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相反证明,涉案图书上署名的编委会全体成员视为作者,出版公司通过契约方式获得授权拥有著作权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594号     发布日期:2020-11-30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伊O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O,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上诉人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建O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O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070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询问。建O出版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琴,环O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O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O出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建O出版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图书的市场价值高,环O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并存在重复侵权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判赔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低;一审法院未考虑案件专业性、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情况,判赔的合理开支数额过低。
环O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建O出版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O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环O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环O网校网站(www.edu24o1.com、www.hqwx.com)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服务;2.环O公司在其主办的环O网校网站(www.edu24o1.com、www.hqwx.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环O公司赔偿建O出版公司经济损失466834.5元及合理开支33665.5元(包含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10202.5元、住宿费1392元、装订印刷费51元、邮递费20元)。事实和理由:建O出版公司经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授权,合法出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7年版)》,具体图书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O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上述七本图书简称涉案图书),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建O出版公司发现,环O公司擅自在其主办的域名为www.edu24o1.com、www.hqwx.com的环O网校网站中提供与涉案图书内容基本一致的图书电子版,供公众下载阅读,并在涉案图书电子版文件中载有“环O网校”字样及其网站网址,借此进行广告宣传,主观恶意明显,侵害了建O出版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涉案图书均系2017年4月由建O出版公司出版,署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2017年5月第一版,编写委员会成员包括:主编丁士昭,委员王雪青、王清训、毛志兵、李国祥、李慧民、何孝贵、张鲁风、贺永年、高金华、唐涛、蒋健、詹书林、滕小平。其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书共计610千字、定价63元,《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全书共计772千字、定价77元,《建设工程经济》全书共计499千字、定价59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书共计587千字、定价63元,《建O工程管理与实务》全书共计771千字、定价76元,《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全书共计710千字、定价72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全书共计736千字、定价73元。
2017年4月12日,建O出版公司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签订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编委会每年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前将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14本考试用书书稿交给建O出版公司,建O出版公司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在双方约定时间前完成图书的出版工作,保证图书的印刷质量;14本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编委会授权建O出版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14本考试用书的专有出版权,编委会同时将14本考试用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建O出版公司专有行使;双方有责任维护14本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每册图书均贴有防伪标贴及增值服务码,以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盗版行为;编委会授权建O出版公司以建O出版公司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14本考试用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14本考试用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书。协议落款处有涉案图书编写委员会全体人员作为编委会代表的签字,有建O出版公司代表沈元勤的签字及建O出版公司公章。
建O出版公司为证明其与环O公司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还提交了建O出版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长沈元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载有环O公司基础信息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环O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建O出版公司无法证明协议书中编委会成员的签字均为个人真实签名,不认可建O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环O公司传播涉案图书的情况
2017年11月1日,建O出版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环O公司传播涉案图书的相关情况进行取证。提交的光盘中包含屏幕录像文件、“环O网校证据保全”压缩文件,该压缩包内含侵权页面截屏文件和名称分别为“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网友版)”“一建建设工程经济-教材(网友版)”“一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教材(网友版)”“一建建O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的七个word文件(上述七个word文件简称被诉图书),光盘中还包含上述压缩包文件、录像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录像文件显示申请时间戳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打开杀毒软件进行杀毒及安全检查;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删除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进行局域网设置,保持没有连接代理;在开始菜单搜索框中输入cmd调出命令窗口,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在命令窗口中输入pingedu24ol.com查看对方IP地址;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edu24ol.com查看对方服务器路径;在360安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2017一建备考资料”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7一建备考资料(www.edu24ol.com/zhibo/huodong/34?qq=xecd2-快照)”直接进入“环O网校2017一建备考资料”的资料下载页面,其中可供下载的资料包含了被诉图书,下载被诉图书。依次点击资料下载页面底部的“营业执照”“京I**证040735”选项,进入的页面显示有环O公司的营业执照;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显示域名为www.edu24ol.com的“环O职业在线”网的主办单位为环O公司。依次打开并浏览已经下载的被诉图书,被诉图书的每个页面左上角均标记有“Edu24oL.com环O网校”字样,页眉处均编辑有“http://www.edu24ol.com/leraning/class_jzs/”的链接地址。登录时间戳网站,先将证据保全截屏保存的侵权页面截屏及已下载的被诉图书文件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同时将屏幕录像视频文件申请时间戳并验证。建O出版公司另提交了2017年11月1日浏览上述网页内容的网页打印件,网页所显示内容与上述可信时间戳保全的网页内容一致。
2018年6月4日,建O出版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8)川国公证字第84731号公证书记载:在360安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2017年一建备考资料”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7年一建备考资料(www.hqwx.com/zhibo/huodong/34?cd=2-快照-环O网校)”,进入域名为“www.hqwx.com”环O网校网站,“环O网校2017一建备考资料”页面中的资料下载部分显示有“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网友版)”“一建建设工程经济-教材(网友版)”“一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教材(网友版)”“一建建O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等word文件,上述七个电子版图书可以完整下载,下载后的文件均可正常浏览。下载的文件与上述可信时间戳保全的被诉图书名称及内容均一致。依次点击“环O网校2017一建备考资料”页面底部的“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846号”及“营业执照”选项,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该页面显示域名为edu24ol.com的环O职业教育在线网站的开办者为环O公司,营业执照页面显示有加盖“本证只作为网站在线展示用”字样的环O公司营业执照。返回“环O网校2017一建备考资料”页面,点击底部的“媒体关注”进入“媒体报道”页面,依次点击其中的“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和“帮助中心”选项并浏览网页详细信息,其中,“帮助中心”的支付方式部分显示有收款人为环O公司的收款账户详细信息,发票问题部分显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流程及以环O公司名义开具的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具体样式。返回“环O网校”网首页浏览相关内容,页面底部的合作企业中包含有建O出版公司;点击此页面底部的“京I**证040735”选项,进入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域名为www.hqwx.com的“环O职业教育在线”网的主办单位为环O公司。
一审庭审中,建O出版公司提交了将涉案图书与被诉图书进行比对的表格,将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进行了罗列对比。建O出版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图书总字数为4685千字,被诉图书中有4668.345千字的内容与涉案图书实质性相似,相似比例高达99.64%。其中,《一建建设工程经济—教材(网友版)》中有493.56千字、《一建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中有768.941千字、《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网友版)》中有609.715千字、《一建建O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中有770.284千字、《一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中有709.326千字、《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网友版)》中有731.125千字、《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教材(网友版)》中有585.394千字的内容与涉案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上述证据,建O出版公司主张环O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环O网校”网站(www.hqwx.com、www.edu24ol.com)中向公众提供与涉案图书实质相似的被诉图书的下载服务,侵害了建O出版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环O公司在传播的图书页面中加入“Edu24oL.com环O网校”字样及“http://www.edu24ol.com/leraning/class_jzs/”的链接地址,借此进行商业宣传,侵权恶意明显。庭审中,建O出版公司认可上述两个网站均已停止提供被诉图书的下载服务。
一审庭审中,环O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及时间戳取证内容的真实性,认可域名分别为www.hqwx.com、www.edu24ol.com的“环O网校”网站均系环O公司运营,亦认可上述两个网站提供了被诉图书的下载服务,但认为,涉案图书作为教辅类图书,内容多是来源于公有知识领域,属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用的知识内容,对于建O出版公司提交的比对结果亦不认可。
另,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开庭时要求环O公司庭后两周内提交侵权比对说明,且其同意逾期不提交视为认可建O出版公司提交的侵权比对表内容。后环O公司未按时提交比对意见,直至本案宣判前,环O公司未对此提交相应意见。
三、其他情况
建O出版公司主张环O公司曾在其出版的教材中剽窃建O出版公司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内容,并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侵权,环O公司现又在其主办的网站中公开传播与涉案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诉图书,侵权恶意明显。为此,其提交了(2017)京73民终1649号、(2017)京73民终1650号、(2017)京73民终1651号、(2017)京73民终1652号、(2017)京73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书。环O公司认可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
建O出版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复印件、发布于国家版权局官网中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网页打印件以及(2016)京73号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主张,本案根据100元/千字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符合现有法律文件规定。一审庭审中,环O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建O出版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维权费用,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1元的装订费收据一张、金额为20元的邮递费发票一张、住宿费发票一张、住宿订单详情网页打印件两份、交通费发票两张、机票订单详情网页打印件四份、客票行程单两张。
上述事实,有建O出版公司提交的图书、协议书、公证书、时间戳光盘、比对表、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身份证、网页打印件、判决书、指导意见、发票、行程单、收据、比对表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涉案图书的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该编委会全体成员与建O出版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建O出版公司取得包含涉案图书在内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以及以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该权利尚处于有效期内,建O出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图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环O公司不认可建O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相关权利,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建O出版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时间戳光盘及比对表,可以确认环O公司在其运营的的网址为www.edu24o1.com及www.hqwx.com的“环O网校”网中向用户提供了涉案图书的下载服务,侵害了建O出版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环O公司侵权使用的字数,因环O公司未在承诺的期间内提交比对意见,一审法院对建O出版公司所主张的侵权内容字数予以确认。
建O出版公司要求环O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环O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环O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第一,涉案图书是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用辅导书,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第二,环O公司在被诉图书中加入网站名称及网址,存在主观恶意;第三,现有证据并未证明被诉图书具有较大的下载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建O出版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部支持。对于合理开支部分,一审法院亦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建O出版公司主张环O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建O出版公司当庭确认涉案两个环O网校网站(www.edu24o1.com、www.hqwx.com)均已停止提供被诉图书的下载服务,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建O出版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支持。
建O出版公司主张环O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建O出版公司因环O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遭受了负面影响,故环O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O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O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O工业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建O出版公司和环O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另查,中国建O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7月8日变更名称为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性质、市场价值、下载量及环O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1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建O出版公司未提交与律师费相关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及建O出版公司的公证、律师出庭、差旅住宿等诉讼相关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10000元,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建O出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8元,由上诉人中国建O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