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離世,大陸配偶或繼承人如何領取遺屬年金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國民年金死亡給付、軍公教人員亡故撫卹金或撫慰金

◎各社會保險(公保、勞保、國保) 

一、領取資格 
(一)各保險主要區分「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及「被保險人退保後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兩種情形(國保、勞保另有「符合請領年金條件但未及請領」之情形),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二)各保險均訂有擇一領取規定,包括遺屬具有領受2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及遺屬同時符合該保險其他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三)各保險均列有遺屬請領順序。
國保及勞保之請領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公保則規範領受順序及比例:配偶領受1/2,餘由第1順位之子女(含代位領受之孫子女)或第2順位之父母平均領受,另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無領受資格。 
(四)各類遺屬之資格要件  
1、配偶:各保險均設有年齡、婚姻存續時間等規定,惟對於無謀生能力或須扶養子女者另有考量。  
2、子女(孫子女):各保險均規範須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國保、勞保另納入25歲以下在學且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 
3、父母、祖父母:各保險均規範須年滿55歲,且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  
4、兄弟、姊妹:國保、勞保規範須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公保未納入兄弟、姊妹可請領。  公保另規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子女(含代位領受之孫子女)或父母,始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之情形:公保係以被保險人投保年資,以0.75%年資給付率計算年金給予,最高給付26.25%。勞保係依被保險人投保年資,以年資給付率1.55%計算年金給予。國保則以被保險人投保年資,以年資給付率1.3%計算給予。
 (二)「被保險人退保後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之情形:各保險均依被保險人原領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予。(另國保、勞保「符合請領年金條件但未及請領」情形之給付標準,詳附表) 
(三)勞保遺屬年金基本保障為3,000元;國保遺屬年金基本保障為3,628元。
(四)國、勞保另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25%,最多加計50%。 

◎各職業退休金制度(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教育人員退撫制度、軍人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一、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部分,退休人員「在職亡故」及「退休(伍)後亡故」兩種情形,前者其遺屬可請領撫卹金,後者其遺屬可請領撫慰金。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針對退休人員「在職亡故」情形,其遺屬可請領撫卹金。 
二、各制度之領取資格及給付標準詳附表。 
家人離世怎申請勞保死亡給付?還有這項津貼別忘記

勞保是大部分勞工都會投保的社會保險,從生(生育給付)、老(老年給付)、病(普通傷病給付)、死(死亡給付)不同面向照顧勞工。但許多人卻會常被煩瑣的術語搞得霧煞煞。其實「死亡給付」除勞保被保險人身故,家人可以請領以外,被保險人的家人身故,自己也能請領喪葬津貼。

例如小吳是勞保被保險人,若小吳不幸身故,實際支出喪葬費用的家人,可以請領喪葬津貼,計算方式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此外家人還可申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可請領死亡給付的遺屬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 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若第一順位的遺屬存在且符合「特定條件」(https://www.bli.gov.tw/0007865.html),第二順序就不能請領,以此類推。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按年資給付10個月至30個月的一次金;遺屬年金則為每月遺屬年金: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共o年×1.55%算出每月遺屬年金。98年1月1日有投保勞保的勞工才有選擇遺屬津貼的權利。若要試算遺屬年金,可點選(https://www.bli.gov.tw/0100400.html)。

又如小廖是被保險人,小廖的配偶、父母、子女身故時,小廖也可以申請1.5-3個月不等的喪葬津貼,這項是勞工較容易遺忘的權益。

申請上述老年給付,可親自到勞保局或是郵寄至「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申請,詳請可參考勞保局官網(https://www.bli.gov.tw/0007880.html)。此外除社會保險外,各縣市也有提供亡故慰問金及喪葬補助等相關資訊(https://www.gov.tw/News_Content.aspx?n=26&s=567306&sms=9065)。

※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請領條件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家屬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另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於112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761元×5=98,805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11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12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一、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二)、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三)、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二、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二)、父母。(第2順位)
(三)、祖父母。(第3順位)
(四)、孫子女。 (第4順位)
(五)、兄弟、姊妹。 (第5順位)
三、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四、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詳第六項)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者。
無謀生能力。
(二)、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三)、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四)、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一)、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二)、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三)、「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六、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七、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八、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九、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十、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十一、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翌日起10年內申請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翌日起10年內申請死亡勞工之退休金,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108年5月17日勞退條例修正生效前請求權時效為5年,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死亡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查詢方式:遺屬如欲查詢死亡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請遺屬攜帶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遺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遺屬請領退休金

一、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賸餘金額。

三、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三)、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
(四)、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

四、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養子女而言;祖父母係指內外祖父母。

五、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註: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修法生效前請求權已超過5年﹝即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新娘落跑先生又死亡,繼承人無法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如何解決?

近年國人迎娶外籍或大陸新娘風氣盛行,因風土民情不同,或係基於金錢交易而締結婚姻,致新娘無法適應婚姻生活而落跑者時有所聞,衍生不少法律問題,其中有關先生死亡後之勞保死亡給付之請領即生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年六月曾就此問題作成解釋:   明定死者父母如能提出死者配偶下落不明之警方證明,並切結同意外籍新娘日後出面時,交還這筆錢,則死者父母可先領取這筆給付,必須說明如果新娘是在台灣下落不明,死者父母只要持有本國警方證明,並切結同意日後新娘出現時,父母會歸還這筆錢,就可先領取給付,如果新娘是返回新娘家,但不知去向無法聯絡,死者父母必須取得新娘所在國家之警方證明,並經駐台單位認證才能領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