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实例讲解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台灣地區:支票、匯票、本票之差別

很多人搞不清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者有点相似,但不是一回事。用实例讲解最好理解。我们先看下图,这是一张银行汇票。
解读下这张汇票的情况:
1、“北京市xx公司”向“深圳xx公司”采购货物,预计采购金额不会超过36万。
2、“北京市xx公司”(申请人)到“建行xx支行”(出票行),申请开一张最大金额是36万元(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限定只有“深圳xx公司”(收款人)拿到这张票后可以到银行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收款。
3、银行审核“北京市xx公司”的身份后,确认其在建行账上确有36万。于是将其冻结,并开出这张汇票。
4、实际发生采购金额33.9万。“北京市xx公司”在汇票上写下33.9万的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并将这张银行汇票交给“深圳xx公司”。
5、“深圳xx公司”拿到这张银行汇票后,必须在付款期限内(付款期限:一个月)到银行办理收款。
6、银行审核“深圳xx公司”(收款人)身份后,为其办理收款。
7、收款完成后,“北京市xx公司”银行账户少了33.9万,转到“深圳xx公司”的银行账户。
8、付款期限到期,“建行xx支行”接触剩余2.1万(36万-33.9万)的冻结。

注意:
--“北京市xx公司”必须先在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出票金额),才能申请开具银行汇票。银行会将“北京市xx公司”账户内的金额冻结。
--只要(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出票金额),“建行xx支行”(出票行)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深圳xx公司”的请求。
--最大付款期限为1个月。

再看一张电子版的银行承兑汇票,下图。
解读下这张汇票的情况:
1、“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需要向“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支付采购款10.39万元。
2、“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登陆“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兑人)官网,存入5万元保证金,申请开具一张金额为10.39万元(票据金额)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限定“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约定6个月后付款。并支付票据金额万五的手续费。
3、“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兑人)检查“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账户上是否有足额保证金,并冻结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信息)。
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通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汇票。
5、2019年3月26日汇报到期(汇票到期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兑人)付款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通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付款。
7、由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未在到期日前存入剩余5.39万,被“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兑人)罚息。

注意: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需要在银行账户存入足额票据金额,就可以开票。前提是与银行关系良好,并存入保证金或以资产抵押。
--汇票到期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兑人)必须无条件付款。
--最大付款期限为6个月。

再看下图,假设收款人拿着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向金融机构贴现。
解读下这张汇票的情况:
1、“鄂尔托克旗汇东煤炭有限公司”(持票人)持有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汇票金额),承兑人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汇票承兑人),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3月28日(到票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种类:银承直贴)。
2、由于资金链紧张,“鄂尔托克旗汇东煤炭有限公司”(持票人)不得不在2017年1月1日(申请日期)向开户行“宁夏隐含惠农支行”(持票人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0.425%,提前3个月(2017年3月28日-2017年1月1日为87天)年贴现。
3、“宁夏隐含惠农支行”(持票人开户银行)扣除利息2238.33,实际支付“鄂尔托克旗汇东煤炭有限公司”(持票人)贴现金额197761.67元(实付贴现金额)。
总结:
--银行汇票不具有融资功能,开具前必须足额缴纳开票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融资功能,只要银行承认开票人信用,只要存入部分保证金即可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付款期限不同。银行汇票最大期限为1个月,银行见票即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大期限为6个月,银行到期必须支付。
拓展:
--银行承兑汇票更像一个加强版的银行汇票。付款期限延长到6个月,并且具有融资功能。
--银行汇票必须到开户行办理,只有纸质版。费率已经大幅降低,有些银行不收费。
--由于银行汇票不具备融资功能,已经逐渐被淘汰。网银转账已经能很好地替代它。

再看一张电子版的商业承兑汇票,下图。
解读下这张汇票的情况:
1、“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出票人)需要向“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支付100万元。
2、“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出票人)登陆其网银,申请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年。
3、由于是商业承兑汇票,所以承兑人不是银行。此处为出票人自身。也就是说出票人承诺付款。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开户行)审核后,收取一定费用。开出了这张汇票。
5、“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的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收到商业汇票后,通知收款人。
6、“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可以到期收款,也可以提前贴现。不过,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远不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非常高(至少差4%)。如果承兑人信用很差,规模很小,甚至无法贴现。
总结:
--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远不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非常不划算,不贴现又风险很大。
拓展: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都属于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是不同的。不要纠结于名称,记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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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票据拒绝兑付?法院:票据合法支持追索    <2023-02-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木业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贸易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告出具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6月16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2月15日,收票人均为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案涉三张汇票均是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背书给被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贸易公司于2021年8月背书给原告。汇票到期日届满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提示付款,于2021年12月21日被拒绝签收。此后就上述汇票,原告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27日再次提示付款均被拒,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诉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作为持票人在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应当承担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自票据到期之日即2021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案涉三张汇票自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原告并未提交其在汇票被拒绝签收后六个月内,向前手即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追索的证据,原告即丧失了对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追索权。被告某置业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其辩解权利的放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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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持票人可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槐法案例【2023】25   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会使用商业汇票进行付款,但是在后期兑付过程中,持票人可能面临被拒付的风险,在商业汇票无法兑付时,持票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本期法官说法,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立案庭刘佳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月1日,建设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向地产公司位于槐荫区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合同对付款方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依约向地产公司供货,2019年12月1日,双方经结算,地产公司应支付建设公司货款总额300万元。

2019年12月15日,地产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分五次向建设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但五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未能兑付。建设公司遂将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支付预拌混凝土货款300万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与地产公司之间成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建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地产公司应支付货款。本案中,地产公司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300万元,但是因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建设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本院认为,因案涉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导致建设公司未实现合同权利,建设公司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以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主张货款,二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现建设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予以准许。地产公司对案涉五张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无异议,建设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地产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建设公司在地产公司付款的同时将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地产公司。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商业汇票具有支付流通、信用媒介、融资工具等作用,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应用。但是,商业汇票的支付效果不完全等同于货币的支付效果,当买方使用一定金额的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时,只有持票人(即卖方)在申请提示付款,付款人足额付款后,买方才完成票据金额的货款支付义务。

当买方支付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但商业汇票未能承兑时,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认可持票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票据追索权,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享有债权请求权。以上两种请求权竞合,持票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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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要按照票面的金额来缴纳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主要是为了当作出票人向银行申请陈赫里而准备的资金。很多人会有疑问,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利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呢?今天我们就槐荫法院执行局审计的这起执行异议案件来展开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被告B公司要支付给原告A公司50万的货款和利息。但B公司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A公司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知情之后,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在2021年的10月8日冻结了B公司在C银行开户的的某账户内资金50万元。几天后,法院就收到了C银行提出的意义,对方称该账户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资金其实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请求法院能够解除对B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在法院审查之后,2021年4月20日,B公司与C银行分别作为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承兑申请人在承兑人依据协议承兑汇票前,在承兑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还要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50%存入保证金。当天,C银行为B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0日,B公司于当日向该汇票保证金账户存入5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之后,B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再加上保证金被司法冻结无法扣划,C银行给B公司垫付50万元,用于支付到期票据款。该垫付款项B公司并未返还。槐荫法院认为,法院冻结B公司在C银行开设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而C银行将汇票进行承兑的时间是2021年4月20日,C银行先承兑,法院再进行冻结。B公司没有全额交存票款的情况之下,C银行垫付了票款,和B公司之间正式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之外,案件内的50万元保证金依旧有保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法院做出以下判决:解除对B公司在C银行开设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人民法院是有权利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的,不过没有权利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经对汇票承兑或者是已对外付款的话,在金融机构的申请之下,人民法院需要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失去保证功能的同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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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何謂票據?支票、匯票、本票的兌領方法及注意事項

支票是一種支付證券,匯票、本票是一種信用證券
支票、本票如不履行兌現,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的意義:票據乃發票人紀載一定金額及發票日,並簽名於票上,約定由發票人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票款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完全有價證券。
我國票據大約可分支票、匯票、本票,支票是一種支付證券,匯票、本票是一種信用證券,目前大約有95%使用支票,於民國79年前違反票據法是要坐牢的。

支票vs匯票vs本票差別

支票:所謂「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4條第1項)
我們目前所有持有支票皆為金融機構根據個人或公司需求給予支票本,以作為互相的交付證券,譬如公司要支付貨款,開一張支票(支付金額大小寫、支付日期、蓋章等),於支付日的前一日透過台灣票據交易所交換所有銀行的支票,於某公司在銀行內扣款完成後,銀行約於交換後第2日將款項入帳,如果無法扣款則於退票,如果退票約2-3次後,銀行就會將開支票的個人或公司列入拒絕往來戶,則該個人或公司在銀行註記後,就很難再向銀行借款。
有的人因支票的保證性,要台支票:台灣銀行開的支票,這種台支票是經由台灣銀行保證支付,不需透過交易所就可兌現。
支票應注意事項:
1.左上角有兩條斜線(有的有bank字樣、用原子筆劃兩條斜線)為普通平行線支票或劃線支票,表示一定要存進銀行,以容易追查資金。
2.以(禁止背書轉讓)字樣,需以大小章或簽名合框,這樣才能讓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生效,這樣就不可在背面簽名轉給他人使用。
3.如抬頭有公司名稱,公司名稱需用刻字蓋於背面,並填寫公司帳號才能交換入帳。
支票樣本:
應注意法律行為:
1.欲持支票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需先向銀行提示本票,再取得銀行之退票理由單;因銀行之退票理由單上將載明提示日期、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可方便於訴訟上使用。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一年,時效甚短,不可不加以注意。
2.如發票人因故不願給付支票票款時,切勿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之方式為之,否則將觸犯刑法第171條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匯票:所謂「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2條)
目前以委託郵局付款之郵政匯票為常見,以郵局為支付對象。
匯票樣本:
本票,怎麼簽才有效?
本票: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
我們目前所有持有之本票只要符合下面幾個樣式(支付金額大小寫、支付日期、蓋章等),以作為互相的信用證券,譬如公司要未來保固貨款,開一張本票作為貨物如有問題,可以據此本票要求廠商賠償之類,如果沒有問題就會把本票退回給廠商。
本票樣本:
票據法的123條的加持,也就是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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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之票據共有三種,即:匯票、本票及支票。

匯票:
所謂「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2條)
目前常見之匯票,例如:委託郵局付款之郵政匯票,如需以郵寄之方式繳納裁判費時,即常以指名法院為受款人之郵政匯票繳納。而於一般人彼此間之日常生活交易,則較少見以匯票方式為之。

本票:
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
目前常見之本票,雖有用於代表發票人即應付款人(債務人)於特定時間付款之承諾者,例如:甲對乙所負債務,甲於實際清償前,先簽發本票交予乙為擔保;惟亦有用在擔保債務清償之用途者,例如:甲對乙所負債務,甲則交付由丙所簽發之本票予乙,用作擔保。

債權人持有本票之優點,除於本票到期而債務人不付款時,可持本票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而無需再就「原因關係」,例如:借款或貨款等,為繁雜之舉證外,亦可本於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後,逕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取償,而無需再經過法院開庭、判決之程序,非常簡便。

而應予注意者:
 本票需記載發票日,未載發票日者無效。實務上常發生,僅記載到期日,卻忘記填載發票日者。
為求將來聲請本票裁定之方便,應要求記載發票地及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一般本票較少記載付款地,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此乃有關特定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問題;另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則為將來向戶政機關調閱發票人之戶籍謄本,以及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時,所需提供。
另僅蓋公司大小章為發票人之本票,將來只能對「公司」聲請本票裁定,而不能對「公司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如需「公司負責人」一併負清償責任,則應於蓋用公司大小章後,再蓋一次公司負責人之小章。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應特別加以注意者是,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後,必需再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才會中斷而重新起算,於執行無效果而由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時,其再次重新起算之請求權時效,亦為三年。

支票:
所謂「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4條第1項)
而我國實務上之支票,均係由金融機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給發票人使用及簽發,與一般本票任何人均可予市面上購得者不同。而其用途即係等同於「金額」之支付。
債權人持有支票之優點,除與本票相同,可直接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外,因支票通常係由金融機構審核發票人之資力、資格後,方發給發票人使用,且如發票人因存款不足而跳票達一定之次數,金融機構亦將進一步對發票人拒絕往來,故等同於對發票人信用上之相當擔保,而提高債務人清償之可能性。另外,依據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對支票發票人追索票款時,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

而應予注意者:
 欲持支票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需先向銀行提示本票,再取得銀行之退票理由單;因銀行之退票理由單上將載明提示日期、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可方便於訴訟上使用。
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一年,時效甚短,不可不加以注意。
如發票人因故不願給付支票票款時,切勿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之方式為之,否則將觸犯刑法第171條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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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票匯流程、手續費及期限

在有需要匯款到海外的時候,我們一般都會使用電匯服務,因它是傳統匯款服務之中最快的一種。除了電匯(T/T),其實還有信匯(M/T)和票匯(D/D)兩種較便宜的選擇。雖然票匯的需時更長,但若果不是急著收款的話,對於老一輩的人來說,票匯往往是最安心的選擇,因為他們能親手交收匯票,不怕郵寄的過程中遺失。本文會介紹不同種類的匯票,其發行和使用的流程、手續費及有效期限。

匯票是什麼?
匯票一般是指銀行匯票,即匯款人將款項交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出可以用作支領現金的票據,由銀行或由匯款人交給收款人,讓其日後持該匯票支領款項。票匯(Demand Draft D/D)是常用的匯款方式之一,需由匯款人親自把銀行匯票交給收款人,可以是郵寄或親身帶到外國給收款人,收款人則可以持匯票到解款銀行領取款項。
其他常見的匯款途徑還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信匯(Mail Transfer M/T)。與票匯(D/D)不同,電匯和信匯都是由匯款銀行全權處理,依照匯款人的要求把匯款指示經發送電報或郵寄信函的形式傳送至收款銀行,再由收款銀行通知收款人到銀行領取款項。

票匯(D/D)如何運作?
票匯需要匯款人郵寄或親身把銀行匯票帶到外國交給收款人,但要注意的是,簽發該匯票的銀行未必在收款人的所在地區設有分行,因此匯款銀行和解款銀行之間可能沒有任何聯繫。譬如說,若果我們想把一筆款項從香港以票匯的方式匯到歐洲的一間小型銀行,但香港的銀行未必有在歐洲設分行,因此需要有中間代理銀行的幫忙,把匯款通知轉達給解款銀行。

票匯好處:可以親身把匯票交到收款人手上,即使是匯出大筆款項也十分安全。適用於任何金額和任何貨幣。經持票人簽名同意(「背書」),可以轉讓匯票,較電匯便宜。

票匯壞處:需時較長,要等待郵寄時間,辦理手續較為麻煩,可能遇到偽造匯票的欺詐。除了購買匯票所涉及的手續費,還要注意銀行所採用的匯率是否市場實際匯率。一般而言,銀行都是採用漲價匯率。無論是電匯、票匯還是信匯,所涉及的成本和時間一般都較高。Wise 利用創新的匯款方式,減省了多重步驟,亦節省了中間代理銀行的額外收費。而且,Wise 使用市場實際匯率,即是在Google 搜尋到的市場匯率,且收費透明,只設一筆過的小額服務費。只要在網站上的計算機輸入匯款金額,就能自動計算所需的手續費、匯率及預計到賬時間。

購買及使用匯票流程
►匯款人填寫票匯申請書,連同款項交給匯款銀行
►匯款銀行發出銀行即期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匯款人寄給受款人
►匯款銀行將匯票通知書寄給受款銀行
►受款人持匯票到受款銀行取款時,銀行將檢查匯票與原根(匯票通知書)
►確定無誤後,解款給受款人

票匯所需資料
►匯款貨幣、金額及匯款目的
►申請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付款方式(銀行帳戶扣款或其他)
►費用分配方式
--發出匯票方式(寄予受款人、寄回本人、放於銀行櫃位待領)
--受款人姓名及戶口號碼
--受款銀行名稱及地址
--付款城市及國家
--額外的付款指示(如有)

匯票有效期限多長?
視乎銀行發出的匯票類型,最常見的是即期匯票,亦即是「見票即付」,沒有記載到期日。另一種是遠期匯票,即指定一個確實的年月日讓受款人到銀行領款,通常自發票後或見票後開始計算,一般指定時間較長,例如三年。由香港銀行發出的匯票一般為即期匯票,保存期一般為六個月。

匯票的使用歷史悠久,即使是到了現今科技發達的年代,仍然被商業公司廣泛使用,方便了國際貿易的結算,而匯票的「背書」功能也增加了它的使用彈性。不過,一般即期匯票均以當地貨幣付款,如果你與海外供應商的交易是以美元結算,使用匯票可能較為不便,Wise 就提供匯款美元至美國境外銀行的選項,大大方便公司結清賬款。

其實,一般發出海外匯款時,都希望款項能安全和快速地匯到目的地給受款人,需時較長的傳統匯款服務都未必是最好的選擇。Wise 電子匯款工具利用創新的匯款方式,大大提升了匯款的速度,而且受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所監管,安全度亦有保證。傳統銀行匯票的發行費用一般至少要港幣 100 – 200元,而 Wise 對每筆匯款收取的服務費用是按比例計算的,即使是小額匯款也一樣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