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案,被告应支付广告投放费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粤0604民初34904号
原告:佛山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二座20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W0G039。
法定代表人: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明,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莉,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中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QJ6093。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佳OO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1JC46。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佛山希*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佛*房地产公司)、佳OO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佳OO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彭宜现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莉、被告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OO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希*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佛*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投放费用金额3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3023.65元);二、判令被告佳OO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7日,被告佛*房地产公司委托原告投放佛山佳OO悦峰项目公交车身广告,双方为此签订了《佛山佳OO悦峰项目户外公交车身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期限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广告投放费用为26000元。广告投放期满后,原告与佛*房地产公司协商一致,在不换画的基础上延续发布,发布期限自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投放费用为6000元。双方还另行约定,佛*房地产公司应在广告验收通过后45个日历天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00%广告投放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投放发布义务,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验收确认后拒付广告发布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经查询,被告佳OO公司是佛*房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两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广告投放合同》(078号)及回执、确认函,证明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佛*房地产公司制作的广告投放期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广告投放费26000元。
3、《广告投放合同》(104号)及回执、确认函,证明之前的广告投放合同到期后,在不换画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延续了广告发布时间,从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广告投放费6000元。
4、《广告投放监测报告》,证明原告依约完成广告投放义务,并经被告佛*房地产公司签收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5、原告员工与被告佛*房地产公司的员工黄嘉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向被告提示申请付款的合同义务,黄嘉雯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已经签收的事实。
被告佛*房地产公司辩称,1、本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投放费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向本公司提交付款申请,经审批流程通过后才能付款,但原告并未提交发票等付款申请。2、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合同并无相关约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佳OO公司与本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办公地址分开,也不存在财务上的混同,原告主张佳OO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为本公司唯一股东,但未举证证实佳OO公司存在滥用本公司人格的行为,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佳OO公司的权益也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佛*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佳OO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佛*房地产公司对其与原告签订两份广告投放合同(对应投放费用分别为26000元、6000元)、原告已履行广告投放义务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审理中另查明,黄嘉雯(微信号:×××rn)是被告佛*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其受公司委托,在该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公交车车身广告投放确认函》、《佛山希*车身媒体监测报告》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8日,原告公司职员通过微信向黄嘉雯发出《请款函12月》、《非合同支付审批表》(佳OO悦峰-12月)、《12月收款对账明细清单》,并询问其这些请款资料有无问题,同月16日,黄嘉雯确认已收到发票。2021年5月14日,原告公司职员又通过微信向黄嘉雯发出《非合同支付审批表》(佳OO悦…1.5月)、《5月收款对账明细》、《佛山希*车身媒体监测报告-佳OO》、《请款函5月》,要求佛*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次投放广告的费用6000元。原告开具上述两次广告投放费用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10日、2021年5月14日,金额对应为26000元、6000元。
原告及佛*房地产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约定的车身广告投放完成后,经甲方(被告佛*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乙方(原告)需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包括支付审批表、付款申请函、车身投放相关照片、验收合格证明、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等),经甲方审批流程通过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审批通过金额的100%”,均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佛*房地产公司是以被告佳OO公司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被告佛*房地产公司在验收完成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费3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付款申请,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虽然其对员工黄嘉雯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结合黄嘉雯在《公交车车身广告投放确认函》、《佛山希*车身媒体监测报告》代表被告签名确认的事实(被告对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以及被告并未举证否定黄嘉雯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的前提下,本院确认原告已在两次发布广告后依约向佛*房地产公司提出付款申请的事实。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约定佛*房地产公司应在广告发布验收、原告提交付款申请资料由其审批通过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100%广告投放费,因涉案两份广告投放合同具有延续性,原告亦是请求从第二次广告投放结束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对两份合同的付款期限不作区分。鉴于原告是在2021年5月14日向被告佛*房地产公司提交第二份合同的付款申请资料,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未完成审批,明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上述日期可视为被告审批通过时间,其应在2021年6月2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确定从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佛*房地产公司是以被告佳OO公司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佳OO公司未举证证实两者的财产相互独立,故其对佛*房地产公司的涉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希*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佳OO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希*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佛山市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佳OO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宜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梦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