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無就夫妻財產關係協議選擇適用法律,案涉離婚夫妻財產的分割,適用二人共同常居地中國大陸法律作為准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2)粵0112民初1575號
原告:鄧某,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住廣州市黃埔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嘉斌,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茵明,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澳門特別行政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薛慧,女,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系被告姐姐。
原告鄧某訴被告李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並於2022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及其委託代理人王嘉斌,被告李某委託代理人薛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依分割結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財產變更登記手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登記在被告名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紡織路名都一街×號××房的房產歸原告鄧某所有;2、登記在被告名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紡織路名都一街×號×號××車位歸原告鄧某所有;3、登記在雙方名下位於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環城路與壩子街交會處東南隅馥園××號樓××的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4、被告持有的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權由原告占75.5%,被告占24.5%;5、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原、被告各占50%);二、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李某原是夫妻關係。因雙方感情破裂,原告於2019年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令准許雙方離婚及依法分割財產。該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於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民事判決【案號:(2021)粵01民終26513號】,判令准許雙方離婚。目前,原、被告雖已解除婚姻關係,但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原告認為,離婚後雙方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全面分割,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對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原告於庭審中撤回其部分訴求並最終明確訴求為:一、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依分割結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財產變更登記手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被告持有的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權由原告占75.5%,被告占24.5%;2、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原、被告各占50%);二、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辯稱:李某正在服刑期間,希望待服刑結束後再進行股權的分割。
經審理查明:鄧某與李某1於××××年××月××日在中國安徽省民政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李某2。鄧某於2019年6月19日在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李某1的婚姻關係。本院經審查後於2021年7月27日作出(2019)粵0112民初68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由於李某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粵01民終2651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決。
鄧某於2020年1月3日在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以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興昱公司)、廣東國翔興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興瑞公司)、廣東國葉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葉公司)、李某、劉韜為被告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興昱公司與興瑞公司於2019年10月15日簽訂的《廣東國葉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案號(2020)粵0191民初172號,該法院經審理後於2021年9月22日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與廣東國翔興瑞控股有限公司於2019年10月16日簽訂的《廣東國葉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由於興瑞公司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1)粵01民終3126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根據以上生效判決查明的內容,興昱公司於2017年10月10日成立,註冊資本10000萬元,現任股東為李某,占股100%。2019年6月19日,興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均由李某變更登記為劉韜。興瑞公司於2019年9月9日成立,註冊資本6000萬元,劉韜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唯一股東。國葉公司於2006年12月8日成立。2017年案外人王學志將其佔有的國葉公司100%股份以1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興昱公司,興昱公司以貨幣認繳出資額6000萬元,同時國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學志變更為劉韜。2019年10月15日,興昱公司(轉讓方)與興瑞公司(受讓方)簽訂《廣東國葉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興昱公司同意將持有國葉公司100%的股權共6000萬元出資額,將其中的51%以3060萬元轉讓給興瑞公司,興瑞公司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興瑞公司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向興昱公司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2019年10月21日,國葉公司的股東由興昱公司(100%)變更登記為興昱公司(49%)、興瑞公司(51%)。
以上生效判決認定,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成立興昱公司,並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而在興瑞公司受讓國葉公司的51%股權之前,興昱公司系國葉公司的唯一股東,占股100%,據此由國葉公司形成的100%股權及由興昱公司形成的100%股權均應為鄧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案涉股權轉讓涉及千萬元資產,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故李某應和鄧某協商一致後方可進行,否則構成擅自處分,其行為一般應當被確認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股權的情況除外。但是興瑞公司在受讓國葉公司股權時,本院正在受理鄧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並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李某名下的興昱公司股權50%份額,興昱公司的企業信用資訊公司報告中對該份凍結資訊作出公示,興瑞公司於2019年10月與興昱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彼時理應知曉該情形,但興瑞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其已盡審查義務;同時興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實際向興昱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對價款,故興瑞公司的受讓行為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原告提交馬志良與張勇生的書面證人證言,稱李某與劉韜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同居,存在不正當關係。
上述事實有工商登記資料、關聯案件判決、房產查冊表、書面證人證言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和被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本案為涉港澳民事糾紛,應參照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鄧某、李某並無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就夫妻財產關係協議選擇適用法律,而二人共同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涉及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關係問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為准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某在與鄧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成立興昱公司,並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而在興瑞公司受讓國葉公司的51%股權之前,興昱公司系國葉公司的唯一股東,占股100%,據此由國葉公司形成的100%股權及由興昱公司形成的100%股權均應為鄧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與鄧某的離婚訴訟進行期間,未經鄧某同意,將興昱公司所持有的國葉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興瑞公司,且無證據證明興瑞公司就受讓的上述股權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李某的上述行為明顯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且惡意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由於李某目前正在服刑,對興昱公司的股權價值進行估價存在客觀困難,考慮到李某的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本院酌情確定由鄧某分得興昱公司65%的股權,李某分得興昱公司35%的股權。
關於李某名下的銀行存款,鄧某未舉證證明具體數額,本院不作處理。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鄧某分得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65%的股權,被告李某分得廣東國翔興昱控股有限公司35%的股權,被告李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協助配合原告鄧某辦理上述股權變更手續;
駁回原告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9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承擔80000元,被告承擔116800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繳,由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七天內向本院繳納116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二審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同意適用獨任制,請於上訴狀中明確提出,未提出的,視為同意;被上訴人如不同意適用獨任制,請於上訴答辯期間內書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視為同意。
審 判 員 鄧布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劉文婷
書 記 員 鐘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