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遺產繼承必經程序(Probate):英美法系國家之遺產認證,香港遺產承辦手續,中國大陸之繼承公證,臺灣無此類程序
境外遺產繼承,先找出准據法。原則上會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屬國籍」的法律為准,將使用該法來判斷繼承人的資格和繼承順位。如果被繼承人有雙重國籍,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至於關係最切之國籍應如何認定,一般會考慮以下兩項因素:主觀意願:如當事人最後取得之國籍為其真心嚮往;
客觀因素:如當事人居住、工作或財產所在地。例外情況是遺產中有海外不動產的話,該筆不動產如何繼承會以「不動產座落地」的法律為准據法,而非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如何繼承海外遺產?
Step1.整理海外遺產明細、進行估價;需要將各國遺產的明細與價值整理成清冊,以便在該國完成遺產過戶手續。如果只知道親人有在外國留下遺產,但不確定遺產專案有哪些,或者不確定海外遺產的價值,可能要委託法律專業人員透過當地金融機構、地政或稅務機關等管道進行調查。
Step2.依遺產所在地法律繳納遺產稅將前述遺產專案、價值依當地法律完納遺產稅後,需將納稅證明送請我國駐該地之使領館簽證,若無使領館,則需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再回我國申報扣抵,就不會被重複課征海外遺產稅。
Step3.辦理遺產認證(Probate)
遺產認證是跨國繼承中最重要的程式,需將證明資料提交至當地法院,由法院確認遺囑真實性、判斷繼承權利歸屬,並進行遺產管理與公告分配。從申請認證到完成過戶,整體程式可能費時半年之久。
☀ 在多數英美法系國家,辦理繼承前需經過遺產認證程式(Probate),通常於遺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會由法院根據被繼承人國籍判定繼承適用的准據法,進而確認繼承人資格。
遺產認證法庭:在美國,假如一個人過世時,有遺留在信託外的資產,不管有沒有準備了遺囑,這些遺產都必須要經過遺產認證法庭,才能正式的分配給遺產的繼承人們。Probate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死者留有遺囑,法院將根據遺囑的規定指定遺囑執行人,並監督遺囑執行人按照遺囑妥善處理死者的遺產。第二種情況: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所立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那麼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來指定遺產執行人並按法律規定(而非死者個人意願)來分配死者的遺產(這就是常說的法定繼承)。
美國法院遺產認證程式的主要目的是法院鬚根據每個州的州法,確認遺產的內容、遺產繼承人與債務人的名單、繼承順序等,確保每一個有關聯的人都可以得到合法的對待。要注意的是,即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在進行遺產分配前,也須要經過法院的遺產認證程式,以確認此遺囑的有效性。
以美國加州爲例:法律對設立遺囑有特定的要求規定。加州法律規定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心智健全者,均可設立遺囑。一般遺囑檔需要有兩名同時見證人才能生效,但如果是設立人親筆手寫,則無需見證人。對遺囑作出修改、撤銷等更動,法律亦有相應的規定,所以在設遺囑時務必請專業律師來參與協助,以免因為不懂法規,導致設立的遺囑無效或有紕漏。
遺囑的缺點是需要經過法院認證才能執行。如果您的資產(單獨以您的名義持有的資產)在您去世時未列入生前信託,則需進入遺囑認證程式。此程式系在法院監督下,將資產轉讓予您在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
一般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Testamentary Executor),在您去世後會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程式,並請求處理遺產。如果遺產人去世時未留遺囑,則其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皆可申請此程式。在此情況法庭會指定一名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of a Probate Estate)處理遺產。
法院會在通知所有相關的債權人與受益人後,進行審理聽證,遺囑執行人也會在此程式中獲得正式委託任命,接管您的資產,向法院提出資產盤點申請,清查資產。遺囑執行人必須經過權利認證手續,獲得法院許可,才能將您的資產分配予您的受益人。
是否不論多少遺產都需經過法院的認證程式?不是。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條第13100條,一般無爭議情況,處理總值低於十五萬美金的遺產,可適用簡易繼承,不必經過法院的認證程式。另加州夫妻財產共同制,若一方逝世,其非個別財產即由另一方自動繼承。唯仍須填寫配偶聲明及向遺產認證法庭呈交證明,經法官核准後,配偶即可持據聯繫相關單位,將包括房產在內的共有財產轉到個人名下。
正式提出遺囑認證有何期限?一般來說,應在立遺囑者去世的四年內提出,逾期之後,法庭很可能不同意做遺囑認證。
如何開始法院的認證程式?通常遺產的代理人先委託律師準備申請檔,申請檔上注明遺產人的死亡日期、遺產的明細、代理人的資料,以及繼承人的資料等等。律師備妥申請檔,就可向遺產人生前居住地所屬之地方法院遞件申請。
遺囑認證程式有何優缺點?優點:1. 遺囑認證法庭透過規則明確的程式,公平解決資產分配爭議。2. 遺囑認證法庭會檢視遺產代理人的處理結果,保障受益人的權益。缺點:1. 遺囑認證程式公開,您的遺產計畫及資產價值,將會變成公開記錄。2. 律師費及遺產執行人傭金,系根據法定費率收費,所以遺囑認證費用,可能比生前信託的遺產管理及分配費用高。3. 時間也是考量因素,遺囑認證程式通常比生前信託遺產管理花費更多時間。
法院的認證程式需時多久?如果死者遺產專案及分配不是特別複雜,大約八個月左右可以完成認證程式。如果繼承人之間有所爭議,有債權人出現或欠稅的情況,這個程式將可能會拖超過一年甚至更久。
法院的認證程式要花多少費用?加州遺囑認證法規第10810 條,明確規定允許遺囑認證程式,采累進式的收費標準: 遺產總額的第一個10萬元收4%,即4000元,接下來的10 萬元收3%,其後的80萬元收2%,接下來900萬元收1%,之後的1500萬元收0.5%。如果遺產總數超過2500萬元,法院會另針對超過的2500萬元的金額,決定收費的數目。
如果在認證的過程中產生爭議,或者死者的遺產狀況特別複雜,法院有權裁判律師可以除以上明文規定的律師費之外,另外收取更多的律師費。
以上所列只是律師費,若加上管理人的費用,則再加上一倍。另外所謂的遺產總額,並不扣除債務,例如:遺產者的房子值100萬元,向銀行貸款80萬元,在計算律師費時,仍以100萬元來計算,而不是用20萬元來計算。除以上律師及代理人的費用之外,還有產值評估人的費用、法院的規費、登報費等等。總而言之,這是一個費時、昂貴的程式。
遺產管理人有哪些職責?• 收集去世者的所有遺產。• 為去世者償還負債、開銷及遺產稅。• 根據遺囑或是根據未留遺囑的法規,查明有資格的受益人,並分配財產給他們。
經由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由法院嚴密監督及控制。管理人須交付保證金、往往法官會要求管理人按期申報年度及最終的會計賬目報表、每次做決定時皆須正式申請法院的批准。
下列情況,需要法院指定一位遺產管理人:• 一個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 遺囑中並未指定執行者。• 遺囑中所指定的執行者,比立遺囑者先去世,而立遺囑者並未再指定接替的執行人。• 遺囑中所指定執行人,在遺囑被同意認證後,不願或是不能擔任執行人,或是沒有提供遺囑給法庭認證。
如果我去世後留下外州的房地產會如何?每州對於在州境內的房地產,有自己的管轄權及控制權。遺囑認證程式,並不能夠給予執行人或管理者,任何控制外州房地遺產的權利。
若是擁有外州房地產產權(包括礦產權)的人去世,執行人或管理人通常需申請額外的管理權,以便轉移全部產權給受益人,費用及困難度各州有別。在世時完成外州房地產處理或分配,或是納入一個生前信託內即可避免。
如果一個人去世而未留下遺囑,如何查出他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一個人去世而未留下遺囑,此人的法定繼承人及他們應分得的遺產,須在法定繼承人確定的程式判定,所有與法定繼承人判定有關的調查及事實,都須在聽證會過程中提呈。
若要避免法院的遺產認證程式,資產持有人應考慮在生時設立一個自益信託。許多國人對於信託可能有誤解,認為信託就是為了要省稅,自己又沒有很有錢,不需要吧?但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法院遺產認證程式。例如:王先生的父親有設立自益信託,並將房產轉移到信託的名下,那麼當其意外過世時,這個房產因已轉到信託名下,不屬於遺產的內容之一,自然也無需被遺產認證。在得知王先生父親過世後,信託指派的執行人,通常由可靠的朋友或親人擔任,就會依照信託條款內的指示,進行資產的分配。此方式下,王先生不但可以快速的獲得父親的資產,且無需支付前述之龐大律師與法院費用。
☀ 在香港,人死後留下遺產,有遺囑便要按遺囑條文辦理,無遺囑便依照無遺囑條例進行,這個程式手續叫遺產承辦,作用是認證遺囑有效性和誰可出任遺產管理人,最後便就遺產作合法分配。
經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是個辦理遺產承辦的機關,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要辦理的事情,便是要取得遺產承辦書,程式稱為遺產認證。承辦書是一份官方權威檔,只有承辦書所指明的人士,才有權領取死者名下的金錢或財產,並將之支付或轉移給受益人。
• 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適用於有遺囑的死者,由遺產承辦處簽發給死者遺囑內的指定遺囑執行人(executor)的法律檔。。
• 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適用於無遺囑的死者,由遺產承辦處簽發相關法律指定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的法律檔。相關法律是指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式是怎樣?
第一步: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檔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檔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第二步: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上述所有檔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檔」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檔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支持申請的檔(關於授予遺囑認證書):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就死亡登記之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
--如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列於遺囑內,便遞提交有關證明檔,例如配偶需要遞交結婚證明書、子女需要遞交出生證明書。如果遺囑以身分證明檔號碼去確認申請人,申請人便須出示該證明檔的副本;
--如果沒有任何檔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檔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支持申請的檔(關於授予遺產管理書):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就死亡登記之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沒有任何遺囑可提交,除非死者有立遺囑但並無有效的遺囑執行人(即申請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檔(例如結婚證明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或死者父母作為申請人時呈交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果沒有上述之證明檔,例如死者和配偶以中國傳統三書六禮的形式,在1971 年 10 月 7 日前於香港結婚,或以此形式於1950 年 5 月 1 日前在中國內地結婚,申請人可透過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去證明與死者的關係。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檔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 中國大陸之繼承權公證:遺產繼承需要進行公證,公證是必要條件。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屍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於宣告死亡判決書。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査: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死因,以及所留遺產的範圍、種類和數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變更或撤銷的情況,以便確認其效力。當事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或者遺囑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事人是否屬於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當事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遺漏了合法繼承人,避免因為疏忽而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甚至引起糾紛。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共同遺囑認定: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於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並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於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於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裏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別。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上述規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遺囑,但共同遺囑因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謂“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當然是在能分設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應該只適用於形式上的共同遺囑,而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若分立則會導致內容上的雷同和對應上的不便。