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事案件上訴審程序:上訴裁判費率大約是一審起訴的1.5倍,第二審採明確區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上訴期限:20天
如果不滿判決結果,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以後的20天內提起上訴。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20天上訴期限是包括假日的,而不是只有工作天而已,在計算時千萬要注意。
上訴的審級
我們一般都會說法院是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的「三級三審」,但事實上,有些案件類型的上訴審級並不是三級三審,大致有以下幾種特殊類型:
----訴訟標的金額低於150萬元的案件,根據現行法令規定是二審止步。也就是說,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下的案件,最高就只能上訴到第二審高等法院,不能再進一步往上上訴到最高法院。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我在【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這篇文章中有說明過,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也是二審止步,而且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從頭到尾都不會進入高等法院。
關於上訴的審級,以及以上特殊的類型,可以整理成下圖。
提出上訴
一般而言,上訴必須撰寫上訴狀,並提出給「原審法院」。舉例來說,如果是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以後要提上訴,一樣要把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並不是直接交給二審法院。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實務上有許多人都會搞錯。
案號與股別:這裡的案號與股別,需要寫的是原審判決的案號與股別,而不是上訴後的案號與股別。
當事人稱謂:上訴審程序當中的稱謂,是讓人非常眼花撩亂的部分。簡單來說,提起上訴的人就是上訴人,另一方則是被上訴人。舉例來說,小白對小黑起訴,法院判決小白勝訴,小黑提出上訴。那麼在二審當中,小黑就是上訴人、小白則是被上訴人;反之亦然。比較麻煩的是,如果法院判決結果是小白、小黑互有勝負,而小白與小黑都分別提出上訴。那麼在二審中,小白與小黑就分別各自是上訴人,也同時是被上訴人。
上訴聲明
所謂上訴聲明,與起訴時的訴之聲明是類似的概念,就是希望上訴審法院怎麼判。上訴聲明通常涉及兩個部分:「原本的判決哪裡有問題」以及「要怎麼改判」,同時也會配合原判決書的主文內容,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小白對小黑提告,要求小黑賠償小白100萬元。
情形一:法院判決小白全部勝訴,小黑要提起上訴。在這種情形下,小黑的上訴聲明可以寫成下面這樣。
----原判決廢棄:代表小黑認為原本的判決全部都有問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代表小黑希望二審法院改判小黑勝訴。
情形二:法院判決小黑全部勝訴,小白要提起上訴。在這種情形下,小白的上訴聲明可以寫成如下這樣。
----原判決廢棄:代表小白認為原本的判決全部都有問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代表小白希望二審法院改判小白勝訴。
情形三:法院只判決小黑應該付小白30萬元,小白與小黑都要提起上訴。在這種情形下,小白的上訴聲明可以寫成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70萬元請求之部分廢棄:代表小白不滿原判決刪除70萬元的決定。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70萬元:代表小白希望二審法院把70萬元補回來。
至於小黑的上訴聲明,則可以寫成像下面這樣。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30萬元之部分廢棄:代表小黑認為原判決要求他付30萬元不合理。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代表小黑希望二審法院改判小白全部敗訴。
上訴理由
相較於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的概念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為什麽覺得原審判決判得不對的理由。要注意的是,上訴理由是上訴的必備要件,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卻沒有附上理由,這樣的上訴是不合法的,法院可以直接駁回上訴。
受理法院
正如前面所說的,上訴狀要遞交給原審法院,再由原審法院轉交給二審法院。因此這個欄位當中,「轉送」要寫的是原審法院,「公鑒」要寫的則是二審法院。
聲明上訴+補提上訴理由
由於上訴理由往往需要花比較多時間研究與構思,因此另外有一種常見的提出上訴的方式,就是在收到判決後20天內,先提出一份「聲明上訴狀」,也就是只告訴法院「我想要上訴,理由之後會再補充」。
這樣一來,只要在20天期限屆滿後的再20天內,再撰寫上訴理由書,將上訴理由補充給法院即可。換句話說,採用這種方式提出上訴,就可以技術性地把上訴期限延長到40天。
上訴裁判費
最後要注意的是,提出上訴也要繳交上訴裁判費,上訴裁判費的費率是一審起訴裁判費的1.5倍。如果提起上訴,卻沒有依法院指示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也會被法院直接駁回。
上訴的審理
上訴後的審理流程,與第一審的程序大致相同,但還是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之處。
合議庭與準備程序
上訴之後的案件審理,一定會採取合議庭、也就是不只一位法官來審理的形式。而基本上,第二審一般都會採取明確區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
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在上訴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再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尤其如果當事人想要在上訴審提出來的新事實或證據,其實在第一審的時候就可以提出來,第二審法官更有極高的機率不准當事人提出。
所以如果想要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就必須同時向法院說明,為什麼沒有在第一審的時候提出這些新事實或證據。根據法規與實務經驗,以下理由都是比較有機會被接受的:
1、這些事實與證據是在第二審審理過程中才出現的。
2、第二審的事實與證據,是為了補充第一審的事實與證據。
3、第二審提出來的新事實或證據,不會嚴重影響訴訟審理的方向或進度。
第三審的特殊規範
由最高法院掌理的第三審,還有一些特殊之處。首先,第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當事人一定要委託律師才能夠提出第三審上訴。其次,第三審不一定會開庭。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最高法院可能不會開庭,就直接根據卷宗及書面資料來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