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遗产继承的时效有时间限制吗?过期很久了,就不能继承不动产吗?
遗产继承期限常见迷思:逾期了就不能继承不动产吗?虽然不动产继承登记、遗产税申报的时间都有6个月的继承时间限制,但即使逾期了,也不会影响不动产继承的事实,因为依据民法1148条第1项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过世的那一刻就「自然发生」了,不用特别去办理什么程序,就发生了继承的效力,但是逾越了上述期间,是会被罚钱的。
另外,坊间流传如果不去办继承登记,不动产会被充公的说法,也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条的规定,除了罚钱以外,如果继承事实超过1年仍未办理继承登记者,地政机关会公告3个月并通知继承人申请登记。经公告通知后,若仍然没有人办理登记,地政机关会把不动产将列册管理15年,期满后由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所得价款保存10年,如无人申领则归属国库。简单来说,就是充公啦!
遗产继承原则上没有时效限制,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发生继承事实了。不过有4个时效必须注意!
1、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六个月内。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者,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税捐稽征机关申报遗产税。从被继承人过世开始计算,在时效6个月内如果没有申报遗产税,除了要补税,还要依照核定税额罚2倍以下罚缓。关于遗产税的申报规定及手续,可参阅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的时候,应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原则上延长期限以3个月为限。若继承人有二人以上,而彼此对于遗产税缴纳或遗产分割方法无法达成共识时,继承人之一仍应单独申报遗产税。
2、不动产继承登记:六个月内。依照土地法规定,遗产中如有不动产,并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政事务所申办继承登记,逾期声请,每逾一个月得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超过一定时间未声请者,地政机关将予以列册管理。列册管理逾十五年,仍未声请登记,地政机关将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标售所得之价款若逾十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则归属国库。若继承人为二人以上,部分继承人因故不能会同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继承登记 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继承人之利益,就被继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请为公同共有之登记。
3、继承权被排除:如果发现自己明明有继承权,却被其他继承人排除在外,那在事实发生的10年内,或是发现自己其实有继承权的2年内,可以都可以依民法第 1146 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一旦超过时效权力就会消失,没任何救济方式。
4、遗产遭到侵占或侵害:如果发现自己本该继承的财产,被第三方过其他继承人侵害或是占有,在继承开始15年内可依民法第 767 条要求返还!而且如果对方有盗领存款或伪造文书的行为,可能还涉及伪造文书或侵占罪等问题...
*侵占罪时效是发现后6个月开始失效
*伪造文书是事发后20年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