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案之高利息,法院仅支持按照当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1291民初303号
原告:邓OO,男,1966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怀化市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四九,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OO,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住怀化市洪江市。
原告邓OO与被告李OO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OO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四九,证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OO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O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OO偿还原告邓OO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28938.93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9年7月30日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共计借款8万元,均约定月息3分,并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被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30日共计20700元,之后再也没有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OO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材料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举证、质证及陈述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证据1(手机短信聊天记录9页和微信聊天记录12页),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确认原告向被告主张债务,被告没有否认债务关系,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注明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和2019年4月28日的聊天内容虽无原件核对,但结合证据3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与数额。2.证据2(被告微信号截图1份),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结合微信转账记录,确认李OO的微信号。3.证据3(微信转账记录1份),符合证据三性原则,确认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转账1500元,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共计8次向原告转账2.18万元,其中7次固定转账数额为2400元,一次转账数额为5000元。4.证据4(借条2份、银行流水1份、证人郭某的出庭证言1份),符合证据三性原则,确认邓OO出借给李OO款项的资金来源于证人郭某,且邓OO已经偿还郭某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邓OO与李OO系同学关系。2019年4月28日,李OO向邓OO借款5万元,借期3个月,并通过微信向邓OO出具借条。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10日,李OO每次通过微信固定转账给邓OO1500元。2019年7月28日,李OO向邓OO借款3万元,并通过微信向邓OO出具借条,承诺利息3分,借期至8月底。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5日,李OO通过微信每次固定转账给邓OO2400元;2020年4月23日,李OO通过微信转账给邓OO5000元。2020年6月,邓OO向李OO主张偿还借款本金,此后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李OO主张还款,李OO没有否定借贷关系,并表示没有钱,工程未验收,钱到账一定还给邓OO,且多次承诺“这个月会有办法的”、“会还的”,并以这个月或下个月就有作为回复,之后发展为不回复邓OO信息。
另查明,邓OO出借给李OO的8万元资金来源于郭某,邓OO已于2020年8月23日返还给郭某;李OO在本案审理期间下落不明;2022年11月1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邓OO主张的保全费未发生。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4月28日,李OO向邓OO借款5万元,约定了借期3个月。之后,李OO通过微信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向邓OO每月固定转账1500元。李OO向邓OO转账的方式及数额,能够证明邓OO2019年4月28日提供了5万元借款给李OO,也能够印证双方3分月息的约定,双方之间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2019年7月28日,李OO向邓OO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3分,借期至8月底。之后,李OO通过微信在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向邓OO分7次每次固定转账2400元,另有一次转账5000元,8次共计转账2.18万元。李OO向邓OO转账的方式和数额,能够证明邓OO2019年9月28日前共计提供了8万元借款给李OO,也能够印证双方3分月息的约定,双方之间共计8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李OO逾期还款,邓OO多次向李OO主张还款,李OO均未还款,且在邓OO提起诉讼后,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OO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返还了邓OO的借款本息。李OO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返还8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责任。
李OO向邓OO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8月份李OO没有向邓OO支付5万元借款的利息,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李OO分8次按3分月息共计支付邓OO8万元借款的利息2.18万元。据此可知,邓OO主张李OO自2020年5月28日后未支付其利息的事实成立,李OO应当自2020年5月28日起向邓OO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邓OO与李OO之间约定了借款期限,李OO逾期还款,邓OO依法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部分,邓OO可以按照合同成立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主张,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可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邓OO主张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该主张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部分,没有超出当时年利率24%的利率保护上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超出了2022年11月16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综上所述,李OO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以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邓OO主张的保全费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OO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OO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支付利息;
2、驳回原告邓OO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78元,由被告李OO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佳玉
书 记 员 危 婷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