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之民事裁定书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粤2072民催9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振西路东十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童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持有的号码为31×××97(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西区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票面金额132719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彩印厂负担。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审判员  卢国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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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1081民催97号
申请人:永康市OO体育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林坑陈村林源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MYEX0A。
代表人:陈*,经营者。
申报人:蠡县丰O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蠡吾镇东北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MA0FXHGM9X。
法定代表人:朱OO,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O,员工。

申请人永康市OO体育用品厂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25427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应普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蠡县丰O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OO体育用品厂负担。

审判员    朱云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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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粤2072民催148号
申请人:广东恒*精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品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男,员工。

申请人广东恒*精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东恒*精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6526(付款行中国银行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和美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票面金额89820.22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恒*精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精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审判员  卢国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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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1021民催5号
申请人:长垣市章奇起重机配件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魏庄镇长恼路巨人大道对过16号。
经营者:付如,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国,男,系该销售部员工。

申请人长垣市章奇起重机配件销售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长垣市章奇起重机配件销售部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926537、出票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2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中泰机电管件厂、收款人为台州金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垣市章奇起重机配件销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长垣市章奇起重机配件销售部负担。

审判长    林新艇
审判员    应一豪
审判员    陈华辉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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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1021民催10号

申请人:天津森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产业园10号楼9层904-1。
法定代表人:杨义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光,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森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天津森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359993、出票日期为2022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1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名瑞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拓邦铜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玉环楚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森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天津森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新艇
审判员    应一豪
审判员    陈华辉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陈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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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1081民催105号

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83号房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900057017。
法定代表人:武培志,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蒯多胜,系员工。

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18061、票面金额7814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    俞金鑫
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