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申请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有何区别?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何异同?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以基于实体性问题,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不同,当事人只能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得对涉外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性问题予以监督。
2、人民法院是否以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仅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而且,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但是,如果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不同,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只能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而不得对当事人所提出理由以外的事项进行审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异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如何进行救济,通常认为有两种途径:一、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分别规定在哪里以及二者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而《仲裁法》第58条则对撤销仲裁裁决进行了原则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从原则上分别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两种救济方式之间的10点异同:
1. 提起主体不同
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202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二者的提起对象相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均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请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58条规定,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 申请交纳费用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需要交纳费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需要交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需要申请人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受理费。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
6. 提起事由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分别为: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第58条,分别为: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7. 审查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2条,即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法》第60条,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8. 是否中止执行相同
关于中止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均为《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9. 审查结果不同
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结果通常有两种,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结果也是两种。第一种情形,理由成立的,根据情况,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第19条);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解释》第21条)。
第二种情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依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0. 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款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执行监督。
而不同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除三种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上诉)外,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无权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时,需要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够提起上诉的情形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经过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的,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也有同样规定,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1.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31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该案申诉程序中,李某树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XX分局出具XXX[202X]01号《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反馈》与本案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属于新的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李某树申诉理由部分成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参见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现参见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号执行裁定;撤销XX中院XX号执行裁定,本案由XX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2.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2019)浙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孙某君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影响仲裁独立性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是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保障。(201X)甬仲字第X号案件首席仲裁员称评议笔录的仲裁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在合议时发表的仲裁意见不一致,但其在该笔录上签名并依据该仲裁结果拟写了最终裁决书稿的行为,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不相符,相关仲裁员的履职行为不规范。
同时,《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三条等规程,并无仲裁庭评议时仲裁委负责人在场并对实体处理发表意见的内容。仲裁裁决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亦有违仲裁庭独立裁决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X)甬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
结语
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进行救济。在准确区分上述十点异同的基础上,加深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理解,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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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和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下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以上两类案件时应秉持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
案例一:涉及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相关争议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后双方就前述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双方就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事项发生争议,A公司遂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案例二:涉及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
申请人C公司主张因未收到仲裁庭寄送的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通知等任何仲裁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审理,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经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依照仲裁规则,多次分别向C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仲裁文书。
案例三:涉及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审查
申请人D公司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双方工程项目尚未实际结算,故仲裁庭根据该伪造证据裁决D公司支付工程款显属错误,裁决应予撤销。经查明,申请人D公司未能证明工程结算单系伪造。除工程结算单外,仲裁庭还结合结算内容、已付工程款、应留质保金数额等作出裁决。
案例四:涉及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
申请人F与被申请人G(新加坡籍)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双方对G持股的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遂进行仲裁。现申请人F主张被申请人G隐瞒关于投资款用途和去向的相关证据,严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遵循司法有限监督原则
仲裁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为维护仲裁的独立性,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遵循有限监督原则,充分尊重仲裁的权威性与效率性,保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度干预。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事项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严格依照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是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非案件实体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将变成仲裁的上诉程序,与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相悖。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第16、58、7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当事人不依照法定事由提起申请,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人释明;如申请人坚持主张的,不予支持。
(三)依法执行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
2018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变更了此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报告制度,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适用报核制度。报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其中,非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需上报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高级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需上报最高法院审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上述案件由高级法院审查同意后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最高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要点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认定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管辖的认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对于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依照《仲裁法司法解释》区分国内与涉外案件,一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管辖的认定。依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异议的处理。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外标准的认定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法律适用、报核程序上均有所区别,故需对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需考察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方面要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
需要注意的是,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确与涉外案件一致,虽其属于国内案件,亦应适用仲裁司法审查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要点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注意:第一,明确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第二,明确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有效的国内仲裁协议应具备三项构成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一,仲裁协议需具备当事人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视为具备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或欺诈,或非本人真实签字、盖章的,因缺乏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可认定为无效。主张仲裁协议由他人代签的,法院应审查是否在仲裁审理时当事人已就仲裁协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协议需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如当事人约定“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明确某一类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均视为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该部分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仲裁协议需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如当事人进一步协议选择的,视为有明确的仲裁机构。(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该仲裁机构即视为双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3)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名称记载错误,如仲裁机构名称漏字、多字、错字,此类因当事人疏忽导致的仲裁条款瑕疵可以采用合同一般解释原则,结合该地区仲裁机构名称、数量、受理案件范围等审慎判断双方是否已明确选定仲裁机构。
第四,如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作出决定,或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如案例一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先后进行过不同的约定,但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与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因此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应明确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不能视作对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法律的约定。
第二,如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第三,如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如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但根据仲裁协议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的,应视为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地。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1)申请人主张没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如申请人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以申请人是否在仲裁程序中就仲裁协议提出过异议为标准,从两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如申请人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如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结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审慎判断。
(2)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法定事由包括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法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或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并非仲裁协议所约定等情形。法院的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第二,对比仲裁裁决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或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仲裁机构是否系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三,仲裁协议的范围应包括与仲裁协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争议范围。当事人就仲裁事项概括约定为合同争议的,则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如仲裁协议中未涉及律师费、违约损失,但律师费、违约损失属于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争议范围,仲裁对此作出裁决并不属于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第四,经审查裁决事项确实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
(3)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认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需具备两项基本要件:第一,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确实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第二,必须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如仲裁程序确有瑕疵。法院应衡量该程序瑕疵是否对仲裁的公正审理产生实质影响。
实践中因仲裁程序繁多,需由申请人明确裁决违反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具体条文与主要事实理由,以便法院审查核实。其中,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常见事由及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在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经提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主张提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如主张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应当回避而仲裁员确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对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申请人以仲裁未送达仲裁文书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仲裁庭已依照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寄送仲裁文书的,应视为送达。
如案例二中,申请人C公司虽主张未收到全部仲裁文书,但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向申请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确认的通讯地址寄送的,即视为送达。经审查,仲裁庭已向申请人C公司的注册地与合同记载通讯地址寄送仲裁文书,符合仲裁规则,故法院对C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申请人以仲裁案件审理超期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仲裁期限的,不构成违反仲裁程序。
第五,申请人以仲裁庭未同意举证质证、申请鉴定或调取证据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因仲裁规则已对证据审查加以规定,故法院可以比对仲裁规则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如有必要可以调取仲裁笔录予以核实。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申请人主张裁决违反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一裁终局是指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于两案是否属于同一纠纷,法院可以从当事人、法律关系、仲裁请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如两案的当事人、法律关系均相同,仲裁请求也相同或后案的仲裁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结果的,法院可认定违反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然而,如在前案作出仲裁裁决后又发生新的事实的,则不属于同一纠纷,当事人可依据新的事实再次申请仲裁。此时仲裁机构受理该案并不违反一裁终局制度。
(4)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法院的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申请人应明确所伪造证据的名称。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如申请人虽主张伪造证据,但实则认为被申请人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法院应在审理时向其释明。
第二,明确该证据是否已被仲裁庭采信。对于没有被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无论其是否伪造均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故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三,明确该证据是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于已被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法院应明确该证据是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仲裁裁决结果是否有实质性影响。如申请人主张的伪造证据与仲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无关,仅是为了补强证明部分事实的,因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无论其是否伪造均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四,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据系伪造。如申请人主张证据系伪造,但实则是对该证据所反映的待证事实和观点或仲裁庭对该证据的认证持有异议,因涉及仲裁实体审理,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畴,法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如案例三中,申请人D公司虽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工程结算单》并非认定该仲裁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仲裁庭还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故法院对申请人D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5)申请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于申请人主张该法定事由的,法院应注意审查该证据是否为认定仲裁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且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申请人应明确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名称。法院需注意区别隐瞒证据与隐瞒事实。隐瞒证据是指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一证据,为了获得己方利益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隐瞒事实是指对方当事人未向仲裁庭陈述某一具体事实。申请人有时会混淆隐瞒证据与隐瞒事实,法院需对此加以释明。
第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持有。如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微信聊天记录、签订主体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此类证据申请人亦应持有,故不属于该款所述情形。
第三,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并不知悉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或仲裁过程中已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申请仲裁庭责令提交,可以认定为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
第四,申请人所主张的隐瞒证据,如与仲裁认定基本事实无关或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因不影响仲裁裁决结果,即便对方当事人确实未在仲裁审理中提交,法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6)申请人主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根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以该项主张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提交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如申请人已提交由纪监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法院宜采取延长审限、中止审理等方式待相关案件完结后再行审理。
(7)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包括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趋向和基本道德准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包括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可主动审查裁定撤销。
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与国内案件存在区别。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包括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三项事由。
如案例四中,因被申请人G具有新加坡国籍,该仲裁案件属于涉外仲裁裁决。申请人F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然而,申请人F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不符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对申请人F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不涉及涉外仲裁裁决的实体审理。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法院应围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展开形式审查。如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处理结果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处理结果通常包括裁定驳回申请、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其中,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经法院审查确认的,应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法院应在遵循报核制度后方可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处理结果通常包括裁定驳回申请、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符合仲裁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当事人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三,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在遵循报核制度后方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备注:本文确立的规则不涉及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以及行业仲裁、体育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