化公司和刘延江签订的《抵押e贷借款合同》,以及及农行怀柔支行与欧亚石化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农行怀柔支行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现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欧亚石化公司仅还清了2022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和复利,尚欠本金320万元及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未还。农行怀柔支行有权要求欧亚石化公司偿还上述款项,但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欧亚石化公司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农行怀柔支行与欧亚石化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故农行怀柔支行在欧亚石化公司的案涉债务范围内,要求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10103202100000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有权就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北O欧O石化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军麟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