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规避律师执业风险,这些案件要敬而远之:小到被当事人投诉或引起民事赔偿,大到遭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律师在日常执业中所遇到的风险有许多,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风险难以把控,最糟糕的是,打贏官司被败诉方报复,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

~~学会“拒绝”受理案件

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守住自己的底线,否则,很有可能不仅没能保护好当事人,连律师自己都搭了进去。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一、 这类案子不能接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目的的案子,不能接。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提出违法要求的,不能接。如果使用非法手段甚至犯罪的手段进行辩护,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达到一些不合法的目的显然对于律师自身也是有伤害的,甚至案件还没办结束,律师已经和委托人也进了看守所,那就得不偿失。所以,如果客户要求律师去伪造证据、做伪证、串供或者贿赂办案人员,想以这种方式以实现减轻处罚的目的,这样的客户最好敬而远之。即便失去这种案件,也无所谓。

二、这三类案子,慎重考虑后再接

1.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

遇到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往往很难驾驭,若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会指使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若律师拒绝,则会抱怨:为什么收了他们的钱却不办事?若案件最终没有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他们则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想法。若年轻律师接触太多这类当事人,很容易打击执业的积极性。

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应当先学会保护自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首先和当事人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取舍权衡。

有不少委托人,对于这些重要的事情不管不顾,反而提出了很多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

⧫.要求律师会见的时候,把委托人也带进去。
⧫.会见嫌疑人时,拍张照片拿出来。
⧫.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和家属视频聊天。
⧫.要求律师每两天去看守所会见一次。
⧫.要求律师把案情披露给媒体。
⧫.要求律师利用自媒体炒作案件。
⧫.……
总之,要求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对于这些不合理要求,律师必须如实告知委托人:做不到,不行,你们就另请高明吧。

2. 当事人胡乱指挥律师办案、过于苛刻的案子

有的当事人太关心案件结果,常常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小问题和小细节不放手,在与这类当事人的相处过程中会非常痛苦。他们往往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往往只看到简单的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背后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师可以降低律师费。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要考虑清楚是否因为要接这个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标准,同时,要慎重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有些当事人位高权重,又或者财大气粗,所以,总觉得我花了那么钱请的律师,凡事都得听我的,请的律师不过是我的奴隶罢了。
集中表现为:

⧫ 想什么时间见律师,律师必须在那个时间见他。
⧫ 想谈到什么时候,律师就得陪他谈到什么时候。
⧫ 想让律师什么时间去会见,律师必须听从安排。

如此强势的委托人肯定不太多,但是现实中肯定是有,而且或许也不在少数。这样的安排,不仅没有考虑到律师工作的特殊性,也根本没有把律师当做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大多数时间可能都是在看卷宗和去看守所会见,时间并不太固定,不可能随时随地的听从某个人的安排。
如此不尊重律师工作,同样也不太尊重律师的委托人,建议也敬而远之,哪怕律师费给的再高。
有所舍,才有所得。舍去点律师费,得到一些做律师的尊严。

3.当事人期望过高的案子,要仔细考虑后再接

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
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律师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识别委托人存在的风险。律师执业的风险有时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委托人的预期太高

如果委托人的预期太高,且律师没有进行很好的告知和说明,案件虽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结果,但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认为律师的水平不够,就会对律师不满,引发风险。
这虽然和律师的水平无关,但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形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执业律师要对其讲明道理,对其预期值的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当事人接受律师的意见则继续代理,当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师的意见,则应当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委托之前就拒绝代理。

二、律师做出了过高的或者虚假承诺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
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进行解答,进行论证,但是不能对结果做出承诺。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执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某种承诺,代理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做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分析预测,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就应当及时拒绝受理案件。

三、委托人借律师之手进行非法活动

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师通话时,随手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则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执业律师因此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若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或为非法行为的不当请求,律师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

防范措施1:养成制作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师永远只能做分析师,至于当事人自己选择走哪条路,走什么样的路,这个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这些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特别授权的执业律师,更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就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在开庭前,就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进行沟通,并记录在卷,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调解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调解结果与之前制作的笔录不一致,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文字)确认,让当事人进行短息文字回复确认。开庭调解中,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时,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这些谈话笔录包括咨询接待的谈话笔录、风险告知笔录、案件分析笔录、调解意向笔录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够形成文字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

防范措施2:保管好邮寄底单、查询邮件签收记录

执业律师在办案中少不了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法院、当事人等邮寄诉讼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这个时候执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并要让邮政加盖快递印章。在邮政快递的单子上面详细的注明所寄文书或者材料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避免风险。
邮件发出后,执业律师还应该随时跟踪邮件的派送进展,并将最后签收的记录查询备案或者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截图进行打印保存,与邮寄的底单和查询记录一并附卷存档。

~~最后但最重要:律师刑事风险的防范

除了上述律师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外,律师还应当注意防范妨害作证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首先,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执业律师需要认真仔细,并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其次,解答刑事案件咨询时需要确认前来咨询者的身份信息。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办案的需要一般都会跟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得在公开场所公开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更不要向陌生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情况。

第三,不要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看,更不要给他们复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地方的“核实”如何操作存在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时候还是保守一点较好。

第四,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

第五,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不要教当事人说谎、翻供,也不能传递信息、财物等,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