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执行之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苏1291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OO,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军,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OO,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王OO与李O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9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OO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OO拖欠的货款287000元、利息(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及案件受理费28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表示其住房已被拍卖,目前在外地打工,暂无能力履行,且尚有员工工资需要支付,债务只能逐步偿还。
二、2023年1月5日、1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26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1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本院轮候冻结,已向首次冻结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款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苏M×××**帕萨特轿车,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
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关于现场调查,本院查明原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区××唐花××室、××室、××室不动产,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拍卖,于2021年10月27日前成交,相关款项均已分配。另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2022)苏0804执138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关于社区调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2022)苏1202执247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2021年、2022年被执行人在本院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保全、执行案件。
六、2023年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9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郭丽英
审 判 员 祝 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