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各社會保險及退休金制度比較: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已經上大學的小明家境並不寬裕,為了幫忙家計,目前在加油站打工。他日前上網查資料時,注意到這則國保保費即將調漲的新聞,他想到媽媽在97年因為工廠倒閉而失業至今,當時國保才剛開辦,好像也都沒有去繳過保費,小明不曉得媽媽在國保權益上會不會受到什麼影響? 

小明想要進一步了解這些問題,於是請教有選修「社會保險專題研究」的室友阿偉,阿偉翻閱這堂課選讀的教科書並上網查詢相關資料,他告訴小明:「國民年金保險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開辦至今10年,目前有330餘萬人納保;但是清查之後,仍有105萬人未繳納第1期保費,共積欠22億元保費,這些人在108年1月底將面臨『十年條款』大限,若不繳清,不僅影響年資,領取給付將縮水,喪失自身權益。」     

阿偉接著解釋,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或是轉職期間,沒有參加勞、農、公教、軍保等社會保險,都要納入國保,讓保障不會中斷,年老也可享有勞保、國保雙重保障,若曾收到國保繳費單卻未繳費,只要沒超過10年都能補繳,保險年資照樣累計,也不會影響給付。     

阿偉再補充說明,由於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在82年便超過7%,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107年3月時,老年人口比率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所謂「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漸趨式微,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經是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1883年,德國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政府通過強制性疾病保險法案,利用既存的志願性疾病基金,強制雇主與受僱者共同繳付費用參加,創造了第一個社會保險體系。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能夠順利推展,除了俾斯麥基於政治考量所採取強硬作法外,善加利用其既有制度,也是成功因素之一。1850年代,德國就有許多疾病基金,但是要由被保險人自付保費;雇主責任首次實施,則是1883年以藍領工人為對象的疾病保險。此後德國亦在1884年設立工業災害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老年與殘障保險,1911年設立遺屬保險;社會保險在德國的發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則是重要里程碑。 

 在這期間,歐洲到大部分的開發中國家,亦相繼實施社會保險,以保障因疾病、傷害、失業、退休或老年等原因而導致的不幸。1930年代,整個歐洲普遍實施強制性保險,美國也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會保障制度,為預先對於各種社會風險有所準備,而由國家透過立法方式,對於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利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物幫助,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社會保險中的使用者付費、強制性與同舟共濟等概念,均為其重要性質。

二、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強制保險原則     「強制性原則」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最大差異之處。政府在設計社會保險制度時,應考慮多數國民的保障利益及實際費用負擔的能力,從而制定強制性的法律規範,以規定特定範圍之國民均應投保;對於違反規定者,也會依法裁罰。這項原則必然會侵及人民的自由權及財產權,所以要受《憲法》第23條「公益條款」、「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的檢驗。 

其次,這項原則也會導致被保險人在納保時毋須「核保」,也就是不論個人發生風險的高低,皆要負擔與薪資成比例的保費,並且享有相同的給付保障;其目的在於避免保險產生「逆選擇」的情形,造成「弱體保險」的現象,並藉此達到「危險分攤」及「所得重分配」的理想。以我國勞工保險為例,政府如果採取自由加保時,一般身強體壯的勞工即不願加入,然一旦遭遇重大疾病或傷害時,就無法受到保障;反之,留在保險體系者為需要保險給付的「老弱殘兵」,其所造成大量保險支出,最終有可能致使保險制度「破產」。

(二)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並非指「最低收入」的保障,而是指社會保險給付與當事人他項收入結合之後,還能維持「大多數人」的基本需求。這部分涉及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目標的訂定,而且與國家公權力干涉程度、甚至保險團體的大小有關。在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的給付應當高於社會救助的「最低生活需求」。

(三)保險原則     「保險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透過保險團體的保險費收益,共同分攤其所面臨的風險;即被保險人所繳交的保費,與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之間,呈現一種「對價性」。所以在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中,風險發生機率愈高的保險項目,其相對保費負擔也就愈多,而且被保險人對於該項風險還負有說明義務。     但是該原則在社會保險的制度運作上並非十分精確,否則社會保險將會喪失其「社會性」,而與一般商業保險無異。所以通常是要求在整體保費收入與保險支出之間「收支均衡」,以及強調社會保險在財務上能夠自給自足的特性。 

 所以在社會保險中,所謂「保險標的」乃是指當事人因為該項社會風險所可能造成的「損失」,而保險給付的作用即是在填補該損失。是以,現今社會保險大多是以被保險人的「薪資」作為投保標的,其應負擔的保費費率也因為個人薪資水準而有所不同;縱使有些社會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並不與被保險人的薪資相關,但在保費計算上仍以其薪資水準為依據,例如健康保險制度即是如此。     此外,社會保險也引入「團結原則」的觀念,其目的在使依據薪資而繳交不同額度保費的被保險人,不論其收入多寡、健康狀況或退休與否,皆可享有相同的保障。在保險費的繳交義務上,社會保險還引進「雇主責任」的理念,甚至於政府也要負擔部分的保費補助。 

(四)社會適當性原則     「社會適當性」(social adequacy)是與前述保險原則相反的理念,主要是以社會公平為目的,也是社會保險要達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必要原則,藉以達成所得重分配的理想。這種社會保險制度對於經濟弱勢者的照護功能,有些類似「劫富濟貧」的觀念,所注重者並非個人的公平性,而是追求基於「社會連帶」思想的整體公平。

(五)財務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有別於其他以稅收作為財源支撐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是其財務自主性。社會保險給付的支出,應當以保費收入來因應,政府僅在行政費用及法定補助比例內以預算幫助,以避免政治的不當干預及被保險人「吃大鍋飯」的心態。 

勞動小提醒:台灣社會保險制度簡介 

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以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等健康因素,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等事故,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其體系涵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     我國於47年實施公務人員保險,保險對象僅為「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的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88年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適用之保險對象有三類:(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3)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至於保險之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6項。     88年的修法,除了納入私校教職員外,為回歸社會保險財務自給自足以及收支平衡,因此明定修法前潛藏負債部分由國庫撥補,修法後虧損者,調整費率挹注,這也使公保制度由以往具有福利性質的保險,轉型為自給自足的社會保險。

(二)軍人保險     我國軍人保險於39年6月開辦。依據《軍人保險條例》暨其細則規定,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應參加軍人保險(軍保)為被保險人;但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     本項保險給付計有死亡給付、殘廢給付、退伍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眷屬喪葬津貼等5項。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範圍涵蓋「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及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等。     學者指出,軍人保險的對象有其特殊性,而且不同對象之風險種類與保障需求,整合相當不易;在實務上,軍人保險之作用類似「團體意外保險」,其中只有志願役軍人符合受僱者、職業性等傳統社會保險之要素。

(三)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軸。我國勞工保險是最早並有系統的社會保險,39年開辦時,其保障範圍即已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59年1月才辦理。 68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7種。77年第4次修正勞保條例,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放寬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及老年給付之條件等。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84年2月勞保條例再修正,除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辦理。88年1月1日正式開辦失業給付業務。     尤為重要的是,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97年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勞保年金。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3種給付更新增月領年金之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3種給付。 

(四)就業保險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於91年5月實施《就業保險法》,前述勞保失業給付相關辦法廢止不再適用。     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依規定由所屬雇主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可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     有關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惟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五)農民健康保險     政府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農保),農保之被保險人初期以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由於提供試辦地區的農民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廣受農民歡迎與接納,加上農保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應以法律為實施依據,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配偶4投保對象。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前者包括傷害給付與疾病給付,後者包括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其中現金給付較試辦期間增列了殘廢給付項目(99年1月29日後改為身心障礙給付),且喪葬津貼由5個月提高為15個月。 

102年1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增訂以會員或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均須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避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現象。究其原因乃農民健康保險享有較多政府補助,保障對象自應限於具有保障需求性之人,須排除具有他項保險資格之國民,以符「補充性原則」之落實3。     另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107年11月1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自該日起,農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將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採自願性加保,原則採「先傷後病」方式,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若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4種。

(六)全民健康保險     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健保)及國民年金保險(國保),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我國於84年整併當時僅約59%國民可參加之勞保、農保、公保3大職業醫療保險體系,秉持永續發展、關懷弱勢的原則,透過自助、互助制度,擴展至全民納保的完整社會保險制度,使人人均能享有平等就醫的權利,最終成就現行的全民健康保險公辦公營、單一保險人模式的組織體系。     全民健康保險為政府辦理之社會保險,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6個月以上的民眾,以及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都必須參加全民健保,當民眾罹患疾病、發生傷害事故、或生育,均可獲得醫療服務。

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分為6類(表1),以作為保險費計算的基礎。隨著社會客觀環境的改變,在人權與公平的考量下,歷經數次修法,逐步擴大加保對象,包括新住民、長期在台居留的白領外籍人士、僑生及外籍生、軍人等均納入健保體系。二代健保施行後,為全面落實平等醫療服務及就醫之權利,矯正機關之受刑人亦納入健保納保範圍;本國人久居海外返國重新設籍欲參加健保時,必須有在2年內參加健保的紀錄,或是在台灣設籍滿6個月才能加入健保;外籍人士也必須在台灣居留滿6個月始可加入健保,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截至2017年6月底止,參加全民健保的總人數有2,383萬2,551人,投保單位有86萬8,866家。 
       全民健保自84年整合各社會保險系統以來,以財務自給自足、隨收隨付為原則。目前保險財務收入主要來自於保險對象、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擔的保險費收入,少部分來自保險費滯納金、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二代健保實施後,因擴大費基收繳補充保險費及政府總負擔比率提高等財源挹注,保費收取更符合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財務亦明顯改善。 

(七)國民年金保險     由於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口比例顯著成長,又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故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另外,我國雖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約300多萬位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失業者。     因此國民年金保險係一以全民為保障標的之社會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國民,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並使我國得以全面建構社會安全網,補足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 

 「國民年金」是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簡稱國保,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而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以建構社會安全制度完整網絡。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3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2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

勞動大挑戰 

坊間許多求職(才)廣告常標榜「享勞、健保福利」,這樣講對嗎? 商店員工人數不到5位,老闆要員工自己到外面的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可以嗎? 如果開始上班,公司什麼時候要為員工辦理勞保? 

▓有關學生打工的勞保、就保、勞退說明 

• 勞工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為所屬員工加保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並非企業福利的一環。 
• 事業單位僱用工讀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保險,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 同時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工讀生、臨時工、部分工時人員),如服務單位屬於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不得選擇僅由其中一個單位加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個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 工讀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投保及提繳資料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