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大陸謂共同共有) 與分別共有(大陸稱按份共有)有何區別?兩者在不動產貸款和買賣的差異比較有啥不同?

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但看到這邊,大概還是不易理解,我們繼續說下去。

分別共有的基礎為「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的基礎則為「公同關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抽象權利之比例持分,而公同關係則是指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最特別的是,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充其量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則屬無效。

公同關係的成立及種類

1、依法律規定:繼承。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依法律行為:合夥契約。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如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3、依習慣:

----祭田。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族人處分祭田,以共有物之常規言之,固當以得族人全體之同意為有效,惟依族中特定之規約,各房房長可以代理該房以為處分者,自亦應認為有效。」
----祀產。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73號判例:「合族共有之祀產,原則上固須族人全體之同意,方能處分,惟依該處慣例,可由各房房長或多數族人議決代為處分時,亦不能謂為無效。」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因祭祀公業無法人格、無權利能力,故祭祀公業財產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不過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已有法人格,則財產即為祭祀公業所有。
----同鄉會館。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96號判例:「訟爭基地既係兩廣旅臺人士損贈與兩廣會館,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兩廣會館,而兩廣會館又係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組織,並非限於少數捐資設立人為其構成分子,則兩廣會館縱經解散,而其財產仍應歸屬於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共有,自不能仍由少數捐資設立人取得其所有權。」
----家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台灣之家產自清朝以降即屬父祖子孫所構成家屬之公同共有,日本割據後,社會制度並未立即改變,仍然維持家產制度。關於家產分析,通常以鬮分方法為之,故通稱為鬮分,本質上與共有物分割相同,鬮分之效果在於終止共有關係,使各繼承人就其應得部分成為單獨所有人。」

可否自行創設公同關係?民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所以若無法律明文規定可形成公同關係者,民眾是無法透過遺囑、契約的方式自行創設公同關係。而實務上最常看到的公同關係,也僅有繼承、合夥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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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不動產貸款和買賣的差異比較
      相較於動產,不動產經常會有「共有」的情況出現,為了公平起見,很多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人常會登記 2 個人以上的名字,但這也導致所有權人,無論是要用不動產抵押貸款,還是要買賣,都會遇到很多的困擾。常見的不動產共有型態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以下就來說明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定義、差異,以及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貸款和買賣應如何辦理。

「公同共有」的定義是:全部所有權人公同持有同等房屋的所有權,不分多少比例。換句話說,就是共有人「共同擁有所有財產」,沒有持分的概念,因此在任何權利行使,都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法律上,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因此依法不能單獨處分(如買賣、贈與、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等等行為)。

例如:A 和 B 兩兄弟繼承一塊土地未辦理分割,那麼 A、B 兩人都會擁有該塊地的全部所有權,此種情況就是「公同共有」,如果要處分該不動產,像是買賣、貸款等等,就會需要 A 和 B 兩人皆同意才可進行。

※ 台灣不動產會出現「公同共有」的情形,多數是因祖產、祭祀公業或多人公同繼承而產生。

「分別共有」的定義是: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共同持有同等房屋所有權。簡單來說,就是分別共有人可以「分別持有」所有財產的特定比例,且對共有物的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例如:A 和 B 兩兄弟繼承一塊土地,A、B 兩人各有土地持分 50%,也就是各持有一半的土地所有權,A 和 B 可以就自己的土地持份進行買賣或設定抵押權貸款,不用經過分別共有人同意,如果該塊土地有出租給第三人,租金收入需要按照土地持分分帳,也就是一人一半。

共同共有 = 公同共有?

相信很多人也會看過「共同共有」這個名詞,不過,在法律用語中並沒有「共同共有」這個說法,「共同共有」有可能是指公同共有,也可能是人們並不清楚不動產共有的種類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2 種,單純用「共同共有」來表達多人共有一個不動產產權,因為,即使是分別共有,本質上還是「多人共同共有一物」,只是多了明確的產權比例。

想知道自己共同共有的不動產,到底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可以從不動產權狀來看,詳情可參閱下圖。

綜合以上資訊可以發現,「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其實是「產權不清」,持有人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所以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無法自由處分不動產;相較之下,「分別共有」的不動產具有明確的「持分比例」,所以分別共有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不動產的持份。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貸款差異

公同共有貸款:若要用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進行貸款,無論是銀行或是民間貸款,都會要求要「全體公同共有人」都同意才可以辦理。舉例來說,A 和 B 兩兄弟,繼承了母親留下來的房子,並以「公同共有」持有,A 因為有資金需求,想要用繼承的房屋抵押向銀行或民間貸款借錢,那麼 A 需要得到 B 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分別共有貸款:若要用分別共有的不動產進行貸款,銀行 (金融機構) 會要求該不動產的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才可以辦理;民間貸款則可以用個人持有的部份單獨申辦。舉例來說,夫妻分別共有一間房子,丈夫因為有資金需求而用房子抵押貸款,丈夫不需要得到妻子的同意,就可以拿自己房子的持份去申請貸款。

不過,對於銀行而言,承作產權不完整的房屋抵押貸款風險極高,所以,無論不動產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即使房屋所有權持份高,銀行還是會婉拒提供貸款,民眾如果想要拿產權共有的不動產做抵押品來申辦貸款,最終僅能找高利率的民間借款機構。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買賣

公同共有不動產無法單獨買賣:前面提過,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屬於產權不清,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要買賣,無法單獨辦理,而相關規範,需參考《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單來說,公同共有不動產買賣要進行,有下列 2 種方式:

1、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 + 同意人持有的土地合計過半數
2、共同有人持有的比例超過 2/3,可不論人數多少

舉例來說,A, B, C, D, E 五個人共有一塊土地,當要買賣這塊地時,如果 A, B, C 三人同意,且這三人擁有土地的持份比例加總超過 50%,土地買賣就可以成立;或者,A 持有超過 2/3 的土地持分,那麼即使 B, C, D, E 不同意,土地買賣還是可以成立。

不過實務上,公同共有不動產的買賣在未經全體同意下不太會進行,因為不動產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產權無法過戶,需要先經過分割共有物訴訟,轉為分別共有後才能過戶,過程相當曠日廢時。

※ 市場上僅有極少數的代書,願意處理公同共有這類,產權不完整的不動產買賣。

分別共有不動產可以單獨買賣。 分別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就自己的持分單獨買賣,只不過,共有不動產產權不單純,除非不動產本身條件相當好、有潛力,多數人並不會想要購買共有不動產。而且,即使找到有意願承購的買家,價格也會比產權完整的不動產還低,一般約是市價的 7 折。

※ 共有不動產買賣時的優先購買權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不動產在買賣前,都會牽涉到《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為了讓不動產的產權能夠越單純,使其達到最高使用效益,《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明訂了共有人若要出售不動產,其他共有人可「優先購買」,按照法律的規定,共有人在出售共有不動產的持分時,應該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就進行買賣,共有人有權用相同的價格優先買下該不動產。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貸款和買賣皆不容易

從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定義中可發現,公同共有因為產權不清,不管是要貸款還是買賣,都會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單獨處分不動產,相當麻煩;而分別共有有明確的持份,所有權人可以就自己的持份單獨處分,也就是可以自由辦理抵押貸款或買賣,但若是要向銀行貸款仍有難度,多半僅能找民間借款機構申請貸款,利率很高並不划算。

想要買賣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的不動產,除了買家難尋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這點也要特別注意,買賣共有不動產前,不要忘記要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確定共有人中沒有人有承購的意願,買賣才能進行。

只能說,共同共有一物,要做很多事情都很不方便,建議大家未來如果繼承或買房時,除非有特殊考量,應盡量避免共同共有不動產,否則未來若有資金需求,無論要買賣還是要貸款都會困難重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